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林英如 E-MAIL:ruby@culroc.org.tw TEL:04-22917272#8213 100年台中區會專職人員研習 講師:林英如 E-MAIL:ruby@culroc.org.tw TEL:04-22917272#8213
取得執行名義程序 案例
案例(一)支付命令程序 某社社員A甲住台中,其一連帶保證人B住苗栗,借款本金餘額尚有12萬元,請問若要進行法催.. Q1:可選擇做什麼法律程序? 答:支付命令、起訴均可。 Q2:管轄法院為何? 答:支付命令:債務人所在-台中及苗栗 起訴:社所在地之法院。(特約條款)
Q3:若本金餘額8萬,訴訟之管轄法院? 答:債務人所在—台中及苗栗均可遞狀 Q4:若社員A、B現住所(或戶籍地)不明(或已搬遷),該如何進行法催? 答:若聲請請支付命令送達不到失效機會很高,建議以訴訟方式追償。
案例(二) 執行名義債權人姓名錯誤 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但法院於核發公文時才發現公文上債務人姓名錯誤,社該如何處理? (EX:應為孫大毛,法院誤植為孫小毛)
答: ※若為社誤寫:法院不同意更正,社須重新聲請支付命令,聲請時應避免誤寫。 ※若為法院之疏失:持原聲請狀影本、戶籍謄本、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等資料以民事更正聲請狀向法院更正。
案例(三)訴訟開庭 某儲蓄互助社已向債務人A起訴,現已收法院開庭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債權人應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並攜債權證明文件到院.. Q1: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怎麼調? 答:拿開庭通知書至戶政調閱。 Q2:債權證明文件指的是什麼? 答:借據、本票、契約書…。
Q4:若社的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而委由專職代理開庭,則應另具何文件? 答:社應另檢附民事委任狀。 答:法定代理人應帶身份證,毋須印章。 Q4:若社的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而委由專職代理開庭,則應另具何文件? 答:社應另檢附民事委任狀。 。
案例(四)簽立借據、對保 某社於85年間借款予A,99年時社向債務人A提起訴訟,開庭前法院於開庭通知書要求調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該社至戶政查調怎麼都查調不出債務人之謄本資料,戶政人員比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均錯誤,無法調出符合之債務人之資料,請問該社後續?
答: 如果當時簽立借據時,債務人所書寫的姓名及身份證字號都是錯誤的,社也無法查出正確債務人資料,則民事訴訟恐須無法訴追。 簽立借據時,務必請社員至社親簽並行對保程序,並要求社員檢附身份證影本,以維權益。
案例(五)撤回民事訴訟 某儲蓄互助社向債務人A起訴,後A與社談妥協議分期, 社決定不予追訴乃向法院聲請撤回.. Q1:社如何聲請撤回訴訟? 答:社須具狀聲請撤回民事訴訟。 Q2:社是否可聲請退回先前所繳的裁判費?又如 何聲請? 答:訴訟程序終結前撤回可當庭聲請退回2/3之 裁判費(或具狀聲請退費亦可)。
案例(六)遺失執行名義 某儲蓄互助社因保管不慎遺失支付命令 Q1:是否可補發? 答:可,撰寫補發聲請狀向法院聲請。 答:得向該法院分案室查詢。
Q3:補發是否要繳規費? 答:補發費用200元(支+確)。 (可買郵局匯票支付或到院繳納) Q4:法院若函覆卷宗已銷毀無法補發,則社又該如何處理? 答:社須重新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案例(七)調解筆錄效力 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起訴社員A請求清償借款,後雙方調解後作成法院調解筆錄..但嗣後未依調解筆錄之約定清償方式繳款: Q1:社該如何對A追索?是否須重新 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答:調解筆錄亦為執行名義的一種無須重新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以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可調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案例(八)可調財產所得之文件 下列那些執行名義可至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清單? A、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B、假扣押裁定 C、民事判決書 D、調解筆錄 E、拍賣抵押物裁定 答:A、B、D可調閱。C尚須有確定證明書才可調。E(x)
案例(九) 債務人死亡之催收方式 某儲蓄互助社準備聲請支付命令前,已知悉其中一債務人已死亡,社於聲請支付命令前應先做什麼程序?
