兒少保護暨 家庭暴力防治 勵馨基金會 研發長 王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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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暨 家庭暴力防治 勵馨基金會 研發長 王玥好

兒少保護相關議題及法令 兒少虐待、目睹家庭暴力:兒少福利法、家暴防治法 性侵害、性騷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兒少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未成年懷孕:性別平等教育法

兒少虐待問題知多少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的開案數,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2007年約有13,703,平均每小時就有1.5個兒童少年受虐;而其中竟有77%的施虐者是孩子的父母或主要照顧者。 95年通報資料,通報人員身分來源別: 1.責任通報(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依法24小時內通報)占60.55%,其中責任通報以醫事人員最多,社會工作人員次之 2.一般通報(由父或母、親友、案主主動求助、鄰居及社會人士等通報)占39.45%。其中而以鄰居及社會人士最多,父母次之。

家庭暴力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及其子女: 1.配偶及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虐待性的環境:家是ㄊㄚ們無形的囚籠 由於兒童缺乏照顧自己、保護自己的能力,她必須用她唯一能控制的方法-不成熟的防衛系統維持控制感,而長期反覆的創傷,使受虐兒童形成異常的人格 家庭中瀰漫著恐懼的氣氛,包括暴力、死亡的威脅,反覆無常的實施瑣碎的規定,間歇性的報酬,經由隔離、隱藏和背叛等方式毀滅其他所有關係,除了恐懼,還會有很深的無助感

不幸兒少成長經歷與影響 成長經驗 可能造成結果(人格特質) 破碎、失功能家庭 家庭概念較弱,缺乏歸屬感,盲目追求被愛及家庭經驗 失去健全成長中所需重要關係及經驗 人際問題—討好、失去人際界限、性愛混淆 缺乏成功經驗、在負向回饋中形成負向自我概念 自卑怕受挫、易退縮、自我放棄 曾被背叛傷害,不曾經歷無條件的愛 對人不信任而攻擊防衛或放棄自我保護 在充滿物慾、性刺激的環境中生活 性價值觀偏差,習慣以物質滿足需求、以金錢衡量事物價值

協助家有暴力兒少 處理家庭暴力的方式 1.打破家庭暴力的秘密 2.瞭解兒少對家庭暴力的看法:包括如何看待家庭暴力的發生?家庭暴力的責任歸屬?家庭暴力對其產生之影響? 3.接納兒少對家庭暴力的情緒及反應 4.灌輸正確認知:包括家庭暴力不是你的 錯、家庭暴力不是你的責任、打人就是不對、暴力是無理由 5.給予相關社會資源:包括庇護所、各地免費法律諮詢、各類補助、心理諮商 6.教導正確的自我保護技巧或相關的法律知識

與家有暴力兒少平時如何互動 1.建立信任的朋友關係 2.從日常生活中看見青少年的優點及長處,建立青少年的自信心及自己價值。 3.給予無限的包容與接納。 4.不洩密,除非青少年出現自傷或傷人行為。 5.等待、等待、再等待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一、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 二、學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學生在懷孕期間轉學或接受適性教育,將會面臨學籍、課程、成績考核等在不同學制之間如何轉換的問題。且在待產與生產期間的請假時數,必超過事假或病假之規定時數,而需予以彈性處理。 (第六條說明)

明定整合資源提供多元適性教育(第七條說明) 多元適性教育其內容應包含: 三、學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明定整合資源提供多元適性教育(第七條說明) 多元適性教育其內容應包含: 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的課程 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技職訓練課程等

性侵害 一、性侵害定義 88年4月修正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改為妨害性自主罪 修正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未滿十四歲者加重刑責

法律上對性自主權的保障 刑法修正前:妨害風化罪章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 88年4月修正刑法,改為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令 85年底,彭婉如事件後,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各級學校,每學期要有四小時以上防暴課程 受害人保護措施 各縣市應成立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 加害人判刑確定後,強制心理治療 88年初,刑法修正增加妨害性自主罪章 改為非告訴乃論 改變性侵害定義

 民國90年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之  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  民國93年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94年性騷擾防治法 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及特別保護— 兒少年褔利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法律

