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通報類別及通報系統介紹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葉怡伶
幼兒園通報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要點 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幼兒園常用通報系統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處理中心(https://csrc.edu.tw/Main.mvc/IndexNotLogin) 新北市學校疑似傳染病通報系統(http://subweb.health.gov.tw/tpc_infection/login.aspx) 新北市社會局兒童健康發展中心(http://www.sw.ntpc.gov.tw/_file/1588/SG/34205/D.html) 關懷e起來 (https://ecare.moi.gov.tw/)或113
校安通報事件 校安事件通報主類別、次類別及等級一覽表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兒少保護事件通報 §32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義務人:兒少福利、教育、醫療機構(無罰則) §53兒保通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54高風險通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 利業務人員 §54-1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高風險家庭 兒少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少未適當照顧之虞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兒少保護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通報 有第56條生命 、身體、自由 有立即之危險 或有危險之虞, 需緊急保護、 安置之情形 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 制藥品或其 他有害身心 健康之物質 充當第47條 第1項場所 之侍應 有第51條 之獨處情形 遭受第49條 各款之行為 會同警察調查處理,提供必要協助
腸病毒通報流程 應於24小時內完成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48小時內至新北市學校疑似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非位於腸病毒高風險區之幼兒園1星期內同1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1收托單位有2名以上疑似感染腸病毒,通知衛生所派員至幼兒園為全園幼童做檢查,若7日內該園有新增案例,則請該名幼童儘速就醫,並督導園方落實防治措施。 腸病毒高風險區之幼兒園1星期內因腸病毒疫情,停課2班以上(含2班),則衛生所派員至該園督導園方落實防治措施。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4條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腸病毒停課標準 腸病毒高風險區 於1星期內同1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1收托單位有2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 。 非腸病毒高風險區 1星期內同1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1收托單位有2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含疑似),幼兒園應協同家長會成立危機處理小組,未成立家長會之園所則應召集相關教職員、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共同組成危機處理小組研議有效措施,並徵詢該班級或該無法區分班級之同1收托單位半數以上家長同意始得採取停課措施。幼兒園決定採停課措施,應報教育局核備。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51罰)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52罰)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9條 幼兒園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 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 一、環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一、環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1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幼兒園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 幼兒園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對前項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 幼兒園應依第8條第5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作為健康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保健、營養諮詢及協助健康教學之資源。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2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幼兒園為適當處理幼兒緊急傷病,應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 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規定。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安全管理 §39幼兒園為確保幼兒到園與離園安全,應訂定門 禁管理及幼兒接送規定;備有幼童專用車接送 者,每次行車並應確實清點上、下車幼兒人數及核對幼 兒名冊。 §40幼兒園應依相關規定,訂定公共安全與複合型防災計畫 及事故傷害防制規定,並對園內相關人員及幼兒實施安 全教育,定期辦理防火、防震、防汛、防海嘯、防核、 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理演練。 幼兒園應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事故傷害相關之紀,以備 查考。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安全管理 §42幼兒園應訂定園舍安全管理檢核項目及作業 程序,定期檢查並維護各項設備、器材、遊 戲設施與消防設施設備,加強門禁及巡查工 作,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查考。 §43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依相關法令訂 定實施規定,選擇合法、安全場所,使用合 格交通工具,並視實際需要,為參與人員投 保旅遊平安保險。 幼兒園辦理前項活動時,應實施相關之安全 教育,並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安全管理 §44幼兒園如發生安全、意外及災害 等事件,應依相關 規定辦理通報。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 員知悉服務之幼兒園發生疑似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 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衛生保健 §36為落實全園之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辦 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衛生保健與食品安全管理計畫。 二、實施疾病預防措施。 三、配合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辦理保健 事項。 四、與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密切配合, 加強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衛 生保健教育及相關防疫措施之宣導。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衛生保健 §37幼兒園每學期至少應辦理全園消毒一次。 幼兒園內幼兒、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有疑似感染傳染病者,應依相關規定通報當地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並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園。 為遏止幼兒園傳染病蔓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衛生保健 §38幼兒園應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之幼兒園幼兒飲食餐點營養設計參考資料, 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 內容予家長知悉。 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全及營 養均衡。 幼兒園廚工資格及餐飲設備場所之管理,應 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法規規定。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衛生保健 §41幼兒園應訂定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 包括施救步驟、緊急救護支援專線、就醫地 點、護送方式、緊急連絡及父母、監護人或 親屬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並定期辦理緊 急傷病處理演練。 幼兒園應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緊急傷病相關 之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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