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Defense of Egoism Jesse Kalin
一、前言:我們對他人是否具道德義務? (一)世界現狀: 1.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估計,每年有547萬兒童因營 養不良而死亡。 1.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估計,每年有547萬兒童因營 養不良而死亡。 2.1984年伊索比亞和1992索馬利亞發生重大飢荒,成 為報紙頭條,世界各地的援助力量投入。但547萬名 兒童不是集中在一個地方,這個統計數字是抽象、冰 冷的,無法產生感動的力量。
一、前言:我們對他人是否具道德義務? (二)富裕國家的人民只要減少奢侈品的使用,就可以拯 救這樣的兒童,但是他們有沒有義務這樣做? (三)一般道德的想法是:沒有人會因為關注自己的需求 而被責難,但是同時他人的需求也是重要的,當我 們的損失很少卻可以幫助別人時,我們應該這樣做。 這個想法預設:我們對他人具有道德義務。
二、倫理利己主義的定義 每一個人都應該追求自己的利益,我們唯一的道 德義務就是從事對自己最有利的行為。
三、可能的誤解之澄清 (一)利己不是自私,一個自私的行為如果最後對自己不 利,這種自私就不是利己。 (二)不是不該幫助別人,但是慈善絕對不可能無條件被 證成,沒有利益就沒有義務。 (三)倫理利己主義是開明的(enlightened)利己,不是只 追求短期利益。 (四)利己主義者和一般道德人在行為上可能無法分辨。
四、普遍的利己主義(universal egoism) (一)形式定義(formal definition): (x)(y)(x應該從事y行為,若且唯若y是x的整體利益)
四、普遍的利己主義(universal egoism) (二)其他形式的利己主義: 1.First-person dictatorship:每個人都應該從事 對我有利的行為。 2.Free-rider: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應該合乎道德, 除了我以外;如果我選擇不合道德,我可以這 樣做。
四、普遍的利己主義(universal egoism) (三)為何需要普遍化形式? 1.普遍化不是妥當道德理論的充分條件,但卻是必要 條件,即如果在C的情境下,A從事S行為是合理 的,則任何人在同樣情境下從事S也是合理的。 2.利己主義者主張因行為對自己有利,所以該行為是 對的,則他等於承認每一個道德上相似的人,也有 資格成為利己主義者。因此如果有利於自己的行為 是對的,則所有利己的行為都是對的。
五、William Frankena (1908-1994) 的批判 (一)道德理論應該提供第一人稱和第二、三人稱的道德 指引。 (二)普遍利己主義由兩個原則構成: (a) 如果A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判斷,則A的標準是:A應該做y,若且唯若y是A的整體利益。 (b) 如果A是觀察者,他在對任何他人B的行為判斷,則A的標準是:B應該做y,若且唯若y是A的整體利益。
五、William Frankena (1908-1994) 的批判 (三)當A和B利益衝突時,會產生矛盾的判斷,所 以利己主義只能是(a)或(b),而不能是(a)和(b)。 (四)從另一個角度來看(a)和(b)等於是:每一個人都 應該追求A的利益,而且每一個人都應該追求B 的利益,而且每個人都應該追求C的利益……依 此類推。
五、William Frankena (1908-1994) 的批判 (五)總結:將利己主義解釋成(a)和(b)缺點有三: 1.導致矛盾,某些行為同時是對又是錯的。 2.修正這個解釋的結果:只能執行部分功能。 3.不能指引行為,失去提供建議的功能。
六、作者的回應 (一)將普遍利己主義形式解釋為 (a) and (c) : (c) 如果A是觀察者,當他判 斷任何他人B的行為時,A 的標準是:B應該做y,若且 唯若y是B的整體利益。 (二)這樣的解釋不必成為主觀主 義。
七、B. Medlin (1927-2004)的批評 (一)倫理利己主義無法指引行為: 1.倫理利己主義表達不一致的欲望,它永遠告訴人們 去從事不相容的行為。理由是: (1)肯定一個道德原則就是支持對此原則所導出的任 何行為,也就是說利己主義者必須努力使任何利己 的行為發生,而這對自己不利。 (2)如果我支持A的利己行為,必須也希望A那樣做, Medlin將「想要」(want)解釋成我的行為所設定的 一個目的。但是當我和A的利益衝突時,我將支持 不一致的目的。 2.「每一個人應該追求自己的利益,不管他人利益」 的說法,等於沒有說。
