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退休新法說明會 106年12月14日 ★資料來源:參考銓敘部及高雄市教育局人事室簡報檔
你對107年7月1日退休新制了解多少? 動動腦時間: 你清楚自己什麼時候可以退休嗎? 什麼時候可以領月退休金? 退休時你每月有多少錢可以領? 退休金要怎麼計算? 什麼是退休所得替代率?天花板?樓地板? 18%優存真的完全消失了嗎? 你知道怎麼試算自己的退休金嗎?
重點一:退休條件 退休條件(符合退休要件)-第一個門檻 (一)自願退休: 年資滿25年、年資滿5年以上60歲(一般自願退休條件) 彈性自願退休(組織調整)
重點一:退休條件 (一)自願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任職滿15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公保半失能、身心障礙重度以上 罹癌末期繳有合格醫院證明 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符合身心障礙,依勞保條例規定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終生無工作能力證明 ◎專業評估機制: 1.由申請人檢證向服務機關送勞保局委託專業醫院評估並認定達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第1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2.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重點一:退休條件 (一)自願退休: 4.原住民公教人員自願退休(55歲) 5.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教師最低55歲) 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 5.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教師最低55歲) ★案例一:張老師民國55年7月20日出生,於82年8月1日初任教師,曾經代理兵缺5個月24天,預計107年2月1日退休,是否符合退休要件? 解析:【年資及年齡十足計算,與核定年資的 概念不同】
動動腦時間: 問題一: 請您計算初任公職至預計退休生效日,服務年資幾年?(ex:81年8月1日初任教師,預計107年8月1日退休)年齡幾歲? 問題二: 是否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小撇步:年資計算器(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高明賢主任設計)
重點一:退休條件 (二)屆齡退休: 一般屆齡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最低55歲 屆齡退休生效日期(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 、 專任運動教練) 於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2月1日。 於2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8月1日。
重點一:退休條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 令退休者 重點一:退休條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 令退休者 106.8.9公布退撫法(107.7.1施行)
重點一:退休條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 令退休者 重點一:退休條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 令退休者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 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所出具之證明(須與生效日同日)。
重點一:退休條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 令退休者 重點一:退休條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 令退休者
重點一:退休條件 (三)命令退休:(教§23、33) 2.因公命令退休 申辦條件:經服務機關證明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擬制年資:不受任職5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一次退休金→任職未滿5年,以5年計。 月退休金→任職未滿20年,以20年計 。
重點一之1:退休生效日-特殊原因 係解釋教師或校長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申請退休,因特殊原因而未及於2月1日或8月1日退休生效者。所稱「特殊原因」如下: 「家庭突遭變故」 「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而未及於2月1日或8月1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教育部103年6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79234C號函)
重點一之1:退休生效日-特殊原因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20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休生效日之限制。 ★建議保障符合支領年資補償金之退休教師: 全教總考量條例相關生效日前已具補償金支領資格,但受限於退休生效日(2月1日與8月1日)限制,恐在制度上相對損失權益,全教總於9月1日即行文教育部主張107年、108年擬退休教師可以在6月30日退休生效。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擇領退休金種類及條件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舊制 新制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優惠存款18%利息 原第30條第2項年資補償金 ★退休給與項目 按舊、新制分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優惠存款18%利息 原第30條第2項年資補償金 原第30條第3項年資補償金 舊制 新制
退休新舊制年資切點:公務人員為84.7.1;教育人員為85.2.1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月退休金計算方式(舊制)<舊制年資> 公式: [本(年功)俸(薪)×百分比] +930 百分比: 1.前15年每年給5%;第16年起每增1年→加1% 2.畸零月→前15年,每月5/1200 ;第16年起每月 1/1200 【公】 3.最高30年→90% 4.畸零月→併入新制年資計算【教】 退休新舊制年資切點:公務人員為84.7.1;教育人員為85.2.1
公務人員純新制年資逾35年者,每年增1%,最高75%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月退休金計算方式(新制)<新制年資> 公式: [本(年功)俸(薪)×2] ×百分比 百分比: 1.每1年→2% ;最高35年→70% 2.教師符合增核給與條件,最高40年→75 % 3.畸零月→每月1/600 【公】 4.畸零月→未滿6個月給1%、滿6個月給2%【教】 公務人員純新制年資逾35年者,每年增1%,最高75%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案例:朱老師51年8月2日出生,81年8月1日初任教師,請問什麼時候符合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退休時的俸點為625薪點,請問他退休金如何計算? ★試算網站參考 教育部退撫管理系統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朱老師案例解析: 優先計算符合自願退休條件的時間 81年8月1日初任教師:106年8月1日時年資滿25年,是否符合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51年8月2日出生:若預計106年8月1日退休,退休時年齡滿?歲,請問107年2月1日退休呢? 退休時的俸點-625薪點vs650薪點 ★參照教育部退撫管理系統試算結果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自願退休-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教§32) 教師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簡表採單一年齡58歲*15年過度期緩衝期指標數銜接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最新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排除適用對象 ◎修訂排除條件: 符合任職滿15年以上、60歲 任職滿25年者 + 教職員(§32ⅤⅠ) ◎修訂排除條件: 符合任職滿15年以上、60歲 任職滿25年者 +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 + 退休前5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 任職滿15年以上、60歲 任職滿25年以上 即得擇領月退休金 106.8.9公布(107.7.1施行) 最新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案例教師/66年出生/88年任職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展期月退休金及減額月退休金(教32)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先退至年滿起支年齡始支 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性之給付均得先行支 領(但一次年資補償金僅得 至開始領取月退時發給) 展期期間亡故改給撫慰(遺 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經選擇並支領一次性給 付,即不得請求變更。 新法:經審定生效,即不 得請求變更。 減額月退休金 先退並提前於起支年齡前支領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減發4%。 最多提前5年→減發20%按新舊制月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前比例扣減。 提前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例計算。 終身減額領取。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特殊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3項)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 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 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俟教育部明訂於施行細則)
