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介绍 白彩珍 2011-12-15
内容简介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介绍 与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项目申报简介 天坛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网页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施行 背景: 联合国: WHO:设立遗传资源中心 禁止克隆人 设立国际生物技术委员会 WHO:设立遗传资源中心 遗传资源归属主张:发达国家vs发展中国家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目的: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 加强人类基因的研究与开发 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人类遗传资源内容 人体基因 人体基因组 人体基因产物 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管理范围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研究、开发、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 “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管理范围 “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出口、出境证明予以放行。 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申报与审批 与国际合作项目,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中央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所属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报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 明确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 研究者资质:具备资格的人员组成 知情同意: 伦理要求:重视被采集人的安全与权益。 良好的储藏条件。 取血样或身体其他部分的样本,必须先取得知情同意, 要用被采集人可以理解的语言至少说明研究程序、最终结果信息的风险及利益。 伦理要求:重视被采集人的安全与权益。 良好的储藏条件。 审查重点:同药物临床试验的初始审查
知识产权 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重要遗传家系; 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 我国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专属持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 获得上述信息的外方合作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向他人披露。
中外机构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 就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的合作研发,其知识产权按下列原则处理: 成果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可根据协议共同实施或分别在本国境内实施该项专利; 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享办法由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 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主管单位: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公室地址:科技部 电话:010-88225151/5155 网址:www.cncbd.org.cn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职责 起草有关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负责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登记和管理; 组织审核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 受理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的申请,办理出口、出境证明; 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受理时间及审批程序 每季度审理一次,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第二个月末 第三个月末下发审批书
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填写《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申报表》,办理出口、出境证明 中方合作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书、合同文本草案、知情同意书、其他材料等各16份)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科技厅、卫生厅)或中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 (组织专家评审,汇总专家意见,审核并做出决定) 办公室将审批决定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其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填写《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申报表》,办理出口、出境证明
国际合作项目申请书 内容: 1、合作项目介绍 2、中外方背景及研究优势 3、中外方合作分工 4、中英文合作协议 5、知识产权分配协议 6、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 7、采样知情同意书范本 8、申请出口样品的数量、出口时间和出境地 9、本单位审查意见 10、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专家管理与评审原则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咨询专家组 函审 必须通过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核
不予批准情况 缺乏明确的工作目的和方向; 外方合作单位无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优势; 中方合作单位不具备合作研究的基础和条件; 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安排不合理、不明确; 工作范围过宽,合作期限过长; 无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材料; 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出境材料 组织类:切片、蜡块 血液类:血清、血浆、脐带血、抗凝全血 核酸类:DNA、RNA 体液类等
遗传资源管理存在问题 在国际合作中不重视知识产权,尤其在合作协议中没有考虑中方利益,或者将一些已经可以在国内开展研究的材料送到国外,甚至中方付费。 合作协议中中外双方责任不清,有的合同甚至只约定中方责任,中方参与实质性科学研究很少,有的仅仅是有偿提供遗传材料,变相出卖人类遗传资源。 申请出口样品数量不清,或研究内容与采集和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数量不相符。 没有严格限制出口样品的专用研究使用范围,没有说明研究结束后样品的收回。
遗传资源管理存在问题 发达国家凭借雄厚的经济基础和科技实力,往往采取合作研究、出资购买、甚至非法获取的方式,大量收集发展中国家的人类遗传资源。 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出新的药品或生物制品,申请专利保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发展中国家销售,获取高额利润。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制定 2005年4月专门成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起 草小组 总结了《办法》发布施行以来的管理情况 组织有关专家调研,召开了人类遗传研究和管理专家座谈会 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后于2006、2007连续两年列入二档规划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制定 07、 08、09及2010年多次召开会议,征求业务专家、法律专家、地方及部门的意见,对《条例》初稿逐字逐条修改,形成现在的上报稿,争取列入法制办的一档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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