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基金經常門經費報支作業 (主講人:林竹芳) 99.10.29
校務基金經常門經費報支作業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P25~27)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P28~31) 原始憑證審核程序(P32~34)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P25~27) 第一項:本注意事項乃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 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辦理(網址:http://www.dgbas.gov.tw/public/Data/78311043871.doc )。 第二項: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P28~31)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發票或收據應填明事項(第九項) 統一編號:03729709(開立三聯式及收銀機發票時需要) 2.日期:請填年、月、日。(若漏填提醒廠商加註) 1.抬頭:請填明學校全銜──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統一編號:03729709(開立三聯式及收銀機發票時需要) 2.日期:請填年、月、日。(若漏填提醒廠商加註) 3.貨物名稱、勞務性質或受領事由。 4.數量、單價、金額均應核實填寫。 5.憑證之總數應大寫,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大寫者,不在此限。 6.發票應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商店收據則需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負責人章及統一編號,取具個人領據之銀錢收據,應填列受款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並加貼已銷章之千分之四印花稅(農民收據除外)。
發票或收據應填明事項(第九項) 7.收銀機發票品名僅以代號顯示時,經手人應用原子筆加註所購貨品之品名並簽章。(若核銷大賣場發票應同時檢附貨物明細單) 8.發票不可塗改(包括:日期、金額、品名……等)。(金額有誤應儘速請廠商更換發票) 9.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本校統一編號(03729709),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應用原子筆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四項:採購案件請勿拆案分批辦理(易涉規避採購法) 第六項:各項經費結報以直接匯款給廠商、受款人為原則,超過1萬元(含)以上代墊款請詳註理由。 第七項:多張單據黏貼於支出憑證上,按憑證黏貼線,由上而下黏貼整齊,以不超過10張為限。惟發票號碼及日期,於黏貼單據時應注意勿黏蓋住,應以能清楚看見發票編號及日期為主。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八項:依本校公款支付處理時限及應行注意事項(P37~39)之規定,緊急事項隨到隨辦,一般事項不得超過6個工作日,報支時間與單據時間間隔時間過久者,應註明送件日期及理由。 * 為加速案件審核,避免退案,購買設備、材料用品先加會保管組(財產、非消耗品請先填妥財產(或物品)增加單)。給付勞務(如演講鐘點費、 出席費、工讀費等)先加會出納組。購買軟體並填妥軟體保管單加會計網中心。
※依據本校公款支付處理時限及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規定,為利追蹤考核,憑證黏存單上經手、驗收、會辦單位人員核章後應加註日期。(97 ※依據本校公款支付處理時限及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規定,為利追蹤考核,憑證黏存單上經手、驗收、會辦單位人員核章後應加註日期。(97.8教育部查核應改進事項)
※漏章係退案之主要原因之一。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十項: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載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及說明無法提出正本之理由,始得報支。 第十一項:支出金額在2,000元以上,依財政部81.5.19台財稅字第811661406號函,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學校非營業單位,故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即可;若取得三聯式發票,則於經費核銷時請將收執聯與扣抵聯一併附上。(新廠商第一次請附匯款存摺封面影本) 第十四項:實付金額若小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應於發票或收據上加註實付金額並簽章。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十七項:聘用臨時人員或工讀金(不含學務處分配之工讀金及臨時性之短暫工讀)請事先簽核,報支時並應檢附出勤表(工作日誌表)。 第十八項:各種表單請惠予詳填,於送出前先上網登錄,並註明單位或會計代碼及簽證編號,如欲動支其他單位之經費應先加會該單位簽證,以利控管。(附奉核准簽呈) 第十九項:單據報銷時,所附的簽呈(或請購單),請以正本送出,若為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發票,應另附「分批(期)付款表」,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合約副本或抄本。
*分期付款案件分期付款表(A4的一半)黏貼於發票下方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二十項:餐點支出 會議應以在校內辦理為原則,不供應點心、水果,超過用餐時間時,始得提供便當(每人80元以內)。誤餐便當核銷時請附開會通知(加註會議實際起迄時間),簽到記錄表(或實際用餐名單)核實報支。讀書會由教務處學研組統籌酌予補助,依本校讀書會實施要點辦理,不得支用餐費及點心。 各系、所、中心(單位)自辦迎新、送舊活動之餐宴及點心不宜由公款支應。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二十二項:奉派以公差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若訓練機構每日提供用膳2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P35~36)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不支雜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P35~36)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第一點)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專案計劃人員比照荐任級) (第二點) 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第四點)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第五點)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第五點) 搭乘高鐵、飛機需檢附高鐵票根、登機證存根。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二十三項:國外旅費之機票款於報支時應同時檢附下列三項證明:(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3)登機證存根。-(依行政院97.8.20修正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電子機票行程結束旅行社就無法列印,建議出國前多印一份留存,登機證存根遺失可向航空公司申請搭機證明。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請旅行社開立全額,勿開部分金額。
其他核銷報支注意事項 1.核銷時應檢附奉核定簽呈及相關資料核實報支發票日期應與計畫活動預算期間相符始得報支。 2.建議活動結束一周內辦理核銷,發票收據若有錯誤,可儘速請廠商補正,另上學期因跨年度請特別注意報帳時限(100年度不得報支99年度發票)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預借款項申請要點(P40~41) 適用範圍: 預借項目: 預借額度:在預算額度內辦理。 預借時間:活動開始前2星期內提出申請後撥付。1個月以上之活動按月提出申請,於核銷結清預借款後,方得申請下次預借款。 借支方式: 借支核銷時間: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規定程序辦理核銷作業。
99年底經費速報銷通知(P47)目前暫訂 主旨:99會計年度即將結束,為如期辦理決算及各項計畫之結報,並避免影響個人之權益,請依說明所訂時限辦理經費核銷,逾期歉難受理,敬請 查照並轉知各有關人員配合辦理。 截止期限:99年12月22日(星期三) 一般經常性採購案及設備費採購案核銷
99年底經費速報銷通知(P47)目前暫訂 截止期限:100年1月7日(星期五) 99年12月23日至31日發生之支出 99年12月23日至31日驗收之設備案核銷 資本門保留申請 原借款支付,已執行完竣之結餘款 已審核由零用金支付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