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在校園 -- 簡介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運作 「性別平等」在校園 -- 簡介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運作 長榮大學助理教授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主任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 建業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 陳秀峯 2006.05.17
一、前言 性別平等教育法 93.06.23 公布施行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94.06.13 公布施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94.03.30 公布施行 性騷擾防治法 94.02.05 公布 一年後的 95.02.05 施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94.02.05修正公布 半年後施行
案例一(性侵害) 高三的小明和學妹小文交往,兩人的行為舉止過於大膽,以致於小文而被同學視為現代豪放女。 小文在小明發生性關係以後,因為小明的炫耀,引起一些好奇的同學把兩人的姓名及情事上網,使得小文校園中常被指指點點,感到受辱。小文在經過諮商輔導、轉介治療心理創傷後,還是選擇轉學,其後,甚至休學而未完成高中學業。 小明雖經此事,他的行為收斂幾個越厚,又故態復萌,與另一 學妹交往,後因同儕壓力而分手。小明經輔導後, 仍未改變其「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想法。 其後,雖勉強畢業,卻考不上大學,而前途茫茫。
案例一(續) -- 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除去損害,並依同法第195條請求 * 小明 -- 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最高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可能違反民法第18條保護人格權規定而負損害 賠償責任 * 小文 -- 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除去損害,並依同法第195條請求 精神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置。 * 小明的同學 -- 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 (最高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能違反民法第18條規定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一(續) * 學校 -- 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建置性別平等教育 之學習環境與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資源, 每學期實施至少四小時之相關課程或活動。
案例二(性騷擾) 在某高中,美華是品學兼優的風雲人物,受很多男生的仰慕,其中花輪更是展開熱烈的追求,而美華並不喜歡他。花輪逢人便說美華是他要追的女生,甚至排除其他追求者,這已經造成美華的困擾。 花輪不顧美華的感受,更聽從死黨的建議,更殷勤地送 早餐及小卡片,放學時,則默默地陪美華回家,晚上還電話問候 並聊天。這種追求方式讓美華感到焦急與不知所措。 美華聽從好友小玉的建議,決定向老師求助, 希望終止這些困擾與不安。
案例二(續) * 美華 -- 對花輪的追求行為不舒服及不安,即可 * 花輪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向學校申請調查。 -- 強烈追求美華,致影響美華的學校及居家生活而造成 困擾。美華如依性平法向學校申請調查,並經調查 屬實,可能依同法第25條規定,由學校懲處,並被 命向美華道歉、接受8小時之性平教育課程或心 理輔導等處置。
案例二(續) * 老師 -- 可依性平法第28條向學校檢舉 -- 協助美華,並給予情緒支持及輔導
案例三(未婚懷孕) 美娟的父親過世,母親賣菜維持生計,因現實問題讓美娟放棄繼續升學,也幸虧美娟習慣市場的叫賣工作,似乎也認定要做這個工作。在三年級下學期開學時,美娟因為懷孕關係到學校申請休學。 阿成協助美娟媽媽賣菜,擔任搬貨及卸貨的工作,在白天到市場協助美娟的媽媽,晚上到補校讀書,也因為早晚 都在美娟家幫忙,後來乾脆在美娟家住下,而雙 方家長也默認小倆口的婚事,打算等美娟 畢業後,讓兩人結婚。
案例三(續) * 美娟 * 阿成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之規定,要求學校給 -- 使得美娟未婚懷孕的男人,雖然是兩情相 予必要之協助至完成學業時為止,因學校有積極 維護懷孕學生的受教權之義務。 * 阿成 -- 使得美娟未婚懷孕的男人,雖然是兩情相 願,尚不須負任何刑事責任。
案例三(續) * 學校 -- 面對美娟在校期間懷孕之事,學校應更積極 宣導「性別平等」之觀念,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保障美娟之受教權。
案例四(約會強暴) 祐珊與宜民一同吃晚餐和看電影。在看完電影後,宜民提議到他住處聊一聊,兩人接吻一會後,宜民要求更進一步的性行為,祐珊口頭拒絕,但看到宜民憤怒的表情,擔心會被打,因此與宜民發生性關係。 事後,祐珊的心理受到強烈傷害,開始出現羞恥、罪惡感、恐懼與情緒低落的情況,內心出現自責、疑惑、擔 心是否會懷孕或染上性病,不了解為什麼事情會發 生在她身上,而在摯友小佳的鼓勵與幫助下, 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協助。
案例三(續) * 祐珊 * 宜民 -- 可能觸犯刑法第 221條之妨害性自主罪, -- 宜勇敢地告知宜民以後不可再犯,向信任之人尋求 支持或支援 ,並向學校申請調查處理。 * 宜民 -- 可能觸犯刑法第 221條之妨害性自主罪, 而被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宜民未滿 18 歲, 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而由少年法庭審理。
案例三(續) * 諮商員 -- 善盡職責,但如能做到性別平等教育法中 之輔導措施,學校並能在校內多加宣導 「性別平等」觀念,就可減少約會強暴 之事件一再發生。
