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
鑑定 國中已經鑑定過了,為什麼高中還要再鑑定? 身心障礙證明與鑑定證明有何不同? 鑑定證明有什麼作用? 要怎麼鑑定呢? ... .. 2
特殊教育法 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訂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各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 特殊教育法 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訂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 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 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 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 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 事宜…………。 第十六條 各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3
特殊教育法 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訂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 特殊教育法 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訂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 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4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101年5月31日公告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101年5月31日公告 第二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 事宜。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上(高中職及大專校院) 自102學年度(102年8月1日)正式啟動身心障礙學生鑑定 各教育階段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都須提報鑑定, 以確認其特教生身分,並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5
鑑定證明書與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1.鑑輔會鑑定證明書--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核發 2.身心障礙證明--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核發 3.身心障礙手冊--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核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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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樣張 8
法源 ▉ 特殊教育法。 ▉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高中職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 ▉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9
線上提報後校內心評派案個案評估及資料蒐集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流程 線上提報後校內心評派案個案評估及資料蒐集 學校端提報 家長同意書 特推會審查 分區收件、心評初判、個案審查會議、分區鑑定委員會議 分區委員初審 有異議 鑑輔小組複審 初步鑑定結果 申復 無異議 有異議 鑑輔會審議 鑑定結果 申訴 無異議 核發鑑定證明 10
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流程 學校端提報 特推會審查 分區委員初審 鑑輔小組複審 鑑輔會審議 申訴 特通網資料移除 向家長說明權益 家長簽署聲明書 線上提報資料上傳 特推會審查 分區收件、分區鑑定委員會議 分區委員初審 鑑輔小組複審 鑑輔會審議 有異議 申訴 無異議 特通網資料移除 填寫轉銜及異動
相關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 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實施計畫」 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鑑定作業工作實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心理評量 人員培訓實施計畫 人員作業實施原則 12
學校端作業 一、參與分區鑑定說明會 二、校內宣導 三、確認提報項目及提報特教類別 四、鑑定提報 五、放棄身分提報 六、心評派案 七、個案評估與資料蒐集 八、特推會審查 九、提報資料送件 十、出席個案審查會議 13
學校端作業 十一、初步鑑定結果通知 十二、申復(陳述意見)提報 十三、申復(陳述意見)結果通知 十四、鑑定結果通知、接收,核發鑑定證明書 十五、申訴 後續作業 14
學校端作業 一、參與分區鑑定說明會 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參與分區承辦學校舉辦之鑑定 說明會。 15