答: 一、先向家事法庭查詢是否有繼承人辦 限定(或拋棄)繼承。 若為限定繼承修法後才繼承,還可聲 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二、等家事法庭回函後,以函至戶政調全 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以全部繼承人及其他之債務人向法院 聲請支付命令。
民法繼承篇—補充資料 Q:民法規定之繼承順序為何? 答: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死者子女、養子女、孫子女、….. 二、父母。 ※死者父母、養父母 三、兄弟姊妹。 ※死者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父系祖父母、母系祖父母
養子女可否繼承本生父母或養父母遺產? 答:民法第1083條收養終止之效力:「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作反面解釋,即養子女在出養期間,與本生父母之血統關係仍存在,但其相互間之法律上權利義務被停止,則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並無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因此其繼承養父母遺產之資格、順序、應繼分,均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相同。故養子女出養期間自可繼承養父母之遺產。
Q:甲男之妻已死亡,兩人生有三兒子ABC及一女兒D,但其女兒嗣後亦接續死亡,該女死亡前另有一子D1(即甲孫) 請問日後甲若死亡後,誰可繼承? 應繼分為何?
答: D1代位繼承D的應繼分, 故A、B、C、D1各繼承1/4。 民法第1139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 繼承 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答: D1代位繼承D的應繼分, 故A、B、C、D1各繼承1/4。 注意: ※第一順位內之繼承人死亡才有代位繼承適用。
Q:甲有三子ABC A生a1、a2 B生b1 C生c1、c2、c3 甲死亡前,ABC均已早於甲死亡,請問如何繼承? 答: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每個人分甲遺產之1/6。
各順位繼承人及配偶之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
【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遺產四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餘二分之遺產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
【祖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祖父母各繼承遺產六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三分之二;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 【無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時】 配偶繼承全部遺產;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遺產歸屬國家所有。
Q:甲男過世,留下妻乙、兒子丙、丁二人,丙有戊、己二子,甲死亡後,丙辦理了拋棄繼承 請問如何繼承?
民法第1176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遺囑方式種類為何? 書立遺囑因立遺囑人的背景環境多不相同,並無特定格式之要求,惟其內容須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且遺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有五種方式: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 囑、口述遺囑
自書遺囑 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遺囑應親簽,不可只蓋章。
補充資料:簽名、蓋章、按指印 民法第三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自書遺囑)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補充資料:簽名、蓋章、按指印 雖然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但印章有無被盜用盜刻舉證困難,而簽名字跡不容易變更,故日常生活法律文件署名建議仍以簽名為主、蓋章為輔。
代筆遺囑 須由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即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即無繼承關係、遺贈關係),並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你知道嗎!催收愈來愈難了! 現在法催愈來愈難做,因為98年民法繼承篇修正,計全面改為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修法後,債務人才死亡,社日後僅能就繼承人所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請求執行。
民法繼承編修法改「全面限定繼承」---採有條件溯及既往 (98年5月22日修訂、6月10日公布) 民法繼承編修法改「全面限定繼承」---採有條件溯及既往 (98年5月22日修訂、6月10日公布)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Q:連帶保證人於民法限定繼承修法前死亡,其繼承人現可否亦主張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
答: (一)上開規定適用一般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之繼承人可主張限定繼承。 連帶保證人自始即負清償之責(非代負 履行責任),其繼承人不能主張以上開 二規定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 (二) 但連帶保證人之繼承人若主張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3項規定:則由法院個案認定!
答: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3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務人限定繼承修法前死亡,未成年人可否主張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修正施行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險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上開規定於借款人及連帶保証人之未成年繼承人均有適用。
案例(十) 某社一社員死亡,其配偶B為大陸地區人民,請問B可否繼承A之股金理賠金?或者B是否應先申請什麼程序?
B尚未取得台灣身份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6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司法院網站有民事聲請狀(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範例
案例(十一)請求權時效 中斷(更新)事由? 一、請求(催告)(催告函、存證信函寄達債務人,並應於求後6個月內起訴,否視為不中斷) 二、承認 (如債務人簽立債務承認書、一部清償、支付利息、提供擔保、延期清償或協議分期) 三、起訴(撤回起訴或起訴不合法視為不中斷) 四、聲請支付命令(失效時視為不中斷) 五、聲請調解(撤回調解、不成立視為不中斷) 六、聲請強制執行。(撤回視為不中斷)
強制執行程序 案例
案例(一)執行名義類 於儲蓄互助社立法前,各社均以「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儲蓄互助社」之名義進行訴訟。 Q1:要如何將執行名義上之債權人更名為現行○○儲蓄互助社?
