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 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 鑑定中心主任 謝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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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 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 鑑定中心主任 謝秋樂

鑑定 國中不是已經鑑定過了嗎?為什麼還要鑑定? 已取得新制身心障礙證明,還需要鑑定嗎? 鑑定證明有什麼作用? 不鑑定會怎麼樣? 要怎麼鑑定呢? ... .. 2

特殊教育法 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訂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各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 特殊教育法 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訂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 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 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 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 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 事宜…………。 第十六條 各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3

特殊教育法 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訂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 特殊教育法 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訂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 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4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101年5月31日公告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101年5月31日公告 第二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 事宜。 各教育階段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都須提報鑑定, 以確認其特教生身分,並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5

鑑定證明書與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1.鑑輔會鑑定證明書--教育部核發 2.身心障礙證明--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核發 3.身心障礙手冊--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核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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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樣張 8

法源依據 ▉ 特殊教育法。 ▉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高中職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 ▉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9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流程 學校端提報 家長同意書 特推會審查 分區委員初審 鑑輔小組複審 申復 鑑輔會審議 申訴 核發鑑定證明 備齊資料線上提報 分區收件、心評派案、心評初判、個案審查會議、分區鑑定委員會議 分區委員初審 鑑輔小組複審 初步鑑定結果 申復 鑑輔會審議 鑑定結果 申訴 核發鑑定證明 10

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流程 學校端提報 特推會審查 分區委員初審 鑑輔小組複審 鑑輔會審議 申訴 特通網資料移除 向家長說明權益 線上提報資料上傳 學校端提報 向家長說明權益 家長簽署聲明書 特推會審查 分區收件、分區鑑定委員會議 分區委員初審 鑑輔小組複審 鑑輔會審議 申訴 特通網資料移除 11

相關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小組(鑑輔小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小組-鑑定作業工作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心理評量人員培訓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心理評量人員作業 實施原則。 12

學校端作業 一、校內宣導 二、確認提報項目及提報特教類別 三、鑑定提報 四、放棄身分提報 五、特推會審查 六、提報資料送件 七、初步鑑定結果通知 八、申復(陳述意見)提報 九、申復(陳述意見)結果通知 十、鑑定結果通知、接收,核發鑑定證明書 十一、申訴 後續作業 13

學校端作業 一、校內宣導 1.對象:學校老師及家長 2.法源依據 3.作業時程 (1)第1梯次(新鑑定、重新鑑定、更改障礙類 別鑑定、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2)第2梯次(跨教育階段鑑定、新鑑定、重新鑑 定、更改障礙類別鑑定、放棄特殊 教育學生身分) 4.鑑定流程、各障礙類別鑑定流程 5.鑑定研判標準 6.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權益 14

學校端作業 二、確認提報項目與提報特教類別 (一)提報項目: 1.新鑑定(新個案) 有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有(無)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無國中端鑑輔會鑑定證明且特教通報網上無 資料者。 2.重新鑑定(新個案) (1)國中或高中階段鑑輔會鑑定證明過期者。 (2)鑑定結果為疑似障礙。 (3)上一教育階段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 3.更改障礙類別(新個案) 變更提報特教類別。 15

學校端作業 4.跨教育階段鑑定(舊個案) (1)無身心障礙手冊,但持有效期限內之國中端鑑輔會證明且特教通報網上有資料者(針對學障、情障及輕度智障等障礙類別無舊制身心障礙手冊者)。 (2)持有效日期3個月以內或已過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需檢附六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及有效期限內之國中端鑑輔會證明且特教通報網上有資料者。(醫師診斷證明可以心理衡鑑報告或心評施測魏氏智力量表取代) (3)持有效日期3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有效期限內之國中端鑑輔會證明且特教通報網上有資料者。 16

學校端作業 (4)持有效期限3個月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無國中端鑑輔會鑑定證明直接安置(或直升)特教學校者。 (5)持有效期限3個月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有效期限內之國中端鑑輔會鑑定證明,適性輔導安置或免試管道入學者。 (6)持有效日期3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及有效期限內之高中端鑑輔會證明且特教通報網上有資料者,因休學因素鑑輔會鑑定證明未能到大一7/31。 17

