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制介紹 銓敍部退撫司 民國107年4月25日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退休事項 參、優惠存款事項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陸、結語
壹、前言
壹、前言 短程作為 中長程作為 一、分階段性改革 制度分立並各自檢討現行制度(解決急迫財務危機) 自112年7月1日新進人員重行規劃,建立全新制度(93條規定,目前尚未定案,待研議)
壹、前言 二、現職人員維持二層年金架構 改革前 改革後 現職人員 退休年金 (職業年金) 屬於DB 公保養老 一次性給付(18%) 一次/年金 退休年金 (職業年金) 現職人員 一次性給付(18%) 改革前 改革後
壹、前言 三、公教人員職業退撫制度演變 退撫基金 儲金制 採提存準備機制由退撫基金給付 採確定給付 恩給制 由政府逐年編 列預算給付 退撫新制 儲金制 採提存準備機制由退撫基金給付 採確定給付 退撫舊制 恩給制 由政府逐年編 列預算給付 公:84.7.1 教:85.2.1 軍:86.1.1 退撫基金
壹、前言 四、現行制度改革策略 公務預算 退撫基金 節流策略 開源策略 1、延後支領年齡(65歲) 2、合理調降退休所得 (1)調降18%利率 (2)訂定退休所得上限及下限 3、檢討不合宜機制 (1)廢止年資補償金 (2)調整月撫慰金 開源策略 1、提高提撥率 2、改革可節省費用全數挹注基金 3、提高收益率 退撫基金
壹、前言 五、法案章節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三章 撫卹 第二章 退休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法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共6章、95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共6章、100條)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三章 撫卹 第二章 退休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壹、前言 六、法案施行日期 自107.7.1施行 自106.8.11施行 除左列2條文以外之 1.育嬰留停年資併計 其他條文 原退休法及撫卹法 自107.7.1以後 不再適用 自106.8.11施行 1.育嬰留停年資併計 2.退撫給與得設立專戶
貳、公教人員退休
貳、公教人員退休 一、退撫法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退休、資遣、撫卹 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 或法律授權審定資格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具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者 失蹤人員於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亡故,得辦理撫卹
教職員適用及準用對象 一、適用對象 1.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 2.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74年5月3日前)進用不需辦理公教人員或技術 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二、準用對象 1.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2.護理教師 3.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
新 新 新 貳、公教人員退休 制度轉換 二、退休條件 一般自願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 自願退休 危勞(體能)降齡自願退休 (一)退休種類 制度轉換 危勞(體能)降齡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一般自願退休 一般屆齡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 危勞(體能)降齡屆齡退休 一般命令退休 因公命令退休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 新 原住民公教人員自願退休 修訂條件 ★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應准予退休 新 修訂條件 新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退休條件 1.一般自願退休 (二)自願退休條件 第17條第1項第1款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第17條第1項第2款 任職滿25年者 ◎焦點問題:成就退休條件之年資(5年或25年)計算 1.按日十足計算至退休生效前1日止 2.年資中斷者,畸零日加總合計以30日為1個月
新 貳、公教人員退休 2.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第17條第2項) 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中度以下)且經依勞保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專業評估機制: 1.由申請人檢證向服務機關送勞保局委託專業醫院評估並認定達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第1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2.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送 貳、公教人員退休 3.危勞(體能)降齡自願退休(第17條第3項) 危勞職務之認定: 危勞(體能)職務自願退休年齡,最低為50歲;自願與屆齡退休年齡應併予調降。 危勞(體能)職務須具有危險性及勞力性;危勞(體能)職務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危勞(體能)職務認定程序: 由各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 銓敘部(教育部)核備 送 ◎各權責主管機關: 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新 貳、公教人員退休 4.原住民公教人員自願退休(第17條第6項) 原住民公教人員自願退休規定: 原住民公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為55歲。 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
貳、公教人員退休 修 訂 5.彈性自願退休(第18條) 辦理條件: 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彈性退休條件: 任職滿20年以上者 任職滿10年、未滿20年,且年滿55歲者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且年滿55歲者 修 訂 ◎精算加發: 一次加發最高7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自優惠退離起始日起每延後1個月, 減發1個月;已達屆齡至遲生效日前7個月者,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俸給總額慰助金: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應發給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計算並編列預算支給。 退休或資遣生效日7個月內,再任本法第77條規定職務,按再任月數收回俸給總額慰助金。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公務人員退休條件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1.一般屆齡退休 2.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最低55歲 (二)屆齡退休 ◎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期: 於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 於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教職員退休條件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1.一般屆齡退休 →最低55歲 2.體能降齡屆齡退休 (二)屆齡退休 ◎一、可延長服務到70歲 二、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期: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1.於8月至次年1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2月1日。 2.於2月至7月出生者,至遲為8月1日。 2)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稀少性科技人員 1.於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 2.於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退休條件 修 訂 (三)命令退休 1.一般命令退休 任職5年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服務機關主動辦理命令退休: 1.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2.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者: 達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機關依上述1)情形主動申辦公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貳、公教人員退休資遣 二、退休條件 修 訂 (三)命令退休 2.因公命令退休 經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教人員之身心傷病 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 患疾病,以致傷病。 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貳、公教人員退休資遣 二、退休條件 (三)命令退休 2.因公命令退休 因公擬制年資 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5年,以5年計。 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20年,以20年計。 因公加發退休金 適用對象: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加發給與: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發給標準;依公保失能標準認定 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15個 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10個 半失能者→加發5個 ※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貳、公教人員退休 三、退休給付 退休金種類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1/2一次退休金與1/2月退休金 (一)退休金種類 兼領1/2一次退休金及1/2月退休金者,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貳、公教人員退休 舊制 新制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優惠存款18%利息 (原年資補償金) (二)退休給與項目 按舊、新制分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優惠存款18%利息 (原年資補償金) 舊制 新制
