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南區勞動檢查所 勞動檢查及勞工保障 涂漢平檢查員 07-23548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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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南區勞動檢查所 勞動檢查及勞工保障 涂漢平檢查員 07-2354861~215

課程綱要 勞動檢查概論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勞動檢查法 中華民國20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2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90號令修正公布第廿八條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73年7月30日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勞動檢查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一、勞動檢查機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 構。 三、勞動檢查員:謂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

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第十一條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 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訢來源。 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  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

第十三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四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第二十二條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第一項之勞動檢查證,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第二十七條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第二十八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第三十條 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

第三十三條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  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六十二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在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工作場所定義 指勞僱關係之契約存續中(與判定職業災害及雇主經營管理權有關) 就業場所:指勞僱雙方履行契約之場所(含工作場所及雇主之管理莫能及者)。 工作場所:指雇主得行使指揮監督權之場所。 作業場所:指得使勞工執行特定工作之場所。

勞動檢查標準 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或電業法 是否具合格証 是否訂定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計畫書內容,自動檢查人員、方法、工具、紀錄) 危害清單、危害標示、MSDS、計畫書 作業環測計畫與執行

安全衛生水準 目標 初級 中級 高級 照顧範圍 管理方式 管理特徵 遵守法令 照顧員工 災害控制 兼顧承攬 尊重生命 廣及公眾 傳統工安 自動檢查 系統管理 安全評估 風險管理 風險評估 管理特徵 生產掛帥 應付法令 全員參與 制度其備 關懷環境 永續發展

五、相關資料網站: 如需本所查詢相關資料請電:製造業組07)2354861分機215。 如需相關法令資料請上下列網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cla.gov.tw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研究所 http://www.iosh.gov.tw 如需了解本所各項檢查業務請上本所網站查詢 http://www.slio.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