七、B. Medlin (1927-2004)的批評 (二)如果利己主義者真正要的是自己的利益,他為何 肯定普遍利己主義?這是因為利己主義不只想要 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也希望B也得到B想要的, C也得到C想要的。
七、B. Medlin (1927-2004)的批評 (三)倫理利己主義所追求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這顯然對 利己主義不利,所以利己主義變成不是利己主義。 因為肯定普遍利己主義原則,就是希望大家都根據 普遍利己主義原則行事,這將變成霍布斯的自然狀 態,而這對利己主義者不利。
七、B. Medlin (1927-2004)的批評 (四)利己主義者無法公開宣傳其主張,利己主義者如果 告訴別人:他們應該追求自己而非任何他人的利益, 這將是一個不智的作法,因為宣傳利己主義主張將 違反自己利益。
八、作者的回應 (一)Medlin混淆「想要」和相信(believe),我相信A 應該做y,並不等於我希望或想要A去做y。可以 用競爭性的比賽為類比,A隊相信B隊應該得分, 但並不希望如此,這完全沒有不一致。
八、作者的回應 (二)為何不直接追求自己利益,而還要進一步支持普遍 利己主義? 1.利己主義並不想他人也得到他的利益,除非這樣對 自己有利,所以利己主義肯定普遍利己主義,同時 也只追求自己的利益。
八、作者的回應 2.肯定普遍利己主義和只追求自己利益並不衝突, 因為肯定普遍利己主義是基於兩種理由: (1)目的論成分:利己主義者發現具有終極價值的 就是自己的利益,所以他是根據這個個人價值在 指引自己的行為。 (2)義務論成分:利己主義者沒有理由認為,他人 應該把「他」的福祉當成他們的價值,因為他人 也發現他們自己的行為才具有最終價值,則他們 也以自己的利益作為行為指引,這似乎是合理的。
八、作者的回應 (三)Medlin混淆實質價值觀(material conception of value)和形式價值觀(formal conception of value) 1.Medlin將普遍利己主義解釋成一個具有內在價值的 事務狀態,但是普遍利己主義原則並不存在一個內 在的終極價值,成為大家所共享,所以是大家都應 該追求的。
八、作者的回應 2.效益主義的「社會整體最大利益」一個實質的價 值觀,效益主義以此作為道德規範的依據,但是 普遍利己主義所呈現的是形式價值。「利己是最 終的善」中的「利己」是一個統稱的(generic)意 義 ,實質上被重視的內容,則因人而異,有時候 會互相對立,所以利己主義並沒有共享的實質價 值,要求大家一起追求。 3.利己主義只是主張任何人都應該以某種方式行動, 並沒有一個共同目的。
八、作者的回應 (四)公開性(publicity)問題 1.利己主義不只必須放棄公開宣傳,而且也要放棄大部 分的道德活動和情感:不能參與道德討論、不能給予 或接受道德建議、不能以其道德原則獎勵或懲罰他人、 不能教育其子女普遍利己主義原則、也不能表現後悔、 悲傷、憤怒、寬恕等情感。 2.有學者認為,公開性是道德理論的必要條件,因此普 遍利己主義不是一種道德理論。如果一個人把一個行 為策略當成道德原則,他就必須將之普遍化,然而利 己主義只能對自己的原則保持沈默,甚至對他人宣揚 利他主義,因為這樣對他有利,所以利己主義不是一 個道德理論。
八、作者的回應 3.作者的回應 (1)反對者的「普遍化」概念太強,普遍化有兩種意思: 較強的就是要求行為把自己行為所依據的原則公開宣 揚,但是較弱的普遍化意義是:「對某一個人是對的, 對類似的人在類似的情境,他也是對的」。利己主義 者承認,每一個人都可以和自己一樣,合理地追求自 己的利益,但利己主義並不鼓勵別人去從事他們應該 從事的行為,這完全合乎弱的意義的普遍化。 (2)強的普遍化概念並不是一個理性的要求,把倫理利 己主義和競爭性活動進一步類比,就知道這種普遍化 概念可以放棄。
八、作者的回應 (3)可以把利己主義當成一種私人道德(private morality), 利己主義的基本問題是:「我應該做什麼?什麼樣的行 為對我最合理」,而這個問題徹首徹尾就是一個道德 問題,任何一個能夠提出一貫性答案的主張,就值得 稱為道德理論。 (4)如果有人堅持這樣的理論仍然不是道德理論,他必須 面對的問題是:「為何要有道德?」答案不能只是: 活在道德體系內對利己主義者長期有利,因為利己主 義者並不反對這點,關鍵在於:如何說服利己主義者 在一個道德體系內,合乎道德永遠是合理的?反對者 不可能證明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