貳、公教人員退休 四、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一)屆齡、命令退休者 未滿15年 一次退休金 滿15年以上 擇(兼)領月退休金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1) 貳、公教人員退休 四、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1) 新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109年以前 起支年齡 110年以後 起支年齡 自願退休 種類 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15年 60歲 60歲→65歲 任職滿25年 25年/30年 60歲/55歲 危勞降齡 (維持現行規定70制) 55歲 達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為重度以上等級者或末期惡性腫瘤或安寧病房末期病人或重大傷病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者 原住民公教人員 25年 55歲→60歲 新
(二)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2)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2) 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照左列5種方式擇一支領 1/2之一次退休金、1/2減額月退休金 1/2之一次退休金、1/2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4%,最多5年 展期月退休金:至年滿法定起支年齡 一次退休金:立即支領。
(二)自願退休者-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規定(3)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自願退休者-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規定(3) 展期月退休金 先退休等到年滿起支年齡 再開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性之給付均得先行支 領(但一次年資補償金僅得 至開始領取月退時發給) 展期期間亡故改給遺屬一 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經選擇並支領一次性給 付,即不得請求變更。 減額月退休金 先退休並提前於年滿起支年齡前支 領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減發4%;最多提前5 年→減發20% 提前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 比例計算。 減額之月退休金金額,按新舊制月 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前比例扣減。 終身減額領取(遺屬年金,亦同)。 新 新法規定:退休案經審定生效,退休金種類即不得請求變更。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規定(4)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規定(4) 退休年度 法定起支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擇領展期月退休金 開始支領月退休金年齡 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最早可以支領年齡 107年 25年~未滿30年為60歲 30年以上為55歲 25年~未滿30年為55歲 30年以上為50歲 108年 109年 110年 60歲 55歲 111年 61歲 56歲 112年 62歲 57歲 113年 63歲 58歲 114年 64歲 59歲 115年 65歲 116年 117年 118年 119年 120年以後
貳、公教人員退休 修 訂 (二)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排除適用對象(5)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排除對象: 符合任職滿15年以上、60歲 任職滿25年者 +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 + 退休前5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 ↓ 任職滿15年以上、60歲 任職滿25年以上 即得擇領月退休金 30
貳、公教人員退休 新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過渡規定(6) 107年 25年~未滿30年為60歲 退休年度 法定起支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過渡期間指標數 (年資+年齡之合計數,高於或等於退休當年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限制) 指標數 基本年齡 107年 25年~未滿30年為60歲 30年以上為55歲 82 至少需年滿50歲 108年 83 109年 84 110年 60歲 85 至少需年滿55歲 111年 61歲 86 112年 62歲 87 113年 63歲 88 114年 64歲 89 115年 65歲 90 至少需年滿60歲 116年 91 117年 92 118年 93 119年 94 120年以後 一律為65歲 新
(二)自願退休者--教職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退休年度 法定起支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過渡期間指標數 (年資+年齡之合計數,高於或等於退休當年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限制) 高級中學以下校長及教師 其餘教職員 指標數 基本年齡 107年7/1-12/31 58歲 76 50歲 108年 77 109年 78 110年 79 111年 80 112年 81 113年 82 114年 83 115年 59歲 84 116年 60歲 85 55歲 117年 61歲 86 118年 62歲 87 119年 63歲 88 120年 64歲 89 121年 65歲 90 120年以後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案例(7)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案例(7) 案例1:51年出生、83年任職 年度 法定年齡 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 基本年齡 適用結果 107年 60/55 82 56+24=80 50 不符合一般自願退休條件 108年 83 57+25=82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0歲 可擇領減額月退休金→-12% 109年 . 84 58+26=84 於109年符合指標數 可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案例(8)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案例(8) 案例2:59年出生、85年任職 年度 法定年齡 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 基本年齡 適用結果 107年~ 109年 60/55 82 84 48+22=70 50+24=74 50 不符合一般自願退休條件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60 61 62 63 64 85 86 87 88 89 51+25=76 52+26=78 53+27=80 54+28=82 55+29=84 55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0歲~64歲 都不可以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115年 116年 117年 118年 65 90 91 92 93 56+30=86 57+31=88 58+32=90 59+33=92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5歲 119年 94 60+34=94 於119年符合指標數 可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案例(9)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案例(9) 案例3:56年出生、78年任職 年度 法定年齡 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 基本年齡 適用結果 107年 60/55 82 51+29=80 50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0歲 108年 83 52+30=82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55歲 可擇領減額月退休金-12% 109年 84 53+31=84 於109年符合指標數 可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110年 60 85 54+32=86 55 不可以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111年 61 86 55+33=88 於111年符合指標數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案例(10)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二)自願退休者-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案例(10) 案例4:54年12月15日出生、80年7月1日任公職(指標數畸零月不計) 年度 法定年齡 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 基本年齡 適用結果 108.12.15 60/55 83 54+28=82 50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0歲 不可以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109.12.15 84 55+29=84 於109年符合指標數 可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110.1.1 60 85 55 可擇領減額月退休金-20% 110.7.1 55+30=85 於110.7.1符合指標數