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系統會自動鎖定上一教育階段提報特教類別 學校端作業 5.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持有效期限內之鑑輔會鑑定證明且特教通報網上有 資料者,家長表明已無特教需求,自願放棄特教育 學生身分。 (二)提報特教類別 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 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 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障礙。 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系統會自動鎖定上一教育階段提報特教類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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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端作業 三、鑑定提報 1.進行線上提報,提報項目及提報特教類別要正確,操作錯誤請刪除後再重新提報。 2.鑑定申請表暨同意書(表1)系統帶出,家長勾選同意或不同意提報鑑定並簽名。 3.學生學習暨需求評估表(表2)依學生目前的學習狀況線上填寫。 4.上傳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國中鑑輔會證明,並列印提報資料。 5.依送件檢核表檢附學生相關佐證資料(IEP、出缺席紀錄、輔導紀錄、成績、作業…)。 20

表1 表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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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端作業 【學校提報注意事項】 1.ADD(注意力缺失症)提報學障鑑定,ADHD(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提報情障鑑定,優障兼俱之個案身障及資優分別提報。 2.情緒行為障礙新鑑定個案高一上學期不可提報。(需至少三個月以上的輔導紀錄) 3.腦性麻痺已獨立障礙類別,家長可決定是否更改障礙類別。 4.附設進修學校(補校)需提報,休學生復學後再提報。非本國籍生可提報鑑定(但不給鑑定文號及鑑定證明書)。 5.提報鑑定務必提出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資料及醫院醫師診斷證明(6個月內)。 6.送件檢核表中「至少一個學期各科成績及成績調整證明 (或原始成績)」,需請該校教務處證明其成績調整方式或檢附原始成績。 24

學校端作業 【學校提報注意事項】 7.鑑輔會證明書遺失無法檢附者,可直接列印特通網上有鑑定證明文號的頁面即可。 8.已完成本教育階段鑑定並取得鑑定證明書之重補修、休學或延長修業年限無法順利畢業之學生,鑑定證明書到期前再次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到期後提報重新鑑定)。 9.「提報鑑定或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非二擇一,提報鑑定或不提報鑑定家長可自由決定,但放棄身分應由家長主動提出。 10.未取得鑑輔會鑑定證明書之疑似障礙學生,學校應持續觀察與輔導,該生得於一學期後再申請重新鑑定。為維護學生相關權益,學校應於一年後主動協助並徵詢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再次提出鑑定申請。 25

學校端作業 【學校提報注意事項】 11.本梯次資料不齊退件或未於期限內補件,導致鑑定證明書 過期者,下梯次一律以重新鑑定(新個案)提報。 12.不同意提報鑑定但也不主動提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 待上一教育階段鑑定證明書到期後,自動喪失特教生身分, 並從學校特教生名單中移至未提報名單中,請學校積極宣 導,若確定學生已無特教需求,請填轉銜後再將學生進行 異動。 13.凡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但表明不需接受特教服務不 願鑑定者仍須進行提報,只列印鑑定申請表暨同意書(表1) 並勾選不同意鑑定,請家長簽名即可。(務必留下紀錄)。 26

學校端作業 【學校提報注意事項】 14.有特殊教育需求一律提報,以確認其特教生身分,並提供 特殊教育服務。 15.相關證明或測驗結果效期以收件當日計算,身障證明(手 冊)3個月,醫師診斷證明6個月,魏氏1年,其他測驗6個 月。 27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依特教法第17條「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因此針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處理方式如下: 1.「一般家庭」,由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2.「父母離異」,由法院判決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若司法程序尚在進行中,則需取得原生父母雙方簽名同意。 3.「父母失聯或失蹤」,若已報案,檢附報案三聯單,再由主要照顧者簽名同意,並加註其親屬關係;若未報案,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註明失聯或失蹤原因,再由主要照顧者簽名同意,並加註其親屬關係。 4.性侵或家暴安置於機構之「保護個案」,檢附安置公文並由安置機構單位主管(或負責人)簽名同意。 5.行為問題之「保護管束個案」,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縣(市)首長,檢附法院判決書即可,不需首長簽名同意。

