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貿易條件 第一節 國際貿易慣例概說 第二節 貿易條件之應用 第三節 國貿條規之制定 第四節 圖解國貿條規 第五節 貿易條件之調整應用 第四章 貿易條件 第一節 國際貿易慣例概說 第二節 貿易條件之應用 第三節 國貿條規之制定 第四節 圖解國貿條規 第五節 貿易條件之調整應用
第一節 國際貿易慣例概說 一、國際貿易慣例之產生 各國間彼此間對於各種貿易條件之認定與解釋標準, 常有出入,以致經常發生誤會、糾紛及訴訟等情事。 對貿易業者造成諸多困擾與不便,因此,國際間乃先 後制定多種相關之法規與條例。其中有些已成為今日 國際貿易上,不可或缺之例規。例如國貿條規、信用 狀統一慣例、託收統一規則、國際商品買賣公約等。
二、國際貿易慣例之使用特色 未經任何國家以國內立法之方式加以承認,故並無法律之強制性,對買賣當事人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在國際貿易上是否採納遵行,完全由各有關當事人自行決定。 若當事人有意採用,則必須於相關之契約上載明,以示契約上未列載或有疑義之事項,均依該慣例規定辦理。 一經在契約上載明適用者,該慣例便構成該契約之一部份,其效力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均優於其他法源而拘束有關當事人。例如在買賣契約上記載“The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the INCOTERMS 2010”之適用字樣;或直接在價格後面標示“Price:USD32.00 per doz. CIF New York, INCOTERMS 2010.”字樣。
三、貿易條件解釋規則之種類 貿易條件解釋規則之種類 制訂/修訂時間 制訂者 主 要 目 的 使用情形 種 類 制訂/修訂時間 制訂者 主 要 目 的 使用情形 一 美國對外貿易 定義 1919 年制訂,並於 1941 年修訂一次。 美國相關 機構 針對報價用之術語,作 統一化之解釋。 為美國之少 數業者所採 用。 二 華沙牛津規則 1928 年制訂,並於 1932 年修訂一次。 國際法協 會 為統一解釋CIF條件下 買賣雙方之權責問題。 已被捨棄。 三 國貿條規 1936 年制訂,並經 六次修訂,最後一 次於2010年修訂。 國際商會 避免國際間貿易因認知 差異,而發生紛爭。 最受歡迎, 且已被廣泛 採用。 四 交貨一般條件 1968 年制訂,並經 三次修訂,最後一 次於1989年修訂。 東歐社會 主義國家 為便於東歐社會主義國 家彼此間之貿易。 為東歐社會 主義國家所 使用。 五 複合條件 1969 年制訂,並經 二次修訂,最後一 次於1982年修訂。 瑞典貨運 承攬者協 會 將國際貿易各項費用配 合自動化作業賦予代碼。 很少人使用。
第二節 貿易條件之應用 一、採用貿易條件之三大考慮 (二)費用之負擔:指究竟那些費用應包含在貨價中由賣 (一)風險之轉移:指究竟賣方應負擔貨物滅失及毀損之風險(Risk)直到何時、何地為止,其後始轉由買方負責? (二)費用之負擔:指究竟那些費用應包含在貨價中由賣 方負擔?那些不應包含在貨價中由買方負擔? (三)單據之提供:指究竟賣方應負責辦理那些事宜(如 安排裝運、洽購保險、進出口簽證及通關手續等) ?提供及/或取得何種單據?
