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佘祥林案再审案 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伤人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 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基础知识 (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2)法院的职权及其形式原则 (3)人民法院司法的宪政价值理念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一)英、美、法、德四国法院的组织系统 1 英国法院的组织系统 民事和刑事两大法院系统 ,专门法院 1 英国法院的组织系统 民事和刑事两大法院系统 ,专门法院 2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双轨制” 3 法国法院组织系统, 司法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二)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三级,由高到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的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的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系统的最大特色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与我国行政区域的设置具有严格的对应性。 但是与行政系统的严格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同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是一种上下级的监督和指导关系。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一)西方国家法院的职权 1 审判权: 普通审判权和专门审判权。 由普通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划分为初审权、上诉权和终审权。 1 审判权: 普通审判权和专门审判权。 由普通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划分为初审权、上诉权和终审权。 专门法院来行使专门审判权,但有的国家仍由普通法院行使之。
2法律制定权 3司法审查权 4行政裁判权
(二)我国人民法院的职权 1.我国人民法院的地位和性质 国家的审判机关 2.我国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刑事案件 (2)审判民商事案件 (3)审判行政案件 二审终审制
三、人民法院司法的宪政价值理念 其一,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其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其三,公开审判原则。 其四,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其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司法权在行使中所采取的宪政价值理念就应该是司法公正。
四、结论 本案反映了我国法院的组织系统,还反映了法院审判权的范围和行使审判权的的原则,更反映了法院司法的宪政价值理念——司法公正。
讨论:中国司法解释与外国判例制度研讨会案 2005年4月11日~12日,最高法院课题组与中律原咨询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了“中国司法解释与外国判例制度国际研讨会”。来自国内外的专家、法官、律师及传媒人士近6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案例指导在中国的发展及在各地法院的实践、外国判例制度、判例(指导性案例)的形成程序和运用技能、中国台湾地区的判例制度和司法解释制度、司法解释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了深入和热烈的讨论。 重点提示:我国最高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吗?为什么?
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首例“民事公诉”案 2002年11月28日,浙江省浦江县的人民法院对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县良种场房地产买卖一案作出判决:确认浦江县良种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对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向浦江县良种场和19名买受人收取的3.72万元佣金,以及5个买受人恶意串标,各非法所得的2.5万元依法没收,并各处500元罚款。
2002年5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浦江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通过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将所属浦阳镇小北门巷四十八号房地产以62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洪素琴等19人。这一价格大大低于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而经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该宗房地产现在的价格为110万余元。
同时,检察机关查明,在拍卖中,竞买人洪素琴与另4个竞买人有故意串通行为。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县良种场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请求法院判决这一房地产拍卖行为无效,须依法制裁被告的民事违法行为。
[基础知识]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2)检察院的职权范围
一、检察院的性质 (一)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 一是行政官模式 二是司法官模式 三是准司法官模式
(二)我国检察院的性质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既是实行行政管理的司法机关,也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一)各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1 一般法律监督职权 2 刑事诉讼职权 3 其他职权,主要是指作为社会公益代表人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和其他社会事务领域中的职权。
(二)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在我国被界定为司法权。 1 法纪监督; 2 侦查监督; 3 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 4 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5 对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三、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诉吗? 肯定意见 否定意见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宪法和法律未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民事案件的起诉权作出具体规定 。 基于宪政原理,在法治国家中,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职权,它就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它就无论如何也不得行使。
民事公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却没有其存在的合法依据。 也许法律是有缺陷的,但是,遵循法律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人民检察院或许会最终合法地享有民事公诉权。
四、结论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既是实行行政管理的司法机关,又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而所谓的民事公诉案虽说在实践中已经大量的存在,但却没有在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根据依法治国的宪政原理、人民检察院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还不享有民事公诉权。
讨论:检察院抗诉三罪犯加刑案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一起贪污案件,经二审审理后获得改判,3名被告人均被加刑。 2002年,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市董市镇堤防管理段原段长李绍清在任职期间,伙同该段会计周祖平、工程员闫友明,采取虚增块石抛量、虚开运输单等办法,套取现金24万余元,3人分别从中分得6.8万元,5.8万元,3.8万元,余款用于其它支出。
该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定3被告人系共同贪污,依各自所得赃款对他们作出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3被告人应对他们合伙贪污的赃款16.4万元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分别改判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5年、4年。
检察院是如何依法提出抗诉的?它反映了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及领导体制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