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於 承攬管理之規範與實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技正 林宜賦
法規面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5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角色&責任 民法189定作人 原事業單位 業主 承攬人A ︱ 無過失責任 連帶職災補償 有過失者 連帶職災賠償 承攬人B ︱ 勞工
續 第 26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續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第 31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1 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四、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七、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8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四、對進入局限空間、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五、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七、變更管理。 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有否事前告知很關鍵 !! 104年職災死亡案例
續
共同作業的安全管理 很重要 !! 94年11月3日上午8時10分甲操作船上人字臂起重機,自岸上吊舉鋼捲至艙內。 共同作業的安全管理 很重要 !! 94年11月3日上午8時10分甲操作船上人字臂起重機,自岸上吊舉鋼捲至艙內。 吊運途中因吊桿油壓系統損壞,致鋼捲瞬間掉落。 掉落的鋼捲,當場壓斃乙。
續:現場 吊桿油壓系統漏油情形
再一例 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承攬管理之實務面
開口墜落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4 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 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施工架危害預防 主要在預防墜落、倒塌、物體飛落之災害。 有無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 每週定期就重點事項實施檢查一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3條) 五公尺以上施工架須指派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營造標準第40條1項1款) 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使用國家標準 CNS4750 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同等以上之規定。
屋頂墜落預防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3條3款 :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3條3款 : 三、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 擔任主管之勞工,應受屋頂作業主管之教育訓練。
移動梯之墜落預防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9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三、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合梯之墜落預防 第 230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 於頂板作業。
高空工作車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 4 條 4 款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 4 條 4 款 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使用…高空工作車…作業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7 條1項12款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高空工作車作業。 操作規範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1 ~ 128-8、263條、自動檢查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5-1、15-2、50-1條。
高空工作車 ? – 1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5 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 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足夠強度,....不得有影響構造之損傷、變形或腐蝕等。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九十公分以上扶手,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高空工作車 ? – 2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7 條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 第 38 條 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效期最長二年。 二、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配件等,均無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四、起重機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面;具有外伸撐座者,應全部伸出。 五、載人作業期間,不得走行。進行升降動作,勞工位於搭乘設備內者,身體不得伸出箱外。 六、載人作業,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到達工作位置,應確實制 動。 七、載人作業,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感電預防 預防要領 : 避免活線作業、裝設漏電斷路器、電線架高、作業前先斷電﹑上鎖﹑驗電……。 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若實施活線作業,須有完備的個人防護裝備與管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56、258、260、261、265、268、272)
局限空間危害預防 局限空間,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 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安全管理之規範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1~7、281條。
要求承攬人落實自主管理事項 一、如何要求 ? 二、重點呢 ? 勞安人員之設置 其他專業人員,如吊掛作業、缺氧作業主管、施工家組配作業主管、屋頂作業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自動檢查計畫、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墜落預防計畫等。 執行落實 ? 關於人 ? 關於設施 ? …… 注意 : 只看紀錄管理,易欠缺實質內涵,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