貿易條件之應用(續1) 二、貿易條件之應用 現今應用在國際貿易上之貿易條件,對於買賣雙方應盡之義務與責任,均有明確而詳盡之說明,祇要買賣雙方契約上記載幾個英文字母,如 FOB 或 CIF ,即代表著極為深長之意義。貿易條件之應用,不僅大幅縮減了契約書上之文字敘述,且替買賣雙方節省不少精神與時間。無怪乎貿易條件在國際貿易上會廣受業者重視與採用。
第三節 國貿條規之制定 ※制定國貿條規之目的:國際商會制定國貿條規之目的,係為了避免國際貿易業者,因所處環境不同,對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解釋產生歧異,造成紛爭。而制定國際性之貿易條件統一解釋規則,提供國際貿易業者簽訂買賣契約時有所依循。 ※國貿條規的制定:嗣後為了迎合時代變遷,國際商會又於1953、1967、 1976、1980、1990、1999 及 2010 年分別加以修訂、增補與調整,使國貿條規之各種貿易條件更符合國際經貿情勢之發展。
第四節 圖解國貿條規 一、E 類:現場交貨(Departure) 二、F 類: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第四節 圖解國貿條規 舊國貿條規(INCOTERMS 2000)分為四大類十三種貿易條 件。 一、E 類:現場交貨(Departure) 二、F 類: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三、C 類:運費付訖(Main Carriage Paid) 四、D 類:貨物送達(Arrival)
一、E 類:現場交貨(Departure) 通常使用於下列兩種情況下。即: (一)賣方市場(Seller's Market):指在貿易市場上需求大於供給,賣方佔優勢之情況,買方須屈就賣方之要求。 (二)售予國內出口商:為製造商或供應商將貨物銷售予本地或國內出口商時採用。即出口商以此類條件向國內供應商買入貨物,再以其他類條件轉售予國外進口商。
E 類:現場交貨(Departure) Ex Works ( ....named place ) 工廠交貨條件+指定地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在賣方營業場所內將貨物交買方處置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在賣方營業場所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成本及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協助買方取得貨物出、進口及過境他國等相關文件。
Ex Works ( ....named place ) 工廠交貨條件+指定地
二、F 類: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F 類,有 FCA、FAS 及 FOB 三種貿易條件。此類條件下,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賣方應在規定之日期或期間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將貨物送至指定裝運港(地),交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指定人(如貨運承攬業者)接運,其後一切風險及費用歸買方負責。因為運送費用由買方負擔,賣方交運貨物時,並不支付運費。故運送人或其指定人所簽發之運送單據上將註明「運費待收」( “Carriage Collect” 或 ”Freight Collect” )字樣。
F 類: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續1 ) INCOTERMS 2000 中所提及之「交貨證明」(Proof of delivery)、「運送單據」(transport document)及「小提單」 (delivery order),有: A.「純船運」貿易條件下,係指可轉讓提單(a 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不可轉讓海運貨單(a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內陸水路單據(an inland waterway document)或複合運送單據(a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B.「非純船運」貿易條件,則指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貨單、內陸水路單據、空運提單(an air sea waybill)、鐵路貨運單(a railway consignment note)、公路貨運單(a road consignment note)或複合運送單據。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貨交運送人條件+指定地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送指定地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成本、費用及出口通關費。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一般交貨證明」或協助買方取得「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他國之相關文件。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貨交運送人條件+指定地 FCA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包括採多式(複合)運送之場合。
Incoterms 2000 具體指出採 FCA 條件時,因交貨之處所或地點不同,使得賣方履行交貨之責任亦有所差別 :
FCA 條件下,若賣方自行備妥運送工具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地交予運送人 時,買方應負責從「賣方交貨之運送工具上」將貨物卸下。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交貨條件+指定裝運港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送至裝運港買方指定之船舶旁邊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交指定船邊前之一切成本、費用及出 口通關費。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一般交貨證明」或協助買方取得「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他國之相關文件。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交貨條件+指定裝運港 本條件僅適用於採「純船運」之場合。通常為傭船運送(即不定期船運)之大宗物資買賣所使用。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貨條件 + 指定裝運港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裝船前之一切成本、費用及出口通 關費。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一般交貨證明」或協助買方取得「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他國之相關文件。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貨條件 + 指定裝運港 因 FOB 條件下,買賣雙方責任之分界點,為裝運口岸貨物實際越過船舷欄 杆後才轉移。故此條件僅適用於採「純船運」之場合,若無船舷欄杆,如駛 上、駛下或貨櫃運輸,則宜採 FCA 條件。
