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再保險 被保險人 日月光半導體 契約訂立 94年4月30日(承保事項在下班前方為敲定) 保險標的 日月光半導體廠 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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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再保險 被保險人 日月光半導體 契約訂立 94年4月30日(承保事項在下班前方為敲定) 保險標的 日月光半導體廠 保險金額 第九章 再保險 被保險人 日月光半導體 契約訂立 94年4月30日(承保事項在下班前方為敲定) 保險標的 日月光半導體廠 保險金額 600多億元 共同保險 1.蘇黎世主辦簽單 2.共保成員:國泰世華、富邦、新光、第一、明台、中國 、華南、台產。 再保險 1.臨時再保險分進公司:中央再保、友聯(旺旺友聯)、美商環球、安達北美洲,以及部分共同保險成員公司。 2.多家共保成員公司僅完成口頭協議上未簽定臨時再保險合約。 事故發生情況 1.發生日:94年5月1日發生火災 2.中壢廠損失約80億元。

再保險的意義 再保險:保險的保險。原保險人基於自身承保能力的考量,斟酌將其承擔之保險責任的全部或一部,轉向再保險人為保險,據以分散承擔之保險責任的契約行為。 分出業務:原保險人所分出的保險責任。 再保業務:再保險人所承擔轉移之保險責任。 P 185 圖9-1,再保險關係圖。

再保險的功能 對原保險人的功能 對再保險人的功能 對於原被保險人的功能

再保險的功能 對原保險人的功能 分散危險責任 擴大承保能量 穩定損失經驗 確保獲利機會:再保佣金、盈餘用金、擴大承 保能量、提升保費收入 確保獲利機會:再保佣金、盈餘用金、擴大承 保能量、提升保費收入 齊一保險質量 健全財務基礎 便利業務移轉 提供技術交流

再保險的功能 對再保險人的功能 達成危險分散 節省營業費用(不須設立大量分支機構及後勤人員)

再保險的功能 對於原被保險人的功能 加強安全保障 簡化投保手續 提高企業信用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 再保險 原保險人 再保險人 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 主簽公司: 甲保險人(40%) 要保人或 被保人 連署公司: 乙保險人(30%) 連署公司: 丙保險人(30%)

再保險特殊用語 再保險費 再保險佣金:固定比率法、梯次計算法。 盈餘用金:梯次計算法、虧損移轉法。 自留額:額度的決定---財務能力、經營方針、保險種類、業務性質與核保經驗。 限額表(自留額表) 線(line) :倍數之意,作為再保金額表示知單位,與自留額相等。 前衛業務:原保險人(分保公司)就其承保業務的全部或大部分危險責任,透過再保險方式轉與再保險人者。

再保險經營型態 兼營再保險公司 專營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集團

再保險契約的型態 比例再保險 比例性再保險 溢額再保險 超額損失再保險 非比例性再保險 超額賠款率再保險

比例性與非比例性再保險之比較 非比例性再保險 比例性再保險 責任基礎 權利義務 再保險費率 再保險費 再保險賠款 超出約定額度(賠款率)再保險人對超額部分負責至一定額度(或賠款率)。 按再保險人承擔保險金額責任之比例分攤。 再保險賠款 原保險人淨保費收入之總和乘以再保險費率。 再保險費 按實際賠款計算 同原保險費率 再保險費率 無比例關係 有比例關係 權利義務 賠款金額 保險金額 責任基礎 非比例性再保險 比例性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 總保險金額最高600萬元 總保險 金額 原保險人 自留額 比例再保險人責任額 餘額 100% 20% 甲 (10%) 乙 (40%) 丙 (30%) A單 2,000,000 400,000 200,000 800,000 600,000 B單 100,000 20,000 10,000 40,000 30,000 C單 6,000,000 1,200,000 2,400,000 1,800,000 D單 8,000,000 2,000,000 (臨分)

溢額再保險 十五線溢額再保險 再保險人責任總額不得超過1500萬元。 總保險 金額 自留額 溢額 溢額再保險人責任額 餘額 甲25% A B C D E F G H 總保險 金額 自留額 溢額 溢額再保險人責任額 餘額 甲25% 3 ½ 線 乙35% 5 ½ 線 丙10% 1 ½ 線 丁30% 4 ½ 線 A單 800,000 100,000 700,000 175,000 245,000 70,000 210,000 B單 600,000 50,000 550,000 137,500 192,500 55,000 165,000 C單 20,000,000 2,000,000 18,000,000 3,500,000 5,250,000 1,500,000 4,500,000 3,000,000 D單 600,00 -

