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授課教師:龔 正新 老師 教學科目:國際貿易實務 (I)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 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 实验目的  1. 学会公司成立和业务信息的发布。  2. 掌握外贸业务磋商程序,能够书写往来函电.  3. 掌握 L/C 结算方式和 CIF 术语条件下的外贸履约 流程。  4. 正确填写各种单据(包括出口业务中的报检、 报关、议付单据,信用证开证申请等)。
Advertisements

LOGO 综合实训 15 : 进出口业务全程模拟实训 实训地点:外贸业务实训中心 实训工具:世格外贸软件、工作人员制服、打印机、 各种纸制单据.
國貿業務丙級檢定 學科:80 題選擇題,每題 1.25 分 60 分及格 術科:基礎貿易英文(20)、貿易流程圖(10)
底價及價格分析 (基礎訓練課程3小時) 經濟部工業局楊情勇.
第四章 商品的价格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会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价格,合理采用各种作价办法,选用有利的计价货币,适当运用与价格有关的佣金和折扣,并订好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的方法。
国际贸易实务 主讲:徐洁香.
新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釋義與實務應用須知
导论 本书内容简介 磋商篇 交易的磋商 合同标的磋商 磋商中常用的 贸易术语 价格条件磋商 运输方式磋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付款条件磋商
國際貿易程序 貿易條件: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付款條件:信用狀 運輸方式:海運.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买卖双方的义务 合同违约的救济 国际贸易术语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九章 关税.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 填制.
Unit 5 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
第五章 贸易术语与出口 价格核算.
第二章 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二章 贸易术语 By 刘 婧.
第11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1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第2节 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第3节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
国际商务单证精品课——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 商务单证课程组.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课件.
实践教学方式 按照教学计划,本课程没有独立的实践教学内容,但是本课程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在提单业务和提单条款、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内容分别安排航运案例分析和航运案例讨论,课前给出典型的航运案例,根据不同的角色进行分组进行讨论,教师指导,最后教师进行点评分析。教师根据学生对航运案例分析情况,对学生理论课程内容的应用能力和对实践问题的分析能力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
貿易相關公約、規則與慣例. 貿易相關公約、規則與慣例 條約名稱 英文名稱 製訂單位 適用 國際商會貿易條規 (國貿條規)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 2010) 國際商會 (ICC)
第十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版权所有—深圳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第一篇 国际贸易术语 第二章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貿易條件 Trade Terms.
一、进出口贸易程序.
项目三 合同条款的拟定(2) ——价格条款.
貿易條件與提單.
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 Trade Terms
第十二章 第三方物流與國際物流.
项目十 国际物流.
INCOTERMS 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授課老師:陳悅琴 博士 朝陽科技大學企管系.
貿易條件與提單.
国际贸易概论及实务备课笔记 孙艳平.
五-4 台灣的生活禮俗 組員:603 15號 黃醴萬 6號 吳家熙 5號 楊証傑 11號 李偉新.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系 主任、教授、博导 王学锋 博士
物流管理、規劃與發展篇- 第九章 全球運籌 任課教師:.
進口貿易作業流程 By 海外課 Sabrina.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纳税人学校课件天地第201413期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201408新办) 授课老师:外聘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貿易流程.
Chapter 5: Prices of Goods
「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 解析與應用」研討會
第5章 價格與成本分析.
第七章 贸易术语.
貿易條件 貿易條件:在國際貿易上定型化的貨物買賣條件,貿易 條件在於規定買賣雙方貨物交接的責任,費 用,與風險劃分
第四章 貿易條件 第一節 國際貿易慣例概說 第二節 貿易條件之應用 第三節 國貿條規之制定 第四節 圖解國貿條規 第五節 貿易條件之調整應用
貿易條件的 國際貿易慣例.
國貿條規(Incoterms) 之適用及其未來修訂之探討
第四章 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
5.1 貿易條件的選擇 5.2 出口價格的計算 5.3 進口價格的計算 5.4 報價文件 5.5 還價
基本交易條件.
学习情境三 贸易术语的磋商.
出口價格核算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惠州市尚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暴力、草莽、土野、情色、權慾 —華西街的成人童話
《INCOTERMS 2010》与现行《INCOTERMS 2000》的区别 (上)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刑事訴訟法 不受理.
出口價格核算
保 险 学 第六章 财产损失保险.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00 國際商會製定.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 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1.1 國際貿易的意義與重要性 1.2 國際貿易的類型 1.3 國際貿易的特性 1.4 經營國際貿易的風險
出口價格核算
《中级财务会计》课件 第十二章 收 入 及 利 润 主讲:边喜春 江西财大会计学院 TEL:0791——
第十章 商品的价格 一、作价方法 固定作价 暂不固定 暂定价格 滑动价格.
第二組 指導老師:連春紅 組員:4970P009童宇純 4970P106黃琬婷 4970P065張廷嘉
第八組 組員 黃雅羚 4970P075 林鈺淳 4970P063 許嘉哲 4970P067 鄭玉涇 4970P051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新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授課教師:龔 正新 老師 教學科目:國際貿易實務 (I) 授課教師:龔 正新 老師 教學科目:國際貿易實務 (I) 教學單元:國貿條規(Incoterms)

國貿條規之意義 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制定了「交易價 格條件國際釋義規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國貿條規(Incoterms),為一 定型的交易價格條件。

