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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保險 第一節 工程保險概述 一、工程保險(Engineering Insurance)係承保鍋爐、 第六章     工程保險 第一節 工程保險概述 一、工程保險(Engineering Insurance)係承保鍋爐、    發動機、發電機及其他機器設備等因意外事故所致    之毀損滅失,換言之,乃以製造機械等工程及設備    為業務的許多保險的總稱。 二、工程保險之作用有二:(一)直接作用---支付少許保 險費以換取將來不可預料之損害賠償。(二)間接作 用---確保經濟建設之成果。

三、工程保險之範疇甚廣,就主要者歸納分類如下:  1.工程建設類   (1)營造綜合保險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CAR)   (2)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EAR)   (3)土木工程完工保險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Risks              Insurance;CECR)   (4)海上工程保險 (Offshore Engineering Insurance) 2.機械設備類   (1)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Contractors’ Plant & Machinery             Insurance;CPM)   (2)鍋爐保險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Insurance;BPV)   (3)機械保險 (Machinery Insurance;MI)   (4)電子設備保險 (Electronic Equipment Insurance;EEI)   (5)貯槽保險 (Storage Tank Insurance)   (6)核能保險 (Nuclear Risks Insurance)

(1)機械故障利益損失險 (Loss of Profit Following  3.附帶損失類   (1)機械故障利益損失險 (Loss of Profit Following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MLOP)   (2)冷藏庫內物品腐壞保險 (Deterioration of stock in     Cold Storage Insurance;DOS) 四、目前國內開辦工程保險業務依最近三年滿期保費   總額之大小有CAR(53)、EAR(61)、EEI(71)、   CPM(69)、BPV(65)、MI(66)等6種,工程保險乃起   源於英國之工業革命,其中以鍋爐保險的發展最   早,迄今近155年之歷史。 五、工程保險之發展較緩慢原因---   1.危險性高,損失率不易穩定。   2.專業之工程師不多,對客戶技術上回饋有限。

六、工程保險出險之主要原因列舉如下:  (一)自然災害---其中以水的威脅最大。  (二)爆炸及火災。  (三)機械和電器之故障。  (四)人為的疏忽。  (五)第三者意外責任。 七、交互責任(Cross Liability)---即將所有參加   保險之一方均視為個別被保險人(業主、承包商   、次承包商),視受傷害一方為第三者予以賠償   損失,且對於行為人,保險人不加以代位求償。 八、CAR及EAR為綜合性保險,「綜合」之意有三:  (1)同一張保單亦可同時承保工程損失險及第三人意 外責任險。  (2)所承保危險,除列舉不保項目外,餘皆綜合承保    在內。  (3)可加保各種附加險,使其內容更具「綜合性」。

九、工程保險之特性---  (一)保險期間長    施工期間種類有---限期完工天(Completion Date)、日曆天(Calendar Days)、工作天(Working Days),另可加保固期間。  (二)保險金額大  (三)無固定費率---    1. 危險評估不易2. 自然災害3. 承包商的經驗    4.核保人的主觀判斷5. 再保人的接受意願  (四) 危險性較高---危險性之高低可以PML(可能最大    損失)的大小判斷。  (五) 核保專業術

十、工程保險與一般火災保險之比較表如下--- 險種 項目 費率 保險費 續保 自負額 保額及受損金額 一般火險 差異小 以一年為 單位計算 可 無 不變 工程保險 差異大 以施工期間一次計算 完工後 即結束 有 開工後 直線增加 十一、據世界性之統計,工程保險保費的收入平均佔產    物保險總保費之5%左右。 十二、工程保險之承保原則---  (一)各類工程保險要平均發展  (二)大小工程均承保  (三)危險分散  (四)避免惡性競爭

(六)賠款應合規定---優惠賠款(Gratis Payments)保 險公司應予聲明不能視為慣例。 (七)隨時注意損失率 (五)開價要有根據 (六)賠款應合規定---優惠賠款(Gratis Payments)保    險公司應予聲明不能視為慣例。 (七)隨時注意損失率 已付賠款+年末未決賠款-年初未決賠款 簽單保費-年末未滿期保費+年初未滿期保費 一般損失率之計算公式= 若採用歷年制(Calendar Year)可瞭解當年盈虧, 若採用保單年度制(Policy Year)則可瞭解核保水準。 (八)拒保逆選擇(Anti---selection)性之工程。 (九)應規定最低保費。 (十)賠款後保險金額應恢復原額 (十一)保險費之調整 (十二)爭議之仲裁(Arbitration)

十三、工程保險之承保事宜,由會員公司託「財團法人 工程保險協進會」(Engineering Insurance Association;     EIA)辨理。 十四、EIA目前辦理之共保項目有---   1.工程保險。   2.工程保證保險。   3.營造及安裝綜合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 十五、工程保險共保目的---   1.危險分散2.擴大承保能力3.節省費用4.交換經驗 5.大數法則運用6.安定市場。 十六、工程保險之核保及理賠技術---  (一)核保技術---   1.工程合約:為核保及理賠依據。   2.圖說:至少要求提供(1)工地佈置圖及(2)斷面圖。

  3.機械清單:為求得精確之保險費率,所有金額應    為重置價格。   4.工地水文、地質、環境。   5.施工時間表。   6.危險因素:注意出險原因及特殊之危險。   7.工地視察:特別注意(1)工地及四週環境     (2)可能遭受的危險。   8.可能最大損失。   9.保險費率及自負額之決定。   (二)理賠技術---    1.核對索賠項目。    2.索賠項目單價之核對。 3.是否有不足額保險。    4.折舊。    5.損失分擔條款(Average Clauses)。

十七、工程合約有關保險之規定應考慮的問題---  1.考慮將各風險公平合理分配予當事人各方分擔之。  2.對於營造風險之處置,並非只有保險一途,對於   發生機率低或損失較輕微之風險,在自身資金財   力許可的範圍內,宜妥善考慮自保。  3.工程合約中明確詳細規定對於業主(定作人)與   承包商之責任、權利、義務。  4.工程合約中有關保險之規定是否恰當。  5.另視實際需要可要求投保營建機具設備保險及設計   錯誤或定作人財物等附加保險。  6.工程業主對於承包商應檢查其所投保之保險是否已   涵蓋所有應投保之危險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是否   按合約規定、自負額是否過於偏高、保險費是否已   繳交等。  7.業主於工程設計時即應考慮保費預算,承包商也需   於投標時酌予估列,以便於得標後能購買符合規定   之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