三、C 類:運費付訖(Main Carriage Paid) C 類,有 CFR、CIF、CPT 及 CIP 四種貿易條件,此類條件下,除買 賣雙方另有約定外,賣方必須負責 洽訂運送契約,負擔「主運送費 用」,並取得標示「運費已付」 (“Carriage Prepaid” 或 ”Freight Prepaid”)之運送單據交予買方。對貨物之風險責任,則與 F 類相同,只要在裝運港(地)將貨物交運後,即轉由買方負責。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運費在內條件+指定目的港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與 FOB 同。 (二)費用之負擔:FOB 所應付之費用 +主運費。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他國之相關文件。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運費在內條件+指定目的港 CFR 為 FOB 加上貨物運抵目的港之運費,故又稱「含運費條件」。CFR 條件與 FOB 條件一樣,僅適用於採「純船運」之場合。若船舶無船舷欄 杆,則宜採 CPT 條件。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運保費在內條件+指定目的港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與 FOB 相同。 (二)費用之負擔:FOB 所應付之費用+主運費+保險費。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4.保險單據。 5.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他國之相關文件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運保費在內條件+指定目的港 CIF 為 FOB 加上貨物運抵目的港之運費及保險費,故又稱「含運保費條件」。CIF 與 FOB 一樣,僅適用於採「純船運」之場合。若船舶無船舷欄杆,則宜採 CIP 條件。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費付訖條件+指定目的地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與 FCA 相同。 (二)費用之負擔:FCA 所應付之費用+主運送費。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他國之相關文件。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費付訖條件+指定目的地 CPT 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括多式(複合)運輸方式。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保費付訖條件+ 指定目的地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與 FCA 相同。 (二)費用之負擔:FCA 所應付之費用+主運送費+保險費。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4.保險單據。 5.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他國之相關文件。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保費付訖條件+ 指定目的地 CIP 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括多式(複合)運輸方式。
四、D 類:貨物送達(Group D:Arrival) D 類,有 DAF、DES、DEQ、DDU 及 DDP 五種貿易條件,此類條件下,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賣方必須在規定之日期或期限內,自行負擔一切風險及費用,將貨物安全運抵指定之目的港或目地點交買方處置,其後一切風險及費用轉由買方負擔。亦即 D 類條件下,賣方除了必須負擔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費用及保險費外,尚須承擔貨物之風險責任及交貨前之所有其他費用(如過境費用)直到指定目的地交買方處置為止。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邊境交貨條件+指定地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送達邊界點之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運抵指定邊界點,於送達之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成本及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過境他國(指交貨前)之文件。 3.貨物運抵指定邊界點之一般單據或其他交貨證明。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他國之相關文件。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邊境交貨條件+指定地 DAF 流行於歐美大陸國家間之貿易,尤其是缺乏海、空運之地區及國家。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貨條件+指定目的港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於送達之船上交買方處置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運抵指定目的港,於送達之船上交買 方處置前之一切成本及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過境他國之文件。 3.提貨單及/或一般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輸入貨物而須由發貨國簽發之文件。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貨條件+指定目的港 本條件僅適用於貨物採「純船運」之場合。DES 和 FAS 一樣,通常為傭船運送(即不定期船運)之大宗物資買賣所使用。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碼頭交貨條件+指定 目的港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於目的港碼頭交買方處置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運抵目的港碼頭交買方處置前 之一切成本及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與其他正式出口、過境他國之文件。 3.提貨單及/或一般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輸入貨物而須由發貨國簽發之文件。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碼頭交貨條件+指定 目的港 本條件僅適用於貨物採「純船運」之場合。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稅前交貨條件+指定目的地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送達目的地之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 置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於送達之運輸工具 上,未稅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成本及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過境他國之文件。 3.提貨單及/或一般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輸入貨物而須由發貨國簽發之文件。