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 製作 租稅申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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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會計基本概念 任課教師 : 潘季涵 第一章 公司會計基本概念 1-1 公司之概念 1-2 股本之種類 1-3 股票之發行 1-4 保留盈餘 1-5 股利發放之會計處理 1-6 基本每股盈餘及本益比.
財務報表 體力 90 防禦 35 回饋 20 能量 50 攻擊 30 財務報表 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 現金流量表 股東權益 變動表 公司賺不賺錢? 本業獲利多不多? 每股盈餘多少? 營業毛利多少? 公司賺不賺錢? 本業獲利多不多? 每股盈餘多少? 營業毛利多少? 負債比例高不高? 公司資產有多少?
第一章 公司會計基本概念 1-1 公司之概念 1-1 公司之概念 1-2 股本之種類1-2 股本之種類 1-3 股票之發行1-3 股票之發行 1-4 保留盈餘1-4 保留盈餘 1-5 股利發放之會計處理1-5 股利發放之會計處理 1-6 基本每股盈餘及本益比1-6 基本每股盈餘及本益比 總目錄.
會計學Ⅰ 單元名稱:公司會計 第一章 公司會計基本概念  1-1 公司之概念 1-1 公司之概念  1-2 股本之種類1-2 股本之種類  1-3 股票之發行1-3 股票之發行  1-4 保留盈餘1-4 保留盈餘  1-5 股利發放之會計處理1-5 股利發放之會計處理  1-6 基本每股盈餘及本益比1-6.
第一章 公司會計基本概念 1-1 公司之概念 1-1 公司之概念 1-2 股本之種類1-2 股本之種類 1-3 股票之發行1-3 股票之發行 1-4 保留盈餘1-4 保留盈餘 1-5 股利發放之會計處理1-5 股利發放之會計處理 1-6 基本每股盈餘及本益比1-6 基本每股盈餘及本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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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 製作 租稅申報實務

Chapter 5 兩稅合一申報實務

學習重點 壹、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貳、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肆、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計 算及申報 伍、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內容

本章架構 壹 、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壹 、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ImputationCreditAccount:ICA)之設置 二、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情況 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起訖期間 四、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項目之格式 五、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項目之記錄及時點 六、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 稅額 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項目解析 八、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之限制 九、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處罰 1-4

本章架構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範例計算及申報表填寫 肆 、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及 申報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範例計算及申報表填寫 肆 、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及 申報 一、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計算 二、未分配盈餘之申報 伍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內容 問與答 1-5

壹 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一、適用對象 (一) 公司及合作社適用 兩稅合一之意義 壹 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一、適用對象 (一) 公司及合作社適用 兩稅合一之意義 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所得稅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得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所3-1) 1-6

壹 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營利事業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個人股東之綜合所得稅;股東適用之邊際稅率高於公司稅率者,則需補稅,股東適用之邊際稅率低於公司稅率者,則可退稅。公司間轉投資所獲之股利完全免稅。設算扣抵制度之適用,以本國股東為限,外國股東不適用之。 1-7

壹 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設甲公司99年度稅前淨利1,000萬元,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0萬元,稅後淨利830萬元,於100年度股東會決議全部分配予股東。某乙持有該公司10%之股份,獲配股利總額100萬元,所含之可扣抵稅額17萬元。如果某乙綜所稅稅率是40%,則綜所稅應補交100萬元*40%-扣抵稅款17萬元=23萬元;若某乙綜所稅稅率是5%,則綜所稅應補交100萬元*5%-扣抵稅款17萬元=退12萬元。 1-8

壹 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二) 獨資、合夥歸課綜合所得稅 (三) 非居住者及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不適用 兩稅合一 壹 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二) 獨資、合夥歸課綜合所得稅 (三) 非居住者及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不適用 兩稅合一 抵繳稅額=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 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 ×(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 淨額或盈餘淨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分 配日外國股東之持股比例 抵繳稅額上限=所得稅法第73條之2所定股東獲配屬已加 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 淨額×10% 1-9