對未成年人性自主的保護  由於未滿16歲之男女的認知不是很清楚,身體發育也尚未完全,性行為對其身心均有不良影響﹔因此,基於保護未滿16歲之男女,法律並不賦予未滿16歲之男女有“性自主權”。

從統計數據認識性侵害

性侵害被害人年齡統計 資料來源:97年內政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性侵害被害人年齡統計 資料來源:97年內政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打破性別迷思 -打破年齡迷思 (被害人多為有性吸引力的成熟女人)

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 資料來源:97年內政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打破角色迷思

常見的性侵害迷思與事實 一、對性侵害的迷思 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 只有在深夜外出、偏僻空地暗巷中才會發生性侵害 長輩、父母親、親戚、手足不會對家人進行性侵害 對於兩情相悅的性關係,不能算性侵害

二、對被害人的迷思 共有成熟的女性才會遭遇性侵害 只有女性才會遭遇性侵害 只要被害人奮力抵抗,就可避免性侵害的發生 遭到性侵害的女性,通常是不正經的女孩,好女孩不會遇到這種事 被害人會為了某些原因,謊稱受到性侵害

三、對加害人的迷思 性侵害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加害人通常是中下階層,低教育程度 加害人都是行為異常,精神有問題的人 男性因無法控制性慾,才會性侵害別人 加害者都是男性

性侵害發生的四個條件 一 、性虐待之動機 二、內在控制力瓦解 人際關係阻斷 強迫過程中才有性的慾望 酒癮、藥癮 自我控制力很低 很弱的道德感 常接觸色情媒介(社會禁忌瓦解、社會暗許) 喪失現實感

三、外在控制力瓦解 不安全的環境 疏離的社會關係 四、受害者反抗力被瓦解 性教育性侵害知識不足 對施虐者有依賴、信任、特別的情感 施虐者威脅利誘

家暴、性侵害事件中 教育人員扮演的角色 1.發現者 (了解遭受家暴、性虐待者常有的特徵) 2.通報者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特定專業人員具有責任通報、知會的義務 知會、通報的好處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遭受性侵害之可能特徴 一、身體變化 經常抱怨不清楚身體哪個部位庝痛 行走時,姿勢怪異 抱怨生殖器官疼痛 睡眠失調、精神不濟 身體出現不明的傷口或創傷

遭受性侵害之可能特徴 二、行為變化 出現性早熟的言語或動作 對自己或他人有傷害、攻擊行為 難以集中精神學習,不易專心 有時出現出神、恍惚眼神 出現說謊、偷竊、蹺課、逃家等行為 突然變得不敢一個人,需要人做陪 突然變得沉默安靜

遭受性侵害之可能特徴 三、情緒變化 情緒起伏不定 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懼怕某人或某一類型人 無故增添新的恐懼感 害怕獨處、怕黑 憂鬱、沮喪、自卑

了解學生遭遇性侵害的感受 性侵害破壞了被害人對自己的評價及對人的信任,被害人可能會有以下心理感受 害怕 不容易相信人 罪惡感 覺得自己骯髒 對生活失去控制感 覺得自己被孤立 情緒脆弱

兒少受虐之危機處遇原則 確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檢視受害者目前可用的資源 通報主管機關 心理諮商的協助 專業人員有通報責任 性侵害問題極其複雜,跨專業團隊及跨機構的合作,方能為受害案主提供完善的服務。 心理諮商的協助

如何協助被害學生 當發現學生疑似遭遇家暴、性侵害時… 取得學生信任 表達關懷 確定學生目前狀況安全 通報 向受害學生介紹社工員或其他協助人員

當學生告訴你受害事實時… 教師的態度及口語表達重點 1. 告訴學生你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肯定他說出來是對的,稱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2. 相信學生所說的話 3. 讓受害學生知道這不是他/她的錯 4. 肯定受害學生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5. 告訴受害學生可以協助他的資源 6. 讓受害學生知道老師需向哪些相關人士通報,但不會與不相干的人談論這件事 7. 回應受害學生的情緒與疑問 8.以信任、同理的方式搜集資料,避免使用why not的句型,容易讓人覺得缺少對對方的了解。