學校端作業 二、校內宣導 1.對象:學校老師及家長 2.相關實施計畫 3.作業時程 (1)第1梯次(新鑑定、重新鑑定、更改障礙類別鑑 定、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2)第2梯次(跨教育階段鑑定、新鑑定、重新鑑定 、更改障礙類別鑑定、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4.鑑定流程、各障礙類別鑑定流程 5.鑑定基準與研判原則 6.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權益 16
學校端作業 三、確認提報項目與提報特教類別 (一)提報項目: 1.新鑑定(新個案) (1)原為普通生欲提報鑑定為特教生者,需有醫院醫 師診斷證明。 (2)國小或國中階段提報鑑定,但結果為非特教生者。 (3)國小或國中階段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 2.重新鑑定(舊個案) (1)只有國小階段鑑輔會鑑定證明且過期者。 (2)國中或高中階段鑑輔會鑑定證明過期者。 (3)本教育階段前一次鑑定結果為疑似生者。 3.更改障礙類別(舊個案) 持有效期限內之國中或高中端鑑輔會鑑定證明,欲變 更特教類別。 17
學校端作業 4.跨教育階段鑑定(舊個案) (1)持有效期限內之國中端鑑輔會證明且特教通報 網上有資料者。 (2)無國中端鑑輔會鑑定證明但特教通報網上有資 料,直接安置(或直升)特教學校者。 (3)持有效期限內之國中端鑑輔會鑑定證明且特教 通報網上有資料者,適性輔導安置或免試管道 入學者。 (4)持有效期限內之高中端鑑輔會證明且特教通報 網上有資料者,因障礙情況可能改變鑑輔會 鑑定證明未能到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者。 (於到期前提報) 18
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系統會自動鎖定上一教育階段提報特教類別 學校端作業 5.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持有效期限內之鑑輔會鑑定證明且特教通報網上有 資料者,家長表明已無特教需求,自願放棄特教育 學生身分。 (二)提報特教類別 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 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 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其他障礙。 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系統會自動鎖定上一教育階段提報特教類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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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端作業 四、鑑定提報 1.進行線上提報,提報項目及提報特教類別要正確, 操作錯誤請刪除後再重新提報。 2.鑑定申請表暨同意書(表1)系統帶出,家長勾選同 意或不同意提報鑑定並簽名。 3.學生學習暨需求評估表(表2)依學生目前的學習狀 況線上填寫。 4.列印提報資料。 5.依送件檢核表檢附學生相關提報資料(IEP、出缺 席紀錄、輔導紀錄、成績、作業…)。 21
表1 表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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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提報注意事項】 1.ADD(注意力缺失症)提報學障鑑定,ADHD(注意力缺陷過動 症)提報情障鑑定,優障兼俱之個案身障及資優分別提 報。 2.情緒行為障礙新鑑定個案高一上學期不可提報。(需至少 三個月以上的輔導紀錄) 3.腦性麻痺已獨立障礙類別,家長可決定是否更改障礙類 別。 4.附設進修學校(補校)需提報,休學生復學後再提報。非 本國籍生可提報鑑定(但不給鑑定文號及鑑定證明書)。 5.提報鑑定務必提出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資料 及醫院(符合衛服部之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6個月 內)。 6.送件檢核表中「至少一個學期各科成績及成績調整證明 (或原始成績)」,需檢附成績調整方式或檢附原始成績。 25
【學校提報注意事項】 7.鑑輔會證明書遺失無法檢附者,可直接列印特通網上有鑑 定證明文號的頁面即可。 8.已完成本教育階段鑑定,因障礙情況可能會改變,鑑定證 明書到期前再次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到期後提報重新鑑 定)。 9.「提報鑑定或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非二擇一,提報鑑 定或不提報鑑定家長可自由決定,但放棄身分應由家長主 動提出。 10.未取得鑑輔會鑑定證明書之疑似障礙學生,學校應持續 觀察與輔導,該生得於一學期後再申請重新鑑定。為維 護學生相關權益,學校應於一年後主動協助並徵詢監護 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再次提出鑑定申請。 26
【學校提報注意事項】 11.本梯次資料不齊退件或未於期限內補件,導致鑑定證明書 過期者,下梯次一律以重新鑑定提報。 12.不同意提報鑑定但也不主動提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 待上一教育階段鑑定證明書到期後,將喪失特教生身分, 請學校積極宣導提報鑑定之重要性。 13.凡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但表明不需接受特教服務不 願鑑定者仍須進行提報,只列印鑑定申請表暨同意書(表 1) 並勾選不同意鑑定,請家長簽名即可。(務必留下紀錄)。 14.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個案,經提報確認其特教生身分 後, 始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15.相關證明或測驗結果效期以收件當日計算,身障證明(手 冊)3個月以上,醫師診斷證明6個月以內,魏氏1年以內, 其他測驗6個以內。 27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依特教法第17條「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因此針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處理方式如下: 1.