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機械危害與安全防護 14.1 前言 14.2 機械傷害的種類 14.3 機械發生危害的部位 14.4 機械安全防護的類型 第14章 機械危害與安全防護 14.1 前言 14.2 機械傷害的種類 14.3 機械發生危害的部位 14.4 機械安全防護的類型 14.5 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方法 14.6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14.1前言 機械器具 在製造或生產作業中,難免會使用機械器具對工件進行加工,因此在工廠內發生的意外事故,多數是由 所造成。 所造成。 根據資料顯示,在製造業中對勞工所造成的傷害,有百 分之七十以上是由機械器具所導致(包括被夾、被捲、 被切、割、被撞等)。要預防機械對人員所造成的傷害, 先要了解機械傷害的性質與種類,及機械安全防護的類 型與方法,進而就機械的特性選擇合適的安全防護設計。 機械器具
14.2機械傷害的種類 刺割傷害 磨擦傷害 夾壓傷害 剪切傷害 撞擊傷害 肌肉扭傷
14.3機械發生危害的部位 大多數的機械傷害都是發生在操作點。操作點又稱工作點,係指機械對工件加工的接觸部位。 操作點 如圖14.1所示。
圖14.1 一般機械之操作點
圖14.1 一般機械之操作點(續)
凡將動力傳至機械各部分以完成整個動作的各種機件,都屬於動力傳動裝置,如傳動輪、齒輪、鏈條、皮帶、連桿、聯軸器等。這些旋轉或相對運動的機件,均會形成捲入點,極容易夾進寬鬆的衣物或其他配件,而造成人體的傷害。一般機械的捲入點。 動力傳動裝置 如圖14.2所示。
圖14.2 一般機械之捲入點
有些機件或機台在進行工件加工時,必須以機件本身之旋轉,往復動作才能達成,像一些刨床作業或機械手臂的抓取作業便是其中的例子。這些進行間歇性運動的機件最為危險,因為當它們停止不動時,常常會使操作人員忽略了它的活動範圍而發生撞擊傷害。 移動機件
圖14.3 機械手臂移動時所發生之撞擊傷害
14.4機械安全防護的類型 機械的安全防護可分為三種: 機械 安全設計 機械 安全護罩 機械 安全裝置
14.5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方法 自動出料 自動進料 安全裝置 自動操作式 機械式 感應式 雙手操作裝置 掃除裝置 拉開裝置 機械設備之安全防護法 電磁效應裝置 超音波感應式 光電感應式 機電合併連鎖 機械連鎖 電器連鎖 安全護罩 動力連鎖式 可移動柵欄式 固定可調整式 固定開口式 固定全罩式
14.5.1安全護罩 安全護罩或護圍的使用,主要是蓋住機械設備的危險部位,以防止人體進入機械危險部位而發生接觸傷害。 圖14.4 不同型式之防護罩
圖14.4 不同型式之防護罩(續)
14.5.2可移動柵欄 柵欄即自動移開,以方便進出料的工作。 柵欄即自動關閉,以防止人體和機械危害部位發生接觸。 當機械設備停止操作或危險狀態解除後 柵欄即自動移開,以方便進出料的工作。 當機械開始操作或進入危險狀態時 柵欄即自動關閉,以防止人體和機械危害部位發生接觸。
圖14.5 移動柵欄(門)
14.5.3動力連鎖式護罩或護圍 此種護罩一旦被打開或取下時,機械設備本身即以電氣、機械或兩者合併的連鎖原理,使電源或動力切斷而自動停止操作。 圖14.6 機械連鎖式護圍
14.5.4感應式安全裝置 光電 感應器 超音波 感應器 電磁 效應裝置 感應式安全裝置可分為: 這些感應器裝置在機械設備的危險區域,當人體進入危險區域或危險界限時,感應器即發生作用,使機械立即停止操作或無法起動。 光電 感應器 超音波 感應器 電磁 效應裝置
圖14.7 光學掃瞄式感應裝置 圖14.8 電磁效應感測裝置
14.5.5機械式安全裝置 機械連桿的原理 機械式安全裝置,是以 把操作人員的雙手拉開或掃開,或是利用雙手同時按鈕才能起動機械的操作方式,以防止操作人員的手部進入危險區域。 機械連桿的原理
圖14.9 拉開裝置
圖14.10 掃除式安全裝置 圖14.11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
14.5.6進出料操作改善 人手直接對機械進出料的作業 手部的傷害事故最常發生在機器的進出料操作過程中,特別是以 因此若能改用工具代替人手,或是採用自動進出料的裝置,即可減少手部傷害事故的發生。 人手直接對機械進出料的作業
圖14.12 各式手鉗及真空吸料器 圖14.13 堆板進料及儲料器
14.6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安全防護措施及裝置之最低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使雇主提供合於安全標準之機械器具防護供勞工使用,特訂定 (民國93年7月30日),對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堆高機等機械設備訂定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安全防護措施及裝置之最低標準
14.6.1衝剪機械之防護標準 【擇要說明】 衝剪機械係指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其防護標準如下: 3 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不論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前條之規定之安全設備: 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切換開關。 (1) 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時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切換開關。 (2) 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時之操作台數之切換開關。 (3) 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 (4)
安全護圍能使勞工之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者。 【擇要說明】 4 安全護圍等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護圍能使勞工之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者。 【擇要說明】 (2) 安全模,在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使用脫料板者,係指在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隙及導柱與軸襯間之間隙在8公厘以下。 (3) 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勞工之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4) 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具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但具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之衝剪機械所使用之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不在此限。 9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具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但具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之衝剪機械所使用之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不在此限。 (1) 【擇要說明】 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在滑塊等動作中,當手離開按鈕等,有達到危險界限之虞時,有使滑塊等停止動作之構造。 (2)
