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整合修订稿介绍及 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 (二) 晁海鸥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010-68732733 chaohaiou@ippr.net
避难走道 作用 防火分隔 解决大体量公共建筑(商业、展览、医院等)疏散距离过远的问题 属于室内安全区域
避难走道 《人防规》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 《建规》整合修订稿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 《建规》整合修订稿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
安全出口分散数量 《建规》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高规》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安全出口的数量 《建规》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 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数量 —高层住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6.1.1.1 塔式住宅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
安全出口的数量 —高层住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6.1.1.2 单元式住宅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的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高规》与《住宅建筑规范》 《住建规》9.4.1 窗槛墙高度不低于0.8m; 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h防火挑檐,挑出宽度不小于0.5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
《住建规》9.4.2 窗间墙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m。
安全出口数量 《住建规》9.5 安全疏散 任一层的面积大于650m2;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10层以下)、10m(18层以下); 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安全出口数量 《住建规》9.5.1-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疏散门定义 《建规》 疏散门: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
房间疏散门数量 《建规》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房间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 《建规》第5.3.8条: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地下室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房间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 《高规》6.1.8条: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高规》6.1.12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可设一个门。 《人防防火规范》 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可设一个疏散出 口。
门的开启方向 《建规》7.4.12 民用建筑、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厂房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库房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门的开启方向 《高规》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出口的门必须向外开启。 《人防防火规范》设有固定座位的电影、礼堂等的观众厅,其疏散出口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
门的开启方向 《建规》5.3.14、 《高规》6.1.11.2、6.1.11.3条: 人员密集的观众厅、会议厅等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启。
疏散门类型 《建规》7.4.1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疏散门类型 《高规》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疏散门类型 《高规》5.4.5 疏散走道上不应使用防火卷帘。 条文解释:尽管防火卷帘带停滞功能,但在火灾时,由于防火卷帘启动较慢,对人员疏散影响较大,因此疏散通道上不应使用防火卷帘。
楼梯形式 ——封闭楼梯间 《建规》5.3.5: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旅馆;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高层厂房、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
《建规》——封闭楼梯间 5.3.1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规》——封闭楼梯间 7.4.2封闭楼梯间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高规》—封闭楼梯间 6.2.2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
《高规》—封闭楼梯间 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3楼梯间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楼梯形式 —封闭楼梯间 《人防防火规范》5.2.1人员密集场所 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封闭楼梯间;
地下室楼梯 《建规》5.3.12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
地下室楼梯 《建规》7.4.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楼梯形式 —防烟楼梯间 《高规》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 塔式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 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楼梯形式 —防烟楼梯间 《建规》 7.4.3 防烟楼梯间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楼梯形式——剪刀楼梯 《高规》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合用时其前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短边尺寸不小于2.40m,合用前室的两座楼梯应分别加压送风。 (三合一)
楼梯形式 —防烟楼梯间 《建规》 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
楼梯形式 —防烟楼梯间 《人防防火规范》 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楼梯形式 室外楼梯 与敞开外廊相通的楼梯间 (建规整合修订稿)
疏散距离 《建规》5.3.13-4 房间内最远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按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段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疏散距离 《建规》5.3.13-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疏散距离 《建规》5.3.13-3 首层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
疏散距离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疏散距离 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 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疏散距离 《高规》6.1.7条: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营业厅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30m; (整合修订稿):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营业厅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30m;
疏散距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疏散距离 《高规》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疏散距离 《人防防火规范》5.1.4条: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楼梯间在首层至室外出口的距离 《建规》5.3.8条: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 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 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高规》6.2.6条:疏散楼梯在首层应有 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门厅、 走道。
疏散宽度 《建规》整合修订稿: 1 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 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该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按本规范第5.5.19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 3 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4 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应在该防火分区一侧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商业建筑疏散宽度计算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 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数换算系数(人/m2)
商业建筑疏散宽度计算 5.3.17百人宽度
商店人数计算
《建规》整合稿-商店疏散宽度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表5.5.19-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家俱、建材商店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19-2规定值的30%~40%确定。 表5.5.19-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消防电梯 6.3.1 下列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消防电梯的数量 《建规》整合修订稿: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居住建筑和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不应少于1台; 3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不应少于2台; 4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500m2时,不应少于3台。 5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 《建规》整合修订稿: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规》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高层建筑与裙房 高层建筑的裙房的疏散指标(距离、宽度)按多层执行,还是按高层执行? 符合《高规》5.1.3条时,裙房可以按照多层建筑的疏散指标设计; 高层厂房与裙房的关系也执行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