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Civil Government 台 灣 民 政 府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州政府受理身分證申請須知 1.23版
各個州政府如何協助申請人,辦理TCG身分證,與進行審核手續? 各個州政府辦事員應該準備什麼知識? 有何注意事項?或參考資料? July 2011 TCG 中央 製作
第32條(戶籍制度之連續性) 本法所稱之戶籍,初建於日治時代,續用於中國流亡權時期,再續用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時期 21世紀「ROC舊制度」身分證作業介紹 第32條(戶籍制度之連續性) 本法所稱之戶籍,初建於日治時代,續用於中國流亡權時期,再續用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時期 我們可以提出很多問題: 戶籍是什麼樣的一個觀念? 在「ROC舊制度」裡頭,誰有戶籍?誰沒戶籍? 是否所有持ROC護照的人都有戶籍? 單身外國人有沒有戶籍? 已經與台灣人結婚的外國人有沒有戶籍? 來台短期停留,或長期居留的外國人,可否申請戶籍?
21世紀「ROC舊制度」身分證作業介紹 A1: 否。 Q1: 是否所有持ROC護照的人都有戶籍? Q2: 單身外國人有沒有戶籍?
21世紀「ROC舊制度」身分證作業介紹
註一:雖然是ROC國民,但無身分證,通常只領所謂ROC華僑護照,但仍在台灣無居留權、無工作權、無投票權等 註二:符合 TCG居民身分者,若是依據第六條申請台灣公民權獲准,則立刻成為台灣公民 註三:外國人雖然不符合台灣公民權利法案第三條申請資格,若是依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等申請台灣公民權獲准,則立刻成為台灣公民
21世紀「ROC舊制度」身分證作業介紹 外國人在臺灣短期停留只有簽證,是標註在護照裡面,沒有臺灣當局所核發的證件。 外國人在臺灣長期居留所持有的是外僑居留證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簡稱ARC。 外國人在臺灣長期居留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也可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 (Alien Permanent Resident Certificate),簡稱APRC。 以上這三種情形的外國人都是在臺灣沒有戶籍的。
21世紀「ROC舊制度」身分證作業介紹 總之,依據台灣公民權利法,臺灣民政府要核發(1)台灣公民身分證或(2)台灣居民身分證給一部份原在「ROC舊體制裡」在臺灣有戶籍的人民。 臺灣民政府主要排除之在臺灣有戶籍的人民有下列幾種:(a)設籍於金馬人民,(b)有不良紀錄者﹝請參考第39條之規定﹞。 請詳閱下頁的圖表。
21世紀「ROC舊制度」身分證作業介紹
台 灣 公 民 權 利 法
第 1 條 (法源) 依萬國公法、戰爭法、美國最高法院 Neely v. Henkel, 180 U. S. 109 (1901),Downes v. Bidwell, 182 U.S. 244 (1901)等判決暨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有管轄權期間,依世界人權宣言之原則,台灣區域內台灣公民及台灣居民權利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等事項,由本法定之。 前項美國軍事政府管轄期間,自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於1945年9月2日公布一般命令第一號令在台灣境內之日軍應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開始,依美國最高法院 Cross v. Harrison, 57 U. S. 164 (1853)判決,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之管轄期間繼續至美國總統明令宣布終止時結束。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法所涉及之特殊名詞定義如下: 台灣人民:指於本法實施時,於台灣有住居所之人。 台僑:居住於台灣以外之國家或地區的台灣人。 美國人:持有美國公民護照或美國國民護照者。 日本人:指持有日本護照者。 外國人:非台灣公民即是外國人,無論其所持身分證明文件是國家、地方政府、國際團體、流亡政府、聯合國等單位所核發。 國家:依美國國務院所承認而在其網路上公布的「獨立國家」名單為準。 無國籍人:指不具有且目前無法辦理任何國家的身分證明文件者。 居留者:指在台灣地區有住居所而有居留簽證(包括合約工作)之外國人。 停留者:指在台灣地區有短暫停留簽證之外國人。 合約工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從事(a)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權責機關特許船舶工作、(b)海洋漁撈工作、(c)家庭幫傭工作、(d)工廠之工作、(e)為因應台灣境內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受聘僱工作、(f)宗教工作者、(g)其他經法治與法務部指定之工作類別。
第 3 條 (台灣公民之定義) 下列之人為台灣公民: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簽署投降書時,在日本治理之台灣,設有戶籍之台灣人,及其現今仍有戶籍之後代,為台灣公民。 依本法其他規定取得台灣公民身分者。 前二款台灣公民間,暨前款台灣公民間,於台灣有戶籍之後代為台灣公民。 台灣公民年滿十八歲時有選舉、罷免、公投等權利。
其餘內容,請參考 http://www.twdata.net/citizenship-ch.htm
依據台灣公民權利法案 第三條 申請身分證 手 續 探 討
