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作業安全 工安技師 陳炳宏 101年月09月
個 人 簡 歷 一.學歷: 1.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管 理博士班 2. 國立交通大學產業安全與防災 研究所畢 1.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管 理博士班 2. 國立交通大學產業安全與防災 研究所畢 3. 國立交通大學營建技術與管理 研究所畢 4.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業工程畢
個 人 簡 歷 二.經歷: 1. 中國技術學院建築系兼任講師。 2. 東南技術學院土木暨營管系兼任講師。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護制度評鑑員。 4. 榮獲94年全國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功蹟獎。 5. 榮獲98年全國模範勞工。
個 人 簡 歷 三、高考及格暨相關專業證照類別: 1. 高考專門職業工業安全技師及格證書。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代理人證書。 3.內政部建研所「綠建築種子合格師資證 照」。 4.行政院環保署「甲級廢水處理技術員證 照」。 5.行政院環保署「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證 照」。
營造作業安全概論 分類: 土木工程:道路工程、橋樑工程、地下 鐵工程、隧道工程、港灣工程、機場工 程、發電廠工程、水庫工程、高爾夫球 場。 建築工程:高樓建築、體育場建築、鋼 構建築、歌劇院建築、陵寢建築、其他 建築。
營造作業安全概論 從事房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 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游泳池、 遊樂區、住宅區等修建、拆除之事業。 從事土地填築、水井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之 事業。 從事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 修理之事業。 從事建築物之油漆、粉刷、裱蓆、裝修、裝潢 及防蝕之事業。 從事建築物玻璃及金屬附件之裝設、淺井開鑿、 冷凍系統、升降機、空氣調節設備等安裝之事 業。
營造作業安全概論 設置營造作業主管:露天開挖、擋土支 撐、施工架構台、模板支撐、鋼構組配、 隧道開挖、隧道襯砌 開工前實施安全評估 針對工程特性預告危害、訂定協議組織 研定標準作業程序、管制施工步驟 擬訂工程及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管制施工機械、人員、材料
露天開挖作業危害防制 第 69 條: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 69 條: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之機械有損壞地下電線、電纜、危險或有害物管線、水管等地下埋設物,而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妥為規劃該機械 之施工方法。 二、事前決定開挖機械、搬運機械等之運行路線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 三、於搬運機械作業或開挖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 四、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 五、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
施工災害初步分析 基本施工計畫初步危害分析修正後,擬 定安衛管理計畫、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主要分析項目:倒塌、崩塌、異常出水、 落磐、可燃性毒氣、異常氣壓 分析人員:分項工程計畫工程師、安衛 人員、評估人員、作業主管 分析分項工程作業計畫初稿及施工安全 資料
施工災害初步分析(災害類型) 假設工程:臨時水電(墜落感電) 圍籬、 交通管線遷移(倒塌墜落物體飛落感電) (衝撞瓦斯爆炸火災)施工架(倒塌墜落物 體飛落) 基礎工程:連續壁、鋼板樁、土方開挖( 墜落物體飛落感電開挖面崩塌異常出水) 結構工程:鋼筋、模板、混凝土、裝修( 倒塌墜落物體飛落感電)(火災中毒)
營造作業職災分析1 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 不安全環境(凌亂、遭破壞、不可辨識、 未完成改善) 不安全設備(不安全設施、不符國家標準) 不安全環境(凌亂、遭破壞、不可辨識、 未完成改善) 不安全設備(不安全設施、不符國家標準) 不安全行為(無知、壞習慣、無安全意識) 簡易或單一高架作業
