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证券法 第一章 证券法基本问题 第二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三章 证券发行与交易
第一章 证券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第三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返回
第一节 证券概述 证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证券的分类 证券市场及其结构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法律控制 返回
证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证券的概念 广义上: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 狭义: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资本证券) 证券的法律特征 证券是一种投资权利证书 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证券是一种面值均等的权利证书 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 返回
证券分类 无价证券:本身不含有任何价值,但可以作为交换凭证 有价证券:表明一定的财产权利,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流通转让,权利行使须以持券为条件 证据证券(证书):记载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 资格证券(免责证券):证明持有证券者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 返回
有价证券 广义的有价证券 狭义的有价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所指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货币证券、资本证券、货物证券 政府债券、金融证券、公司证券 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指示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不完全有价证券 狭义的有价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所指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返回
证券 股票 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认股权证: 是一种特定的契约,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履约价格)购买/卖出一定数量的股票。 投资基金券: 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其他派生金融工具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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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及其结构 证券市场与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的法律特征 证券市场的内部结构 返回
证券市场与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是包括证券投资活动全过程在内的证券供求交易的网络和体系,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运用资金工具进行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的总和 市场主体、市场客体(金融工具)市场组织方式(证券交易所方式和柜台交易方式) 金融市场的分类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 现货市场、期货、期权市场 返回
证券市场的法律特征 市场主体广泛 市场客体特殊 交易方式多样 交易过程较长 返回
证券市场的内部结构 发行市场(初级市场、一级市场) 发行者(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中介(证券公司等) →投资者(原始投资者) 交易市场(次级市场、二级市场) 出让者(原始投资者) →交易场所(证券公司、交易所、其他) →购买者(其他投资者) 返回
证券交易所交易过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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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法律控制 证券市场的正面功能 证券市场是筹资和投资的重要渠道 证券市场是有效分配资金的重要手段 证券市场是传播经济信息的重要场所 证券市场的负面功能 加剧投机欺诈 加剧社会矛盾 加剧经济波动 证券市场的法律控制 返回
证券市场的法律控制 通过商事法律规范维护证券交易各方的平等地位 通过刑事法律规范制裁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行政法律规范的运用 财政法律控制 货币法律控制 信贷法律控制 投资法律控制 返回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证券法的原则 证券法的体系与结构 我国证券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返回
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 证券募集关系 证券发行关系 证券交易关系 证券服务关系 证券监管关系 返回
证券法的原则 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制度 公平原则 公正原则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的七大原则 信息真实、全面、及时、易得、易解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 公正原则 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的七大原则 返回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的七大原则 三公原则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禁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自律管理原则 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返回
证券法的体系与结构 证券法体系构成 我国证券法的结构 证券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公司法的关系 与行政法的关系 与刑法的关系 返回
第三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三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返回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专业性 行政性 执法性 返回
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一国范围内以证券法为基础构成的证券监督管理体系、层次结构、功能模式以及运行机制的统一体。 自律性管理体制 集中型管理体制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 92年10月,证券委、证监会 98年8月后,建立起由证监会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 返回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我国证监会的职责范围 一般职责 特别授权:调查取证权;询问权;查阅、复制和封存权;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 返回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返回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保守商业秘密 忠于职守 办事公开 兼职禁止 返回
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国家间的监管合作 原则 监管机构责任明确、目的性强、独立运作 自律原则 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减少系统风险 原则 监管机构责任明确、目的性强、独立运作 自律原则 发行人的信息公开义务 投资组合的信息披露 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 对二级市场的监管应该着眼于妥善控制大额风险、违规风险和市场崩溃 国家间的监管合作 返回
第二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证券公司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节 证券市场的其他主体 返回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 二、功能 1、创造连续性的市场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 二、功能 1、创造连续性的市场 2、形成公平的交易价格 3、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分散投资风险
三、组织形式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四、职责 1、公布行情 2、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 3、交易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 4、制定规则 返回
第二节 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 二、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三、证券公司行为规则 1、证券业务专门经营规则 2、谨慎经营规则 第二节 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 二、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三、证券公司行为规则 1、证券业务专门经营规则 2、谨慎经营规则 3、保护客户合法利益规则 4、对证券公司的特殊监管规则 返回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集聚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的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1、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返回
(1)封闭式投资基金的份额数量是固定的,其投资基金份额买卖按标准费率执行;开放式投资基金的份额是不固定的,可不断卖出和买进基金份额,并按净资产价值赎回该基金份额。 (2)封闭式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内不得要求赎回,故信托资产稳定,便于投资基金管理人稳定运作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单位总数是变动的,给投资基金管理人稳定运作投资基金带来挑战。 (3)封闭式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投资风险较大,当投资基金业绩好时,投资者可享受超过净资产价值的证券受益;若有亏损,则投资者最先遭受损失;开放型投资基金则无上述风险。
(1)公司型投资基金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基金公司发起并发行投资基金股份;契约型投资基金则无须单独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发起投资基金,由现有的金融机构发起即可。 (2)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基金章程;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文件为基金契约。 (3)公司型投资基金发行股票,投资者为公司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契约型投资基金则发行受益证券,购买受益证券的持有者,只享有受益权,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也无表决权。
第四节 证券市场的其他主体 一、个人投资者 二、其他机构投资者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四节 证券市场的其他主体 一、个人投资者 二、其他机构投资者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四、证券服务机构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五、证券业自律机构和监管机构 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返回
第三章 证券发行与交易 第一节 证券发行 第二节 证券交易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 返回
第一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 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2、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私募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3、发行价格:溢价发行、平价发行、折价发行
二、证券发行条件 (一)股票发行条件 1、首次发行(设立发行) 2、再次发行(新股发行)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注重公开原则的注册制 2、注重实质管理原则的核准制 3、我国证券发行审核体制的特点 (1)明确审核体制的地位 (2)强调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责任 (3)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4)强化对审核机构的监督,对审核期限予以限制:3个月 (5)明确补救措施 (6)明确投资者风险自负
四、证券发行保荐与承销 (一)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二)证券承销 1、承销方式 (1)包销(全额包销、余额包销) (2)代销 2、承销协议
(1)证券公司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2)发行证券面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3、承销具体规则 (1)证券公司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2)发行证券面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3)承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5)承销期满后15天内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返回
第二节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上市交易的证券 2、交易的方式: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 3、交易的规则: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4、交易的限制
二、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证券上市程序 1、上市申请 2、保荐 3、审核并签订上市协议 4、公告 5、挂牌交易
(三)暂停和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三、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1、证券发行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 2、定期信息披露 3、临时信息披露 4、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2、价格操纵 3、欺诈客户 4、其他禁止的行为 返回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概述 1、概念:投资者依法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取得控制权的目的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概述 1、概念:投资者依法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取得控制权的目的 2、目的:保持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并利用该宝贵的壳资源从事资本运作以获得发展,是收购的终极目的 3、收购方式 (1)要约收购: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2)协议收购: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二、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一)持股披露规则 (二)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条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或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要约收购程序 (1)报送和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公告收购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3)预受与收购 (4)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交所并公告(15天内)
3、要约收购规则 (1)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2)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三)协议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达成收购协议后,应在3天内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交所并公告,未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四)收购的结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终止股票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五)报告与公告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