貳、公教人員退休 四、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三)精簡彈性自願退休者 任職滿20年 20年 55歲 60歲 任職滿15年、未滿20年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107.6.30以前 起支年齡 107.7.1以後 任職滿20年 20年 55歲 60歲 任職滿15年、未滿20年 任本職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且任職滿15年 15年 (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65歲
貳、公教人員退休 五、退休金計算標準 (一)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1) 退撫新制施行前 退撫新制施行後 最後在職本(年功)俸(薪)額+930元 最後在職本(年功)俸(薪)額2倍 均俸+930元 均俸2倍 107.6.30以前退休生效 退撫新制施行前 107.7.1以後退休生效 退撫新制施行後
貳、公教人員退休 (一)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2) 107.7.1以後退休生效者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 實施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107.7.1~ 108.12.31 5年平均俸(薪)額 114年度 11年平均俸(薪)額 109年度 6年平均俸(薪)額 115年度 12年平均俸(薪)額 110年度 7年平均俸(薪)額 116年度 13年平均俸(薪)額 111年度 8年平均俸(薪)額 117年度 14年平均俸(薪)額 112年度 9年平均俸(薪)額 118年度以後 15年平均俸(薪)額 113年度 10年平均俸(薪)額 1.本表之適用對象以107.7.1以後退休生效者為限,不適用於已退休人員。 2.107.7.1以後退休生效者,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 3.107.6.30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含符合指標數)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仍按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給與。
解析 貳、公教人員退休 (一)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3) 退休金計算基準採行均俸額之計算 ◎均俸額之計算: 1.以退休年度適用之均俸計算年數,照該區間實際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俸級及各年度實際待遇額度計算。 2.遇有非送審公教人員年資(如公營事業),應換算相當公教人員相同職級之待遇計算。 ◎均俸年數區間之計算: 1.均從退休生效前1日往前推算,並按日十足計算。 2.遇有留職停薪或停職等不符年資採計規定,致年資中斷者,跳過該期間往前計算至退休年度適用之均俸年數止。 3.審定退休年資(因年資採計上限)少於均俸年數者,按審定年資計算均俸區間。
解析 貳、公教人員退休 (一)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4) 新法施行(107.6.30)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不適用均俸規定。 ◎所定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之一): 1.任職滿15年+年滿60歲或任職滿30年+年滿55歲 2.危勞職務任職滿15年+55歲 3.任職滿15年+屆齡退休(107.1.1~6.30屆齡者) 4.符合107.6.30以前法定指標數規定(含106.12.31以前符合,但107.1.1至107.6.30未符合指標數者) ◎所定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不包含107.6.30以前符合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 ◎符合本項規定者,不論在何時退休,所支領一次或月退都可以用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金,不適用均俸規定。
貳、公教人員退休 一次退休金 舊制 新制 (二)退休金給與標準(1) 基數:本(均)俸+930元 基數:本(均)俸2倍 滿5年:9個基數,每增1年加2個基數,滿15年另加2個基數 最高30年:61個 基數:本(均)俸+930元 新制 基數:本(均)俸2倍 每1年:1.5個基數 最高35年:53個 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基數;增至60個基數止(相當42年)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任職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基數內涵以分數計算至小數點之後第4位無條件進位。
貳、公教人員退休 月退休金 舊制 新制 (二)退休金給與標準(2) 1~15年:每年5% 16年起:每年1% 基數:本(均)俸+930元 基數:本(均)俸2倍 1~15年:每年2% 16年起:每年2% 最高30年:90% 最高35年:70% 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增至75%止(相當40年) 月退休金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任職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基數內涵以分數計算至小數點之後第4位無條件進位。
貳、公教人員退休 七、年資補償金 (二)取消年資補償金 (一)向後廢止年資補償金並給予1年過渡: 1.於108.7.1以後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2.過渡期間內退休生效仍支給之年資補償金,按其適用之退 休金計算基準計算給與。 (二)已退休擇領月補償金者給予補足至一次補償金: 1.已退休擇領月補償金者,因退休所得調降,導致其於法案 公布施行前、後,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 次補償金金額(按退休時規定計算)者,補發其餘額。 2.上述應補發餘額由銓敘部重審處分時一併審定發給。 3.118年1月1日以後仍得繼續支領全部或部分月補償金者,不 予補發;嗣後有喪失或停止月退休金權利者,不再重審。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效日特別規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校長、教師、專業 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於依第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時,有下列情事 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疾病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或組 織變更,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校長除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事外,於學期中任期屆滿,得視 為特殊原因,並其以任期屆滿之次日為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 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自願退休生效 , 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所定退休生效日之限制。
貳、公教人員退休 八、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本項維持) 法令規定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 具有舊制年資,且不論退休金種類均可核發。 種類 一次發給 基數 按核定之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教育人員轉任者:具85年1月31日以前年資。 ※軍職人員轉任者:具85年12月31日以前年資。 計算總額 依退休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15%【按無條件進位】×基數 排除規定 因機關改制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核給補償金(例如:海關、經建會及農委會等機關)。
貳、公教人員退休 九、年資採計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1) 1.下列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 編制內有給專任之公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銓敘審定)。 軍用文職、志願役軍職年資(含基礎教育折抵役期),未併 計核給退休俸,經國防部或相關權責單位覈實出具證明者。 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或 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職員以上)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 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 其他經銓敘部核定得以併計之年資。
