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工 保 險 局 業 務 研 討 會 承保業務法規與實務
簡 報 重 點 壹、勞工保險部分 貳、就業保險部分 參、網路申辦作業部分
勞工保險投保資格(一) 未滿15歲勞工加保,應檢附國中畢業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 年滿 15 歲以上, 60 歲以下之受僱員工(包括工讀 生、臨時工、試用人員、部分工時員工、外籍勞工) 未滿15歲勞工加保,應檢附國中畢業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 外籍勞工加保,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加保,加保時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未僱用員工之負責人,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
勞工保險投保資格(二) 已領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由僱用單位申報參加職災保險 年逾60歲以往無參加勞保紀錄,但已領公教保 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年滿60歲後再從事工作者,得再加保勞保 已領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由僱用單位申報參加職災保險 年逾60歲以往無參加勞保紀錄,但已領公教保 養老或軍保退伍給付者,如再受僱工作,得由僱用單位申報參加職災保險;未滿60歲者應由僱用單位申報參加勞保
勞工保險投保資格(三) 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應由雇主申報加保,不得由職業工會、漁會加保;勞工已參加農保者,仍應由雇主申報參加勞保,農保部分請勞工逕洽農會退保。 勞工如受僱2個單位工作,得選擇由工作時間較長、工作所得較高、職業災害危險性較大之單位加保。惟勞工若於未投保單位工作期間遭致職業災害,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予以補償。
勞工保險投保資格(四)-得繼續加保 應徵召服兵役者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職業災害未超過 2 年者 在職勞工,年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實務案例(一) 申請外勞加保時需要檢附哪些文件呢? 海外補充外勞 或遞補函影本 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二、經許可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檢附長期 勞委會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入境簽證函 或遞補函影本 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外籍配偶 一、取得身分證:無需檢附 二、經許可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檢附長期 居留證影本 三、獲准居留之其他國籍配偶:檢附居留證 影本 四、其他:檢附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實務案例(二) 問: 現在沒有僱用員工,是否可以成立投保 單位以雇主身分加入勞保? 答: 不可以。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需要 已辦理營業(利)登記或現在(曾經)僱有員工 或確有實際從事勞動之僱主才得成立投保單 位。 因此,從未僱用員工的事業單位負責人,不 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
實務案例(三) 問:因為身體健康因素申請留職停薪經公司批准 之員工,勞保可以繼續保留多久?保險費如 何計算呢? 答: 1.因為普通傷病申請留職停薪可繼續參加勞 保1年;因為職業災害者則可以繼續參加 勞保2年。 2.保險費分擔比例與原來相同。
保險效力及年資 勞工到職當日應填送加保表申報加保,保險效力自申報當日起算 ; 未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者,保險效力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 權益 從申報日開始 勞工到職當日應填送加保表申報加保,保險效力自申報當日起算 ; 未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者,保險效力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 注意事項 申報資料如有疏漏應於10日內補正 離職當日(指在職最後一日)應申報退保 不合規定加保者取消資格,並追還給付 退保後再加保,保險年資均合併計算
實務案例(一) 問:疏忽未在幾名新近員工到職當天申報加保, 可以用補繳保險費的方式,追溯從他們到職 當天加保嗎? 答:不可以。請儘速填寫加保申報表申報員工加 保。
實務案例(二) 問:員工在97年3月2日到職,但當天是星期日, 究竟應該在哪一天申報該名員工加保呢? 答:97年3月3日(星期一)申報員工加保,並檢附 其到職證明文件供勞保局審核。 【依據】 勞委會函示。到(離)職當日當天如有颱風過境 或是員工在夜間到職者,比照辦理。
實務案例(三) 問:97年1月14日申報員工加保,因漏填投保薪 資,勞保局於97年1月25日發文退還,公司 收到後立即補填投保薪資寄回勞保局,則該 名員工的勞保何時生效? 答:自97年1月14日生效。
被資遣或退休之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尚不得請領老年給付者 被裁減資遣續保 被資遣或退休之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尚不得請領老年給付者 離職當日起2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遣或退休證明文件辦理 至再受僱工作加保或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日止 被保險人負擔 80% ,其餘 20%由政府補助 資格 手續 效力 保費
實務案例 問:被裁減資遣人員由原單位辦理繼續再轉由個 人名義加保後,年資可與原單位視為同一投 保單位合併計算嗎? 答:可以。 被裁減資遣人員由原單位辦理繼續加保後, 因故無法於原單位繼續加保而轉為以個人名 義參加資遣員工繼續加保,則年資可與原單 位視為同一投保單位合併計算。
任職滿1年、子女未滿3歲、經單位核准育嬰留職停薪者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留職停薪及子女出生證明文件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續保 任職滿1年、子女未滿3歲、經單位核准育嬰留職停薪者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留職停薪及子女出生證明文件 最長至子女滿3歲,合計不得超過2年,復職時並應填具通知書申報恢復一般勞工身分 被保險人負擔 20% 保險費,雇主原應負擔的70% 保險費免予繳納(公家單位仍應繳納) 資格 手續 效力 保費
實務案例 問:男性員工的眷屬生產,他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參加勞保嗎? 答:可以。只要經單位核准育嬰留職停薪, 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無論男、 女性被保險人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繼續參加勞保。
