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法 证券和证券法: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发行的一般程序 证券承销 证券交易: 交易主体、标的物、场所;交易方式 第六章 证券法 证券和证券法: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发行的一般程序 证券承销 证券交易: 交易主体、标的物、场所;交易方式 归入权制度 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上市:条件;暂停和终止 禁止性证券交易行为 信息公开制度 :意义;基本原则;实施;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 :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业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一节 证券概述 一、证券 (一)证券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证券概述 一、证券 (一)证券的法律性质 证券是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文件,它反映了一定的货币权利,但这种货币权利只有在变现时才能实现,持券人在持有证券期间不能保证证券利益增减,为了防止发生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投风险,证券法特别强调信息公开原则,并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二)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依照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代表一定交换价值、持券人可以凭券享有受益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种类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产品和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三)证券的特征 1、证券代表一定的货币或权利 2、证券代表发行人一定的财产 3、证券是一种法律文件
二、证券法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调整证券业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证券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1.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2.规范证券业主体 3.规范证券市场监管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2.交易基本准则: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3.守法原则:证券的交易发行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4.分业经营原则 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三、证券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股票 1.股票的法律性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公司资本,公司将股票售给或充作红利配给股东,以证明股东拥有本公司股票票面价值所有权的权利凭证。
2.股票的收益 股票的收益方式分为股息和红利,股息是指在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优先股的股东可以优先并且定期从公司获取固定利率收益,该收益有最高利率限制,在公司经营情况不佳时,股息分配可以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利率,甚至可以不分配股息。红利是普通股的股东在公司按规定支付股息后的剩余可分配利润。
3.股票的价值 股票价值分为: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 4.股票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股票收益方式不同而发行的不同性质的股票,其中普通股的每一份股票对公司的财产享有平等权益。
(2)A股和B股股票 A股股票指股票票面价格、市场交易价格、股息红利发放等均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 A股股票只能在国内上市、流通和交易,只有中国的法人和公民才能购买A股股票,自2003年起,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A股。
B股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但在发行、交易、股息均以国家指定的外汇计价支付的股票,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B股以人民币计价,以美元结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B股以人民币计价,以港币结算。
(二)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法律性质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还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偿付本金和利息给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对发行人而言是融资的工具,对购买人而言是投资的工具。
2.公司债券的特征 与股票相比,公司债券是一种比较可靠的投融资工具,除了具有风险性较低、价格波动小的特点外,还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3.债券的种类 (1)政府债券:政府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2)公司债券: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须按照债券发行公告承诺的期限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3)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发行的可转让、但不可提前支取的固定面额和利息的债券。
4.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债券是持有人向发行人请求返还本息的权利凭证,债务人在债券期满时负有偿还债券本息的义务;而股票是持票人向股份公司请求分配股息和红利的凭证,股票没有期限,非因公司清算或者依法回购,不偿还持票人股票价值.
(2)债券的利息固定不变,收益一般低于通货膨胀,而股票的收益则随着公司盈利状况而定,生产经营正常的公司其股票票面价值收益一般要高于通货膨胀。 (3)债券的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小,投资风险也小。而股票的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所以利润可能大,但风险也可能大。 (4)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只拥有对公司主张还本付息的权利,不具有表决权和监督权,不能参与公司管理。而股票的持有人拥有的是股权,可以凭持股数额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
四、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级别 1.证券发行市场:证券第一次进入筹集资金的场所,也称为证券一级市场。市场由证券发行人、认购人、中介人的交易活动组成。 2.证券流通市场: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 3。场外交易市场: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场所。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包括店头市场、三级市场、四级市场。
店头市场:证券自营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而将未上市的证券和部分已上市的证券直接与客户交易,交易的方式一般为议价。 三级市场:拥有大量证券者为节省交易费用,绕开交易所,通过经纪人在市场外进行议价交易。 四级市场:拥有大量证券者绕开证券公司,利用其在证券交易所所占有的席位,相互之间直接交易,以节省交易佣金,提高交易速度和保持交易的隐秘性。
(二)证券市场的种类 1.股票市场:公司发行股票和股票交易的场所,包括初次发行股票的市场和已发行的股票再次交易的市场。 2.债券市场: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场所。 3.国债市场:进行国债交易的场所,分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和在场外交易两种。
(三)有关证券市场的常见问题 1.资产净值:股份公司将公司拥有的全部证券的市场价值总额减去全部债务,余额部分除以发行的股份数额,所得金额即每一股票的资产净值. 2.股票净值:股份公司的总资产减去全部负债的余额,除以发行的股票数量,即每股所代表的发行人的实际财产价值.
3.股东权益: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债务的余额,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资产。 4.股票的净资产值:公司的净资产除以发行总股数即为每股的净资产值。 5.特别处理股:证券交易所对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行特别处理措施。第一,对该公司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挂牌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情另板公告,在其名称前加上ST字样以明显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该股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第三,在实行特别处理期间,该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才能公布.
6.ST股的特别处理期间一般不少于12个月,当公司的财务状况异常无明显改善,被ST后继续亏损1年,达到连续3年亏损的,交易所将依法暂停该股票交易,并向证监会提交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建议。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1.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1.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性质 公开发行证券是发行人在资金市场上的公开融资,也称公募活动. 2.公募证券的前置条件:为了维护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使证券发行活动处于政府的监控之下.
