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修正草案簡介 報告人:龍華國中 劉 漢 9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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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修正草案簡介 報告人:龍華國中 劉 漢 95 年 7 月 4 日

大綱 壹、緣起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 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 肆、退休法改革方案主要內容 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   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 肆、退休法改革方案主要內容 伍、改革方案配套措施  陸、結語

壹、緣起 一、公務人員自84.7.1(教師85.2.1)起實施退撫新制,將原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教人員按比例撥繳基金費用,共同提撥退休準備金之「儲金制」。 二、為減少推行阻力,新制係以原退休法之架構為基礎,未作大幅更張,因此新制實施以來,若干不合時宜之處相繼凸顯,亟待再檢討修正。 三、我國已邁入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化社會,現行制度有配合因應調整之必要。 四、又行政程序法實施後,有關公教人員基本權益之重要事項,應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一、我國人口老化情形日益顯著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一、我國人口老化情形日益顯著

我國國民平均壽命演變概況圖

二、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 (含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二、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 (含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三、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國別 性別 平均壽命 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職業年金) 退休金領取年限 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相當國民年金) 美國 男 74 55至57歲(任職年資30年);或62歲(任職年資5年) 12至19年 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67歲 女 80 18至25年 英國 75 60歲 15年 男性65歲女性60歲 2020年將延為65歲 20年 德國 63歲 12年 ※ 81 18年 日本 78 一次退職金 共濟年金給付年齡61歲,將繼續延後至65歲 85 韓國 72 2000年修法改為60歲,並有過渡規定 中華民國 73.2 50歲(任職25年) ;60歲(任職15年) 13.2至23.2年 79.1 19.1至29.1年

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11年 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 80年 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 63.58歲 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11年 92年 55.86歲 內政部公布92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6歲平均餘命23.76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23.76年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50歲 內政部公布92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0歲平均餘命28.93年 公務人員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28.93年

三、自願退休人數比例逐年增加

綜上,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趨勢日益顯著,但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領取月退休金年齡與世界各國相較顯屬偏低,使月退休金領取年限逐漸增加,均顯示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規定,值得檢討。

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 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 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 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因應方案一:自93年起分3年調整基金提撥率 至12%(93年9.8%,94年10.8%, 95年12%) 因應方案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草案,將法定       費率上限調整至15% (方案實施後,一次退休金每任職1年給與1又5分之4個基數)

二、退休所得有偏高現象 因應方案:(1)刪除55歲加發退休金規定 (2)未滿1年畸零年資按月計給退金。 以增進現行給付規定之合理性。 三、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問題   此即為本次修正草案之重點。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問題如 未能及早因應,將衍生以下問題: 一、人力提早流失,形成公務人力資源浪費。 二、壯年而仍堪任職人員提早開始長期支領月退休金,與退休制度照顧老年生活本意相違背。 三、愈早退休者,按較低提撥率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並領取長期之月退休金,其退休金成本轉嫁由較晚退休人員負擔,形成代際責任不公平移轉。

綜上,自願退休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已成為現階段亟待儘速解決之問題,否則不但容易衍生其他損及退休制度合理性之問題,造成外界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合理性之質疑,亦將使退休法草案其他改革方案之成效受到影響。

肆、退休法改革主要內容

一、五大設計原則: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訂為55歲。 (二)加入「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設計。 (三)方案實施前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過渡期間「指標數」)。 (四)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以及「公保養老給付」均不受影響。 (五)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二、方案內容 (一)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部分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以上」。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部分 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但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一、任職滿25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 (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5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 (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0歲)。

(二)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 現職人員部分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依「任職滿25年以上」條件辦退者,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但年齡不得低於50歲: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採「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與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各年度「法定指標數」,係於方案實施第1年為75,其後逐年加1,至第10年為84。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過渡期 法 定 指 標 數 第 1 年 第 2 年 76(25+51)或(26+50) 第 3 年 77(25+52)或(26+51)或(27+50) 第 4 年 78(25+53)或(26+52)或(27+51)或(25+50) 第 5 年 79(25+54)或(26+53)或(27+52)或(28+51)或(29+50) 第 6 年 80 (25+55)或(26+54)或(27+53)或(28+52)或(29+51)或(30+50) 第 7 年 81 (25+56)或(26+55)或(27+54)或(28+53)或(29+52)或(30+51)或 (31+50) 第 8 年 82(25+57)或(26+56)或(27+55)或(28+54)或(29+53)或(30+52)或 (31+51)或(32+50) 第 9 年 83(25+58)或(26+57)或(27+56)或(28+55)或(29+54)或(30+53)或 (31+52)或(32+51)或(33+50) 第10年 84(25+59)或(26+58)或(27+57)或(28+56)或(29+55)或(30+54)或 (31+53)或(32+52)或(33+51)或(34+50) 第11年 1.任職滿15年以上年滿60歲(年資25、年滿55,得支減額月退金) 2.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年資30、年滿50,得支減額月退金)

