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難以言喻之痛— 如何處理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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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 Q :為什麼要建置性騷擾防治措 施,如何建置 ? 一、法令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 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 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 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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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難以言喻之痛— 如何處理性騷擾事件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提供

講師簡介 蘇家宏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現任 與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博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台北市政府義務諮詢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常務監事 中華波阿斯國度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國際基督徒工商人員協會理事2014-2015 教會人權促進聯盟理事 台北市文山稅捐稽徵處法律顧問 台灣國際幸福家庭協會理事 台灣美滿幸福婚姻促進會理事 社團法人台灣FOCUS愛家協會理事長 多加幸福婚姻促進協會副理事長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 蘇家宏律師

講師簡介 專長 商務及法律事件協調溝通談判、遺產規劃與處理、財產信託、股權糾紛、婚姻及繼承事件、民事、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不動產糾紛處理、契約擬定與審閱…等 受邀 單位 1.佳音電台FM90.9每週三上午9:05分生活法律一點通專任Call In律師 2.曾多次受邀參加Good TV 好消息頻道家庭八點檔、超視新聞挖挖哇等節目錄影 3.受邀演講單位: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內政部家暴暨性侵害防制委員會志工人員、南山人壽、永達保險經紀人、台北市基督教女青年會、基督教宣導會大安福音堂、大龍社區生活學苑、美仁浸信會、蘭興社區生活學苑、劍潭活動中心、永明里活動中心、開明商工、景美社區生活學苑、康華禮拜堂、義光社區生活學苑、永安市場活動中心、南京東路禮拜堂…等 著作 董事會功能之研究(95碩士論文) 輕鬆寫遺囑 繼承無煩惱 人生最重要的理財課-財富繼承實務詳解 蘇家宏律師

大綱 一、怎樣才算是性騷擾?— 性騷擾之定義 二、被騷擾了我該怎麼辦?— 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程序 三、勇敢挺身、保護自己— 結論

討人厭的行為犯法嗎? 開黃腔 毛手毛腳 『摸背、肩膀』 色瞇瞇亂瞄 偷窺、跟蹤 傳EMAIL、簡訊騷擾

性騷擾的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工作場所)91.01.16 (教育場所)93.06.23 (公共場所)94.02.05

什麼是性騷擾? 性犯罪以外之行為 重點在騷擾行為是否使被害人有受到侵犯的感覺、或是有無違背被害人之意願 違反他人意願,而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厭惡,並且不當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都算是【性騷擾】的行為。 )

性騷擾之法律上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式性騷擾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敵意環境性騷擾

性騷擾之法律上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強制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行為舉隅 言語上騷擾: 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 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讓女性覺得不舒服;或者過度強調女性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並加以貶損(或明褒暗貶)。

性騷擾行為舉隅 肢體上騷擾: 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通常較多出現在女性)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 例如:擋住去路(要求外出約會、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擊)、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性騷擾行為舉隅 視覺的騷擾: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 例如:教師以加分、及格等條件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佔便宜等。

被騷擾了,怎麼辦? (一)於職場上遭受上司、其他員工之性騷擾,或被顧客性騷擾 (二)其他情形之性騷擾(例如被控對顧客為性騷擾時)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其他情形之性騷擾(例如被控對顧客為性騷擾時)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職場上的 性騷擾 於工作時間中在宗教場所內發生,且被害人為宗教人員(遭到上司、其他同事、教友之騷擾)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案例: 【美國宗教醜聞 四成修女曾遭性侵犯或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 雇主之防治義務 1.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 2.雇員30人以上之工作團體: 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應訂定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之

職場性騷擾 員工之申訴對象: 申訴方法: 1.工作團體之雇員未滿30人、或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時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2.雇員30人以上之工作團體 向雇主提出申訴,工作團體並應成立 [申訴處理委員會] 申訴方法: 書面、口頭皆可,但口頭申訴者雇主須作成書面紀錄

職場性騷擾 (一)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為告訴乃論。)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猥褻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職場性騷擾 (二)行政責任: (三)民事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38-1條(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 (三)民事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28、29條(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民法請求財產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職場以外之性騷擾 加害人為宗教人員,或是在宗教場所內發生性騷擾事件時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案例: 摸手、拍肩、常打電話聊天,是親切關心還是性騷擾?

職場以外之性騷擾 雇主之防治義務 1.僱用人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2.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職場以外之性騷擾 被騷擾人之處理方法: 提出申訴 申請調解 發生性騷擾事件 向誰提出? 期限? 要怎麼提出?

職場以外之性騷擾 被騷擾人之處理方法 提出申訴: 1.一年內提出 2.知道加害人所屬工作團單位者,向該工作單位,或當地社會局提出。若加害人為工作團體之最高負責人時,應向當地社會局提出。 3.不知加害人身分,或其所屬工作單位時,可向當地社會局或警察局提出申訴。

職場以外之性騷擾 如何提出申訴? 1.以書面、口頭皆可 2.申訴書中的應記載事項若未確實填寫,最遲應於14日內補充之,否則調查單位得據此不予受理 3.收到申訴書後7日會開始調查,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若對申訴之調查結果不服? 向當地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職場以外之性騷擾 可同時申請調解: 1.申請對象與申訴對象相同 調解成立,則調解書之效力等同於判決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該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事件移送司法機關

職場以外之性騷擾 (一)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為告訴乃論。)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猥褻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職場以外之性騷擾 (二)行政責任: (三)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第21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三)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民法請求財產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謝謝聆聽 願上帝祝福在場的每一個人 平安喜樂 恩典滿滿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劉志忠律師 趙慧芝律師 朱慧倫律師 李嘉慧律師 周依潔律師 陳映如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劉志忠律師 趙慧芝律師 朱慧倫律師 李嘉慧律師 周依潔律師 陳映如律師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捷運忠孝新生站5號出口; 東門站6號出口) 電話:(02)2322-3588 傳真:(02)2322-3586 E-mail:grace@glorylaw.com.tw 網址:http://www.glorylaw.com.tw 粉絲團:請搜尋 [恩典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