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電腦程式著作及合法使用電腦軟體之說明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dick@is-law.com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 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其範圍應係指一般程式指令而言,例如不論該 電腦程式是以哪一種電腦程式語言寫成,或不 論其是以原始碼或目的碼的方式呈現,也不論 其儲存於何種媒介物上,只要該電腦程式是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 成指令組合」,即是本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 作」,於符合本法之保護要件時,即可受到本 法之保護
網頁原始碼可能是電腦程式著作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 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暫時性重製的排除規定 第22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 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 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 作,不在此限。」 電腦程式安裝是重製行為,每次的使用上載到 記憶體,也是一種重製行為
常見電腦程式安裝、使用問題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 電腦程式著作得為備份存檔之目的重製 第59條規定:「Ⅰ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 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 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 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Ⅱ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 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 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違反第59條第2項規定,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 罰金(第96條)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 電腦程式不得出租 第60條規定:「Ⅰ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 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 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Ⅱ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 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 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曾有法院認為電腦系統程式(例如:Windows、 Linux等,乃是附隨於電腦硬體,可隨電腦合法 出租)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 電腦程式著作處罰「使用」 第8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亦「視為」侵害著 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修法時將原條文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 修改為作為「營業」之使用,使本條適用的範圍大大 放寬,只要在「營業」上明知為未經合法的電腦程式 著作而使用,毋須證明有「重製」行為,只要證明是 為營業目的的使用,即「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 「營業」並不限於「營利」,因此,政府機關、學校 單位、非營利組織,皆有適用本條的可能性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特殊的電腦程式的規範 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 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 受有利益者。」視為著作權之侵害。 第87條第2項:「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 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 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 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 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第80條之2:「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 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 、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 、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電腦程式與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 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 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 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電腦程式著作作為一種兼具實用性、功能 性的創作,就其思想、程序、系統、操作 方法、概念、原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他人亦得推出類似功能的程式。
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 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 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 由自由軟體基金會(FSF)主導,強調軟體的自 由(free)而非免費 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 目前主要為開放原始碼促進組織(OSI)負責確認 授權條款是否符合開放原始碼之精神 二者在運動的精神上有所不同,開放原始 碼具較寬鬆的定義(要件),可含括所有自由 軟體,一般多合稱為FOSS或F/OSS
著作權法有關授權規定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以各種方式利用著作 授權契約約定不明時,推定為未授權 成立在前的授權契約,不因著作財產權人事後 讓與或授權予他人而受到影響 區分為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之被 授權人,其於授權範圍內之地位相當於著作財 產權人,得再授權予他人,且得以自己名義提 起訴訟,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須得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再授權
著作權法有關授權規定 非有合法權利之人所為之授權,不生授權 效力 原則上只有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對外授權利用著 作,例外當被授權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時,亦得對外授權利用著作 無論是商業軟體或自由軟體等,其授權契約須 由著作財產權人所為者才有效,若他人未經著 作財產權人同意所為之授權,為侵害著作權之 行為,並不生授權的效力,使用者在不知情的 情況下使用,僅是因無故意或過失,而不生損 害賠償責任,並不會因而取得合法授權
著作財產權人得以各種方式授權 營利或非營利其實並不是很嚴謹的定義 個人或家庭使用,或是機構、教育等不同 使用方式限制,通常也會再細部定義 例如:企業出資購買筆記型電腦,其上已預載 windows 7,但屬家用版,是否需要另外購買 企業版的軟體重新安裝? 依據伺服器、使用者數量、CPU數量、同 時上線使用者數量等 違約不一定等於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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