超額損失再保險 第一層自負額為500萬元,再保險人責任額1000萬元。 第二層自負額為1500萬元,再保險人責任額1000萬元。 保險金額 賠款總額 原保險人 自負 第一層再保險人承負 第二層再保險人承負 A單 6,000,000 5,000,000 1,000,000 _ B單 20,000,000 18,000,000 10,000,000 3,000,000 C單 25,000,000

超額賠款率再保險 原保險人負擔60%賠款率賠款,再保險人負擔超過賠款率60%部分,但以125%為限。 保險費總額 賠款總額 賠款率 餘額 A單 5,000,000 2,900,000 58% _ B單 10,000,000 7,000,000 70% 6,000,000 1,000,000 C單 1,600,000 160% 600,00 650,000 350,000

再保險種類 臨時再保險 合約再保險 預約再保險

財務再保險 起源 1980年帶天災頻仍,保險業與再保險業蒙受損失,再保市場承保能量緊縮。 保險人因無法獲得再保險支持,導致財務報表表現不佳。 財務導向為目的的再保險興起。此種以再保險處理財務危險,達成美化帳面,遂行穩定獲利目標之「替代性解決方案」即稱為財務再保險。

財務再保險 早期的財務再保險 ---以再保險契約之名,行財務運作與調整之實,並無危險 移轉之功能。 1.避稅效果:透過再保費的支出,降低自留 保費,自留保費收入減少,可 減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淨值增加:自留保費減少,可減少賠款(責 任)準備金的提存,負債減少, 淨值增加,可達美化財務報表 之效果。

財務再保險 後期的財務再保險---以財務危險之移轉為目的,進行危險控管與財務規劃。 財務再保險的意義 1.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稱為「限額危險再保險」。一般財產保險業稱「限額危險再保險」;壽險業則稱「財務再保險」。 2. 限額危險再保險:須具備 (1)危險移轉:原保險人所移轉的危險,應受原承保能量限制。 (2)強調時間價值原理:理賠支付時間是否較預期提早或延遲時,將會影響資金應用的收益。以此「時間危險」而避險之再保險,即為財務再保險的真諦。

財務再保險 我國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的定義: 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於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之「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契約。 顯著危險:係指保險人所移轉的危險, 發生機率大於百分之十,其應收受再保險人款項現值與應交付再保險人款項現值之比率的絕對值大於百分之十。

財務再保險 財務再保險係以財務融通為本質,具有下列功能,但最終保險賠款仍由原保險人負擔,並非轉由再保險人承擔。 1.增加額外的承保能量 2.美化經營績效 3.使年報酬率穩定成長具有窗飾財務報表的 作用。

財務再保險契約的內容 再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及給付內容 財務再保險契約得終止的條件 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的處理 再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的處理 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之帳務處理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注意事項 財務再保險之移轉危險 1.產險:承保危險與時間危險 2.壽險:是業務種類與契約期間不同,包括死亡率、殘疾率、解約率、投資報酬率、費用率等。 帳務處理 1.比例性合約:至少每季結算一次。 2.非比例性合約:至少每年結算一次。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注意事項 應公開揭露事項 應在財務報表或附註揭露。(p200) 再保險人資格 1.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公司 2.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twAA等級以上之外國專業保險公司

財務再保險契約之種類 賠款責任移轉合約(LPTs) 回溯累積合約 未來累積合約

賠款責任移轉合約(LPTs) 定義:處理保險公司於本合約「生效前已報未決賠款」責任,並以約定之額度為限。 優點 1.原保險人可以立即解決已報未決賠款責任的問題 (1)加速原保險人自某特定業務撤出 (2)有助於合併或購併的進行 (3)強化未決賠款準備之結構 2.改善原保險人之財務結構:移轉之未決賠款床大於經過現值計算之再保險費。

回溯累積合約 定義 處理保險公司於本合約「生效前已報未決賠款及已發生未報未決賠款」責任,並以約定之額度為限。

未來累積合約 定義 係處理原保險人之未來的特定賠款,其處理之累積總額乃指特定賠款之總額而言,該項累積總額為在保險費與預期投資收益扣除在保險人成本、利潤後之和。 若原保險人之實際賠款低於預期賠款,則差額由再保險人以盈餘佣金方式退還原保險人,反之,原保險人應加繳再保險費。

財務再保與傳統再保之比較 種 類 傳統再保險 財務再保險 合約期間 風險類別 時間暴露 合約內容 再保險人 訂約目的 再保費計算 合約性質 一年 一年或多年 風險類別 承保風險 承保風險或投資危險 時間暴露 僅承受未來責任 承受過去或未來責任 合約內容 標準化條款 量身訂製 再保險人 多位再保人參與同一合約 單一再保人負全責 訂約目的 移轉風險 移轉風險、減緩核保循環改善財務結構等 再保費計算 依承保風險的內容而定 包含投資風險的考量 合約性質 傳統再保險合約 傳統再保與自己保險之混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