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改革法案說明 1
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86-88)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64-85) 第三章 撫卹(51-63) 法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共6章、100條)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86-88)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64-85) 第三章 撫卹(51-63) 第二章 退休(17-50) 第六章 附則(89-100) 第一章 總則(1-16) 退休條例29條(增修條文6條)+撫卹條例22條=100條?? 第一章:適用對象.年資採計等 第二章:退休條件起支年齡等 第三章:撫卹要件及給與等 第四章:給與之變更及保障 第五章:年資轉銜,個人覺得對是不錯的制度,可增加人生規劃的彈性 第六章:申請期間及準用對象等其他規定
一般自願退休案 起支條件 退休金類別 月退條件 任職5年60歲 或 任職滿25年 任職滿15年 滿58歲(或合於指標數及基本年齡) 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未滿58歲(小於指標數及基本年齡)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滿53歲)月退休金 任職未滿15年 退休條件 除了因失能給付或重度身障等特殊情形外,大部份退休案判斷方式 基本年齡:107-115為50歲116-121為55歲122後58歲 能不能退休:退休條件 能不能選月退休金:月退條件 能不能開始領月退休金:起支條件 退休金類別當然另有1/2的選項
未符合法定起支年龄者,可選擇支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並以法定起支年齡為計算基準。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註:因本條例於民國107.7.1日施行,107.1.1-107.6.30退休生效者,仍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不適用本表指標數76 未符合法定起支年龄者,可選擇支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並以法定起支年齡為計算基準。
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32) 15 * 58(65) 55 25 60 自願退休 適用對象 月退休金須任職年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含因公擬制年資) 自願退休 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58(65) 任職滿25年 達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為重度以上等級或末期惡性腫瘤或安寧病房末期病人或重大傷病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者 55 體能降齡(任職滿5年、年滿55歲) 原住民降齡 (任職滿5年、年滿55歲) 25 60 彈性(精簡)自願退休
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經審定生效即不得請求變更 先退休,至起支年齡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性之給付均得先行支領(但一次年資補償金僅得至開始領取月退時發給)。 展期期間亡故改給撫慰。 減額月退休金 先退並提前於起支年齡前支領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減發4%。 最多提前5年→減發20%按新舊制月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前比例扣減。 提前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例計算。 終身減額領取。 經審定生效即不得請求變更
退休年資採計上限 純舊制最高30年 已領退離給與年資需合併計算 施行前已退:新舊制最高35年 施行後退休: 一次退休金:新舊制合計最高42年 月退休:新舊制合計最高40年 施行前已退者除有增核外,最高35年 一次退休金採42年60基數 月退休金採40年75%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28) 實施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107.7.1~ 108.12.31 5年平均薪額 114年度 11年平均薪額 109年度 6年平均薪額 115年度 12年平均薪額 110年度 7年平均薪額 116年度 13年平均薪額 111年度 8年平均薪額 117年度 14年平均薪額 112年度 9年平均薪額 118年度以後 15年平均薪額 113年度 10年平均薪額 1.本表之適用對象以本法公布施行後新退休者為限,不適用於已退休人員。 2.本法公布施行後新退休者,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但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仍按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給與。 3.本表所列平均薪額計算區間,均從最後在職往前推算。 碩士畢業約20年到頂,大學畢業約24年到頂 公務人員高考三等13年7等到頂8等15年9等19年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36) 實施期間 利率 退休金種類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7) 1.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退休所得 替代率(%)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倍 ≦ (分子) (分母) 社會保險年金: 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退休所領取之公保年金或勞保年金,不包括純私人機構退休所領勞保年金。 勞保年金較多為公務人員
不分退休年度都以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計算(不適用均薪)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人員類別 法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 & 法案施行前已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 法案施行後始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 退休金 (分子值) 不適用均薪方案 適用均薪方案 現職待遇 (分母值) 不分退休年度都以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計算(不適用均薪)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最低保障金額 以10年時間過渡 2.已退休者:自107.7.1起,逐年調降替代率上限 32,160元 (每年調降1.5%)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2,160元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8)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年資未滿15年仍以15年計算 畸零月數:每月=0.5%/12或1.5%/12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月退休所得之待遇標準
調整月撫慰金制度(§45) 1、月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年金」;一次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一次金」。 2、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為月退休金的1/2,給與條件為: (1)配偶支領遺屬年金的起支年齡為55歲;其與退休人員的婚姻關係,於其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 (2)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遺屬年金規定。 (3)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止。 (3)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仍可支領遺屬一次金。(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亡故者不適用之) 由退休生效時累積存續2年以上修訂為: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年滿55歲或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取消年資補償金 取消年資補償金(原退休條例21-1第5項及第6項) (§34) 法案施行1年後(自108.7.1起)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原審定擇領月補償金者,於法案公布施行前、後,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補發其餘額。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暫未廢止。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舊制一次退休金*15%本俸
取消55歲加發5個基數 取消55歲加發5個基數 法案施行後(自107.7.1起)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55歲加發5個基數。 因學校校長及教師一般退休案件,退休生效日為8月1日及2月1日,所以107年2月1日將是最後55歲加發5個基數期限。 (特殊原因為突遭家庭變故、罹患急症致無法工作且經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請配合宣導突遭變故、罹患急症
育嬰留職停薪補繳年資 採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1、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2、本項規定公布施行(總統公布第3日,即1060811)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始得適用。 原則上還是購買有利
月退休金調整機制(§67) 消費者 物價指數 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 行政院、考試院會同衡酌調整之 退撫基金 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成長率 準備率與投資績效 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 行政院、考試院會同衡酌調整之 提高5%或低於原給付金額,應經立法院同意
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79)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 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 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 自始剝奪 死刑 無期徒刑 7年以上有期徒刑 減少50% 有期徒刑3年以上,未滿7年 減少30% 有期徒刑2年以上,未滿3年 減少20% 有期徒刑1年以上,未滿2年
剝奪退離給與(§80)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年資保留、併計(§86-87)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規定類型 人員類別 年資 適用情形 保留年資 任滿5年離職 未轉職 (107.7.1以後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任公職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得擇領月退休金 年資併計 年金分計 有轉職 公轉私 (107.7.1以後離職者為限) 於其他職域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或比照保留年資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從私轉公且在職者,辦理屆齡及命令退休 依年資併計規定,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 直接照退撫條例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最近想離職的同仁要再忍耐一下
優存 月退 再任公職停領月退休金(§77) 法定基本工資 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 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 轉投資公司 行政法人 優存 月退 私立學校 公職 法定基本工資 編制外職務亦須併計 注意私立學校再任 例外 (§78) 1.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 災或救難職務。 2.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 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再任公職基本工資認定 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 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1.每月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 2.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指右列不須計入之項目以外之薪酬) 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1.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 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及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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