營造作業職災分析2 基本原因: 工地負責人及監工態度無所堅持 未落實事前危害告知、教育訓練勞工 未落實自動檢查實施巡視工區檢點檢查 未確實召開協議組織會議 未確實排除存在之危害因子 機械機具安全裝置失效或未裝 未落實執行管制管理規定形同虛設
營造作業安全檢討 高架作業注意事項及安全 感電危險之虞類型及安全 吊裝作業注意事項及安全 拆除作業注意事項及安全 灌漿作業注意事項及安全 機械作業注意事項及安全
營造作業安全檢討(墜落) 2M以上邊緣開口未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 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高差2M以上未使用高空作業車施工架 屋頂作業防踏穿及寬30CM以上踏板(如1) 高差1.5M以上未設上下設備 高差2層或7.5M以上鋼構建築未設安全網 其下方具足夠淨空
營造作業安全檢討(感電) 作業通行接觸導電體未設感電護圍絕緣 披覆架空電線或移開電路等防護措施 使用150V以上機具或臨時電分路開關未 設30mA跳脫時間0.1S之高速型ELB及機 殼接地 交流電焊機未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及 機殼接地
營造作業安全檢討(倒塌崩塌) 施工架之垂直方向5.5M水平方向7.5M未 與構造物設繫牆牽條(桿) 露天開挖未實施土質管線調查管理施工 機械等開挖作業 隧道坑道未設支撐岩栓噴凝土支持構造 模板支撐支柱基礎積水軟弱地盤未強化 其承載力
自動檢查與檢點 檢查:督導、考核(定期、不定期) 檢點:執行(每次作業前實施重點項目 之檢核、查核工作) 辦理督導-安衛人員、工程主管 排訂考核-專業(家) 檢點:執行(每次作業前實施重點項目 之檢核、查核工作) 機械設備-操作手 作業檢點-作業主管 工作檢點-作業勞工
自動檢查類別概要 整體檢查:結構性、完整檢查(定期) 重點檢查:機動性、配合啟用前實施 (非定期) 定期檢查:訂定週期、頻率、項目 不定期檢查:安全衛生人員依自動檢查 計劃實施督導、糾正、覆查
99年度(1-12月)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劃 檢查對象 檢查週期 檢查項目 實施單位及人員 預定工程進度 需用經費 備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新台幣) 固定式起重機 每年定期檢查乙次。 自檢辦法19條 代檢人員 20,000元 7月15日到期 每月定期檢查乙次。 操作人員 1,000*12元 第四週週五 每日作業前實施。 含薪資 高壓電氣設備 每年定期檢查乙次 自檢辦法30條 中級技術員 低壓電氣設備 自檢辦法31條 鍋爐 每月定期檢查乙次 自檢辦法32條 甲、乙、丙級操作人員
自動檢查作業方法及注意要點 1檢查作業:依據法令規定、專業性、特殊 性辦理。 2檢查方法:異常、損傷、變形、腐蝕、安 全閥、緊急遮斷、自動警報、吊掛用具、 排吸氣、漏電、鬆弛、震動、沉陷、壓 力、溫度 3注意事項:防止有毒氣體、缺氧、感電、 爆炸、倒塌、粉塵、有害物、飲用水、 污染等
承攬責任 連帶補償責任(安衛16條) 預告危害責任(安衛17條) 共同作業責任(安衛18條) 推派(指)負責人義務(安衛19條) 業務過失刑責(刑法276條)
承攬與再承攬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 招人承攬時,其承 攬人就其承攬部分 負本法所定僱主責 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災 補償仍應與承攬人 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勞安法§16 業主 連帶責任 僱主責任 原事業單位 承攬人 再承攬人 僱用勞工 勞務承攬
事前告知危害因素 事業單位交付承 攬應於事前告知 承攬人有關其事 業工作環境、危 害因素、勞工安 全、衛生法及有 關安全衛生規定 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交付再承 攬亦依前項規定 告知再承攬人。 勞安法§17
有限公司 開工前會議紀錄(預告危害)勞委會稱概括式告知 本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於 年 月 日指派代表人 君至 工地實地會同 (以下簡稱甲方)代表人 工程司現場勘察,並經甲方代表人充份告知工地相關事項如左: 一、攬約編號及工程名稱: 二、工作環境: □鋼構組配作業。 □水中作業。 □高架施工。 □起重機具吊掛安裝工作。 □侷限空間作業。 □鄰近高壓電線作業。 □深開挖工作。 三、危害因素: □墜落。 □通風不良致氣體中毒。 □感電。 □溺水。 □缺氧。 □物件飛落。 四、防範要點: □配帶安全防護器具。 □起重機具接地慎防感電。 □開口設置護欄防護網。 □侷限空間通風及環境測定。 五、施工進度: □詳工程契約第八條或施工補充說明。 □ 日內由乙方提報計劃及進度圖表送審。 六、付款辦法: □每月二十日按實作數量計價。 □依工程契約第九條(四)或施工補充說明辦理。 七、工程保險:工程已由甲方統一投保工程綜合損失險(施工機具不含於內)及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乙方若因出險而申請理賠時,其自負額概由乙方負責。 八、採行措施:上述事項乙方代表人除已充分瞭解共同遵守外,並確實轉知所屬勞工及再承纜人預告其危險性,並願遵守甲方規定攜同再承攬人參加協議組織,以共同防範職業災害。 甲方代表人 (簽章) 雙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簽章)