應於5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職災證明文件(已領勞保職災現金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者免附)辦理續保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退保後續保(一)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應於5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職災證明文件(已領勞保職災現金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者免附)辦理續保 至再受僱工作加保或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日止 資格 手續 效力
96年2月9日後初次辦理繼續加保者自初次加保生效日起2年內,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2年後則各負擔50%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退保後續保(二) 96年2月9日後初次辦理繼續加保者自初次加保生效日起2年內,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2年後則各負擔50% 96年2月9日前已繼續加保者,至98年2月9日止,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自98年2月9日起則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 保費
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1.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者 2.年逾60歲以往未曾參加過勞保且已領取其 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再受僱工作者 2.年逾60歲以往未曾參加過勞保且已領取其 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再受僱工作者 投保單位於勞工到、離職當日填寫職業災害保險加、退保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 自申報加、退保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計算,全部由單位負擔 資格 效力 保費 手續
投保薪資內涵 勞工投保薪資應依勞工的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覈實申報。 月薪資總額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加班費及其他經常性的奬金、津貼等),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投保薪資分級表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自97年1月1日施行,分為22個等級,配合基本工資修訂,第1級為17,280元、第2級為17,400元,上限第22級為43,900元,其間仍維持原分級表之級距及金額。 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17,280元。
投保薪資申報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薪資未達17,280元者,按 12,105元、12,300元、13,500元、15,840元、16,500元 5個等級申報,其薪資超過16,500元者應依分級表適用之等級申報。 部分工時員工薪資未達17,280元者,其投保薪資下限為11,100元,超過 11,100元者應依上開規定各等級申報,並請註明「部分工時人員」字樣。
庇護性就業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 受僱於領有庇護工場設立登記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計劃投保單位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薪資未達17,280元者,按 6,000元、7,500元、8,700元、9,900元、11,100元、12,105元、12,300元、13,500元、15,840元、16,500元10個等級申報,其薪資超過16,500元者應依分級表適用之等級申報。
投保薪資調整 被保險人薪資如在2月至7月有變動,應於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8月至次年1月有變動,應於2月底前申報調整。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傷病住院及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 雇主得舉證申報投保薪資,但不得低於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等級。
實務案例(一) 問:公司僱用一名18歲的身心障礙員工,每月只領 8000元,投保薪資要申報17,280元,還是可以 更低呢? 答:1.如為領有庇護工場設立登記或接受政府委託辦 理庇護性就業計劃的公司,應申報為8,700元。 2.如非領有庇護工場設立登記或接受政府委託辦 理庇護性就業計劃的公司,應申報為17,280 元。
實務案例(二) 問:負責人原投保薪資43,900元可以申報調降嗎? 最低可以降到多少呢? 答:可以。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實務案例(三)
投保單位資料變更 變更事項 填送「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後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名稱 負責人 登記地址 30日內申報 改業 主要營業項目 通訊地址 電話 變更事項 名稱 負責人 登記地址 填送「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後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填寫「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或另以書面通知 30日內申報 備函並檢附載有登記之營業項目或產品內容之設立核准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
實務案例 問:負責人即將在97年10月份退休請領老年給付,還可以當公司的負責人嗎? 答:1.負責人如未變更,勞保局資料庫負責人欄位將 維持登載該名請領老年給付退保的負責人姓名。 2.負責人如已變更,請另填表檢附證明文件送局 憑辦。
被保險人資料變更 變更事項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 填寫「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後國民身分證影本
實務案例 問:所僱用與本國人結婚的外國籍員工,在 今年初取得了身分證,勞保需要做什麼 處理嗎? 檢附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處理嗎? 答:應儘速填寫「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並 檢附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影本,申報其身分變更。勞保局將自申報日起 將其納入適用就業保險對象,並計收就業保險 費。
