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 多媒体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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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多媒体教学课件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律原理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第三章 宪法 第四章 行政法 第五章 民法 第六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 第七章 刑法 第八章 诉讼法

Chapter Five Marriage Law and Law of Succession 第五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

第一节 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法 第二节 继承法 第二节 继承法 Section 1 Marriage Law 第一节 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法 II Marriage Contracts 第二节 继承法 第二节 继承法

Section 1 Marriage Law 第一节 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三、家庭关系 四、离婚制度 二、结婚制度 第一节 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结婚制度 三、家庭关系 四、离婚制度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 The Concept of the Marriage Law (一)婚姻法的概念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现行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1、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Marriage Law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1、婚姻自由 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 Monogamy 2、一夫一妻 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 3 Equality between Man and Woman 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 Protec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Children and Old People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 Family Planning 5、计划生育原则

Marriage Contracts 二、结婚 结婚概念: 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Conditions of Marriage (一)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备条件 符合一夫一妻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祖父母 3 外祖父母 父 2 母 3 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 1 己身 2 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 3 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 2 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

2 Legal Procedure of Marriage (二)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 城市 农村 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 登记 审查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3 Void Marriage and Voidable Marriage 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重婚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时限: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时限: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家庭关系 III Family Relations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家庭由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的亲属组成,亲属之间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The Husband-and-Wife Relationship 夫妻关系 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夫妻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The Parents-and-Children Relationship 父母与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ther Family Members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四、离婚制度 IV Divorce 1 Divorce Procedure (一)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申请 审查 双方自愿离婚 登记 离婚登记程序 审查 双方自愿离婚 登记 离婚诉讼程序 一方要求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人民法院应予离婚的几种情况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 Upbringing and Visitation of Children of Divorced Couple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视 Upbringing of Children after Divorce 1、离婚后的子女扶养 Bearing of Children’s Living and Educational Expenses after Divorce 2、离婚后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 Visitation of Children after Divorce 3、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

(三)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3 The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after Divorce 2、共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2、共同债务的清偿 3、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共同财产的处理 4、生活帮助

IV Salvage Measures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对违反婚姻法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况: 5、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2、遗弃家庭成员的 4、因一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节 继承法 Section 2 Law of Succession 第二节 继承法 I The Concept and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of Succession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II Statutory Succession 二、法定继承 III Testamentary Succession 三、遗嘱继承 IV Disposition of the Estate 四、遗产处理

1. The Concept of Law of Succession (一)继承 继承 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 1985年10月1日施行 继承权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

2.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of Succession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

(三)继承权的丧失 4 The Opening of Succession and Loss of Right to Inheritance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II Statutory Succession 二、法定继承 1. The Concept of Statutory Succession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顺序 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2 The Scope and Order of Statutory Successors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3. Succession by Subrogation and Subsuccession 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该子女应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继承人继承。

III Testamentary Succession 三、遗嘱继承 1. The Concept of Will and Testamentary Succession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 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 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

2. The Condition of Validity and Type of Will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The Condition of Validity of Will 1、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 2、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 Legacy (三)遗赠 遗赠的概念 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 Legacy-Support Agreement (四)遗赠扶养协议 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IV Disposition of the Estate 四、遗产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 The Concept and Scope of Estate (二)遗产的范围 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 Payment of the Decedent’s Debts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 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四)遗产的分割 4、 Partitioning of the Estate 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分割。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5. Disposition of an Estate Left with neither a Successor nor a Legatee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集体所有制组织 的成员 归集体所有 非集体所有制组织 的成员 归国家所有

Chapter Six System of Civil Law BASIS OF LAW Chapter Six System of Civil Law BASIS OF LAW

Chapter Six System of Civil Law BASIS OF LAW 继承综合案例 ——烟花继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