學校端作業 四、放棄身分提報 1.學校應確實先向家長說明放棄身分後相關權益喪 失問題,再請家長填寫『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說明』及『聲明書』。 2.進行線上提報,只於表2勾選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 分。 3.掃描『說明』及『聲明書』上傳特教通報網,資 料影印交由家長留存,正本由學校留存。 4.『特推會』審查。(請勾選通過) 5.放棄身分家長隨時可提出,惟需教育部鑑輔會審 議後才算完成。(會議時間固定) 6.教育部鑑輔會通過後,學生身分及資料將從特教 通報網上移除。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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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端作業 五、特推會審查 案鑑定提報資料審查、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提 報審查)確實審查資料,凡資格不符合者不予通過。 1.召開會議審查(舊個案鑑定提報資料審查、新個 案鑑定提報資料審查、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提 報審查)確實審查資料,凡資格不符合者不予通過。 2.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務必確認學校已向家 長宣導放棄後相關權益喪失問題。 3.不提報鑑定也不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之學生,請 學校持續追蹤。 4.特推會審查通過後,線上填報審查結果,不通過 請敘明原因。 5.鑑定申請表暨同意書(表1)特推會核章。 6.會議紀錄詳實記載,同時發文至分區學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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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端作業 六、提報資料送件 1.各校提報資料一律親送,分區學校現場審查,資料 不齊一律退件或限期補件。 2.個案送件資料請依『送件檢核表』順序排列。 3.學校送件請依提報清冊順序依序排列。 4.分區收件將依『送件檢核表』進行資料審查。 5.提報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送件時請學校再次 確認已向家長確實說明,並檢附「放棄特殊教育學 生身分學校提報確認書」及特推會紀錄。 36

學校端作業 七、初步鑑定結果通知 1.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複審後,將以公文函知各分 區『初步鑑定結果』,再由分區轉函文各學校。 2.學校製作「初步鑑定結果通知書」轉知學生家長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初步鑑定結果,並轉知 學生家長(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針對初步鑑定結 果有異議者,得提出申復。 37

學校端作業 八、申復(陳述意見)提報 1.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於收到初步鑑 定結果後,若對初步鑑定結果有異議,兩週內填 寫『申復申請表』向學校提出申請並上網提報。 2.申復案由分區學校受理並召集相關委員再審,同 時得邀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出 席會議陳述意見。 3.申復案需備齊新補件資料供委員審查參考。 4.鑑輔小組複審後提教育部鑑輔會審議。 38

學校端作業 九、申復(陳述意見)結果通知 1.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複審後,將以公文函知各分 區『申復結果』,分區再轉函文至相關學校。 2.學校製作「申復結果通知書」通知學生家長(監 護人法定代理人)申復結果,並轉知學生家長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針對申復結果有異議者, 待鑑輔會審議後對其鑑定結果提出申訴。 39

學校端作業 十、鑑定結果通知、接收,核發鑑定證明書 1.各學校於收到鑑定結果函文後,製作「鑑定結果通 知書」於七日內通知家長(依據鑑輔會組織及運作 辦法第九條),並轉知學生家長(監護人法定代理 人)針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提出申訴。 2.學校於收到鑑定結果後請學校業務承辦人上特通網 接收提報鑑定學生。 3.鑑定結果為非特教生者學校接收後,系統直接從學 校特教生名單中移除。 4.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學校接收後,需填寫轉銜後 再將學生異動,系統才會從學校特教生名單中移除。 40

學校端作業 (特殊情況除外) 5.教育部鑑輔會審議後,函文鑑定結果,教育部公文 字號即為該生之鑑定文號。 6.鑑定證明書效期原則上至下一教育階段7月31日。 (特殊情況除外) 7.鑑定證明書核發前學生可憑『鑑定結果函』報名相 關升學考試。(身心障礙聯合甄試) 8.學校收到鑑定證明書後製作「家長簽領單」讓家長 簽收。 9.學校若因升學報名需求需代為保管正本,應先將影 印本交給家長。 41