壹 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二、兩稅合一制實施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 增辦之事項 1-10 項 目 說 明 壹 兩稅合一之方法:設算扣抵法 二、兩稅合一制實施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 增辦之事項 項    目 說    明 設立並記錄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ICA)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為備忘性質之帳戶,其記錄與公司正式會計制度之借貸記錄無關。該帳戶記錄為公司繳納稅額之紀錄,作為未來分配與股東扣抵稅額之依據,故公司需依規定設立該帳戶,並詳實記載之。 計算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公司需依規定之公式,計算其股東得扣抵之稅額,於分配日分配與股東。 計算並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公司每一課稅年度之盈餘若有未分配部分,則需依規定計算其各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並申報之。 1-10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mputationCreditAccount:ICA)之設置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mputationCreditAccount:ICA)之設置 二、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情況 (一)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總機構在中華 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稅後盈餘匯回國外 總公司,非屬盈餘之分配,不適用兩稅合一 制,故免設置)。 (二) 獨資、合夥組織。(獨資、合夥事業,其當 年度盈餘直接歸併課徵其資本主或合夥人的 綜合所得稅,所納之營所稅與綜所稅在同一 年相抵,雖適用兩稅合一,但免設置)。 1-11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三) 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機關或團體。(依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不適 用兩稅合一制,故免設置)。 (四) 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 之團體或組織。(理由同第(三)項) 1-12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中華民國xx年度 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起訖期間 四、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項目之格式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中華民國xx年度 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日 期 憑證字號 摘  要 計入金額 減除金額 餘  額 備  註 1-13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五、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項目之記錄及時點 1-14 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所66條之3)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五、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項目之記錄及時點 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所66條之3) 減除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所66條之4) 計 入 項 目 計 入 日 期 減 除 項 目 減 除 日 期 1.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中 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 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 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以現金繳納者為繳款日;以暫繳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年度決算日。 1.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 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 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 額。 分配日(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 2.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 營利事業,獲配屬87年度或 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 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獲配股利或盈餘日(被投資事業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 2.87年度或以後年度結 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 營利事業所得稅,經 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 少之稅額。 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3.87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 日在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 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 之稅額。(註1) 短期票券轉讓日或利息兌領日。 3.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 規定,提列之法定盈 餘公積、公積金、公 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 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 提列日(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 1-14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六、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 稅額 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項目解析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六、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 稅額 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項目解析 (一) 繳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 稅額 (二) 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減少)稅額計入 (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 (三) 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稅額、轉投資收益所 獲配可扣抵稅額、短期票券利息課稅所納之 稅額 1-15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四) 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 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 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於提列日減除;將 來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 者,其於提列時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應於撥 充資本日計入加項。 1. 提列時減除稅額之計算: 實際提列數 × 稅額扣抵比率 1-16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1)法定盈餘公積: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1)法定盈餘公積:  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 一切稅捐,分派盈餘時,應先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公積,已達資 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銀行法第50條規定,銀行於完納一切稅 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30%為法定 盈餘公積。  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規定,信用合作社 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其餘提列 40%以上為法定盈公積。 1-17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2)公積金、公益金: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2)公積金、公益金: 合作社法第23條規定,合作社盈餘,在信 用合作社或其他經營貸款業務之合作社應 提20%,以尚在其他合作社應提10%以上為 公積金,5%以上為公益金。前項公積金已 超過股金總額2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 提之數。 (3)特別盈餘公積: 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 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 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 法提出法定盈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例 之特別盈餘公積。 1-18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2. 撥充時計入稅額之計算: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2. 撥充時計入稅額之計算: 法定盈餘公積之用途,依公司法第239條、第 241條規定,包括有彌補虧損、增資發行新 股、分派股息紅利,其中撥充資本者,須該 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50%,並以撥充其半數 為限。 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 公積時,其所含之該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已於提列日自股東可扣稅額帳戶減 除,故應於再撥充資本時,將其所含之已納 稅額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1-19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撥充資本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 計算公式為: ×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撥充資本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 計算公式為: 應計入之可扣抵稅額=撥充資本之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 × 前項撥充及歷次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 盈餘公積,以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提列者為 限。 1-20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五) 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 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加以減除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五) 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 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加以減除 分配股利予股東時,應減除之稅額其計算式 為: 實際分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1. 