(一). 未書面告知或無協議記錄佐證已具體告知者認定為不合規定(二) (一).未書面告知或無協議記錄佐證已具體告知者認定為不合規定(二).概括告知認定為不合規定:交付承攬時,僅以工程契約「概括說明」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難謂符合具體告知之義務。 檢查時應影印其概括規定文件,再於會談紀錄記載「僅工程合約概括告知」、「○○作業環境、危害及防災措施未具體告知」,並據以認定違反規定。(參照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四七號判決) (三).未就分項工程之「作業」危害因素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措施具體告知者認定為不合規定:如連續壁工程應告知導溝作業、鋼筋籠作業…..之危害及防災措施,基礎工程應告知土方作業、構台作業、安全支撐作業…..之危害及防災措施,結構工程應告知模板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鋼構作業、起重作業….之危害及防災措施等。 合約分項工程未於「作業前」具體告知「各作業」環境、危害及防範措施者,均應於會談紀錄記載「○○工程」或「○○工程之○○作業」未具體告知○○危害及○○防災措施,並據以認定為違反規定。
共同作業-原事業單位 ( 共同作業 ) 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 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 協調工作 2.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 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必 要事項 勞安法§18 І ( 共同作業 )
每日(不定時)協議、巡視及處理紀錄表 年 月 日 星期 每日(不定時)協議、巡視及處理紀錄表 年 月 日 星期 作業項目 承包商 職種 參加協議人員簽名 作業內容 一、協議事項:(應具體指明何處、何事、何人) 1、危害告知: 2、安全防範: 二、巡視結果: 1、本日缺失: 2、復查結果: 聯合巡視人員簽名 工程主辦: 承包商: 三、處理情形:(說明停止作業、扣款及要求改善情形) 主任: 副主任: 安全工程司:
指派負責人之義務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 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 位之責任。 勞安法§18 ІІ
營造工程勞務管理重點 勞基法: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工作規則 安衛法:管理組織人員、自主管理、工作守則、 作業標準、教育訓練、健康管理 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工程意外險 雇用、承攬關係明確 建立作業規則 防火編組、動火管理、滅火設備、避難演練 安全管理、進出管理
勞務管理安全化 勞動條件安全化 勞務配置安全化 教育訓練安全化 作業時間、休息休假、輪班制度、工 資、 宿舍 作業時間、休息休假、輪班制度、工 資、 宿舍 勞務配置安全化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作業主管、操作許可、 特殊作業、其他限制 教育訓練安全化 新進人員、調換工作、特殊危害工作
施工管理安全化 作業管理面安全化 設備管理面安全化 作業主管督導實施、正確作業方法、安全作 業標準、作業改善 工作場所內設備、設施齊備狀態 臨時構造:施工架、構台 車輛系營建機械
承攬責任(研討) 雇主認定:直接指揮監督管理 判定責任:業主、原事業單位、承攬人─非雇 主(業務過失)、雇主(勞安及業務過失) 判定責任:業主、原事業單位、承攬人─非雇 主(業務過失)、雇主(勞安及業務過失) 非本業交付承攬:業主(契約責任) 勞務承攬:易認定為雇用 國賠:業主、承攬人責任分擔
承攬責任之實務作為 各級指揮監督作業 編列適當之安全衛生費用 參與協議組織發揮功能 合約訂定安全衛生條款 改善通知及罰扣款探討 提昇整體安全共識 避難及緊急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