保險費率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5.5%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分別計算,最高為 2.97%,最低為 0.05%,該表每 3 年調整1次 職業災害實績費率:適用於僱用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
保險費分擔 普通事故保險費: 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職業災害保險費: 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保險費減免 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身心障礙者,補助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部分之保險費 極重度及重度:全額補助 中度:補助2分之1 輕度:補助4分之1
保險費計算 以實際加保天數計算,自加保當日計算至退保當日 不論大、小月都以30天計算 每一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應分別計算,再彙整為單位應繳納金額
當月份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發,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繳納,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得寬限15日,逾期未繳納者加徵滯納金 保險費繳款單補發 當月份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發,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繳納,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得寬限15日,逾期未繳納者加徵滯納金 月底未收到繳款單應速申請補單 本局 網 路 下 載:www.bli.gov.tw 語音查詢付費電話:(02)412-1111或412-1666轉123# 本局 服 務 電 話:(02)23961266-3111 轉帳代繳省時、便捷
勞保條例相關罰則 未依規定加保,按投保單位應負擔保 費處以2 倍 罰鍰 短報或多報投保薪資,按短、多報保費處以 2 倍 罰鍰 訪查時拒絕出示員工資料,處新臺幣6,000 元- 18,000 元 罰鍰
職災勞工保護法相關罰則 未依勞保條例規定辦理加保,其勞工發生職災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 4 倍至 10 倍 罰鍰
實務案例 問:員工於96年12月1日到職,公司遲至96年12月 14日才寄送加保表,保險效力自何時起算?公 司會有何處罰? 答:1.保險效力自96年12月15日起生效。 2.依勞工保險條例,按雇主自僱用員工當日到參 加保險之日期間(96年12月1日至同年月14日應 負擔的勞工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另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按未加保期間應負擔之 就業保險費金額,處以10倍罰鍰。
被保險人查詢投保資料管道 ATM 網路 以勞動保障卡透過 1.自然人憑證 自動櫃員機查詢 2.勞動保障卡 臨櫃 1.本人親自查詢 2.委託他人查詢 來函 電話 來函並檢附身分 證正、背面影本 1.語音查詢付費電話: 412-1111或412-6666轉123# (行動電話及外島地區請加撥區域碼02) 2.本局電話服務中心: 02-23961266 轉分機 3111
就業保險投保對象 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但不包括: 1.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2.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 付者(因資遣而領取養老給付者仍適用) 3.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 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保險手續及保險效力 就保法實施前已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 自該法施行日納入就保 依法成立投保單位,在員工到職日申報參加就保 就保法實施後始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 自申報勞保加保日同時納入就保 單位已參加勞保者 依法成立投保單位,在員工到職日申報參加就保 單位尚未參加勞保者 勞保申報退保時,就保效力一併停止
投保薪資 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 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均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保險費 保險費按月投保薪資 1% 計收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 擔 70%,其餘 10% 由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費和就業保險費應分開計算
就業保險法相關罰則 未依規定加保,按雇主應負擔保費處以10 倍 罰鍰 短報或多報投保薪資,按短、多報保費處以 4 倍 罰鍰 訪查時拒絕出示員工資料,處新臺幣10,000 元- 50,000 元 罰鍰
網路申報作業項目 勞保: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投保單位通訊資料變更、職訓單位申報職訓津貼 勞退:提繳、停繳、提繳工資調整
網路查詢作業項目 勞保:網路申報收件紀錄、投保單位基本資料、 被保險人名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保險 費查詢及補印繳款單、保險給付資料 勞退:勞退網路申報收件紀錄、提繳單位基本資 料、勞工提繳異動資料、提繳費計算名冊 、提繳費查詢及補印繳款單 個人網路查詢:有自然人憑證者可查個人勞保及 勞退相關資料
網路申請作業項目 勞保:投保單位繳費證明、 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勞退:提繳單位繳費證明
首次參加勞保網路申辦作業流程(一) 申請IC卡式單位憑證 申請IC卡式自然人憑證 瀏覽器設定 憑證註冊 指派作業 申辦作業 勞保 (02) 23961266 轉分機 2495 勞退 轉分機 5066
首次參加勞保網路申辦作業流程(二) 申請IC卡式單位憑證(請按單位屬性擇一窗口申請) (02)8768-1628 申請IC卡式自然人憑證 一、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moeaca.nat.gov.tw) 416-1166 二、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http://xca.nat.gov.tw) (02)8768-1628 三、政府憑證管理中心(http://gca.nat.gov.tw) 申請IC卡式自然人憑證 請連上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moica.nat.gov.tw)申辦 0800-080-117
更換憑證註冊作業 申請IC卡式單位(或自然人)憑證 點選「憑證註冊作業」選擇「更換單位憑證」或「更換網路負責人自然人憑證」 登錄單位基本資料傳送本局審驗 約5個工作天本局即寄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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