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主要问题: 汇票中的出票、背书、 票据种类 承兑、保证行为 票据行为 汇票中的付款和追索 票据权利及其内容 有关本票的制度 票据义务和种类 有关支票的制度 票据抗辩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汇票、 本票和支票 二、本票 三、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 五、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基本理论 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当事人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 五、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 六、票据义务 七、票据抗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 第二节 汇票、 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一、票据概述 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狭义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狭义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 非基本 当事人 基本 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三、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是基础票据行为和各种票据共有行为 出票 票据行为 背书 背书、承兑和保证是以出票为前提的附属票据行为 承兑 保证
四、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义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什么是付款请求权 什么是追索权
案例 五、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 2001年5月18日,A厂与B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买卖合同中约定的50万元货款以汇票形式向A厂支付,其汇票出票日期为2001年7月28日,出票人为B公司、收款人为A厂,兑付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付款日期为出票后两个月。A厂收到这张汇票后,于8月3日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了C公司,用来支付曾经购买的原材料的货款。由于C公司董事长收到该汇票后公务繁忙频繁出差忘记将此汇票交给财务人员,因此C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及时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但公司的财务人员在2002年底曾向A厂书面索要50万元的欠款,A厂没有给任何答复。
2003年10月21日该公司董事长因 工作变动秘书在收拾办公室时才发现这张没有兑现的票据。财会人员持该票据去付款人某银行市分行请求付款时,被告知此票据时效已过所以被拒绝付款。C公司转而向出票人B公司请求偿付票面金额,该厂以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为由拒绝偿付。C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最后判令由A工厂向C公司偿付73000元,但对建筑材料厂要求赔偿未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评析 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相关内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但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一定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丧失。 法律依据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有关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案件该案中持票人C公司因多种原因怠于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使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持票人仍能基于票据法第十八条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请求出票人返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和票据法理论,这时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 。 结合本案事实分析
六、票据义务 根据票据义务履行的内容不同,可以 将票据义务分为付款义务和担保付款义务。 票据付款义务为 什么称主票据义务 票据担保付款义务 为什么称从票据义务
七、票据抗辩 案例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贷款,于2007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7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试分析 ? ? ? 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如果C公司没有将该汇票转让,那么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为什么? ? 如果D公司取得票据时,知道C是以欺 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则付款人可否拒绝 向其付款?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可以。因为D公司取得该汇票时,并不知道C公司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 可以。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可以。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 盗或者胁迫等 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 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即间接 恶意抗辩。
八、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办法 票据可能因为被盗、毁损、遗失而导致持票人不再占有票据 据失的救法 票丧后补办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程序
一、汇票 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汇票 出票 汇票记载事项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出票是最初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也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 缺 表明“汇票”字样 缺 一 票 据 无 效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绝对记 载事项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汇票记载事项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 载事项 付款日期 无记载 不影响 票据效力 付款地 出票地
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背书应连续。 背书的相关问题 背书 记载 事项 禁 止 背 书 特 殊 背 书 无 效 背 书 背 书 效 力 背 书 人 签 章 被 背 书 人 名 称 背 书 日 期 委 任 背 书 设 质 背 书 贴 现 背 书 附 条 件 背 书 期 后 背 书 部分 分别 背背 书书 票 据 权 利 转 移 票 据 权 利 证 明 票 据 权 利 担 保
汇票的提示承兑 承兑 承兑记载的事项和记载的方法 承兑的效力 严格的形式要求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提示付款 付 款 付款人的审查 付款损失承担 追索权的当事人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追索金额 追索权的效力和限制
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货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案例 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货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法律规定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 ? 若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
案例分析: 该出票行为仅在甲、乙之间无效。该汇票仍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只欠缺实质要件但具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因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并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甲、乙、丁
二、本票 案例 准备拿到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 的内容有:出票日期是2007年3月5日; 金额5000元;“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 甲市的A向某农行申请了一张本票, 准备拿到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 的内容有:出票日期是2007年3月5日; 金额5000元;“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承诺;出票地为甲市某农行所在地。A 将此本票背书转让给了乙市的B,B又转 让给了同市的C。
? ? ? ? ? 该本票的出票行为有效吗?为什么?若是欠缺某些事项,又是哪些? 若该本票为一张有效的本票,那么此本票必须在什么时候提示见票? ? 若该本票为一张有效的本票,而该本票上并未记载付款地,那么,票据法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C能否在乙市向乙市的农行申请付款? ? 假设C在2007年6月1日拿着该票赶到甲市向某农行请求付款,某农行应不应该付款?若某农行拒绝付款,C能否向B行使追索权? ? 如果B将该本票转让给C时是5月20日,会发生 什么后果? ?
案例分析: 无效;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的出票人签章和收款人名称。 2007年5月5日之前。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不能。 可以付款;不能。 本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本票责任。
三、支票 案例 某日,一位青年手持一张空白转帐支票,来到某市电子商厦购物。售货人员发货以后,以此转帐支票前往银行转帐,但是,因为票据文字书写错误遭到银行退票。商厦售货人员遂按支票上的印鉴找到开具支票的某商务公司,但是,商务公司否认曾来商厦购买大宗物件,声称这张中国银行1─1233140号转帐支票已经声明作废,拒绝支付贷款。经查,这张空白转帐支票是该商务公司为报关而开具,一个月前遗失,商务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但是,支票已经被人捡拾冒用。电子商厦因向商务公司追讨贷款不成,随即起诉商务公司。
根据我国《票据法》,商务公司 对于丢失的支票可以采取哪些补 救措施? ? 本案中的商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 票据责任?为什么? ?
案例分析: 商务公司可以依法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补救方法,并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商务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电子商厦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出票单位给付货款。商务公司由于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就给支票遗失并被他人冒用提供了可能性,对此商务公司是该并且可能预见的,故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尽管商务公司未在电子商厦购买货物,但是也要无条件地支付贷款。
如果查获冒用支票的人,商务公司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冒用他人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该另案处理。 商务公司以曾登报声明支票作废为由辩称自己已无票据责任,是无效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涉及票据声明作废。单方面地声明支票作废,既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也不能为自己免除责任,支票作废声明只是一种提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构成《票据法》上的抗辩理由。
案例 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
? ? ? 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B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D厂时,在背书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 如果B公司在背书转让该汇票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B公司应否对E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何在? ?
案例分析: 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背书人B公司、被背书人D厂。 B公司不对E公司承担责任,因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 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 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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