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商服務中心業務相關宣導 Prepared by ESH VSC (承攬商服務中心) Revision:Ver.1 Date:105.07.01
報告事項 一、施工管理作業規範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三、廠商勞工保險期間展延提醒申請說明 四、特殊作業需向主管機關報備申請說明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各公司需派遣代表參加,若無工程的廠商,需退出協議組織 一、施工管理作業規範 協議組織規範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暨施行細則第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藉以管理協調擴建工程期間承攬安全衛生問題並協議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各公司需派遣代表參加,若無工程的廠商,需退出協議組織 A. 缺席:一年內只要缺席兩次(含),就直接開罰。 B. 請假:每季允許請假一次,如有特殊原因由各廠窗口決議。 違反規定之廠商: 1.關閉承攬商網站權限 2.廠商需繳交-台灣廠區承攬商參加協議組織會 議切結書 3. 則依承攬商罰則3.3罰款5,000元 。 2
一、施工管理作業規範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 戶外作業及颱風天外勤作業 雇主使勞工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調整作業時間。 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八、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九、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 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 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一、施工管理作業規範 協議組織規範
一、施工管理作業規範 屋頂作業墜落危害及預防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 踏板。 二、於屋架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指定專人指揮或監督該作業。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 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一、施工管理作業規範 屋頂作業主管設置原則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 雇主對擔任屋頂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屋頂作業主管。
一、施工管理作業規範 安全網之材料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2 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2,Z2115 安全網之規定。 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標示之安全網。
一、施工管理作業規範 協議組織規範 廠區開口面安全防護管控機制 前置作業:定義開口種類以及開口需求,建立各項防護暨管控機制, 並全面盤查開口部分造冊列管。 開口定義: 依據開口分為:「維修人孔」、「管線開口」、「設備開口」 防護管控機制: 所有開口皆須需符合上鎖(或鎖固)及具有安全告示 一、維修人孔:水池、槽體開口或維修人孔,需有蓋板,蓋板需堅固上鎖。 二、管線開口:需有蓋板,蓋板需使用螺絲鎖固。 三、設備開口:有設備進出需求,依最大開口尺寸,進行補強。大面積開口則採鋪設格柵板或設置防墜網。 執行狀況: 人孔蓋上鎖管制 開口面安全告示 管線開口鎖固 8
一、施工管理作業規範 協議組織規範 電器檢查-未檢查合格之電器(延長線)禁止攜帶入廠使用 未依規定完成檢查者, 依承攬商罰則6.1, 季別 Q1 (01/01-03/31) Q2 (04/01-06/30) Q3 (07/01-09/30) Q4 (10/01-12/31) 檢查 週期 12/16-03/15 03/16-06/15 06/16-09/15 09/16-12/15 電器檢查項目及標準 適用範圍:南/北廠區 檢查項目:延長線、電器機具、電焊機 合格標準: 延長線:漏電(15mA以下)、過載保護(20A)禁止串接 。 電器機具:漏電(15mA以下) 、電源無接地線須加漏電斷路器。 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25V以下) 、二次測絕緣包覆、機殼需系統接地、裝設電壓錶。 合格貼紙:一律貼現行印製之合格貼紙。 檢查地點: 南廠:1.一般上班時間及正常規格 依廠內規定時間 (10-11、14-16)於D2哨 (工安警衛兵檢查) 2.夜間假日及特殊規格 廠務值班室 北廠:廠務電力課 未依規定完成檢查者, 依承攬商罰則6.1, 罰款5,000元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Comment: 105年未繳罰款 執行辦法 1.06月份罰單未繳款之廠商於07月份協議組織宣導。 2.05月份罰單於06月底未完成繳款, 已於105年07月11日關閉承攬商網站權限,請發包單位及各廠商知悉。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重 點 宣 導 請廠商於匯款單上在匯款人後面務必填寫罰單單號,以利財會核帳及承商中心比對。
