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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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海洋法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资源

【教学目的】了解海洋法的产生与发展,海洋环境保护与科学研究。理解内水地位;群岛水域的概念、地位和航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相邻和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和制度、中国的海洋制度。掌握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大陆架的概念和地位;公海自由制度和公海上的管辖权

【重点难点】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大陆架的概念和地位;公海自由制度和公海上的管辖权。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Unclos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UnclosⅢ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UnclosⅢ Unclos 1982 海洋宪章 1960 UnclosⅡ 1958 UnclosⅠ 优于

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 确定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力和义务 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应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争端的解决办法

格老秀斯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海洋自由论 领海 公海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第二节 基 线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 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二节 基 线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 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 直线基线划法的限制 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划定的原则 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二、群岛基线

正常基线

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这是一个原则性声明,确立了我国领海的范围和基本制度。但随后未公布领海基点基线。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06年9月解放军在东海立10块界碑向世人宣示主权

钓鱼岛领海基线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第三节 内 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港口 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三、海湾  一国海湾 第三节 内 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港口 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三、海湾  法律海湾  一国海湾 行使主权 历史性海湾 国际承认

 一切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内水航行;  外国商船经获准可驶入指定的港口;  外国军用船舶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 沿海国对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行使属地管辖权。

法 律 海 湾

历 史 性 海 湾

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概念与宽度 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 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领海主权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概念与宽度 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 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领海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四、领海管辖权 刑事管辖权 民事管辖权 五、毗连区

领海的概念:即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 属地管辖权  资源的专属权  领空专属权

 领海的宽度:即指领海基线与领海外部界线之间的垂直距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 领海外部界限:即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实践中一般采取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和平行线法三种方法来划定领海外部界限。

交 圆 法

共同正切线法

平行线法

非沿海国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他国的领海。  无害: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 通过 :为了穿越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 潜水艇通过: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和义务 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 沿海国的义务 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 任何情况公布 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 沿海国的权利 在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 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 ❒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品和人员; ❒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 任何捕鱼活动; ❒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 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 ❒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

(一)毗连区的概念 指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海域,其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 沿海国管辖区 专属经济区~公海 海关 财政 移民 卫生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国际海峡:指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 国际海峡:指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过制度  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  通过制度

❒ 自由航行和自由飞越制度: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且其中有穿国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的海峡

❒ 无害通过制度: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 过境通行制度: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海峡

过境通行 无害通过 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 公海自由 飞机? 停止? 不同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行 特殊条约制度 与无害通过的区别 飞机? 停止? 不同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 无害通过 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行 特殊条约制度

第六节 群岛水域   水陆面积1:1~9:1

群岛水域主权  承认直接相邻国家的传统捕鱼权利 自成一类的海洋区域 无害通过权与群岛海道通过权 船舶和飞机迅速和无障碍地通过

第七节 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 主权权利 专属性 固有性 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第七节 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 主权权利 专属性 固有性 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三、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开发自然资源,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 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 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结构专属管辖权 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 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自由航行和飞越 其他国家的权利 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美国 《大陆架公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米等深线 《大陆架公约》 技术上可开发的深度 200海里距离 自然延伸线 350海里 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200海里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收益分享

《大陆架公约》第6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等距离中间线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第八节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第八节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海洋法公约》第74条 单一海洋边界 五、我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自 成 一 类 的 海 域 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人工岛屿、设施和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其他国家的权利 ❒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

第九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 二、公海自由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船舶国专属管辖:一般原则  船舶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 登临权 第九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 二、公海自由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船舶国专属管辖:一般原则  船舶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 登临权 防扩散安全倡议 ❒ 紧追权

❒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的自由 ❒ 航行自由 ❒ 飞越自由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 捕鱼自由 公 海 约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的自由 ❒ 科学研究的自由

 国籍  国家与船舶之间的真正联系  方便旗  无国籍船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

1、合理根据  从事海盗行为  从事奴隶贩卖 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 无国籍或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 2、对象: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 3、登临工具  军舰、军用飞机 4、赔偿

