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程保險 第一節 工程保險概述 一、工程保險(Engineering Insurance)係承保鍋爐、 第六章 工程保險 第一節 工程保險概述 一、工程保險(Engineering Insurance)係承保鍋爐、 發動機、發電機及其他機器設備等因意外事故所致 之毀損滅失,換言之,乃以製造機械等工程及設備 為業務的許多保險的總稱。 二、工程保險之作用有二:(一)直接作用---支付少許保 險費以換取將來不可預料之損害賠償。(二)間接作 用---確保經濟建設之成果。
三、工程保險之範疇甚廣,就主要者歸納分類如下: 1.工程建設類 (1)營造綜合保險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CAR) (2)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EAR) (3)土木工程完工保險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Risks Insurance;CECR) (4)海上工程保險 (Offshore Engineering Insurance) 2.機械設備類 (1)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Contractors’ Plant & Machinery Insurance;CPM) (2)鍋爐保險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Insurance;BPV) (3)機械保險 (Machinery Insurance;MI) (4)電子設備保險 (Electronic Equipment Insurance;EEI) (5)貯槽保險 (Storage Tank Insurance) (6)核能保險 (Nuclear Risks Insurance)
(1)機械故障利益損失險 (Loss of Profit Following 3.附帶損失類 (1)機械故障利益損失險 (Loss of Profit Following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MLOP) (2)冷藏庫內物品腐壞保險 (Deterioration of stock in Cold Storage Insurance;DOS) 四、目前國內開辦工程保險業務依最近三年滿期保費 總額之大小有CAR(53)、EAR(61)、EEI(71)、 CPM(69)、BPV(65)、MI(66)等6種,工程保險乃起 源於英國之工業革命,其中以鍋爐保險的發展最 早,迄今近155年之歷史。 五、工程保險之發展較緩慢原因--- 1.危險性高,損失率不易穩定。 2.專業之工程師不多,對客戶技術上回饋有限。
六、工程保險出險之主要原因列舉如下: (一)自然災害---其中以水的威脅最大。 (二)爆炸及火災。 (三)機械和電器之故障。 (四)人為的疏忽。 (五)第三者意外責任。 七、交互責任(Cross Liability)---即將所有參加 保險之一方均視為個別被保險人(業主、承包商 、次承包商),視受傷害一方為第三者予以賠償 損失,且對於行為人,保險人不加以代位求償。 八、CAR及EAR為綜合性保險,「綜合」之意有三: (1)同一張保單亦可同時承保工程損失險及第三人意 外責任險。 (2)所承保危險,除列舉不保項目外,餘皆綜合承保 在內。 (3)可加保各種附加險,使其內容更具「綜合性」。
九、工程保險之特性--- (一)保險期間長 施工期間種類有---限期完工天(Completion Date)、日曆天(Calendar Days)、工作天(Working Days),另可加保固期間。 (二)保險金額大 (三)無固定費率--- 1. 危險評估不易2. 自然災害3. 承包商的經驗 4.核保人的主觀判斷5. 再保人的接受意願 (四) 危險性較高---危險性之高低可以PML(可能最大 損失)的大小判斷。 (五) 核保專業術
十、工程保險與一般火災保險之比較表如下--- 險種 項目 費率 保險費 續保 自負額 保額及受損金額 一般火險 差異小 以一年為 單位計算 可 無 不變 工程保險 差異大 以施工期間一次計算 完工後 即結束 有 開工後 直線增加 十一、據世界性之統計,工程保險保費的收入平均佔產 物保險總保費之5%左右。 十二、工程保險之承保原則--- (一)各類工程保險要平均發展 (二)大小工程均承保 (三)危險分散 (四)避免惡性競爭
(六)賠款應合規定---優惠賠款(Gratis Payments)保 險公司應予聲明不能視為慣例。 (七)隨時注意損失率 (五)開價要有根據 (六)賠款應合規定---優惠賠款(Gratis Payments)保 險公司應予聲明不能視為慣例。 (七)隨時注意損失率 已付賠款+年末未決賠款-年初未決賠款 簽單保費-年末未滿期保費+年初未滿期保費 一般損失率之計算公式= 若採用歷年制(Calendar Year)可瞭解當年盈虧, 若採用保單年度制(Policy Year)則可瞭解核保水準。 (八)拒保逆選擇(Anti---selection)性之工程。 (九)應規定最低保費。 (十)賠款後保險金額應恢復原額 (十一)保險費之調整 (十二)爭議之仲裁(Arbitration)
十三、工程保險之承保事宜,由會員公司託「財團法人 工程保險協進會」(Engineering Insurance Association; EIA)辨理。 十四、EIA目前辦理之共保項目有--- 1.工程保險。 2.工程保證保險。 3.營造及安裝綜合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 十五、工程保險共保目的--- 1.危險分散2.擴大承保能力3.節省費用4.交換經驗 5.大數法則運用6.安定市場。 十六、工程保險之核保及理賠技術--- (一)核保技術--- 1.工程合約:為核保及理賠依據。 2.圖說:至少要求提供(1)工地佈置圖及(2)斷面圖。
3.機械清單:為求得精確之保險費率,所有金額應 為重置價格。 4.工地水文、地質、環境。 5.施工時間表。 6.危險因素:注意出險原因及特殊之危險。 7.工地視察:特別注意(1)工地及四週環境 (2)可能遭受的危險。 8.可能最大損失。 9.保險費率及自負額之決定。 (二)理賠技術--- 1.核對索賠項目。 2.索賠項目單價之核對。 3.是否有不足額保險。 4.折舊。 5.損失分擔條款(Average Clauses)。
十七、工程合約有關保險之規定應考慮的問題--- 1.考慮將各風險公平合理分配予當事人各方分擔之。 2.對於營造風險之處置,並非只有保險一途,對於 發生機率低或損失較輕微之風險,在自身資金財 力許可的範圍內,宜妥善考慮自保。 3.工程合約中明確詳細規定對於業主(定作人)與 承包商之責任、權利、義務。 4.工程合約中有關保險之規定是否恰當。 5.另視實際需要可要求投保營建機具設備保險及設計 錯誤或定作人財物等附加保險。 6.工程業主對於承包商應檢查其所投保之保險是否已 涵蓋所有應投保之危險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是否 按合約規定、自負額是否過於偏高、保險費是否已 繳交等。 7.業主於工程設計時即應考慮保費預算,承包商也需 於投標時酌予估列,以便於得標後能購買符合規定 之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