逾期一個月未結案者將依規定關閉網站權限→7月共關閉01間廠商帳號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逾期一個月未結案者將依規定關閉網站權限→7月共關閉01間廠商帳號 罰款種類 廠別 罰單編號 違規廠商 統一編號 違規日期 罰款金額 備註 ESH L6廠 201605100330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0697332 2016/5/8 1000 已關閉帳號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06月份未繳明細請於07月底前繳完款-1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06月份未繳明細請於07月底前繳完款-2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06月份未繳明細請於07月底前繳完款-3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06月份未繳明細請於07月底前繳完款-4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如已繳款者, 請將改善完成佐證資料及繳款證明掃描後, 提供給發包工程師進行系統結案。 06月份未繳明細請於07月底前繳完款-5 如已繳款者, 請將改善完成佐證資料及繳款證明掃描後, 提供給發包工程師進行系統結案。
備註:廠商持每日施工單無進廠之事實及離廠施工單工程師未簽名,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06月份施工單未繳回之廠區 備註:廠商持每日施工單無進廠之事實及離廠施工單工程師未簽名, 廠區保全不進行施工單進出場核銷之確認
三月份開始---入廠危害告知課程變更通知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三月份開始---入廠危害告知課程變更通知 南科六廠開課日期: 開課為:每週四、五 AM08:30~12:00 臨櫃辨理:每週四、五 PM15:30~16:30 路科八廠開課日期: 開課為:每週二 AM08:30~12:00 臨櫃辨理:每週二 PM13:00~14:00 註:外籍人士請勿報名八廠課程(僅能報名南科場次) 廠商重複性上課問題/主包下包
二、承攬商服務中心相關規定 上課&臨櫃辦理時間說明 南科:每週四、五(註:外籍人士只能報南科場次) 路科:每週二 服務中心電話為06-5889998轉#61181/61182/61183 林金生 / 61181 /cs.lin@innolux.com 賴炳坤 / 61182 /Daniel.Lai@innolux.com 胡靖嵐 / 61183 /toto.hu@innolux.com 陳雅萍 / 61184 /landy.chen@innolux.com 北廠窗口:識別證辦理窗口:037-586000轉65222 總務陳品璇 蘇正倫 /21542 /cl.su@innolux.com
三、廠商勞工保險期間展延提醒申請說明 廠商勞工保險期間展延-開啟 修造功能說明: 勞動基準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廠商基本資料管理新增一個欄位放保險有效日期供新增或修改,並在服務中心的廠商維護頁面也可秀出保險有效日期(此功能也是連到廠商基本資料) 1.到期前1個月提醒之功能(視窗提醒) 2.若無更新保險日期,保險截止日期申請施工單將無法點選該員 3.廠商報名上課上傳保險資料,系統需能直接拋轉至該公司人員基本資料內 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九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 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 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 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 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 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承商網站- 保險展延審查計劃 三、廠商勞工保險期間展延提醒申請說明 期 程 規 劃~ 外籍人士保險審件務必上傳護照或工作證 2月 3月 4月 3/01~7/31-INX人員進行審件 群創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承商中心持續審件) 廠商 1.7/1施工單卡關上線 1.各廠協議組織宣導 2.承商網站公告 外籍人士保險審件務必上傳護照或工作證
四、特殊作業需向主管機關報備申請說明 1.歲修 2.廠區外地下管線施工、維修保養、檢查等作業 3.局限空間作業 4.模板支撐 5.大型施工架組拆作業 6.異常氣壓作業 7.升降機組裝及吊籠作業 8.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 9.人字臂起重桿組拆作業 10.屋頂相關作業 11.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潛在危害作業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南部科學園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衛人員備查說明申請操作流程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工作守則核備申請操作流程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工作守則核備申請操作流程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工作守則核備申請操作流程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衛人員備查說明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衛人員備查說明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衛人員備查說明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衛人員備查說明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報備書
五、主管機關工作守則核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應切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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