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英科技大學103年度公共意外險特別約定事項 公共意外險特別約定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附加承保學校責任,並約定內容如下: 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 物損害,依法應負責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 險人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教學管理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校區內 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因舉辦校外教學或指派至校外參加之教學活動及旅遊活 動中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不包含國外旅遊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 故)。 3 、被保險人使用校車(含租、借)接送上、下課所致之意外事故;但 其自負額約定以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及其他責任保險為優先給付。
4 、被保險人校區內之建築物、游泳池、通道、機器、電梯(包含電扶 梯及昇降梯)或他工作場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5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本保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因供應飲料或食 物(不含酒精成分者)發生食物中毒所致之賠償責任。 6 、教職員工、學生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所致之賠償責任。 前述所稱「第三人」含學生、住校生、教職員工、老師、技工、僱工、 工友、訪客等。 特別不保事項: 一、學生或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二、學生或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所致者。但因保險事故而引起者,不在此限。 保險單所記載事項與本批單記載事項牴觸以本批單記載事項為準,其他事項仍適用保險單款規定。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簡介 新種險業務部
承保範圍(承保定義解析) 特別不保事項(除外事項說明) 理賠文件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 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 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即是以「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為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承保責任認定方式。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如果意外事故發生是在保險單生效之前或保險單效力終止之後,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意外事故是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雖然是在保險期間屆滿後,受害之第三人才向被保險人提出求償,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仍應負賠償之責。 意外事故 指突發而不可預料之事故,一般是指事故之發生可以追究於某一特定時間、地點及原因而言,對於故意或是無可避免一定會發生之事故不屬意外事故。同時由於逐漸或重覆性原因所造成之傷害,基本上是不屬於意外事故之範圍。例如麵粉工廠之鄰近住家,由於比鄰而居,可能有粉塵會飄到住家之庭院,使得隔鄰之住家需要清洗庭院,此種情況不能認為是意外事故所造成,但是如果麵粉工廠發生爆炸,造成大量粉塵覆蓋隔鄰住家,而須立即清洗,則此種情況是屬於意外事故。
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第三人體傷、死亡亦即身體傷害(Bodily Injury)是指第三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之發生,造成身體上的受傷、生病、殘廢或死亡。而包括誹謗、中傷、誤捕、非法拘留、誣告等之責任的所謂個人傷害(Personal Injury)並非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 第三人財物損害,一般而言,是指有形財產之實質毀損或滅失,並且包括其無法使用之損失,至於有形財產未發生實質之損失,僅是無法使用而導致之損失則不在保單之承保範圍。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責任保險之賠償責任係以被保險人依據法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為前提,依法原則上是指依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間的契約或民事侵權行為法,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於接獲出險通知時,立即協同被保險人處理,依據實際狀況與被害者達和解,並不一定須要經由法院判決後才予理賠。但是必須強調的是,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不包括被險人在道義上自認為他們願意負擔之責任。
受賠償請求 不限定必須是受害者本人,其他人只要與受害人之傷害有關者,如家屬、合夥人均可以向被保險人提出求償,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未限制被保險人井出賠償請求之對象。但提出賠償請求時間須受法律時效之限制。
經營業務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必須載明被保險人經營業務之種類,要保人於填具要保書時必須詳實說明被保險人所經營業務之性質。業務性質不同,其可能產生之危險亦不同,核保人員將根據這些不同的條件開具不同的費率及承保條件。因此,被保險人對經營業務之說明為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一項重要告知事項。同時,須注意的是,保險單所載明承保者,也僅限於經營業務有關之意外事故所造成之第三人體傷或財損。
疏忽或過失 疏忽或過失在我國民法上並無明文之規定,但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民法上之過失亦應作同一之解釋。 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此處明確規定保險單所承保因經營業務之疏忽或過失所導致之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在營業處所以外或是保險單未載明之處所內發生事故均不在保險單之承保範圍。 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保養或管理有欠缺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設置有欠缺,例:工廠電線之設置距地面過低,致他人 觸電致死。 所謂保養或管理有欠缺,例:房屋之樓梯腐朽而未加修 繕,致他人跌落致死。
特別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生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 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生之賠償責任。 屬於產品責任險範圍,除外以避免重覆。 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屬於營造工程險附加之第三人責任險或是營繕承包人責任險範圍,除外以避免重覆。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或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受僱人:係指與被保險人有僱傭契約關係之人,而所謂僱傭關係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關係。 (屬於僱主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除外以避免重覆。)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屬於電梯意外保險,除外以避免重覆。 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理賠文件 第三人體傷或殘廢: 事故通知書正本 和解書正本 診斷證明書正本 醫療單據正本 第三人身分證影本 警方報案證明(視事故情節嚴重性而定) 保險給付匯款申請書 其他保險單上規定所需之文件 第三人死亡: 相驗屍體證明書 除戶證明影本 第三人戶籍謄本 第三人財損: 事故通知書正本 相片 修理估價單(須經理賠人員核價) 修理費用單據正本 和解書正本 警方報案證明(視事故情節嚴重性而定) 財損物為車輛時須行駕照影本 保險給付匯款申請書 其他保險單上規定所需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