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在勞工之手指按鈕脫手後至該手抵達危險界限前,該滑塊等無法動作之構造。 (3) 【擇要說明】 具有雙手不同時操作按鈕等時滑塊等無法動作之構造。 (4) 具有雙手未離開一行程按鈕等無法再起動操作之構造。 (5) 其一按鈕之外側與其他按鈕等之外側,至少距離300mm以上。 (6) 按鈕採用按鈕盒安裝時,該按鈕不得凸出按鈕盒表面。 (7)
14.6.2手推刨床之防護標準 2 手推刨床應設有遮斷動力時可使旋轉中刀軸停止之制動器。但遮斷動力時,可使其於10秒鐘內停止刀軸旋轉,或使用單相線繞轉子型電動機之攜帶用手推刨床,不在此限。 【擇要說明】 5 手推刨床(除攜帶用者外)之加工材進給側平台,應具有可調整與刃部前端之間隙在3mm以下之構造。 6 刀軸(除刨削所必要之部分外)之帶輪或皮帶等旋轉部分,於旋轉中有接觸致生危險之虞者,應設有覆蓋。 7 手推刨床之刀軸,應採用圓胴。
14.6.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防護標準 【擇要說明】 圓盤鋸之安裝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固定側緣盤以收縮配合、壓入等方法或使用銷、螺栓等方式固定於圓鋸軸。 (1) 圓鋸軸之夾緊螺栓,應為不可任意旋轉者。 (2) 使用於緣盤之固定用螺栓、螺帽等須有防鬆措施,以防止制動器制動引起鬆動。 (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反撥預防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但橫鋸用圓盤鋸或因反撥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擇要說明】 2 圓盤鋸應設下列預防裝置: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反撥預防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但橫鋸用圓盤鋸或因反撥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1) 【擇要說明】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但製材用圓盤鋸及設有自動輸送裝置者,不在此限。 (2)
除下列圓盤鋸外,圓盤鋸應設有遮斷動力時可使旋轉中圓鋸軸停止之制動器: 4 除下列圓盤鋸外,圓盤鋸應設有遮斷動力時可使旋轉中圓鋸軸停止之制動器: 【擇要說明】 圓盤鋸於遮斷動力時,可於10秒內停止圓盤鋸軸旋轉者。 (1) 攜帶用圓盤鋸使用單相串激電動機者。 (2) 設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其本體內內藏圓鋸片或其他不因接觸致引起危險之虞者。 (3) 製榫機及多軸製榫機。 (4)
14.6.4研磨機之防護標準 研磨機之研磨輪應具有下列之性能: 【擇要說明】 (1) 平直形研磨輪、盤形研磨輪(含彈性研磨輪)及切割研磨輪之最高使用周速度,以製成該研磨輪之結合劑製成之樣品經研磨輪破壞旋轉試驗定之。 (2) 研磨輪樣品之研磨砂粒為鋁氧(礬土)質系,平直形研磨輪及盤形研磨輪之尺寸,依表14.4所列之值。
表14.4 研磨輪種類 尺寸(單位:mm) 直徑 厚度 孔徑 平直形研磨輪 205以上, 305以下 19以上, 25以下 直徑之 二分之一 盤形研磨輪 180 6 22
前述之破壞旋轉試驗係以3以上之研磨輪樣品為之。於各該破壞旋轉周速度值中最低之值,為該研磨輪樣品之破壞旋轉周速度值。 (3) 【擇要說明】 研磨輪(除使用於粗磨之平直形研磨輪外)於表14.5所列普通使用周速度限度內之速度(以下簡稱普通速度)作機械研磨使用者,其最高使用周速度值應在前項破壞旋轉周速度值除以1.8所得之值(超過表14.6所列普通速度之限度值時,為該限度值)以下。 (4)
表14.5 普通使用周速度限度
表14.6 輸入研磨輪之最高使用周速度(英尺/分) 換算(公尺/分) 6,500 8,500 9,500 12,000 16,000 20,000 2,000 2,700 3,000 3,600 4,800 6,000
研磨輪護罩之材料,應具有下列所定機械性質之壓延鋼板: 3 研磨輪護罩之材料,應具有下列所定機械性質之壓延鋼板: (1) 抗拉強度值應在每平方公厘28公斤以上,且延伸值在14%以上。 (2) 抗拉強度值(單位為公斤/平方公厘)與延伸值(單位為百分比)之兩倍之和,應在76以上。 手提用研磨機之護罩及帶狀護罩以外之護罩之材料,應依次表左欄所列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使用同表14.7右欄所列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切割研磨輪(以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4,800公尺以者為限)使用之護罩材料,得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公厘18公斤以下,且延伸值在2%以上之鋁,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表14.7 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 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單位:公尺/分) 材料 200以下 鑄鐵、可鍛鑄鐵或鑄鋼 表14.7 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 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單位:公尺/分) 材料 200以下 鑄鐵、可鍛鑄鐵或鑄鋼 超過2,000,3,000以下 可鍛鑄鐵或鑄鋼 超過3,000 鑄鋼 備註:表中所列材料,應具有下列機械性質。 鑄鐵應具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2472「灰口鐵鑄件」規定之二種之抗拉強度以上者。可鍛鑄鐵抗拉強度值應在每平方公厘32公斤以上,延伸值在百分之八以上。 鑄鐵抗拉強度值應在每平方公厘37公斤以上,延伸值在15%以上,抗拉強度值(單位:公斤/平方公厘)之0.6倍加延伸值(單位為百分比)所得之值應在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