國貿條規之意義 國際商會針對在不同國家間使用某種相同 條件但有不同解釋之業者,提供一套在國 際交易上,對主要的交易價格條件有統一 解釋之國際規則,使當事人在訂約時得任 意採用。

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在2010年的修訂中將國貿條規的數目由13種減為11種。 新增加DAT與DAP兩種條件來取代2000年國貿條規的DAF、DES、DEQ及DDU等條件。 放棄“E”、“F”、“C”及“D”的分類方式,改採用「適合任何運送方式」及「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兩類條件。

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適合任何運送方式的條件 1、工廠交貨價格條件(EX WORKS) 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2、向運送人交貨價格條件(FREE CARRIER) 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3、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CARRIAGE PAID TO) 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4、運送費及保險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適合任何運送方式的規則 5、指定貨運站交貨價格條件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6、指定目的地交貨價格條件(DELIVERED AT PLACE)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7、指定目的地稅後交貨價格條件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3、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本條件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CARRIAGE PAID TO”,“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方式表示。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約定地(若當事人間已有約定)以將貨物交付其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

工廠交貨(EXW)條件 -指定地點 意義 本條件為貿易條件中賣方責任最輕、買方責任最重的條件 賣方的責任僅限於將擬出售的貨物,準備妥當放在自己的工廠,以備買方提取。買方應負擔自提貨之後至貨物運到目的地為止,所發生的費用與風險。 本條件為貿易條件中賣方責任最輕、買方責任最重的條件

向運送人交貨(FCA)條件 -指定地點 意義 賣方於約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所指定的運送人,責任即告解除,此後的費用與風險由買方負擔 本條件與FOB條件原則相同,但不同的是賣方於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收管時,其業務即告終了。 本條件中所謂「運送人」(Carrier)係指以其名義立約而從事公路、鐵路、空中、海上或複合運送的人。 本條件適用於陸、海、空及複合運送等任何運送方式

出口港船邊交貨(FAS)條件 -指定裝運港 意義 賣方將貨物交到出口港的海洋貨船旁邊,責任即告解除,從那個時候的費用及風險均由買方負擔 在國際貿易上,一些大宗物資,例如棉花、大豆、小麥、糖等,出口商往往使用FAS條件報價或訂約

出口港船上交貨(FOB)條件 -指定裝運港 意義 賣方將貨物交到出口港海洋貨輪船上,責任即告解除,此後的費用與風險均由買 在國際貿易上為應用較多的貿易條件之一 海運運費與保險費由買方負擔 FAS價格在加上裝船的費用後就成為FOB價格

運費在內(CFR)條件 -指定目的港 CFR條件說明 其意義為以FOB價加上海運運費。根據本條件,賣方應負責找船,洽訂船位,並支付海運費,交貨地點與FOB一樣,仍為出口地海洋貨輪上 CFR條件說明 根據CFR條件的意義,運費是由賣方負擔,保險費由買方負擔。 在實務上,CFR後面必須加上指定的目的港名稱。

運費、保險費在內(CIF)條件 -指定目的港 意義 賣方的貨價之中,包括貨物的成本(FOB價)及海運費及海上保險費。故除保險一項之外,實際上與CFR條件是相同的。 CIF條件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貿易條件 在應用上,CIF後面必須加上指定的目的港名稱 FOB-裝船費用=FAS FOB+海運費=CFR FOB+海運費+保險費=CIF

運費付訖(CPT)條件 -指定目的地 意義 賣方支付運費至目的地,但貨物的風險及附加費用則於賣方將貨物交付運送人處,即由買方負擔。 本條件與CFR條件原則相同,賣方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地的運費,但不同的是賣方於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收管時,其義務即告終了,而非以船的欄杆為風險或費用負擔移轉的界線。 本條件所指的運送人是指承擔或承辦貨物的鐵路、公路、海路、航空及此類運送的配合者 本條件適合任何運送方式交貨的交易

運保費付訖(CIP)條件 -指定目的地 意義 CIP條件說明 賣方支付運費、保險費至目的地,但貨物的風險及附加費用於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運送人處,即由買方負擔 CIP條件說明 本條件是CPT加保險費,故保險費當然由賣方支付 在本條件下,賣方須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而本條件適用於包括複合運送之任何運送方式的貨物交易

DAT終點站交貨條款 目的港或目的地之指定終點站 費用:賣方支付內陸運費、出口報關費、過境費(須經 第三國時)、主運費,接著由買 方負擔。 風險:賣方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終點站之目的港或目的地, 並已從抵達之運輸工具卸貨 為止,轉由買方承 接。 保險:未規定,買賣雙方可針對自己負擔的風險範圍承 保。

DAP 目的地交貨條款 費用:賣方支付內陸運費、出口報關費、過境費(須經 第三國時)、主運費,接著由買 方負擔。 風險:賣方將貨運至進口地指定目的地之運輸工具上 (未卸貨)為止,轉由買方承接。 保險:未規定,買賣雙方可針對自己負擔的風險範圍 承保。

稅訖交貨(DDP)條件 —指定目的地 賣方於進口國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 賣方須負擔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支付關稅,並負擔將貨物交付買方為止的全部風險與費用 此為賣方負擔最重的交易條件,不宜適用於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取得輸入許可證的交易條件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