重點二: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特殊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3項) ★第十八條(申請自願退休之要件) 請參考條文 ★第二十七條(退休金給與種類) 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 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案例分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3項 出生日期:57年6月30日 初任日期:82年2月1日 預計退休生效日:107年8月1日
案例分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3項 解析: ※預計107年8月1日退休(1)107年度個人指標數75 ●試算結果:可支領全 額月退休金 (2)107年度過渡期間指標 數76 ●試算結果:可支領全 額月退休金 ●本案試算僅供參考, 須俟教育部明訂於退 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 細則。
教職員新法施行(107.6.30)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 月退休金條件者,不適用均俸規定 重點三: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調降退休所得-均俸作為退休金計算基準 教職員新法施行(107.6.30)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 月退休金條件者,不適用均俸規定 防搶退 解析 ◎所定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之一): 1.任滿15年+年滿60歲或任滿25年+年滿50歲 2.任滿15年+屆齡退休(107.1.1~6.30屆齡者) 3.符合107.6.30以前法定指標數規定 ◎符合本項規定者,不論在何時退休,所支領一次或月退都可以用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金,不適用均俸規定
重點三: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調降退休所得-實施均俸
案例:調降退休所得-實施均俸 問題探討: 陳老師52年6月30日出生,82年8月1日初任公職,請問於107年7月1日退休新制實施後,計算退休金基準是否適用均俸? 解析: 一、計算至106年6月30日止,是否已經符合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原退休法所定支領月退條件) 二、是否排除適用均俸的要件
解析 重點三: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調降退休所得-實施均俸 退休金採均俸計算配套規定 ◎待遇標準: 1.以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俸級及各年度實際待遇額度計算 2.遇有非送審公務人員年資(如公營事業),換算相當公務人員同等職級待遇計算 ◎採計區間: 1.均從退休生效前1日往前推算均俸區間 2.遇有留職停薪或停職等年資中斷情形者,跳過該期間往前計算至退休年度適用之均俸區間 3.審定退休年資(因年資採計上限)少於均俸年數者,按審定年資計算均俸區間
重點三: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調降退休所得-逐年調降優存利率表
重點三: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調降退休所得-調降優存利率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重點三: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重點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1.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退休所得 替代率(%)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最後在職本(年功)俸2倍 ≦ (分子) (分母) ★社會保險年金: 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退休所領取之公保年金或勞保年金,不包括純私人機構退休所領勞保年金。 ★優存利息:以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及一次退休金18%利息為範圍
法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 以及 法案施行前,已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 不分退休年度都以最後在職「本(年功)俸×2」計算(不適用均俸) 重點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人員類別 法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 以及 法案施行前,已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 法案施行後 始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 退休金 (分子值) 不適用均俸方案 適用均俸方案 現職待遇 (分母值) 不分退休年度都以最後在職「本(年功)俸×2」計算(不適用均俸)
重點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2.已退休者:自107.7.1起,逐年調降替代率上限
重點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3.現職人員新退休者,依退休當年度之替代率上限逐年調降
重點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4.計算月退休所得之扣減順序
★ 重點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1 2 3 4.計算月退休所得之扣減順序 優惠存款利息 退撫新制施行前舊制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退撫新制施行後新制月退休金 3 公保或勞保年金優先保障,不扣減 ★
重點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已退者 新退者 經審定後 不再隨現職待遇調整而重新計算 以107.7.1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7條) 5.計算月退休所得之待遇標準 經審定後 不再隨現職待遇調整而重新計算 已退者 以107.7.1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7條) 新退者 以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8條) 月退休金之調整,另依第67條規定處理
重點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兼領月退休金與一次退休金者調降方式 ★按兼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比率分別計算,再合計 按兼領月退比率計得之公保優存本金,2年半歸零 替代率上限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 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 兼領月退所得 兼領月退 按兼領一次退比率計得之公保優存本金,加計兼領一次退休金優存本金,再依一次退休金者逐年調降優存利率規定辦理 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一次退比率計算 兼領一次退所得 兼領一次