1、紧追的理由:违法 2、追逐工具:军舰或军用飞机 3、紧追的程序  被追逐船舶的位置  紧追的开始  紧追的继续  紧追的终止 4、使用武力: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5、赔偿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秘书处 企业部 大会 理事会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 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 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二、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 平行开发制度  国际海底管理局 大会 理事会 秘书处 企业部 三、1994年执行协定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

英-挪渔业案 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敕令,宣布4海里专属渔区。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即“石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向海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在外交谈判失败后,由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敕令确定的直线基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国际法上通行的标准是低潮线,即以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作为领海基线;直线基线法仅适用于海湾;此外,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10海里。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英国的要求,判定挪威1935年敕令划定渔区的方法和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

法院认为,按照领海带必须与海岸的一般方向一致的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使用直线基线法,它们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既然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允许使用直线基线法,就没有任何有效的理由断定直线基线法只能适用于海湾,而不能在被海域隔开的岛屿、礁石和岩石之间使用。直线基线的长度不得超过10海里的规则尚未取得国际法一般规则的效力,不能被用来对抗挪威。

法院还指出,虽然划定领海基线是单方面行为,但它对其他国家的效力却取决于国际法。划直线基线是存在某些标准的。其一,领海对领陆的紧密依存性,使得在划线时,沿海国应沿着海岸的一般走向划线。其二,存在于某些分割海域或多国海域的陆地构成和海区之间或多或少的密切关系。最后,超出纯粹地理因素考虑的范围,不能忽视一个特定地区的某些经济利益,这种利益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已为长期的惯例所证明。

科孚海峡案 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的触雷爆炸事件负责。 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阿政府予以拒绝。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的触雷爆炸事件负责。

法院指出:造成损害和伤亡的雷区是新近布设的,并且实际证据证明阿尔巴尼亚当局不可能对在其领海中布雷一事完全不知晓。法院进一步指出:假定阿尔巴尼亚政府知道这种情况,那么,“为了一般航行的利益”,它有义务通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存在雷区”,并警告“正在临近该区的英国军舰它们面临着雷区近在眼前的危险”。因阿尔巴尼亚没有遵守这项义务,法院判定: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上发生的触雷事件以及由此事件造成的损害及人命损失负责。

同时,法院一致(即包括英国法官麦克奈尔的同意票)判定:英国海军1946年11月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扫雷活动,“已破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并认为法院的该判决本身“已构成了对这种破坏主权的行为的适当的定论”。法院认为,不能以行使自助权或以其他理由而把这种行为说成是正确的。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法院指出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但这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则,从而把接受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看作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义务。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法院指出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但这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则,从而把接受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看作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不公平。因此,德国没有义务接受等距离规则。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尽可能多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所有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在谈判过程中,各当事国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①海岸的一般构造以及任何特殊或异常特征的存在;②大陆架的自然和地质结构及其自然资源;③依公平原则划归沿海国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与依海岸线一般方向测算的海岸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 在法院判决后,德荷和德丹分别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在补划给德国的位于北海中心的大陆架上,原丹麦和荷兰已颁发的油田区特许权仍然有效。

防扩散安全倡议:2003年5月,美国总统布什访问波兰宣布发起“防扩散安全倡议”,旨在世界范围内阻止运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运载系统和相关材料的全球倡议”,“是利用可支配的情报、外交、执法及其他手段阻止向受关切的国家和实体运输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的物品的全面扩散努力的一部分。”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海洋法的历史与现状;1958年四个海洋法公约的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当前发展情况;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我国海洋立法概况。 领会:沿海国如何在领海行使主权;专属经济区于大陆架的区别;海洋开发与国际合作。 应用:我国海洋立法应如何完善;海洋划界中如何解决重叠区域问题。

参考书 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 思考题 评析“防扩散安全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