案例四(同性戀) 安安從國中開始,覺得自己對短髮清秀的女生特別感 興趣,也有一位男朋友,但沒多久就已分手。 學妹與安安交往,但在面對老師的勸說下,希望她與 安安分手,談一個正常的戀愛,並知道如果這個 戀情持續下去,會通知家長。 安安在學妹一直提出分手後, 因此服藥自殺。
案例四(續) * 安安 -- 是一個對女生產生愛戀之女生,安安不清楚自己 是不是同性戀者,而把自己的故事告訴老師 暁雨,希望老師保守秘密。其實青少年時期, 是從「同性密友」進入「異姓密友」的階段, 交男女朋友是相當正常之現象,不可大驚小怪, 即使是同性戀者也無妨,不要因學妹提分手後, 就服毒自殺。
案例四(續) * 暁雨老師 -- 在得知安安故事後,不僅遵守諾言幫安安保密之外, 更需要給予安安適度的輔導,免得安安 以為同性戀是犯罪的行為而化明為暗, 偷偷摸摸產生一些反社會行為。同時, 也應在課程中潛移默化地灌輸入「性別平等」 之觀念,以免發生像本案件中之安安遭 學妹拒絕後即服藥自殺之事。
案例四(續) * 學妹 -- 對安安之感情,可勇敢向安安說“不”拒絕她,而 不要半推半就,態度曖昧。此外,可告知自己值 得信任之人如師長或朋友,請求其支持與支持。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宗旨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 維護人格尊嚴 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 教育資源與環境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用語 Ω 性別平等教育 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用語(續) Ω 性侵害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法 2 條)所稱 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或猥褻之行為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用語(續) 指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而 Ω 性騷擾 1.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從事不受歡迎 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 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 習、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 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 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用語(續) 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之事件
四、性平法之主管機關 Ω 主管機關 教育部(中央)、直轄市政府、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女性委員應占總數1/2以上 縣(市)政府 Ω 主管機關 教育部(中央)、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女性委員應占總數1/2以上 每三個月(每學期)至少 開會一次
五、性平法在學校之執行 ★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女性委員應占總數1/2以上 --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 委員 5 – 21 人,任期制 -- 女性委員應占總數1/2以上 --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性平法在學校之執行(續) Ω 學習環境與資源 -- 提供性別平等環境、建立安全校園空間 -- 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 Ω 學習環境與資源 -- 提供性別平等環境、建立安全校園空間 -- 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 性傾向、不得差別待遇、積極提供協助 -- 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予必要協助 --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 考績、申訴評議、教師評審、 教師申訴評議等委員會,任一性別 委員人數占總委員數之1/3以上 *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94.07.28台訓(三)字第0940088864C號令頒)
五、性平法在學校之執行(續) 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 訂定防治準則 -- 除依規定通報外,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 訂定防治準則 -- 除依規定通報外,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 秉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 陳述機會、應避免重複詢問、資料保密 -- 處理期間,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工作權 -- 告知被害人其可主張之權益及救濟 -- 調查屬實,自行或 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五、性平法在學校之執行(續)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圖 ∂ 校園危機處理流程圖 ∂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圖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圖 20日 內書面 通知 不受理 申請人、檢舉人 申請或 檢舉 學務或訓導處收件 並即通知校長 3個工 作日內 交由性 別平等 教育委 員會處理 行政及輔導支援: 1.協助調查工作 2.提供當事人必要 之協助 3.保障當事人之 受教權或工作權 4.視當事人狀況, 主動轉介相關機構 申復 (1次為限) 申請結果 是否受理 是否有管轄權 7日內移 送有管 轄權機關 內書 面通 知受 理 依相關規 定通報(24H) 1.主管機關 2.性侵害防治 中心 (姓名徵得受 害人同意) 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30日內依 規定提起救濟 否 申 請 受