重點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法案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替代率調降規定: (五)替代率調降規定之排除對象 ◎法案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替代率調降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 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 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一)調整月撫慰金制度 1、月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年金」;一次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一次金」。 2、法案公布1年後亡故者,維持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為月退休金的1/2;另修正給與條件為: (1)配偶支領遺屬年金的起支年齡維持為55歲;與退休人員的婚姻關係,從退休生效時,累積存續2年→改於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 (2)維持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遺屬年金規定(未成年子女維持原規定)。 (3)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仍可支領遺屬一次金。另選擇放棄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二)取消年資補償金 1.全面向後廢止年資補償金並給予1年過渡: (1)法案公布施行1年後(自108.7.1起)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2)過渡期間內退休生效仍支給之年資補償金,按其適用之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給與。 2.已退休擇領月補償金者給予補足至一次補償金: 已退休擇領月補償金者,因退休所得替代率調降,導致其於法案公布施行前、後,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補發其餘額。 ★上述應補發餘額由教育局重審處分時一併審定發給。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採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溯及既往。
最新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再任私立學校職務 1.現行規定:不須受限 新增私校為適用範圍 最新 1.現行規定:不須受限 2.退撫法規定:自本法公布施行(107.7.1)後之下個學年度起(107.8.1)施行 ★所定私校以依私校法設立的為範圍。 ◎再任私立學校職務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領有報酬 + 每月薪酬總額合計超過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 職務 法人:政府代表 事業:公股代表 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職務 法人:政府代表 事業:公股代表 領有報酬 + 每月薪酬總額合計超過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職域轉換年資制度轉銜 (一)規範內容: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1 規定類型 人員類別 年資 適用情形 案例編號 保留年資 任滿5年離職 未轉職 (107.7.1以後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1 任公職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得擇領月退休金 2 年資併計 年金分計 有轉職 公轉私 (107.7.1以後離職者為限) 於其他職域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或比照保留年資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 3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4 從私轉公,於107.7.1以後辦理屆齡及命令退休 依年資併計規定,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 5 直接照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6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職域轉換年資制度轉銜 (二)案例說明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小文擔任公務人員13年後離職 沒有轉任其他職域工作 保留年資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但只能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案例2 小文擔任公務人員16年後離職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可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案例3 有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要保留不併計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於民間企業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及公務人員年資13年,合計滿25年,得按13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職域轉換年資制度轉銜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有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小文擔任公務人員16年後離職 有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可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案例5 小文在民間企業任職滿12年後轉任公務人員 任公職後滿10年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與公務人員年資10年,合計滿22年,按10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案例6 任公職後滿15年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直接照其公務人員年資15年,依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離職退費、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一)規範內容: 重點項目 規範內容 基本條件 婚姻關係基本年限:2年 配偶無工作或其適用之退休規定有相同分配規定(互惠原則) 分配項目及額度 限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一次給與 分配比率按婚姻關係期間占公職期間部分之比率1/2計算 分配比率顯失衡平時,得聲請由法院裁定 排除對象 傷病命令退休或本法施行前已退休者,不適用 本法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 喪失資格 離婚配偶有第75條所定喪失退撫給與權利情形者 請求權限制及時效 請求權不得讓與及繼承 自知悉有分配請求權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逾5年者,亦同 發給方式 1.以離婚時先協議為原則 2.協議不成,再向退休金支給機關請求一次發給(代發之意);之後再由支給機關從退休人員退休金中收回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二)案例:婚姻關係占公職2年 1.婚姻關係 10 2.婚姻關係占公職 2 3.退休總年資(純新制) 30 4.婚姻關係占公職比率 2/30 5.以薦任七等功六退休為例 590俸點 離婚配偶 得請求分配總額 每月俸額 一次退休金總額 被分配比率(2/30*1/2) 39,090 3,518,100 3.33% 117,270 擇領一次退休金者 原發一次退休金 應被扣減總額 實領退休金 3,518,100 117,270 3,400,830 擇領月退休金者 假設原領月退休金 每月按應扣減比率扣減 每月應扣減金額 每月扣減後月退休金 扣減完畢期數(月) 扣減完畢期數(年) 41,045 3.33% 1,368 39,678 85.7 7.1
重點四:退休改革其他調整機制 ●退撫給與專戶制度 退撫給與之權利為一身專屬權,不得作為讓與、抵 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 規定被離婚配偶參與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 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 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 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1 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退休所得試算參考網址 ●公務人員 1.銓敘部年金改革試算系統 2.臉書粉絲專頁: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知多少 ●教育人員 1.教育部人事處年金改革專區 (1)現職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及起支年齡試算系統 (2)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 (支領月退休金)及(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教人員保險法未來修法補充 公教人員保險法雖規劃未來請領養老給付之年齡,將調整為65歲,但草案第25條亦明定,被保險人具有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者,於未來依法退休(職)或資遣時,不受養老給付請領年齡之限制,即可請領養老給付。另草案第23條也明定,被保險人具有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者,可選擇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 修法後公保養老給付計算將採10年均俸(退休前一日往前推3650天的保俸計算)
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