先討論台灣公民權利法案第三條 申請案件 條件:基本上,在R.O.C.舊制度裡,申請人在台灣不但有住居所而且是有戶籍的 申請人要提供(申請表與附件): □GAT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個月內彩色照片(1吋)兩張 □申請人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日治時期戶籍謄本(父系與母系) □工本費NT$ 1000
本土台灣人( CLASS: TW )必備要件
Q & A (一) : Q1: 身分證的CLASS編碼是否有TW、CX、CN、JP、AU…之別? A1: 說明: 其餘是表示台灣居民的身份。對於這點,可進一步說明如下。
範例一: (一) 有一位澳洲人,五年前已經歸化R.O.C.體制,目前在台灣持R.O.C.身分證。澳洲是AU。所以他的身分證會註明 CLASS: AU 這是台灣居民的身份。
範例二: (二) 有一位波蘭人,一年前已經歸化R.O.C.體制,目前在台灣持R.O.C.身分證。波蘭是PL。所以他的身分證會註明 CLASS: PL 這是台灣居民的身份。 多年後,這兩位若依照台灣公民權利法辦好公民手續,則改為 CLASS: TW
範例三: (三) 胡志強的女兒目前在台灣持R.O.C.身分證。她申請辦理T.C.G.的身分證。她的身分證會註明 CLASS: CE (中國流亡殖民政權,即 Chinese Government in Exile ) 這是台灣居民的身份。
範例四: (四) 有一位南非人,正在準備歸化R.O.C.體制,目前在台灣持R.O.C.外僑居留證。當T.C.G.開始執政,他繼續拿外僑居留證。他的情況目前不涉及台灣公民權利法之身分證件。
範例五: (五) 張添呈先生目前持R.O.C.身分證。他申請辦理T.C.G.的身分證。基於他的戶籍在馬祖,不受理。
範例六: (六)胡桃金小姐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八年前在廈門認識臺灣人王本土,兩人相戀三個月結婚,婚後一起返臺。胡小姐二年前已辦好R.O.C.身分證,現在想申請T.C.G.公民身分證,因她的祖先在日治時期在臺灣並無戶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CN,所以她的身分證會註明 CLASS: CN 這是台灣居民的身份。
範例七: (七)黃京承先生的祖父母於1890年﹝清朝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前五年﹞出生在中國天津,三歲來台,全家並在台定居。1918年,生下黃先生的父親。其父長成後結識從日本大阪移居台灣的母親﹝1922年生﹞,二人並結為連理。婚後於1941年12月6日﹝日本攻擊珍珠港前一日﹞生下黃京承先生。 黃先生現在想申請T.C.G.公民身分證,一般認為本土台灣人的原意是,他們的祖先從鄭成功時代即來台,至今已歷經17、18代以上,但戶籍制度的施行並非鄭成功時期或清朝即有,因為戶籍制度是由日本政府所建立的。因其父母在日治時期在台灣有戶籍,所以黃先生也符合「台灣人」的資格,只要提出父母日治時期的戶籍證明即可。而在他的身分證上會註明 CLASS: TW
Q & A (二) : Q2:依本法申請公民身分證或居民身分證有哪幾種「途徑」? A2:請參考下表。
A2:身分證申請途徑 第3條第一項第1款 第6條第一項第3款 第3條第一項第3款 第7條第一項第1款 第5條第一項第1款 第7條第一項第2款 第5條第一項第2款 第8條 第5條第一項第3款 第9條 第6條第一項第1款 第10條 第6條第一項第2款 第4條﹝居民﹞
以下列出12個較流行之國家編碼
詳細資料請參考 http://www.twdata.net/ccodes-ch.htm 詳細資料請參考 http://www.twdata.net/ccodes-ch.htm
日治時代與西元 如何換算?
( 西 元 --- 昭 和 ) 對照表
中華民國元年 其餘日本年表資料,請參考 http://www.twdata.net/jdates-ch.htm
頭髮與眼珠 顏色要分辨
參考 http://en.wikipedia.org/wiki/Human_hair_color 髮 色 赤褐色 Auburn 黑 色 Black 金 色 Blond 棕 色 Brown 栗 色 Chestnut 灰 色 Gray 紅 色 Red 白 色 White 參考 http://en.wikipedia.org/wiki/Human_hair_color
參考 http://en.wikipedia.org/wiki/Eye_color 眼珠顏色 琥珀色 Amber 藍色 Blue 棕色 Brown 黑色 Black 灰色 Gray 綠色 Green 紫色 Violet 參考 http://en.wikipedia.org/wiki/Eye_color
附 錄 台灣公民權利法案 第39條之規定排除條款
2.占用或與占用者一起使用民政府法治與法務部指定之下列財產:(a) 國有或公有財產,(b) 政黨之黨產,(c) 其他公用或公益之財產。 申請人有沒有 1.曾經強烈主張台灣與中國應該統一? 有□ 沒有□ 2.占用或與占用者一起使用民政府法治與法務部指定之下列財產:(a) 國有或公有財產,(b) 政黨之黨產,(c) 其他公用或公益之財產。 3.有危害台灣(或其人民)利益之言行?
第 39 條詳細內容如下,請大家參考 (不良紀錄與效果) 除非本法另有規定外,所稱不良紀錄,包括下列項目: 1. 近五年內有逾期停留及或逾期居留紀錄。 2. 近五年內受六個月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未受緩刑宣告者。 3. 犯戰爭法行為者。 4. 占用或與占用者一起使用下列財產: 1) 公有或公用或公益之財產。2) 日產或政黨黨產。 5. 有危害台灣人民利益或台灣利益或有對台灣不友善之言行。 6. 其他經法治與法務部與國務院協商後規定和公布之項目。 依第3條第1項第2款取得台灣公民身份者,若有違反前項之紀錄者,經以書面告戒後仍違反者,法治與法務部撤銷其公民身份。
本法各條有要求「累積時間」 (自本法生效之日計算) 台灣公民權利法案 申請公民身份 本法各條有要求「累積時間」 (自本法生效之日計算)
另外有關第6條、第9條、第40條的相關附表,請參考 http://www.twdata.net/add-doc3.htm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