進行實質調查(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延長以 兩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性別教育平等委員會 受理案件 成立調查小組 進行實質調查(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延長以 兩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規劃、 辦理、 推動性 別平等教育 建立性 別平等 之安全 校園空間 其他關 於性別 平等教 育事務 調查及 處理性 之案件 建立校園 性侵害及 性騷擾防 治機制 以書面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3個工 作日內 交由性 教育委 員會處理 調 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圖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圖 以書面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應否懲處 學校接獲調查報告後2個月 內依相關法規自行懲處或 救 濟 應否懲處 20日內書面通知 申復結果 校長室 學校接獲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接獲調查報告後2個月 內依相關法規自行懲處或 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申請人、行為人20日內申復(1次為限) 是否重新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另 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 申復結果不服,得於 30日內,依規定提起救濟 結案建檔 彙報教育主管機關 追蹤輔導 是 否 行政及輔導支援: 1.協助調查工作 2.提供當事人必要 之協助 3.保障當事人之受 教權或工作權 4.視當事人狀況, 主動轉介相關機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圖
校園危機處理流程圖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 校 內 常 態 織 ︶ 校園安全設 施立即維護 校園安全 檢視 家長會 求 助 者 班聯會 教師會 訓導處 校警 教師 輔導室 健康中心 通報上級 (教育行政機關) 或社政機關 危機調查及 協助蒐證 通知家長 送醫 危機介入 引介相關資源 及專家協助, 如緊急安置、庇護 協助現場蒐證 約談加害人 訪談被害人 參與了解 並蒐集資料 家長輔導及 協助參與 提供治療及 醫療蒐證 追蹤輔導 提 出 申 訴 通 報 流 程 警察局及其 她社會執法 組織介入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圖 選定合適之個管員進行協談諮商 1.同理懷孕學生 2.確認、分析問題,了解需求並協助處理 3.告知未成年學生通報之責 4.共同擬定輔導計畫 學生懷孕事件 輔導專責單位 成立處理小組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建立分工表 1.提供學生諮商輔導 2.提供學生家長諮詢與支持 3.視需要提供另一方當事人協助 4.提供相關衛生醫療資源 5.視需要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6.協調學籍、課程及成績考查等事項 7.提供相關社福資源 8.視需要進行班級輔導 9.學校硬體設備及其他 定期召開個案會議 訂定/修正輔導計畫 輔導專責單位(和學生 協談,視需求提供協助) 學校在學生生產或中 止懷孕之後才得知此事 學校不當 處分之申訴 依相關規 定通報 中止懷孕 生產 提供 學生 諮商 輔導 視情況轉介至 社福或相關單位 追蹤輔導 結案 列入學校校務評鑑 學校每年彙報 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依法規 劃或辦理 平時 整合 政府 與社 會資 源 辦理 與教 師之 性別 平等 教育 視情況需要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圖
六、性平法中之通報 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 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平法 21條)
七、相關法律中之通報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之通報 醫事、社工、教育、保育、警察、勞政人員 在執行職務知有性侵犯罪情事者,應於 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 通報內容等資訊應保密(性侵法 8 條) -- 被害人資料應保密(性侵法 12、13 條)
七、相關法律中之通報(續) ⊙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通報 -- 醫事、社工、臨床心理、教育、保育、 警察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於執行職務知有家庭暴力之 犯罪嫌疑者, 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家暴法 41條) * 違反者, NT6千元-3萬元罰鍰 (家暴法 52條)
七、相關法律中之通報(續)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之通報 -- 醫事、社工、教育、保育、警察、司法 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 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兒少福利法 34 條)
八、我們的期許—代結論 尊重人性尊嚴 性別平等 (gender equality)
謝謝聆聽 請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