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 稅額扣抵比率= 1-21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2.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計算: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99年起調降為17%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2.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計算: 稅額扣抵比率= = =33.33%(98年度)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99年起調降為17% 稅額扣抵比率= =20.48%(99年度) 1-22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2)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 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 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 盈餘,為33.87% 。 稅額扣抵比率= = =48.15%(98年度) 1-23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99年起調降為17% 稅額扣抵比率= =33.87%(99年度) 1-24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3)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 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 徵、部分 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 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 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1-25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設A=a+b+c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a=99年度以後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b=99年度以後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c=98年度以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A=a+b+c 稅額扣抵比率= × 20.48% + × 33.87% + × 48.15%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日,其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占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超過1者,以1為準,計算稅額扣抵比例上限。 3. 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 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不可超過上限) 4. 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1-26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六) 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 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於分派 日減除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六) 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 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於分派 日減除 其應減除之金額以下列公式計算: 實際分派董監事職工紅利 × 稅額扣抵比率 (七) 因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帳戶餘額, 於合併日計入,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 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 額 1-27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八、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之限制 (一) 計算時日﹕股利或盈餘的分配日。 貳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 八、營利事業分配可扣抵稅額之限制 (一) 計算時日﹕股利或盈餘的分配日。 九、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處罰 (一) 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況 (二) 超額分配-補繳並處1倍以下罰鍰 十、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之申報 十一、未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 之處罰(所114條之3) 1-28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一、大禾公司98、99年度營所稅資料如下: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一、大禾公司98、99年度營所稅資料如下: (一) 設87年度以後97年度以前之帳載累積未分配 盈餘共計160萬元。 98年8月7日分配股利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 戶餘額為5萬元。 (二) 98年9月30日暫繳稅款15萬元。 (三) 98年12月21日利息扣繳稅款5萬元。 (四) 99年5月31日申報98年度所得稅: 帳上所得額200萬元,採擴大書審申報課稅所 得230萬元。 應納營所稅56.5萬元,尚須補繳36.5萬元。 設繳納9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3萬元。 1-29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五) 99年6月3日股東會決議: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4.35萬元。 分配股利90萬元。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五) 99年6月3日股東會決議: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4.35萬元。 分配股利90萬元。 董監酬勞8萬元,員工紅利3萬元。 以99年8月15日為分配基準日。 1-30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二、大禾公司99、100年度營所稅資料如下 (一) 99年9月10日有短期票券利息收入扣繳稅款1 萬元。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二、大禾公司99、100年度營所稅資料如下 (一) 99年9月10日有短期票券利息收入扣繳稅款1 萬元。 (二) 99年9月30日暫繳稅額19.55萬元。 (三) 99年10月15日轉投資晶電公司,獲配股利淨 額8萬元,可扣抵稅額16,000元。 (四) 99年12月21日利息扣繳稅款3萬元。 (五) 100年5月31日申報99年度所得稅及98年未分 配盈餘: 帳上所得額100萬元,採擴大書審申報課稅所 得120萬元。 應納營所稅20.4萬元,應退稅額2.15萬元。 9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 1-31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六) 100年6月1日股東會決議: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7.96萬元。 分配股利45萬元。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六) 100年6月1日股東會決議: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7.96萬元。 分配股利45萬元。 董監酬勞4萬元,員工紅利2萬元。 以100年8月15日為分配基準日。 試填下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1-32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大禾公司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98年1月1日~12月31日 1-33 日 期 憑證字號 摘 要 計入金額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大禾公司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98年1月1日~12月31日 日 期 憑證字號 摘  要 計入金額 減除金額 餘  額 月 日 8 7 50,000 12 31 扣、暫繳稅額 200,000 250,000 期末餘額 1-33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大禾公司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99年1月1日~12月31日 1-34 日 期 憑證字號 摘 要 計入金額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大禾公司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99年1月1日~12月31日 日 期 憑證字號 摘  要 計入金額 減除金額 餘  額 月 日 1 期初餘額 250,000 5 31 98年度結算 自繳稅額 365,000 615,000 9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 30,000 645,000 8 15 法定盈餘公積 30,795 614,205 分配股利 193,140 421,065 10 轉投資收益 16,000 437,065 12 扣、暫繳稅額 204,000 641,065 期末餘額 1-34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大禾公司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100年1月1日~12月31日 1-35 日 期 憑證字號 摘 要 計入金額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大禾公司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100年1月1日~12月31日 日 期 憑證字號 摘  要 計入金額 減除金額 餘  額 月 日 1 期初餘額 641,065 5 31 9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 36,150 677,215 8 15 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 19,812 657,403 分配股利 112,005 545,398 1-35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一) 99年8月15日 a. 稅額扣抵比率= = =21.46% b. 上限: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一) 99年8月15日 a. 稅額扣抵比率= = =21.46% b. 上限: 98年未加徵之未分配盈餘=200萬-56.5萬-3萬=140.5萬 97年以前已加徵之未分配盈餘=160萬 ×33.33%+﹙1- ﹚×48.15%=41.22% c. 21.46%<41.22%未超過上限 d. 稅額之減除 法定盈餘公積減除稅額:143,500×21.46%=30,795 分配股利減除稅額:900,000×21.46%=193,140 1-36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二) 100年5月31日 98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二) 100年5月31日 98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 2,000,000-565,000-30,000-143,500-900,000=361,500 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為36,150 (三) 100年8月15日 a. 稅額扣抵比率= = =24.89% b. 上限: 99年未加徵之未分配盈餘=100萬-20.4萬-36,150=759,850 98年已加徵之未分配盈餘=300.5萬-14.35萬-90萬=196.15萬 ×20.48%+ ×48.15%=40.42% 1-37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c. 24.89%<40.42%未超過上限 按24.89%分配 d. 稅額之減除 參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範例 c. 24.89%<40.42%未超過上限 按24.89%分配 d. 稅額之減除 法定盈餘公積減除稅額:79,600×24.89%=19,812 分配股利減除稅額:450,000×24.89%=112,005 1-38