答: 1.債權人名義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者: 以債權讓與方式處理,但須通知到債務人。 2.債權人名義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儲蓄互助社者: 向協會申請更名證明書試試,若法院仍拒絕,只能以債權讓與方式處理。
Q2:若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名義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儲蓄互助社,可否以執行名義調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 答:國稅局多不願受理,建議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債權人更名並換發新債權憑證後再調閱。 ※亦有部分單位社以社名義重新訴追。
Q :承案例二,債權讓與的流程? 答: 1.由債權讓與人或受讓人其中一方以信函(最好以存證信函-可於協會網站下載範例)通知債務人,注意須以郵局雙掛號方式寄送,回執要妥善保存。(法院通常只接受有簽收的回執) 2.由債權讓與人或受讓人簽妥「債權讓與契約書後」 ,連同回執、原執行名義一併具狀到院聲請換發。
案例(二)執行名義類 某儲蓄互助社對社員A、B、C已取得民事判決並確定,經調三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發現僅有A有財產可執行,遂向A聲請強制執行,但聲請狀的債務人欄位漏植B、 C 二人,結果執行終結,法院換發債權憑證給社,債權憑證之債務人亦僅有A一人… 『』
Q:請問A社可否向法院請求於債權憑證更正追加債務人B、C?
案例(三)提出異議類 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薪資 Q1:請問薪資得扣押的範圍為何? 答:薪資得扣押1/3,但另可請求獎金 部份扣押3/4。
Q2:若債務人公司向法院異議債務人無薪資,但有差旅費,則是否亦可執行? 答:法院認定差旅費非屬薪資不能執 行。但每月固定金額之差勤津貼 應可。
Q3:若債務人公司向法院異議債務人乃政府短期立即上工計劃所僱,則是否亦可執行? 答:立即上工計劃乃是政府社會救助性質,有相關法規規定是不得扣押的。
案例(四)提出異議類 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對A、B起訴並已確定在案,社續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B的薪資,執行期間,B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持理由是B未曾於借據上簽名蓋章 Q:B所提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社應如 何主張?
答:執行程序中可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須視執行名義是否有確定判決的同一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執行名義有確定判決的同一效力:異議事由係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者,因有既判力效力,故不得提起。 ※因社的判決有確定效力,且B主張的理由是未於借據上簽名蓋章,該異議事由係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故B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聲請法院裁定駁回該訴。
案例(五)執行流程類 某社員A向社申請抵押放款,A將其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社,後來A逾期繳款,社準備對A催收時發現A已死亡,且調謄本後發現不動產現亦過戶給第三人B,期間社未曾進行過法催.. Q1:社應如何處理?
答:1.建議社先向法院對B聲請拍賣抵押 物裁定,先就擔保品拍賣 2.拍賣後若不足清償欠款,再向A的 全體繼承人為起訴或聲請支付命 令繼續追索。
Q2:承Q1,A已死亡,如何得知其繼承人? 答:以借據影本向A生前戶籍地的法院聲請查詢是否有A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等法院公文回覆後,再持法院公文至戶政調A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案例(六)執行流程類 某社已取得對欠款社員A之執行名義,但準備執行前發現A於93年已死亡… Q :該社應如何催收?
答:1.社先以借據或執行名義影本遞狀A死亡時戶籍 拋棄或限定繼承。(狀紙於協會網站下載) 2.法院回文後,社再拿公文到附近地政調全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以法院回文、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原執 行名義正本等資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換 發債權憑證。 4.社除遺產外,繼承人自己的財產或薪資亦可 執行。
案例(七)執行流程類 某社已取得對欠款社員A之執行名義,但準備執行前發現A於99年已死亡… Q:該社應如何催收?