貳、公教人員退休 七、年資採計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2) 2.義務役年資: 87.6.5以後退休、資遣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 年資(含大專集訓、點召、教召、臨召),未併計核給退除給 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年資。 3.107.6.30以前,經銓敘部核准採計者: 於未重行檢討停止適用前,仍得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4.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或其他非經銓敘審定之年資, 均不得採計。 5.代理(課)教師:占實缺代課得予採計;兵缺代課不得採計。 6.約僱人員:不得採計;聘用人員:經登記備查者,得予採計。
貳、公教人員退休 九、年資採計 (二)退撫新制施行後 以實際繳付退撫基金之日數計算 採移撥 →無須申請 採移撥 →無須申請 對象:曾參加軍人、教育及政務人員退撫基金者。 程序:於轉任時,基管會自動將其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教人員帳戶。 採全額負擔補繳 →須申請 對象:曾任依其他法律得予併計之年資及因公留停並辦理考績年資,且未曾領取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者。 程序: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由服務機關向基管會申請補繳並一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本息。 採部分負擔補繳 →須申請 對象:義務役軍職年資,且未核給退除給與或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者。 程序: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按政府65%、公教人員35%之比率補繳本息 。 新法刪除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其他年資得予補繳費用併計年資之規定。
解析 貳、公教人員退休 九、年資採計 (三)採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銓敘部106.8.18函) 106.8.11以後之育嬰留停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年資。 解析 ◎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銓敘部106.8.18函) 1.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者:隨案辦理並應填具選擇書,確定意願後,按月將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未及完成併入次月辦理;106.8月併入9月。 2.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者:服務機關於收受銓敘部 106.8.18函應通知當事人填具選擇書確定意願後,於服 務機關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並繳費。106.8.11起 至繳付當月費用,一次全額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當月現職 人員應繳付費用完成報繳;未及完成併入次月辦理。 3.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新 貳、公教人員退休 最高30年 十、退休年資採計上限 已領退離給與年資需合併計算 (一)退撫舊制 (二)退撫新制 1.107.6.30以前退休:新、舊制合計最高35年 2.107.7.1以後退休: 一次退休金者:新、舊制合計最高42年 月退休金者:新、舊制合計最高40年 新 逾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由當事人取捨。
參、優惠存款事項
參、優惠存款事項 完全沒有優存 一、優惠存款基本條件 (一)優惠存款項目 一次退休金(警察獎章) 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 84.6.30 以前 84.7.1 以後 一次退休金(警察獎章) 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 完全沒有優存
參、優惠存款事項 一、優惠存款基本條件 (二)優惠存款條件 1.依本法辦理退休。 2.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各段任職年資之待遇類型,符合 下列條件之年資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教人員俸額 表(以下簡稱公教人員俸額表)支薪,且未曾領 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及未支領單一薪給、 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 機構等待遇。 依公教人員俸額表標準核計退休金。 54
參、優惠存款事項 二、拋棄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宜 1.依據: 公保法第16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 2.實體結果: 1.依據: 公保法第16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 2.實體結果: 選擇辦理優存者,公保養老給付最高給付36個月。 選擇並切結拋棄優存者,其一次公保養老給付最高 得給付42個月(其計算以103年6月1日以後之保險年 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合併103年5月31日 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 3.辦理程序: 得隨退休案提出申請並於退休事實表切結。 55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一、優惠存款調整方案 凡具辦理優惠存款者,均為適用對象: (一)適用對象 實施期間 利率 退休金種類 凡具辦理優惠存款者,均為適用對象: 1.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2.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支領月退休金。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二)優惠存款本金(1) 107.7.1以後退休 107.6.30以前退休 1.計算基準: 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二階段公式計算 1.計算基準: 按公保法計算養老給付保險俸(薪)額為基準。 2.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廢除現行從優逆算表,回歸原公保法之養老給付月數計算標準(如後)。 107.6.30以前退休 107.7.1以後退休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二)優惠存款本金(2) 廢從優逆算表,回歸原公保法養老給付月數計算標準表 1 2 3 4 5 6 7 8 舊制 公保年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現行從優逆算表可優存月數 22 24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無從優逆算表可優存月數 23 公保月數計算級距 +1 +2 +3 +4 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下列方式計算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1.未滿10年者,每1個月計給1/12。2.10年以上,未滿15年者,每1個月計給1/6。 3.15年以上,未滿19年者,每1個月計給1/4。4.19年以上,未滿20年者,每1個月計給1/3。
1.逐年調降優惠存款利率表-月退和一次不同方案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三)優惠存款利率 1.逐年調降優惠存款利率表-月退和一次不同方案 實施期間 利率 退休金種類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支(兼)領一次退休金者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 全部優存本金 等於或低於最低保障金額部分之本金 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之本金 107.7.1~ 109.12.31 9% 18% 12% 110年~111年 10% 112年~113年 8% 114年以後 6%
2.支(兼)領月退休金者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方案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三)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2.支(兼)領月退休金者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方案 降至 9% 0% 107.7.1~109.12.31 110年以後 調降至0%優存本金全部領回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三)優惠存款利率 人道關懷弱勢保障: 3.逐年調降優惠存款之保障 1.適用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且退休所得低者 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第11年)之上限金額。 2.具體作法: 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第11年)之上限金額中,屬於公保優存部分,仍照18%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理優惠存款之本金,以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 3.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不適用。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以3百萬元本金-45000利息為例)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三)優惠存款利率 4.