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 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 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過渡期間指標數計算公式 公式 ※(75-A-B) +1=X A: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年資 B: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年齡 X:代表方案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個人實際年齡+X-1=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不得小於50歲) ※個人實際年資+X-1=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 資(不得小於25年) ※年資及年齡有未滿1年之畸零數均不納入計算 案例1 A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0年,年齡48歲: 75-20-48+1=8; 【X=8:A君於方案實施後第8年符合法定指標數】 48+8-1=55;A君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20+8-1=27;A君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任職年資27年。

案例2 B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9年,年齡48歲: 方案實施時B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9+48=77) 但因年齡未滿50歲,應至年滿50歲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3 C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3年,年齡53歲: 方案實施時C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3+53=76) 但因年資未滿25年,應至年資滿25年時,始得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案例4 D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15年,年齡39歲: 75-15-39+1=22(>10) D君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有以下選擇: 1.任職滿25年(49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 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5歲時起支領 「減額20%」之月退休金。 2.任職滿30年(54歲)先辦理退休,並至55歲再開 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4歲時起支領 「減額4%」之月退休金。 3.繼續任職至55歲(年資31年)再辦理退休並領取 「全額」月退休金。

伍、本方案配套措施

配套措施 一 「彈性退休」條件僅限於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辦理退休人員適用: 一、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 年以上且年滿50歲」、「任本職務最高 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 二、配合上項精簡政策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三、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7個月內再任公職(含50%以上財產總額之財團法人職務),收繳餘額月數之慰助金。 四、年資滿20年且年滿55歲者得擇領月退。

配套措施二 增訂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齡55歲」、 「退休生效時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在婚者」: 一、為解決部分退休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及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年限合計長達四、五十年之問題。 二、由於月撫慰金係自月退休金衍生而來,其支領條件不宜較月退休金條件更為寬鬆。 三、參考其他國家規定增列婚姻關係存續條款。 四、「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 「月撫慰金」給與終身。

配套措施三 不受支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之例外規定: 一、身心障礙達一定程度者,因其健康狀況欠佳如強制與一般人員適用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難以發揮退休制度照顧殘弱者基本生活之本意。 二、須符下列條件:任職年資「滿25年」 、在職期間曾領有「公保殘廢給付」 、在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等事實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配套措施四 符合「55加發月退金」條件者,訂定落日條款: 一、本方案實施前,任職已達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於年滿55歲之日起一年內,仍得享有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二、「55加發」僅是對單一年齡自願退休人員給與鼓勵,對於其他年齡自願退休人員反而造成不公平,且近年來已經逐漸形成年滿55歲人員因享有優惠之退休金而大量退休,造成人力斷層及制度失衡,爰將該規定刪除。

配套措施五 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不受離職5年內退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隨時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本息,但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一、為增加退離彈性,繳費滿5年以上且非因案免職或撤職而中途離職人員,得於5年時效內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二、為增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並減少轉換職場所造成之年資損失,本方案配合增加年資保留機制,放寬上述申請退費規定,亦即是類人員轉任私部門並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規定辦理退休者,不受5年申請時效限制,得視個人需要隨時申請退費,但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對於擔任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自願退休時,年齡由「50歲」逐年提高至「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配套措施六 對於擔任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自願退休時,年齡由「50歲」逐年提高至「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一、依現行規定,公務人員擔任危勞職務年資滿15年、年齡50歲者,自願退休時得擇領「月退休金」。修法後延長年齡至「滿55歲」始得擇領月退休金。惟以採漸進延後方式分5年達成。第1年以達「指標數65」即可擇領月退休金。 二、本次改革方案對於危勞職務之「退休條件」並未變更,僅配合一般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作同步之修正。 三、如「任職滿15年」而年齡超過50歲但未達55歲,得比照一般人員採「展期」或「減額」方式領取月退休金,或擇領一次退休金。

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合理方案,納入規範: 配套措施七 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合理方案,納入規範: 一、為維持退休人員適當之生活水準與現職人員待遇間之合理平衡,規範支(兼)領月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應不得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一定之比例。 三、退休所得替代率超過規比例之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在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以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額度之方式,以維持合理所得。

陸、結語 一、退休條件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分離規定。 二、本方案,除為因應人口老化趨勢,更兼顧現職人員權益之保障並考慮過渡期間衝擊減至最低,採行溫和漸進之措施。 三、本方案修正草案,業經考試院95.2.16審議通過,規劃自96年開始實施。 四、本方案在研議推動過程中,協調國防部與教育部等主管機關同步進行軍教人員退休制度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