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稅前交貨條件+指定目的地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稅訖交貨條件+指定目的地 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於送達之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 (二) 費用之負擔: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於送達之運輸工具上, 稅訖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成本及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 1.商業發票(及契約規定之任何單據或等同之電子訊息)。 2.官方與其他正式出、進口及過境他國之文件。 3.目的地及/或一般運送單據。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稅訖交貨條件+指定目的地 採 DDP 條件時賣方責任最大。若賣方無法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則宜採 DDU 條件。DDP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複合)運送之場合。
五、1990年國貿條規十三種交貨條件之比較 (一)「純船運」交貨條件之比較 INCOTERMS 2000 十三種交貨條件中,適用於「純船運」者有下列六種。
(二)「非純船運」交貨條件之比較INCOTERMS 2000 十三 種交貨條件中,適用於「非純船運」者有下列七種。
~ INCOTERMS 2000 簡要表 ~ 類 別 條 件 別 風 險 之 移 轉 ☆1,☆2 費 用 之 付 擔 ☆ 3 條 件 別 風 險 之 移 轉 ☆1,☆2 費 用 之 付 擔 ☆ 3 單 據 之 提 供 ☆ 4 備 註 通 關 費 用 及 稅 捐 運 費 保 險 費 運送單據 ☆5 保險單據 其他正式文件 ☆6 出 口 轉 口 進 口 E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條件 賣方負責在指定出廠地,將貨物收妥供買方處置為止。 買方負擔 買方自理 ☆7 買 方 自 理 ☆8 F 1.FCA(Free Carrier) 向運送人交貨條件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起運點交第一運送人接管為止。 賣方負擔 同上 同 上 賣方協助取得C.C.T/D 同 上 出口:賣方負責 其餘:買方自理 適用各式運輸 2.FAS(Free Alongside Ship) 起運港船邊交貨條件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起運港買方所指定之船邊為止。 同 上 同 上 適用於純船運 3.FOB(Free On Board) 起運港船上交貨條件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起運港越過船舷欄杆為止。 C 1.CFR(Cost, & Freight) 含運費交貨條件 同FOB ☆9 賣方提供P.P.T/D 2.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含運、保費交貨條件 賣方提供 ☆10 3.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訖交貨條件 同FCA 4.CIP(Carriage & 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訖交貨條件
~ INCOTERMS 2000 簡要表 ~ D 1.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條件 賣方負責將 貨物運至邊 境指定點, 交買方處置 為止。 同 上 交 貨 後 買方自理 貨運抵邊 境交予買 方之證明 交貨後買方自理 適用於 缺海、 空運者 2.DES(Delivered Ex Ship) 目地港船上交貨條件 貨物運至目 的港之船 上,交買 方處置為 止。 賣方負擔 賣方提供 貨運抵目 的港之 D/O 賣方自理 進口:買方自理 其餘:賣方負責 純船運 3.DEQ(Delivered Ex Quay) 目地港碼頭交貨條件 貨運至目的 港之碼頭, 同 上 同 上 4.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目地地稅前交貨條件 的地,交買 的地之 適用各 式運輸 5.DDP(Delivered Duty Paid) 目的地稅訖交貨條件 同DDU 賣 方 負 責
表中有關「單據之提供」用語說明: (1)C.C.:“Charges Collect” 或 “Freight Collect” (運費待收),一般運送單據上標示此字樣時,表示貨物運送費用未付,應由買方在目的地/港支付。 (2)P.P.:“Charges Prepaid” 或 “Freight Prepaid” (運費已付),一般運送單據上標示此字樣時,表示貨物運送費用已由賣方在起運地(港)付訖。 (3)T/D:“Transport Document”,「運送單據」,為運送人Carrier)已接管或裝運貨物之證明文件。為節省篇幅,簡要表中之各種運送單據均以 "T/D" 代表。 (4)D/O:“Delivery Order”,「提貨單」,船運業者交給收貨人憑以提領貨物之憑證及通知。
第五節 貿易條件之調整應用 一、貿易條件之應定 1.採 EXW 條件時,如果希望貨物在賣方工廠裝上買方指定收貨工具之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負擔,則應另外約定“The seller must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for the goods loaded on the collecting vehicle nominated by the buyer at the seller’s factory.”。 2.採 F 類貿易條件時,如果希望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並負擔相關稅費,則應另外約定“The buyer must carry out customs formalities and bear the costs and charges for export of the goods.”。
貿易條件之應定(續1) 3.採 FOB 條件時,希望賣方多負擔貨物送達指定目的港之保險費,則應另外約定“The seller must contract in to insurance and pay the insurance premium to the goods until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而不宜採 C&I 之未定型交貨條件。 4.採 C 類貿易條件時,如果希望賣方多負擔貨物過境他國之手續及相關稅費,則應另外約定“The seller must carry out the added obligations for the transit formalities through any country and bear the costs and charges for the goods”。
貿易條件之應定(續2) 5.採 D 類貿易條件時,如果賣方希望免除負擔貨物過境他國之手續及相關稅費,則應另外約定“The seller must carry out no obligations for the transit formalities through any country and bear no costs and charges for the goods”。 6.採 DDP 條件時,希望延伸賣方責任直接將貨物送抵買方工廠安裝好並經測試無訛,則應另外約定“The seller must carry out the added obligations fo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to the goods until the goods are assembled and taken the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