肆 加徵10%營利事業得稅未分配盈餘 之計算及申報 肆 加徵10%營利事業得稅未分配盈餘 之計算及申報 一、未分配盈餘為何要加徵10% 二、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計算 (94年度以後) 三、未分配盈餘之申報 (一) 年度申報時點 (二) 解散、合併時之申報 (三) 變更會計年度之申報 (四) 未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處罰 (五) 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之處罰 1-39

伍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內容 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40 營利事業 名 稱 營 業 地 址 市 鄉鎮 縣 市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伍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內容 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營利事業 名 稱 營 業 地 址 市 鄉鎮 縣 市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電話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請 蓋 專用章 稅籍 編號 開業 日期 年 月 日 合併 解散 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戶籍 地址 市 鄉鎮 縣 市區 段 巷 弄 號 樓室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項次 項 目 金 額 1 1~1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財務報表所載之稅後純益。( 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 □請打ˇ,參考申報須知四) □ 1~2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當年度財務報表非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適用)。 140,500 2 加: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限制或提列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額。(請填第17頁附表,即A欄之金額) 3 4 1-40

伍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內容 1-41 5 6 減: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7 彌補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請參考背面申報須知六) 伍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內容 5 6 減: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7 彌補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請參考背面申報須知六) 8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900,000 9 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143,500 10 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11 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12 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13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14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請填第17頁附表,即B欄之金額) 15 22 合計: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 (1+2+…..+5)-(6+7+…..+15) 361,500 23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應納稅額。(22項×10﹪) 36,150 24 減: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本年度抵減稅額。 25 減: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規定留抵稅額。 26 減:以95年度結算申報應退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抵繳之金額。 (即第1頁第116欄金額) 27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行繳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附自繳稅款繳款書)(23-24-25-26)。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