答: 一、 A於民法修法限定繼承後才死亡,其繼 承人為限定繼承責任。 二、先以借據或執行名義影本遞狀A死亡時 戶籍所在地之家事法庭查詢是否有A的 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或命陳報遺產清冊。 (狀紙於協會網站下載) 三、法院回文後,社再拿公文到附近地政調 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以全部限定繼承人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支 付命令或起訴。 五、社僅能就A所留之遺產向限定繼承人追索。
案例(八)執行流程類 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已經過三拍都無人應買,法院已發文通知三個月的特別拍賣, 請問儲蓄互助社是否只能枯等三個月?可否再聲請減拍? 答:債權人得具狀聲請減價拍賣,但不動 產若有設定抵押權人,則須評估再減拍 後是否有實益再聲請。
案例(九)執行標的類 某儲蓄互助社向國稅局調出債務人A的財產所得清單後,發現清單中有營利(投資)債權,依清單公司資料判定可能是股票.. Q1:社遞狀向法院查詢債務人於集保公司 之證券商及股票資料,則應向那一個法院遞 狀? 答:向債務人A戶籍地所在的法院查詢。 Q2:執行後法院退回執行名義但另檢附證券商資 料,則社下一步如何處理? 答:向證券商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案例(十)執行標的類 某儲蓄互助社調岀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清單後,發現債務人有汽車… Q1:查封汽車要附上何種證明文件? 答: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清單影本即可。 Q2 :查封汽車是否要先實地查訪? 答:有的法院會以電話詢問債權人是否以有實地 查訪,故查封前建議到債務人住所或汽車通 常停放處先行勘查。
案例(十一)提出異議類 某社向法院聲請執行扣押社員A薪資,法院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每月薪資之1/3,但A向法院聲請酌減扣押金額,理由是每月開支要還員工借款、民間債務、銀行協議還款、房租..等,生活困難。 Q:法院來文請社陳述意見,請問社該如何 主張?
案例(十二)執行標的類 執行查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Q1 :未保存登記建物可否執行? 答:可,只要有門牌號碼者均可執行。 答:檢附債務人財產清單影本給法院。
案例(十三)執行標的類 Q1:債務人是即將退休的教師,退休金可否執行查封? 答: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1條: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 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 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第15條: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 或供擔保。 Q2:軍人及公務員退休金可否查封?
其他不得扣押之退休金及其他給付-不得扣押應有法律明文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所定之退休金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6條所定之退職酬勞金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3條所定之撫卹金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8條所定之各項保險給付 軍人保險條例第21條所定之保險給付金 軍人撫卹條例第5 條所定之撫卹金、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所定之保險給付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 項所規定之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新制之退休金及請領新制退休金之權利
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者 僅三項: (1)雇主按月提撥至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2)受領職災補償之權利。 (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另司法院(七十九)廳民二字第461號司法座談會決議及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亦認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並無禁止扣押之明文,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故勞退舊制退休金應可強制執行。
案例(十四)執行流程類 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社員A之不動產,拍賣前社員A允許先償還一部金額後,請社先向法院聲請暫緩執行.. Q:社應否立即向社員A承諾暫緩執行?
答:聲請暫緩執行須得法院同意,每次得延長一個月,最多可延2次,實務上法院不一定會同意。 故建議社向A告知願具狀聲請暫緩,但結果視法院而定,免生爭議。
案例(十四)請求金額問題 某社已取得對社員A的執行名義,其請求的金額為本金710,800元,及自86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 該社日前曾扣薪並分別於100年1月1日收到扣薪款3,000元及100年2月1日收到扣薪款2,500元後,A即離職。
Q:倘社繼續要對A的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則強制執行聲請狀的請求金額該如何表示? 答:本金 元,及自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2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30之違約金,及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間已計算但尚未清償完畢之利息 元,違約金 元。
案例(十六) Q1:法催案件遇困難如何尋求協助? Q2:那些網站資源是法催時會常使用到的?
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 書狀參考範例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司法院-查詢服務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服務/index_search.asp 司法院-訴訟協助http://www.judicial.gov.tw/訴訟協助/index_assist.asp 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 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new_open_system.jsp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司抄錄申請http://www.cto.moea.gov.tw/04/03d.asp 台北市民e點通--公司抄錄申請http://eservice.mytaipei.tw/hypage.exe?HYPAGE=form_download.htm&s_uid=011190
案例(十七) 如何降低逾期貸款、做好催收? 案例(十七) 如何降低逾期貸款、做好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