學校端作業 十一、申訴 對鑑輔會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得依「特殊教育學生 申訴服務辦法」第2條之規定,於受通知之次日起 20日內,檢附「申訴書」向教育部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二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 議時,得 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 訴。 42

學校端作業叮嚀事項 留意特教通報網學生個資正確性(適時更新)。 備妥學生提報資料,勿因資料不齊延誤提報影響學生權益。 重大傷病卡目前已與健保IC卡結合,自94/3/1起不再核發 重大傷病證明紙卡(除第6類外),可向中央健康保險署轄區 健保分區業務組洽詢開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 定通知函」。 提報智能障礙鑑定之新個案,需進行智力及適應行為的評 估。智力評估不一定做魏氏智力量表,其他智力測驗亦可, 但須為個別智力測驗,且至少需完成8個以上之分(正)測驗, 最好10個分(正)測驗都做。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ICF代碼及ICD診斷之譯碼結果可上特通 網列印。 提報學習障礙需檢附轉銜表,可上特通網列印。 43

學校端作業叮嚀事項 考量教育部鑑輔會於102學年度成立時,相關運作及制度尚 未臻完善,對於102及103學年度提報鑑定之個案,如畢業 後仍有相關升學需求者,同意經原畢業學校提報後得再給 予一年特殊教育學生身分;104學年度起提報鑑定之個案, 畢業後將不再受理非在學(籍)學生提報。 「若已經本鑑輔會鑑定結果為非特教生者不予受理,除因 特殊原因(重病、車禍…等)導致障礙加重或障礙改變時, 需提出六個月內醫生診斷證明,及一學期學校輔導之相關 佐證等新事證資料。 針對智能障礙鑑定提報,若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可以心 理衡鑑報告取代,或由心理評量人員進行施測個別智力測 驗及適應行為量表,不再請家長到醫院拿診斷證明或作心 理衡鑑。另外,情緒行為障礙類別鑑定提報資料中仍需檢 附連續半年(或6次)以上之就醫紀錄。 44

心評培訓 一、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計畫 二、心理評量人員作業實施原則 三、培訓課程 1.校級心理評量人員培訓 2.區級心理評量人員培訓 3.魏氏智力量表施測資格人員培訓 四、新舊制心評培訓課程對照表 五、心理評量人員證書 六、心理評量人員證書換(補)發 45

署長 ○ ○ ○ 國教署關防 46

心評培訓叮嚀事項 106學年度起各校提報鑑定之個案,所需檢附之相關評估或 測驗資料及綜合研判報告,需由各校心評人員評估、施測 及撰寫完成後始得提報,分區學校將不再進行派案(魏氏 智力量表除外),未有心評人員之學校若仍未派員受訓, 屆時影響學生相關權益將由各校自行負責。 47

心評人員端作業 一、個人資料修改 二、評量工具借用 三、個案評估、施測及資料收集 四、綜合研判報告書撰寫 五、出席個案審查會議或分區鑑定委員會議 六、心理評量費用申請 七、協助分區鑑定提報資料收件 八、協助分區鑑定個案提報資料審查(初判) 九、檢視校級心評人員綜合研判之適切性(區級) 十、參與鑑定相關專業知能研習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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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證明書換(補)發 申請鑑定證明書換(補)發,請依「鑑定證明書換(補)發 作業說明」備齊相關資料,由學生就讀學校發文至總召 學校鑑定中心辦理。 1.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更正個人資料暨換發申請書 2.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遺失(損毀)切結書 3.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遺失(損毀)補發申請書 4.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繳銷申請書 50

鑑定會議 鑑定流程會議: 1.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 2.個案審查會議、分區鑑定委員會議 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會議 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 5.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議 51

再次叮嚀 教育部鑑輔會鑑定證明書牽涉特殊教育學生教育相關權益,請學校務必謹慎處理,建議各校進行特教宣導時向家長詳加說明鑑定之重要性,各校得視狀況邀請家長出席特推會說明不同意提報鑑定或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的原因,以避免後續可能的爭議。 52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