(二)公募证券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符合公募证券情形的。
二、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前,为保证所发行证券的质量,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对拟发行证券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应的发行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力求证券发行活动符合证券法规定。
三、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对内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对外保持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境外发行证券 (一)B股股票的发行条件 1. B股发行的条件 B股发行人除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尚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国家的外资政策,发行前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拟发行B股规模能保证足够的流通性,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增发B股新股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B股已全部被认购,前一次发行B股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实现或者基本实现了公司的预期利润. (2)距前一次募足B股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以配股方式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其配股数量和配股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遵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H股股票发行条件 1. H股的法律性质:境内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供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认购,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H股的发行和交易由中国证监会和我国香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双重监管. 2.H股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主业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一般情况下,募集后股本总额应在4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国有股应占50%以上;募集前的股本面值应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募集的H股的面值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香港联交所对H股的发行条件(教材第275页,了解即可。) (三)N股股票的发行条件 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外投资者用外币认购,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股票。 N股发行要受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双重监管。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监管机构依证券法的规定,对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发行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一种法律制度。 1、证券发行注册制 2、证券发行核准制 (P200-211) 3、证券发行审批制 在我国,股票发行采核准制,公司债券发行采审批制。
三、证券发行的一般程序 (一)准备阶段: 作出决议——准备文件——选择承销商 (二)申请审核阶段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 (三)实施发行阶段: 信息公开——实施发行
四、证券承销 (一)概念:(证券间接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 直接发行 间接发行 我国证券法规定,无论是公开发行股票还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都应当采取委托综合类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关系属于合同关系 (二)种类:1、证券包销、证券代销 (P218) 2、单一承销商承销、承销团承销
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 (一)什么是证券交易(概念) 1、交易主体 2、交易标的物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柜台;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二)证券交易方式 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保证金交易 (法律规定) (目前未开展) (法律禁止)
(三)归入权制度(对大股东在法定期限内反向操作的限制) 1、这是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权利(归入权制度是股份公司的一个民事权利) 2、公司里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限内反向操作行为:在6个月内进行的反向买卖行为(即将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3、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反向操作行为的处理:股东因这种行为所得受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这项权利) 4、归入权制度的概念、条件 (P231-232) 例外: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 5、归入权制度的意义: (1)(2)(3) P232
二、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意义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P234) 无论时股票还是公司债券,在发行后并不能当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要在证交所挂牌交易,必须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法》NO.152:股票上市的条件 《证券法》NO.51: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三)上市暂停(停牌):《公司法》NO.157 (P238) 《证券法》NO.55 上市终止(摘牌):《公司法》NO.158 (P238) 《证券法》NO.56
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下列哪一项不符合规定: A、该债权的期限为1年。 B、该债权的实际发行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C、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1.5亿。 D、该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0个月的利息。
三、禁止性证券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 1、含义、特点; 2、表现形式:P241; 3、什么是内幕信息 (二)操纵市场(操纵行情、操纵价格) 1、含义; 2、表现形式:P242 (三)欺诈客户 1、含义; 2、表现形式: P243 (四)其他禁止性的交易行为 1、禁止编造和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 2、明确禁止证券市场上易于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一)概念 (二)作用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P246)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信息公开的实施 (一)证券发行时的信息公开 (二)持续信息公开 四、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一)要约收购 (二)协议收购
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业机构(证券市场主体) 一、证券交易所 (一)概念 (二)职能 (P268) 二、证券公司 (一)种类:1、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2、综合类证券公司:(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承销业务; (3)证券自营业务。 (二)监管:(P272-275) • 分业经营和监管、分类管理 • 资信、资金、业务范围、业务活动、人员管理方面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概念 (二)职能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二)种类 (三)监管
案例: 1995年,深圳市某校15岁的中学生张某,见做股票生意很赚钱,想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8000元,在某证券公司非法建立了股东帐户。几次交易过后,张某不但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的本钱赔光。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公司赔偿。证券公司说,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张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
分析: 证券交易的主体如果是自然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年龄上说,18岁以下的公民或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公民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能从事股票交易活动。 我国民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股票交易行为,则这种行为无效。根据民法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证券公司在接受委托时,应查验委托人的身份,未查验或查验不严的,应为有过错。 本案中,中学生张某15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从事股票交易的资格,其股票交易行为无效,且该行为其监护人并不知晓,对该行为的无效并无过错。 所以,证券公司应赔偿张某父母损失8000元。
案例: 2000年,某市某公司职员李某与江某协商转让T股票,李某欲江20股该种股票转让给江某,以6月22日沪市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平均价372.20元作为股价。当天,江某将7444元交给李某,李某给江某一张收条,收条上写明:收到江某人民币7444元,买入T股票10股,由本人代为保管,在江某认为要进行交易市,本人提供方便。6月30日,该种股票的股价大幅度上涨,江某欲抛出股票,但李某拒绝提供股票,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股票交易必须在净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股民不能在非法交易场所进行股票交易,即不能进行黑市交易。黑市交易市违法行为,证监会可根据不同情况对行为人处罚、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