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楊瑞仁弊案流程圖 台銀是真付錢買假本票。人頭戶是台銀代買單免付款真解約取款 人頭戶不費分文取得台銀代買單的巨款 最關鍵動作!取得真的賣出成交單以利請台銀付款 人頭戶不費分文取得台銀代買單的巨款 國票楊瑞仁弊案流程圖 台銀是真付錢買假本票。人頭戶是台銀代買單免付款真解約取款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q=cache:6OzDioT12ZcJ:www.dgbas.gov.tw/eyimc/switch2/sw2_3/title16002.htm+%2B%E6%A5%8A%E7%91%9E%E4%BB%81&hl=zh-TW&ie=UTF-8
楊瑞仁國票事件 1/3 1. 1994 年 9 月 11 日,楊瑞仁萌生偽票交易意念,3天後(1994 年 9 月 14 日) 楊瑞仁國票事件 1/3 1. 1994 年 9 月 11 日,楊瑞仁萌生偽票交易意念,3天後(1994 年 9 月 14 日) 楊瑞仁偽造的第 1 筆面額3億元台幣的商業本票,被用來作案的公司行號 是台灣石材公司。 2. 楊瑞仁突破層層關卡盜領台銀三百億現金成功的關鍵因素: (1) 利用偽刻廠商印鑑章,蓋到他自國票板橋分公司盜取來的庫存空白商業 本票之上,偽造成該廠商委託國票發行之高面額商業本票( 以下簡稱 繫爭 CP2 ) 。 (2) 利用公司電腦偽造虛假的初級交易,然後列印國票向該廠商買進繫爭 CP2之買進成交單正本後,再從電腦上刪除此交易。造成的事實是: (A)有正本賣出成交單,(B)有偽造的廠商發行之商業本票,但(C)電腦上 卻查無交易紀錄的初級買進交易。 (3) 利用台銀經常買斷CP2且幾乎不曾中途賣回的特性,亦即向台銀騙錢之後, 不必擔心中途被台銀揭穿的顧慮。因此選擇將該繫爭 CP2以國票名義賣斷 給台銀信託部。造成台銀必須支付巨款給國票之事實理由。台銀敢付款 買下該繫爭 CP2的原因,是因為楊瑞仁能拿出步驟(2)的(A) (B),足可取信台銀。 (4) 利用馬文龍及楊怡瑩等人頭,向國票承做一筆一至二日極短期的,且與 步驟(1)相等金額的CP2 附買回交易RP。造成國票總公司必須向該等人頭 收取該筆RP本金,或說是該等人頭應付國票一筆買進CP2 的RP本金。 (5) 由於國票總公司過去不會查核步驟(3)進帳金額,究屬台銀自己的錢? 還是其他顧客由台銀轉帳進來的錢。因此楊某利用步驟(3)台銀支付給 國票的錢,向總公司誑稱是步驟(4) 該等人頭應匯付給國票的錢。讓台銀 在買到假的繫爭 CP2同時,還得幫該等人頭墊付RP交割款。
楊瑞仁國票事件 2/3 (6) 一至二日過後RP 到期,由楊瑞仁向國票表示RP必須解約(有些時候也可 楊瑞仁國票事件 2/3 (6) 一至二日過後RP 到期,由楊瑞仁向國票表示RP必須解約(有些時候也可 以做十天期RP,但一兩天後隨即以中途解約處理),造成國票必須匯付RP 到期本利和,或是RP中途解約本利和之金額給該等人頭。此時國票匯給 該等人頭的RP本利和,將直接流入該等人頭開設在其他銀行的帳戶。此 帳戶可能就是以鄭楠興為負責人的小羊兒公司(以下簡稱人頭T公司) 炒作 台光公司及高興昌公司股票的交割帳戶。至此,楊瑞仁利用人頭及人頭公 司帳戶向台銀盜領資金的手續全部完成。 台銀被詐取巨款,完全是買假 貨真付款。但楊瑞仁的人頭及T公司,卻是免付款真取款,完全可以支配 盜取得之資金來充當炒作股票的本錢。 (7) 賣到台銀的繫爭 CP2到期日將屆之前幾日,楊瑞仁會電詢台銀是否續 做?如果續做,亦即台銀不會向國票要錢,楊瑞仁只要重覆步驟 (1)(2)(3),交付新的假CP2 給台銀,換回原繫爭 CP2( 此即後來政府要極 力防堵的「以票易票」 )加以銷燬即可。亦即人頭及人頭T公司可以安心 繼續使用向台銀盜領的資金。 (8) 如果台銀向楊瑞仁表示該繫爭 CP2到期日將解約,國票必須將其應付到 期本利和,匯付台銀。則楊某只須透過人頭T公司事先在市場賣掉股票的 錢,透過人頭T公司的銀行帳戶,以國票的名義直接匯還給台銀,並向 台銀收回原繫爭 CP2並加以銷燬即可。至此,台銀將完全誤以為該筆 進帳是自己收回原先在步驟(3)向國票公司買斷繫爭 CP2之本利和。 從(1)到(8),堪稱天衣無縫,無懈可擊。
楊瑞仁國票事件 3/3 如此天衣無縫的刑案,主要是楊瑞仁向台銀盜取資金,一直都是利用國票與台銀既有的通匯系統,而且一直有借有還。只要台銀表示不續做,楊瑞仁一定設法在市場賣股歸墊。因此,台銀始終沒有發現自己一向扮演冤大頭的事實。楊瑞仁利用票券業「代客兌償」以及台銀與票券總公司都不細查劃撥款項匯款人的漏洞,在短短近一年時間內,總共盜賣商業本票387.55億元,其中因案發無法清償,構成所謂詐取者,為台幣102.2億元。入監服刑13年,民國97年12月10日他刑滿出獄。平心而論,他循環借錢還錢的誠意跟信用,比起更多上市公司老闆掏空公司,再脫產逃避刑責的下三濫手法,當屬高尚許多。但總的來說,都是犯罪行為。 民國92年8月,銀行業與票券金融業基於前車之鑑,聯合設立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票保公司 – 實券保管銀行 – 清算交割銀行三者相互勾稽清算劃匯系統,爾後票券交易,不論初級市場或次級市場,幾可保證不會再有楊瑞仁事件發生。 據估計,自 1994 年 9 月 14 日起,至 1995 年 8 月 4 日止,楊瑞仁先生總共偽造了上千張商業本票,總面額達 N.T. $ 38,755,000,000 元,扣除續作或是以票易票等重複金額,實際詐領之金額為 N.T. $9,801,614,259 元。但因他一直有借有還,因此直到案發,尚未到期 – 無法清償的商業本票面額,只剩下 N.T. $ 10,220,000,000 元。 國票事件,其板橋分公司共有 3人涉案,他的長官國票總公司作業部經理王慶祥跳樓自殺 。 問題討論:本案台銀買假票如不能賣回,固屬實虧。但是,國票公司有哪些損失? 資料來源: 刁明芳,<一百億國票風暴>,1997 ,台北,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