「一般家庭」,由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2.「父母離異」,由法院判決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若司法程序尚在進行中,則需取得原生父母雙方簽名同意。 3.「父母失聯或失蹤」,若已報案,檢附報案三聯單,再由主要照顧者簽名同意,並加註其親屬關係;若未報案,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註明失聯或失蹤原因,再由主要照顧者簽名同意,並加註其親屬關係。 4.性侵或家暴安置於機構之「保護個案」,檢附安置公文並由安置機構單位主管(或負責人)簽名同意。 5.行為問題之「保護管束個案」,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縣(市)首長,檢附法院判決書即可,不需首長簽名同意。
學校端作業 五、放棄身分提報 1.學校應確實先向家長說明放棄身分後相關權益喪失 問題,再請家長填寫『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說 明』 及『聲明書』。 2.進行線上提報,只於表2勾選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 分。(表1無需勾選及簽名) 3.掃描『說明』及『聲明書』上傳特教通報網,資料 影印交由家長留存,正本由學校留存。 4.『特推會』審查。(請勾選通過) 5.放棄身分家長隨時可提出,惟需教育部鑑輔會審議 後才算完成。(會議時間固定) 6.教育部鑑輔會通過後,學生身分及資料將從特教通 報網上移除。(需填寫轉銜後再將學生異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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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端作業 六、心評派案 1.校內心理評量人員配對派案單 新鑑定、重新鑑定及更改障礙類別個案皆需派案; 認知障礙類(智能障礙及學習障礙)跨教育階段 鑑定之舊個案,依送件檢核表進行相關必要性之 派案。 2.申請魏氏智力量表施測資格人員支援派案單 校內有心理評量人員但無魏氏智力量表施測資格人 員者,始得提出支援申請;若校內有符合施測資格 人員者直接派案。 3.自行尋求他校心理評量人員支援配對派案單 若校內無心評人員者,請自行尋求臨近學校心評 人員支援並支付相關費用。 33
學校端作業 4.相關派案單送分區承辦學校彙整,後續若有再修正請重新再回傳,以做為線上派案或心評費用核銷之依據。 註: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進行校內心評配對派案前,請務必先與心評老師討論個案施測項目。 34
學校端作業 七、個案評估與資料蒐集 1.新鑑定、重新鑑定及更改障礙類別個案皆需心理 評量人員做完整的評估與相關施測,並完成綜合 研判報告書撰寫。 2.認知障礙類(智能障礙及學習障礙)跨教育階段 鑑定之舊個案以及其他跨教育階段鑑定之舊個案 ,心評人員依送件檢核表進行相關必要性之評估 及資料蒐集。 3.感官及生理障礙類主要以醫院醫師診斷證明為主 ,心評評估為輔。 4.心理評量人員進行相關施測及評估,並列印綜合 研判報告書併同相關之測驗記錄本及資料,交由 學校業務承辦人彙整。業務承辦人彙整個案相關 提報施測及評估資料進行後續鑑定提報作業。 35
學校端作業 八、特推會審查 1.召開會議審查(個案鑑定提報資料審查、放棄特殊 教育學生身分提報審查)確實審查資料,凡資格不 符合者不予通過。 2.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務必確認學校已向家長 宣導放棄後相關權益喪失問題。 3.不提報鑑定也不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之學生,請 學校持續追蹤。 4.特推會審查通過後,線上填報審查結果,不通過請 敘明原因。 5.鑑定申請表暨同意書(表1)特推會核章。 6.會議紀錄詳實記載,同時函文至分區學校。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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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端作業 九、提報資料送件 1.各校提報資料一律親送,分區學校現場審查,資料 不齊一律退件或限期補件。 2.個案送件資料請依『送件檢核表』順序排列。 3.學校送件請依提報清冊順序排列。 4.分區收件將依『送件檢核表』進行資料審查。 5.提報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送件時請學校再次 確認已向家長確實說明,並檢附「放棄特殊教育學 生身分學校提報確認書」及特推會紀錄。 39
學校端作業 十、出席個案會議 個案導師(資源班老師或特教業務承辦人)與家長 及個案學生,一同出席個案審查會議。 40
學校端作業 十一、初步鑑定結果通知 1.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複審後,將以公文函知各分 區『初步鑑定結果』,再由分區轉函文各學校。 2.學校製作「初步鑑定結果通知書」轉知學生家長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初步鑑定結果,並轉知 學生家長(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針對初步鑑定結 果有異議者,得提出申復。 41
學校端作業 十二、申復(陳述意見)提報 1.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於收到初步鑑 定結果後,若對初步鑑定結果有異議,兩週內填 寫『申復申請表』向學校提出申請並上網提報。 2.學校召開特推會對申復案提出說明意見,並將申 請表及相關補件資料送分區學校辦理。 3.申復案由分區學校受理並召集相關委員再審,同 時得邀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出 席會議陳述意見。 4.申復案需備齊新補件資料供委員審查參考。 42