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方案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以3百萬元本金-45000利息為例) 實施期間 等於或低於最低保障金額部分 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 每月利息合計 本金 利率 利息 107.7.1~ 109.12.31 2,209,333 18% 33,140 790,667 12% 7,907 41,047 110年~111年 10% 6,589 39,729 112年~113年 8% 5,271 38,411 114年以後 6% 3,953 37,093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四)優惠存款調降後本金 經審定後不得辦理優存本金之處理方式: 1.經審定後,一部分不得辦理優存之本金,改按 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退休人員可自行 動支運用。 2.經審定後全數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者,原開設之 優惠存款帳戶應結清銷戶;未至臺銀辦理者, 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二、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一)適用對象 1.107年6月30日以前已退休生效且仍在支領 或兼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仍在辦理優 惠存款者。 2.1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且支領或兼領月 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者。
退休所 得替代 率上限 金額(按 退休年 資計算)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二、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二)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退休所 得替代 率上限 金額(按 退休年 資計算)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最後在職本(年功)俸2倍 ≦ (分子) (分母) 必須列為調降退休所得的給付項目 不是用平均俸額計算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最低保障金額 (三)逐年調降月退休所得(1) 1.已退休者:自107.7.1起,逐年調降替代率上限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3,140元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最低保障金額 以10年時間過渡 (三)逐年調降月退休所得(2) 2.現職人員新退休者,依退休當年度之替代率上限逐年調降 以10年時間過渡 (每年調降1.5%)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3,140元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三)逐年調降月退休所得(3) 3.現職人員新退休者,依退休當年度之替代率上限逐年調降 退休生效年度
年度 比率 年資 107.7.1~ 108.12.31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117年度 118年度 四十 77.5% 76.0% 74.5% 73.0% 71.5% 70.0% 68.5% 67.0% 65.5% 64.0% 62.5% 三十九 77.0% 75.5% 74.0% 72.5% 71.0% 69.5% 68.0% 66.5% 65.0% 63.5% 62.0% 三十八 76.5% 75.0% 73.5% 72.0% 70.5% 69.0% 67.5% 66.0% 64.5% 63.0% 61.5% 三十七 61.0% 三十六 60.5% 三十五 60.0% 三十四 58.5% 三十三 57.0% 三十二 55.5% 三十一 54.0% 三十 52.5% 二十九 51.0% 二十八 49.5% 二十七 48.0% 二十六 46.5% 二十五 45.0% 二十四 43.5% 二十三 42.0% 二十二 40.5% 二十一 39.0% 二十 37.5% 十九 36.0% 十八 34.5% 十七 33.0% 十六 31.5% 十五以下 30.0%
仍高於替代率上限者,再降至替代率上限金額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三)逐年調降月退休所得(4) 4.計算月退休所得之扣減順序 先降優存 (先採均俸) 低於或等於替代率上限者,直接支領該金額 仍高於替代率上限者,再降至替代率上限金額
★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1 2 3 (三)逐年調降月退休所得(5) 5.計算月退休所得之扣減順序 優惠存款利息 原退休法第30條第2項月補償金 退撫新制施行前舊制月退休金 2 退撫新制施行後新制月退休金 3 公保或勞保年金優先保障,不扣減 ★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案例-107.6.30退休新舊年資30年-7功六 俸點 月俸額 年資 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合計 優存利息 月退休所得 590俸點 40270 舊制 7 15025 52073 6215 58288 新制 23 37048 107.7.1 至 108. 12.31 優存 月退 (無均俸) 合計 替代率上限 實際支領月所得 9% 67.5% 月退 3108 55181 54365 2292 109.1.1 至 109. 12.31 (無均俸) 合計 66% 53156 1083 118年 以後 月退 (無均俸) 117年 0% 52.5% 43492 42284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案例-107.6.30退休新舊年資30年-9功七 俸點 月俸額 年資 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合計 優存利息 月退休所得 710俸點 48505 舊制 7 17907 62531 6875 69406 新制 23 44625 107.7.1 至 108. 12.31 優存 月退 (無均俸) 合計 替代率上限 實際支領月所得 9% 67.5% 月退 3438 65969 65482 2951 109.1.1 至 109. 12.31 (無均俸) 合計 66% 64027 1496 118年 以後 117年 0% 52.5% 52385 50930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案例-114年退休純新制年資30年-7功六 俸點 月俸額 11年均俸 年資 月退休金% 原月退休所得 590俸點 40270 36646 30 60% 48324(未均俸) 年度 月退休金(有均俸) 退休所得替代率 實領月退休金金額 給付率 金額 替代率 上限金額 114年退休當年 60% 36646X2X 60% =43975 58.5% 40270X2X 58.5% =47116 43975低於 上限47116 實領43975 118年以後 52.5% 40270X2X 52.5% =42284 43975高於 上限42284 實領42284
已退者 新退者 經審定後 不再隨現職待遇調整而重新計算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以107.7.1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7條) (三)逐年調降月退休所得(6) 6.計算月退休所得之待遇標準 經審定後 不再隨現職待遇調整而重新計算 已退者 以107.7.1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7條) 新退者 以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8條) 月退休金之調整,另依第67條規定處理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1) 退撫基金準備率與投資績效 消費者 物價指數 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成長率 退撫基金準備率與投資績效 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 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衡酌調整之 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5%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或至少每4年,由銓敘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提出評估結果或調整方案報院
貳、公教人員退休資遣 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2)-舉例說明 假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調整% 1% 2% 3% 假設改革前月退休所得 假設改革後月退休所得 假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調整% 1% 2% 3% 假設調整機制後月退休所得 (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25,000 25,250 25,500 25,750 (高於最低保障金額) 40,000 33,140 33,471 33,803 34,134 60,000 45,000 45,450 45,900 46,350
