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體制
台灣統治的討論 法國人杜孟(Revon):遼東半島的統治應該是把它當成是一個暫時性的統治。 台灣,應該把它設計成為一個以後的、永久的一個領土,要把它設計成為跟日本的內地是一樣的,即使現在不能夠把他設計得跟日本的內地一樣,但是整個的方向還是,這可能有一個過渡期,但是過了這個過渡期之後,它還是要跟日本是一樣的。 英國人克庫德(Kirkwood)
克庫德的CROWN COLONY,「直隸殖民地」 1天皇基於其大權,具有以敕另或其他方法,設定其新獲得之征服地或讓與地的制度之權利嗎? 2對新獲得之征服地或讓與地為立法或課稅,必須經帝國議會的協讚嗎?
敬原與台灣事務局 「台灣事務局」,總理伊藤博文去召集,然後由各省廳跟相關省廳的市長級的人去成為委員,總裁為伊藤博文、副總裁川上操六(參謀本部次長)、委員兒玉原太郎(陸軍次官)、田 稻次郎(大藏次官),以上三人主張總督武官制;外務省通商局長原敬、遞信省通訊局長田健次郎、海軍次官三本權兵衛、內閣書記長官伊東幾代治等四人主張採取法國式的殖民地,用同化主義,因此主張台灣總督也是屬於內地的行政官,就是文官。
原敬與臺灣問題二案 一,將臺灣當作殖民地 二,將臺灣當作日本內地的一部份
台灣總督府條例 1896 第一條 臺灣ニ臺灣總督ヲ置キ臺灣島及澎湖列島ヲ管轄セシム 第二條 總督ハ親任トス陸海軍大將若クハ中將ヲ以テ之ニ充ツ 第一條 臺灣ニ臺灣總督ヲ置キ臺灣島及澎湖列島ヲ管轄セシム 第二條 總督ハ親任トス陸海軍大將若クハ中將ヲ以テ之ニ充ツ 第三條 總督ハ委任ノ範圍內ニ於テ陸海軍ヲ統率シ內閣總理大臣ノ監督ヲ承ケ諸般ノ政務ヲ統理ス 第五條 總督ハ其ノ管轄區域內ノ防備ノ事ヲ掌ル 第六條 總督ハ其ノ管轄區域內ノ安寧秩序ヲ保持スル爲ニ必要ト認ムルトキハ兵力ヲ使用スルコトヲ得
臺灣行政預算前的發費 一國家臨時經費 二預備金 三各廳省自行消化,陸軍部、海軍部、通訊部。
六三法案1896年3月30日〈關於要施行於台灣之法令的法律案〉 台灣總都得於其轄區內,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前條命令應由台灣總都府評議會議決,經拓殖務大臣呈請 才。台灣總都府評議會之組織以勒令定之。 情況緊急時,台灣總都得不經前條第一項手續,立即頒佈第一條所規定的命令。 前一條頒佈之命令,於頒佈後立即呈請勒裁,且向台灣總都府評議會報告之。不能或的勒裁許可之時,總都應立即公布該命令此後無效。 現行法規及將來頒佈之法律,其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者,以勒令定之。 此法律自施日起滿三年即失效。
六三法實施時間 1896.0330-1899-1902-1905-1906.1231制訂新的〈關於要施行於台灣之法令的法律案〉為三一法,明文官定總都的命令位居本國法律與飭令之下,總都府的命令不得違反。但是總都仍然具有律令制訂權以及緊急命令權。
六三法架構下的權限 立法權:台灣總督得於其轄區內,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行政權: 軍事權:台灣總督府條例,總督為親任,由陸海軍大將或中將充任之。 司法權:律令第一號條例台灣總督府法院屬台灣總督管理。剛統治時的日令。 總督府評議會:評議員都是總督府官員。
六三法的爭議 違憲:行政關擁有立法權。 委任立法:天皇直屬殖民地,由天皇委任。帝國會管不到台灣。帝國議會將立法權利委任一個行政官。 限地、限時立法:帝國議會對台灣法律的立法權,將之限制在台灣,台灣銀行法、台灣會計法。僅實施三年就失效。
六三法與統治思想—不平等法的法治化 強調台灣的特殊化,認為台灣不能完全依照日本的一套制度,包括法律的那一套也不適於拿到台灣來用。 一方面讓日本的帝國憲法施行於台灣,但是又讓日本的帝國憲法的很多條文在台灣不被執行。 實質上,台灣幾乎可以說是跟日本內地不同的法域,是一個不同的法域,這一種統治理念,就被叫做「六三法」體制。所呈現的就是要強調台灣跟日本的不同。
六三法與台灣面對的問題 a武裝抗日:抗爭經費與財政補貼。 b高野孟矩事件:行政權侵佔司法權的實例。(黃昭堂,臺灣總督府。許世楷,日本統治下的臺灣) c財政問題:財政與徵稅。
日本內閣 松方正義(1897年倒閣) 伊藤博文 大隈重信(1899卡位內閣) 山縣有朋 桂太郎(1902次官內閣) 原敬(1918-)(首任文官總理 )
伊藤再度組閣的台灣問題 財政:臺灣財政補貼 六三法:有無侵權問題 土匪 在台灣的日本人問題 台灣法治化的必要
六三法的延長 大隈重信1898.06-11:乃木(1896.10-1898.02) 桂太郎1901-1906:兒玉、後藤(1898-1906) 原敬與政友會 三一法
桂太郎 對兒玉後藤的反彈 世代交替的次官內閣 政友會與原敬
臺灣統治與日本 後藤與資本家結合 臺灣統治與日本政界
臺灣制度法 臺灣法律令定之
三一法 1905日俄戰爭 1907年的三一法:「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與六三法類似,但規定總督的律令不得違反日本國內法或在台施行的法律。以前根據六三法頒佈律令,即使與日本法令抵觸仍然有效。
三一法的通過 財政 土匪
參考書目 黃昭堂,《台灣總督府》, 自由時代出版社,1989。 吳密察〈明治國家體制與台灣—六三法之政治展開〉 《台大歷史學報》,37期 吳密察,《台灣近代史研究》,稻鄉出版社,1990。 升味準之輔, 《日本政黨史論》(有中文翻譯本) 信夫清三郎,《日本近代政治史》,桂冠,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