學校端作業 十三、申復(陳述意見)結果通知 1.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複審後,將以公文函知各分 區『申復結果』,分區再轉函文至相關學校。 2.學校製作「申復結果通知書」通知學生家長(監 護人法定代理人)申復結果,並轉知學生家長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針對申復結果有異議者, 待鑑輔會審議後對其鑑定結果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43
學校端作業 十四、鑑定結果通知、接收,核發鑑定證明書 1.各學校於收到鑑定結果函文後,製作「鑑定結果通 知書」於七日內通知家長(依據鑑輔會組織及運作 辦法第九條),並轉知學生家長(監護人法定代理 人)針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提出申訴。 2.學校於收到鑑定結果後請學校業務承辦人上特通網 接收提報鑑定學生(含放棄身分)。 3.鑑定結果為非特教生者學校接收後,系統直接從學 校特教生名單中移除。 4.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學校接收後,需填寫轉銜後 再將學生異動,系統才會從學校特教生名單中移除。 44
學校端作業 5.教育部鑑輔會審議後,函文鑑定結果,教育部函文 字號即為該生之鑑定文號。 6.鑑定證明書適用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 教育階段一年級」。 (特殊情況除外) 7.鑑定證明書核發前學生可憑『鑑定結果函』報名相 關升學考試。(身心障礙聯合甄試) 8.學校收到鑑定證明書後製作「家長簽領單」讓家長 簽收。 9.學校若因升學報名需求需代為保管正本,應先將影 印本交給家長。 45
學校端作業 十五、申訴 對鑑輔會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得依「特殊教育學生 申訴服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於受通知之次日起 20日內,檢附「申訴書」向教育部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二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 議時,得 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 訴。 46
申訴案學校後續作業 教育部受理申訴案後,學校須備齊下列資料,提供分區承辦學校: 1.特教宣導資料(含鑑定提報) 2.個案提報原始資料 3.心評派案單 4.特推會會議紀錄 5.初步鑑定結果通知書 6.申復結果通知書 7.鑑定結果通知書
學校端作業叮嚀事項 留意特教通報網學生個資正確性(適時更新)。 備妥學生提報資料,勿因資料不齊延誤提報影響學生權 益。 重大傷病卡目前已與健保IC卡結合,自94/3/1起不再核發 重大傷病證明紙卡(除第6類外),可向中央健康保險署轄區 健保分區業務組洽詢開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 定通知函」。 提報智能障礙鑑定之新個案,需進行智力及適應行為的評 估。智力評估不一定做魏氏智力量表,其他智力測驗亦 可,但須為個別智力測驗,且至少需完成8個以上之分(正) 測驗,最好10個分(正)測驗都做。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ICF代碼及ICD診斷之譯碼結果可上特通 網列印。 提報學習障礙需檢附轉銜表,可上特通網列印。 48
學校端作業叮嚀事項 考量教育部鑑輔會於102學年度成立時,相關運作及制度尚 未臻完善,對於102及103學年度提報鑑定之個案,如畢業 後仍有相關升學需求者,同意經原畢業學校提報後得再給 予一年特殊教育學生身分;104學年度起提報鑑定之個案, 畢業後將不再受理非在學(籍)學生提報。 「若已經本鑑輔會鑑定結果為非特教生者不予受理,除因 特殊原因(重病、車禍…等)導致障礙加重或障礙改變時 ,需提出六個月內醫診斷證明,及一學期學校輔導之相關 佐證等新事證資料。 針對智能障礙鑑定提報,若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可以心 理衡鑑報告取代,或由心理評量人員進行施測個別智力測 驗及適應行為量表。情緒行為障礙鑑定提報需檢附醫療診 斷證明或病歷摘要表(應含病名、定期用藥及就醫情形)。 若為私人診所就醫紀錄則需另附「醫院醫師診斷證明」。 49
心評培訓 一、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計畫 二、心理評量人員作業實施原則 三、培訓課程 1.校級心理評量人員培訓 2.區級心理評量人員培訓 3.魏氏智力量表施測資格人員培訓 四、新舊制心評培訓課程對照表 五、心理評量人員證書 六、心理評量人員證書換(補)發 50
署長 ○ ○ ○ 國教署關防 51
心評培訓叮嚀事項 106學年度起各校提報鑑定之個案,所需檢附之相關評估或 測驗資料及綜合研判報告,需由各校心評人員評估、施測 及撰寫完成後始得提報,分區學校將不再進行派案(魏氏 智力量表除外),請分區轉知未有心評人員之學校將來辦 理心評培訓時務必派員受訓,以免影響學生相關權益。 52
心評人員端作業 一、個人資料修改 (含特通網及心評管理系統) 二、評量工具借用 三、個案評估、施測及資料收集 四、綜合研判報告書撰寫 五、出席個案審查會議 六、心理評量費用申請 七、協助分區鑑定提報資料收件 八、協助分區鑑定個案提報資料審查(初判) 九、檢視校級心評人員綜合研判之適切性(區級) 十、參與鑑定相關專業知能研習 53
鑑定證明書換(補)發 申請鑑定證明書換(補)發,請依「鑑定證明書換(補)發 作業說明」備齊相關資料,由學生就讀學校函文至總召 學校鑑定中心辦理。 1.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更正個人資料暨換發申請書 2.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遺失(損毀)切結書 3.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遺失(損毀)補發申請書 4.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繳銷申請書 54
再次叮嚀 教育部鑑輔會鑑定證明書牽涉特殊教育學生教育相關權益,請學校進行特教宣導時向家長詳加說明鑑定之重要性,各校得視狀況邀請家長出席特推會說明不同意提報鑑定或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的原因,以避免後續可能的爭議。 55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