★按兼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比率分別計算,再合計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三)逐年調降月退休所得(7) 7.兼領月退休金與一次退休金者調降方式 ★按兼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比率分別計算,再合計 按兼領月退比率計得之公保優存本金,2年半歸零 替代率上限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 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 兼領月退所得 兼領月退 按兼領一次退比率計 得之公保優存本金, 加計兼領一次退休金 優存本金,再依一次 退休金者逐年調降優 存利率規定辦理 替代率上限按兼領月 退比率計算 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 一次退比率計算 兼領一次退所得 兼領一次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三)逐年調降月退休所得(8) 8.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調降方式 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生效者 107年7月1日至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之前: 按其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107年度待遇標準計算每月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後,再依前開調降方案辦理。 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後:按107年度待遇標準,再依前開調降方案辦理。 1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 於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前:按其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每月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後,再依前開調降方案辦理。 自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後:按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再依前開調降方案辦理。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三)逐年調降月退休所得(9) 9.擇領減額月退休金者調降方式 ◎先減額再調降月退休所得 自107年7月1日起,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 率及每月退休所得,由審定機關按所領減額月退休金, 依前開調降方案辦理。 ★不按退休所得上限金額,再照減額月退休金比率扣 減。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案例-107.6.30退休年資30年-7功六(減額) 俸點 月俸額 年資 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合計 優存利息 月退休所得 590俸點 40270 舊制 7 15025 52073(全) 41658 (-20%) 6215 47873 新制 23 37048 107.7.1 至 108. 12.31 優存 月退 (無均俸) 合計 替代率上限 實際支領月所得 9% 67.5% 月退 3108 41658 44766 54365 109.1.1 至 109. 12.31 (無均俸) 合計 66% 53156 118年 以後 117年 0% 52.5% 41,658 42284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案例-退休純新制-7功六(減額) 俸點 月俸額 年資 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590俸點 40270 (36646)11年均俸 新制 30 43975 35180 (-20%) 年度 月退休金(有均俸) 退休所得替代率 實領月退休金金額 給付率 金額 替代率 上限金額 114年退休當年 60% 35180 (-20%) 58.5% 40270X2X 58.5% =47116 35180低於 上限47116 實領35180 118年以後 52.5% 40270X2X 52.5% =42284 35180低於 上限42284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法案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替代率調降規定: (四)月退休所得調降規定之排除對象 ◎法案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替代率調降規定: 1.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 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2.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 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維持基金財務永續性 + 自己的退休金自己救 (五)政府節省費用挹注退撫基金 1.政府專案挹注項目: 退休所得調整後,屬於舊制年資月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的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維持基金財務永續性 + 自己的退休金自己救 圖:來源出自陳副總統臉書
肆、優惠存款及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五)政府節省費用挹注退撫基金 2.政府專案挹注流程: 各級政府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前開確認後之金額送銓敘 部彙整。 銓敘部彙總前開金額後,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 每年3月1日前確定應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並由基金 管理會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 各級政府(機關)於應挹注金額確定後,報請其支給 機關依預算法令,編列為下一年度歲出預算並由各級 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前開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會定期上網公告 之。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適用對象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 請領時點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一、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一)請領時點 適用對象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 請領時點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請領條件均以退休人員死亡時之事實為準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未 再 婚 配 偶 1/2 + 1/2 一、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順序 1.子女 ↓ 2.父母 3.兄弟姊妹 (二)遺族範圍及順序(1) 順序 1.子女 ↓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未 再 婚 配 偶 1/2 + 1/2 亡故退休人員無子女及已無父母者,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一、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二)遺族範圍及順序(2) 1.預立遺囑者: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得於前項遺族(配偶、子女、 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中,指定領受人及比率。但不 得指定前開遺族以外之人員,亦不得指定用途。 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有2人以上者,依其指定比率領受。 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 取比率。 遺囑須經公證或經法院裁判。 生前未立遺囑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低於其原 得領取比率,且遺族無法協調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 種類,按法定比率領取。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一、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三)遺屬一次金 1.請領對象:所有合法遺族。 2.給與標準:計算公式 應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餘額 餘額+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無餘額者亦同)=一次金總額 ※應領一次退休金:以其審定退休年資及退休時適用之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 ※已領月退休金:歷年支領之月退休金(含依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本法第34條規定之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或差額)。 ※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依退休人員亡故時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2×6(退撫舊制為12個月月俸額);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一、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1.請領對象、條件及支領期限 (四)遺屬年金(1) 配偶:符合下列條件→終身 子女 父母 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死亡時已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 退休公教人員死亡時,配偶必須年滿55歲以上,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未年滿55歲者,得至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之。 子女 未成年者→至成年 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終身 父母 ↓ 終身 前述配偶及子女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者,須符合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殘障以上之等級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於每1年提出前1年度個人年終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證明。