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課 行政法與生活 授課教師:饒玉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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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 行政法與生活 授課教師:饒玉屏

無所不在的行政法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事務都與行政法息息相關。你能想到哪些例子嗎? 全民健保:全民健康保險法 上高中:高級中學法 ; 國中小:國民教育法 納稅:稅捐稽徵法 過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當兵:兵役法

一、行政法的意義 行政法一詞,是學理上的說法,至今尚未有一部「行政法」的法典。 行政法的範圍,從憲法、法律、命令、到自治規章等,既廣泛且龐雜。 行政法的意義 課本p100

一、行政法的意義 行政組織 行政作用 行政救濟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 →內政部組織法、法務部組織法、公務人員相關法令等 →稅捐稽徵法、國民教育法、兵役法等 行政救濟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

公務員法: 規範公務員的範圍、任用、權利義務及責任的相關法令。如: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

二、為什麼要有行政法? 一、行政管制: 為維持與增進公共福祉,國家制定各種法律,作為行政管制的手段,介入人民各項日常生活領域。 Ex:為確保環境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空氣汙染 防制法、噪音管制法等

時事新聞─啤酒還是綠茶? 微量酒精「飲」爭議 時事新聞─啤酒還是綠茶? 微量酒精「飲」爭議 「是啤酒還是綠茶?等你來鑑定!」市售含啤酒花綠茶廣告,喝綠茶的學生、駕駛人,面對教官和交警的盤查,逗趣的對白,令人發噱。臺北市議員認為這種綠茶飲料含微量酒精,如果未清楚標示,恐被孕婦、兒童和駕駛人誤飲,引發後遺症,要求衛生局全面抽查。 (資料來源:節錄2008/10/08 聯合報新聞網 生活新聞)

二、人權保障: 由於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人權是有一定的影響。因此藉由行政法的種種規範,除了可防止行政機關過度侵害人民權利之外,當人民一旦受到公權力的侵害時,也可以尋求救濟於後。

人民的保母—警察 警察的任務(警察法§2民國 42 年 06 月 15 日公布) 警察的職權(警察法§9)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謢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 害,促進人民 福利。 警察的職權(警察法§9)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 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 消防、救災、營業建築、 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 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人民的保母—警察 警察勤務條例(民國 61 年 08 月 28 日 ) 第 11 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人民的保母—警察 警察職權行使法§2(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人民的保母—警察 警察職權行使法§6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人民的保母—警察 警察職權行使法§8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國家從事行政的類型 秩序行政 社會行政 Ex:社會救助法 目的:維持人民和平生活所需之公共秩序與安全。 需要採取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以排除危害的行為 Ex:維護治安工作、交通安全工作 社會行政 目的:推動各種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措施的行政任 務,重點在於以國家的各種資源,協助建立人民社 會生活的公平、安全與正義。 Ex:社會救助法

管制行政 →以行政管制為手段所從事的行政任務。 →若違反管制規定,則法律通常會授權行政機關可對違規人民予以處罰,稱為行政罰。 Ex:建築法 設置一定規模以上的廣告,必須 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使在自家土地上架 設也不例外。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不得任意為之。 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重要內涵。

(1)法律優位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4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得抵觸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警察職權行使法§4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2)法律保留原則 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或授權,即必須要有法律之依據。 Ex:警察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恰當而合乎比例。 (1)適當性原則 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2)必要性原則 行政機關如果有多種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法。 (3)衡量性原則 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應該按目的加以衡量,不可為了利益很小的行政目的,採取對人民權利限制過強的手段。

信賴保護原則(你信賴,我保護) 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措施有效存在,而在客觀上有所規劃或是安排,此時人民的信賴利益應該受到國家保障。 如行政機關由於本身作業疏失,將水源保護地誤以為建地,並核發建築執照給人民,當建築完成後才發現錯誤,此時行政機關應將建築執照撤銷,拆除建築物,並應另行補償人民的損失。

誠實信用原則 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明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在行政行為上,行政機關不應有出爾反爾、強人所難、隱匿實情、無理由而作出違反行政先例等等情事。 明確性原則 指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或作成行政處分,其內容應力求明確。

平等原則 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對於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對於不同之事件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之正當理由,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行政行為與正當程序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其職權所從事活動的總稱。 規範之範圍,大抵如: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事項。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實施公權力的措施,或就公法關係事件所做的決定,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面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可能是對人民的處罰(行政罰,如罰鍰),或對人民造成利益或不利益。 如核發汽車駕駛執照、發給營業許可、課稅、徵收私有土地、勒令歇業等。

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所訂定的契約。 如在全民健保制度下,為了促進全民健康,健保局跟各個醫療院所訂定契約,約定由各醫院來提供人民醫療保健的服務。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以法規性命令為例: 法規性命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規定,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推動行政任務,基 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授權,可以針對一般人 民,就一般事項訂出規定。

行政規則:指行政機關對自己單位內部發布的法規。 行政計畫:指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目的或構想,事前就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預為的設計與規劃。 行政指導:行政機關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的方法促使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過程。 2001年1月1日我國正式施行《行政程序法》

正當行政程序 行政公正程序 行政資訊公開程序 民眾參與程序 →適時迴避、禁止不必要的接觸、組織合法性的要求 課本p111-115 行政公正程序 →適時迴避、禁止不必要的接觸、組織合法性的要求 行政資訊公開程序 →主動公開、被動公開(閱覽卷宗權) 民眾參與程序 →陳述意見 →聽證:類似法庭所進行的一個公開審理的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行為之前,讓當事人知道該行政行為的內容與理由,並可以在該公開程序中,徵詢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及主張,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妥當

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 被動公開 拒絕 閱覽卷宗、抄寫、複印、攝影 維護法律上利益 請求更正 1.行政決定前擬稿、準備作業文件 2.國防、軍事、外交、一般公務機密 3.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 4.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 5.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 共利益之職務

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國94年12月公布施行 除(1)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2)有妨礙犯罪之偵查、追訴者;(3)有侵害個人之隱私等之外,應主動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網路線上查詢;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舉行記者會、說明會等

陳情vs.請願 陳情:陳情是人民對於行政事務有不滿、請求或意見者,得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的一種意思表示。陳情是一種非形式(可用書面或電話陳情)的行政救濟。 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 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請願法§2)須具備請願書。

訴願 提起訴願的情形 1.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 ex:按時繳納所得稅,卻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2.行政機關應做成行政處分,而未做成 訴願之提起須於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填寫固定格式的訴願書狀並附上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法§14、§58)

行政爭訟流程圖 http://www.appeal.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age=483516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