當你的同事發現時 支持你的同事去照顧受害學生 詢問同事他需要什麼協助,或他是否有任何擔心 提供他有關兒童保護方面的資訊 協助他與學生共同面對受虐事件

知悉兒少保護事件時應秉持之信念 應以弱勢學生權益為最大考量,而非校譽 若家庭不能發揮保護功能時,學校更應責無旁貸保護小孩

各單位工作項目:社政 24小時專線服務 緊急庇護 諮詢服務 陪同出庭 醫療轉介 法律協助 訴訟費補助 律師費補助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申請保護令及其他費用補助

危機期處遇主題: 剛案發或祕密剛揭露時期,屬於危機時期 重建受害者內外在之安全感 恢復控制力及自主性 恢復正面的自我觀念 建立支持系統 在安全上以保護案主不再受害為第一考量,因此需評估威脅持續程度,決定是否對施虐者採取行動 恢復控制力及自主性 恢復正面的自我觀念 為減輕受害者的屈辱感和罪惡感,應給予性侵害事件真實的評價 ,協助受害者改變內化的自我負面訊息 建立支持系統

與媒體互動的因應之道 1.學校應設立危處理小組及發言人制度,統一由發言人面對媒體,主動提供媒體文字稿,並回應媒體的詢問。 2.承認問題存在,不要迴避、閃躲記者,否則容易讓記者有想像空間。 3.把討論事情的重點放在受害學生的保護, 4.不要把受害者的遭遇與學校名譽或老師能力劃上等號,如此才能解除對外界過於自我防衛的心態,客觀地與之互動。

從案例認識 性別平等教育法

案例:學長、學妹性侵案 被害人母親查覺女兒近日神情有異,詢問下發現其學長在女兒違反其意願情況下,發生性關係,被害人母親向學校申訴,但學校一開始即認定二人是”你情我願”,因此以協調雙方合解之立場處理本案,不僅未提供適當資訊及資訊,並要求被害人方簽具免責函 之後受害學生及家長,遭校方抹黑、排擠,且學校提供學長推薦函,協助其轉學至美國,被害人母親氣憤下找律師控告校方及女兒學長

本案檢討:1.未即時進行通報 該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前段與「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第二點,未就校園性侵害事件進行通報,由於其未即時通通,專業人員未能介入,提供受害者所需之協助

2.未告知正確救濟途徑及權益 該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前段,未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該校唯一曾轉介單位非處理性侵害專門單位,且有預設立場,建議校方使家長簽下免責函,使其不向司法機關報案等 校方告知只要家長簽免責函,在通報單上,將不會真上被害姓名之特別待遇,有誘導簽署免責函,告知錯誤訊息之嫌

3.未組成性騷擾及性侵犯 處理委員會專案調查處理 該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後段與「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第四點,未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進行任何調查與處理。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時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4.預設處理立場 該校早在申請人報告校園性侵害事件後,在未進行任何調查程序之前,便已預設處理此案件之立場,一味將此案件定位為「自願性行為」,並企圖使家長不報案: 該校在未為任何調查之前,便以退學為脅,要家長自認此校園性侵害事件乃基於「雙方自願」,並要求簽署免責函與承諾書 該校未給予加害少年任何懲處及命其為相關處置,反而為加害少年出具推薦函,處理過程明顯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5.撇清事件責任與學校無關 該校於3.18聲明稿中指稱,「此事件發生在放假期間,是在女同學家中,並不是發生在學校校區之內,所以實際上學校在這整個事件上沒有任何義務責任」 澄清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事件之雙方若均為學生,即為「校園性侵害事件」(第二條第五款),學校的各種通報與處理義務並不因校園性侵害事件發生地點而異。

6.污名化被害人及其家長以規避其失職 該校在3.18聲明稿中強調申請人為單親母親,認為性侵害事件之發生完全是由於家長管教職責有欠缺 聲明稿中並說受害者兩年前「犯錯」、做了「錯誤行為」等污名化之攻訐內容

7.要脅將被害女童退學, 未保障受害者之受教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其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8.未適當處置加害人 該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未依法移送加害人至其他權責機關懲處、亦未命被害人為道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處置。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未建立性侵害事件加害人資料、未通報加害人現就讀之學校。

9.未依法訂定性騷擾/性侵害相關措施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未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與「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第三點,未訂立校園性騷擾或性侵擾之防治與處理準則、辦法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結語 讓你我成為受暴兒少的~重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