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一、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四)遺屬年金(2) 2.給與標準:按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發給。 3.排除對象: 支領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之定期性退離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 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 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4.擇領減額月退休金者: 其遺族領取之遺屬年金,應按減額月退休金之半數,定期發給。 所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且持續給付之退離給與 及優惠存款利息,不包含各類社會保險養老年金或老年年金。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二、公教人員退撫給與之發放 退撫給與發放規定 1.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 2.公教人員退撫給與經審定後,自生效日起發放。 3.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除年撫卹金以外,自107年1月1日 起,全面改為按月發給並每月1日發放;年撫卹金自 107年7月1日起改為按月發給(107.1.1~107.6.30之年 撫卹金併同至107.7.1一起發給)。 4.各項給與遇例假日時仍應於當日發給。但因金融機構 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如期發放時,於例假日後第一個 上班日發給。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二、公教人員退撫給與之保障 (一)退撫給與權利之保障(1) 1.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之標的。但公教人員之退休金依規定分配離婚配偶者, 不在此限。 2.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 退撫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 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3.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 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保障。
√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二、公教人員退撫給與之保障 (一)退撫給與權利之保障(2)-專戶設立之施行 新、舊退撫給與專戶分別設立 退撫新制部分:由基金管理會辦理 指定臺銀、一銀及合庫3家銀行受理 已完成相關指定事宜,自106.11.14先行上路! 退撫舊制部分: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依主管機關擇定金融機構辦理(可與上述新制給與相同之3家銀行;也可自行與其他行庫洽談),至遲應於107.5.31以前完成指定事宜。 新、舊退撫給與專戶分別設立 √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二、公教人員退撫給與之保障 (二)退撫給與請求權時效 107.6.30 以前 依現行規定:時效為5年 107.6.30以前完成5年時效者,請求權消滅 107.7.1 以後 依新法規定:時效為10年 1.107.7.1以後發生者,適用新法,時效為10年。 2.107.6.30以前發生且107.6.30以前尚未完成時效者,也可適用新法;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時效合計為10年。 例如: 擇領月退休金人員於106.9.20亡故,其遺族請領撫慰金(遺屬一次金或年金)請求權時效,可自106.9.20起,接續計算至10年止。 ★銓敘部106.9.13部退四字第10642551001號函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受限制之機關(構) 三、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領受權之停止及暫停 1.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一)再任之停止(1) 1.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受限制之機關(構)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預算,不論組織型態-受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 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政府直(間)接控管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 私立學校
新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再任私立學校職務 三、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領受權之停止及暫停 (一)再任之停止(2) 新 1.私立學校範圍: 以依私校法設立之國內學校為範圍。 2.過渡規定: 106.8.9前已再任私立學校者,自本法公布施行(107.7.1)後之下個學年度起(107.8.1)始適用。 ◎再任私立學校職務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領有報酬 職務 + 每月薪酬總額合計超過法定基本工資(22000元) 法人:政府代表 事業:公股代表 三、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領受權之停止及暫停 (一)再任之停止(3) 2.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職務 法人:政府代表 事業:公股代表 領有報酬 + 每月薪酬總額合計超過法定基本工資(22000元)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 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三、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領受權之停止及暫停 (一)再任之停止(4) 每月薪資總額如何界定? ★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 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 1.每月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 2.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指右列不須計入之項目以外之薪酬) 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1.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 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十五、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領受權之停止及暫停 ◎再任規定適用之排除對象 (一)再任之停止(5) 1.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2.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 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再任規定適用之排除對象 所定山地、離島及其他偏遠地區:依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及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 所定山地、離島及其他偏遠地區範圍: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並由銓敘部公告之。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停止 暫停 三、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領受權之停止及暫停 (二)赴大陸地區停止及暫停(1) 依兩岸條例及改領辦法規定辦理 長期居住 設有戶籍或領有護照 經許可回復身分 可申請向後恢復 停止期間 不得補發 停止 未設有戶籍或未領有護照 經親自回臺可 申請向後恢復 暫停期間10年時效內 得申請補發 暫停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三、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領受權之停止及暫停 (二)赴大陸地區停止及暫停(2)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如何認定? 銓敘部106.7.31函規定: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指赴大陸地區居、停留,1年內合計逾183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不計入: 1.受拘禁或留置。 2.懷胎7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2個月。 3.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2個月。 4.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1個月。 5.其他經主管機關審酌認定之特殊情事。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三、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領受權之停止及暫停 (三)行蹤不明或無法聯繫之暫停 1.退撫給與領受人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 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 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 關規定補發(須於10年時效內)。 2.所稱行蹤不明,指領受人經內政部警政署查驗失蹤之情形; 所稱無法聯繫,指發放機關依當事人、親友提供之各種聯 繫方式或警察及戶政等系統提供查詢之聯絡資料,仍無法 得知當事人行蹤之情形。 退撫給與領受人出國時,經查核在臺灣仍有戶籍,仍然如期發給退撫給與。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四、年資制度轉銜 (一)規範內容: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1 規定類型 人員類別 年資 適用情形 案例編號 保留年資 任滿5年離職 未轉職 (107.7.1以後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1 任公職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得擇領月退休金 2 年資併計 年金分計 有轉職 公轉私 (107.7.1以後離職者為限) 於其他職域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或比照保留年資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 3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4 從私轉公,於107.7.1以後辦理屆齡及命令退休 依年資併計規定,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 5 直接照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6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四、年資制度轉銜 (二)案例說明(1)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小文擔任公教人員13年後離職 沒有轉任其他職域工作 保留年資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但只能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案例2 小文擔任公教人員16年後離職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可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案例3 有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要保留不併計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於民間企業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及公教人員年資13年,合計滿25年,得按13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四、年資制度轉銜 (二)案例說明(2)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小文擔任公教人員16年後離職 有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可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案例5 小文在民間企業任職滿12年後轉任公教人員 任公職後滿10年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與公教人員年資10年,合計滿22年,按10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案例6 任公職後滿15年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直接照其公教人員年資15年,依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四、年資制度轉銜 (三)年資保留、年資併計其他相關規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之: 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有第75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事由。 有第24條第1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所領退休金適用均俸規定;亦適用第79條及第80條規定。 支領月退休金者,適用第38條替代率上限規定;亦適用第71條、第72條(暫停發給月退休金)及第76條至第78條(停止發給月退休金)規定。 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期間亡故時,其遺族不適用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規定。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離職退費、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 可以保留年資 可以離職退費 107.6.30以前離職 沒有保留年資 可以離職退費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離職者,可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費滿5年且未被免職或撤職者,得連同政府繳付部分一併領回 107.7.1以後離職(以下僅得擇一辦理) 可以離職退費 可以保留年資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離職者,可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不可再適用保留年資或年資併計規定 可保留年資至65歲起6個月內申請退休金(年資滿15年者,可領月退休金) 可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於65歲起6個月內請領年金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五、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一)規範內容: 重點項目 規範內容 基本條件 婚姻關係基本年限:2年 配偶無工作或其適用之退休規定有相同分配規定(互惠原則) 分配項目及額度 限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一次給與 分配比率按婚姻關係期間占公職期間部分之比率1/2計算 分配比率顯失衡平時,得聲請由法院裁定 排除對象 傷病命令退休或本法施行前已退休者,不適用 本法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 喪失資格 離婚配偶有第75條所定喪失退撫給與權利情形者 請求權限制及時效 請求權不得讓與及繼承 自知悉有分配請求權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逾5年者,亦同 發給方式 1.以離婚時先協議為原則 2.協議不成,再向退休金支給機關請求一次發給(代發之意);之後再由支給機關從退休人員退休金中收回
離婚配偶身分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五、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離婚配偶為公教人員者,以107.7.1以後退休者為限 (二)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資格條件: 離婚配偶身分 離婚配偶為公教人員者,以107.7.1以後退休者為限 離婚配偶為其他職業者,以其享有之退休法令有相同分配退休金規定為限 ★為教育人員或政務人員者,以107.7.1以後退休(職)者為限 離婚配偶為無工作者(如家管),為當然適用對象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五、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三)案例1:婚姻關係占公職2年 1.婚姻關係 10 2.婚姻關係占公職 2 3.退休總年資(純新制) 30 4.婚姻關係占公職比率 2/30 5.以薦任七等功六退休為例 590俸點 離婚配偶 得請求分配總額 每月俸額 一次退休金總額 被分配比率(2/30*1/2) 40,270 3,624,300 3.33% 120,810 擇領一次退休金者 原發一次退休金 應被扣減總額 實領退休金 3,624,300 120,810 3,503,490 擇領月退休金者 假設原領月退休金 每月按應扣減比率扣減 每月應扣減金額 每月扣減後月退休金 扣減完畢期數(月) 扣減完畢期數(年) 42,284 3.33% 1,409 40,874 86 7.2
伍、其他退撫給與相關事項 五、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三)案例2:婚姻關係占公職15年 1.婚姻關係 15 2.婚姻關係占公職 3.退休總年資(純新制) 30 4.婚姻關係占公職比率 15/30 5.以薦任七等功六退休為例 590俸點 離婚配偶 得請求分配總額 每月俸額 一次退休金總額 被分配比率(15/30*1/2) 40,270 3,624,300 25% 906,075 擇領一次退休金者 原發一次退休金 應被扣減總額 實領退休金 3,624,300 906,075 2,718,225 擇領月退休金者 假設原領月退休金 每月按應扣減比率扣減 每月應扣減金額 每月扣減後月退休金 扣減完畢期數(月) 扣減完畢期數(年) 42,284 25% 10,571 31,713 86 7.1
陸、結語
陸、結語 一、年金制度滾動檢討機制 5年內檢討 制度設計 財務永續 不是指5年內退休所得要再檢討調降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促進年金財務安全 5年定期檢討 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 促進年金財務安全 建構長遠穩健制度 不是指5年內退休所得要再檢討調降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5年內檢討 制度設計 財務永續
陸、結語 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建立全新退撫制度 二、新進人員建立全新制度 由主管機關賡續研議中 是否採確定提撥,尚未定案 是否另立新基金,尚未定案
陸、結語
兼顧退撫基金財務永續性與 個人退休所得的適足性 陸、結語 兼顧退撫基金財務永續性與 個人退休所得的適足性 終極目標 財務永續性 退休所得適足性 過去許多國家年金改革均以維持財務永續性為首要目標,並進行各項限縮措施且多已體認年金制度應有多層次保障,以提供兼具退休所得適足性與財務永續性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爰本次年金改革係本此原則,審慎規劃並以此為最終目標。
簡報完畢 121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