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改革法案說明會 大墩國中人事室 107.02
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86-88)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64-85) 第三章 撫卹(51-63) 法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共6章、100條)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86-88)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64-85) 第三章 撫卹(51-63) 第二章 退休(17-50) 第六章 附則(89-100) 第一章 總則(1-16)
一般自願退休案 起支條件 退休金類別 月退條件 任職5年60歲 或 任職滿25年 任職滿15年 滿58歲(或合於指標數及基本年齡) 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未滿58歲(小於指標數及基本年齡)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滿53歲)月退休金 任職未滿15年 退休條件
擇領退休金種類及條件 一次退休金 退休金種類(§27) 擇領退休金條件(§31) 月退休金 一般屆齡退休 滿15年 月退休金 一般命令退休 兼領1/2一次退休金+1/2月退休金 擇領退休金條件(§31) 一般屆齡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 滿15年 未滿15年 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一般命令退休 因公命令退休 兼領1/2一次退休金+1/2月退休金 基本條件
未符合法定起支年龄者,可選擇支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並以法定起支年齡為計算基準。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註:因本條例於民國107.7.1日施行,107.1.1-107.6.30退休生效者,仍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不適用本表指標數76 未符合法定起支年龄者,可選擇支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並以法定起支年齡為計算基準。
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32) 15 * 58(65) 55 25 60 自願退休 適用對象 月退休金須任職年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含因公擬制年資) 自願退休 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58(65) 任職滿25年 達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為重度以上等級或末期惡性腫瘤或安寧病房末期病人或重大傷病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者 55 體能降齡(任職滿5年、年滿55歲) 原住民降齡 (任職滿5年、年滿55歲) 25 60 彈性(精簡)自願退休
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經審定生效即不得請求變更 先退休,至起支年齡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性之給付均得先行支領(但一次年資補償金僅得至開始領取月退時發給)。 展期期間亡故改給撫慰。 減額月退休金 先退並提前於起支年齡前支領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減發4%。 最多提前5年→減發20%按新舊制月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前比例扣減。 提前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例計算。 終身減額領取。 經審定生效即不得請求變更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28) 實施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107.7.1~ 108.12.31 5年平均薪額 114年度 11年平均薪額 109年度 6年平均薪額 115年度 12年平均薪額 110年度 7年平均薪額 116年度 13年平均薪額 111年度 8年平均薪額 117年度 14年平均薪額 112年度 9年平均薪額 118年度以後 15年平均薪額 113年度 10年平均薪額 1.本表之適用對象以本法公布施行後新退休者為限,不適用於已退休人員。 2.本法公布施行後新退休者,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但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仍按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給與。 3.本表所列平均薪額計算區間,均從最後在職往前推算。
降至 9% 0%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最低保障金額 33,140元 調降至0%優存本金全部領回 107.7.1~109.12.31 110年以後 調降至0%優存本金全部領回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3,140元 最低保障金額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最低保障金額 以10年時間過渡 2.已退休者:自107.7.1起,逐年調降替代率上限 33,140元 (每年調降1.5%)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3,140元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現職人員新退休者,依退休當年度替代率上限逐年調降。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調整月撫慰金制度(§45) 1、月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年金」;一次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一次金」。 2、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為月退休金的1/2,給與條件為: (1)配偶支領遺屬年金的起支年齡為55歲;其與退休人員的婚姻關係,於其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 (2)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遺屬年金規定。 (3)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止。 (3)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仍可支領遺屬一次金。(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亡故者不適用之) 由退休生效時累積存續2年以上修訂為: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年滿55歲或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取消年資補償金 取消年資補償金(原退休條例21-1第5項及第6項) (§34) 法案施行1年後(自108.7.1起)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原審定擇領月補償金者,於法案公布施行前、後,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補發其餘額。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暫未廢止。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舊制一次退休金*15%本俸
取消55歲加發5個基數 取消55歲加發5個基數 法案施行後(自107.7.1起)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55歲加發5個基數。
育嬰留職停薪補繳年資 採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1、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2、本項規定公布施行(總統公布第3日,即1060811)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始得適用。 原則上還是購買有利
年資保留、併計(§86-87)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規定類型 人員類別 年資 適用情形 保留年資 任滿5年離職 未轉職 (107.7.1以後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任公職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得擇領月退休金 年資併計 年金分計 有轉職 公轉私 (107.7.1以後離職者為限) 於其他職域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或比照保留年資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從私轉公且在職者,辦理屆齡及命令退休 依年資併計規定,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 直接照退撫條例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年資保留、併計 可以離職退費 沒有保留年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可以保留年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107.7.1 107.6.30以前離職 中途職職者,可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年滿35歲及45歲時,得連同政府繳付部分一併領回。 107.7.1以後離職(以下擇一辦理) 可以保留年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職職者,僅得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年資不保留、併計。 可保留年資至65歲起6個月內申請退休金(年資15年者,可領月退休金) ,可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於65歲起6個月內請領年金。 107.7.1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83-84) 重點項目 規範內容 基本條件 婚姻關係基本年限:2年 配偶無工作或其適用之退休規定有相同分配規定(互惠原則) 分配項目及額度 限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一次給與 分配比率按婚姻關係期間占公職期間部分之比率1/2計算 分配比率顯失衡平時,得聲請由法院裁定 排除對象 命令退休或本法施行前已退休者,不適用 本法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 喪失資格 離婚配偶有第75條所定喪失退撫給與權利情形者 請求權限制及時效 請求權不得讓與及繼承 自知悉有分配請求權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逾5年者,亦同 發給方式 1.以離婚時先協議為原則 2.協議不成,再向退休金支給機關請求一次發給(代發之意);之後再由支給機關從退休人員退休金中收回
喪失(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權利(§75)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76) 死亡 褫奪公權終身 內亂外患罪判刑確定 喪失國籍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76) 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服刑期間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期間 因案被通緝期間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優存 月退 再任公職停領月退休金(§77) 法定基本工資 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 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 轉投資公司 行政法人 優存 月退 私立學校 公職 法定基本工資 例外 (§78) 1.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 災或救難職務。 2.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 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教育部人事處年金改革專區 年金改革試算系統 年改訊息說明 年改簡報資料
銓敘部設計「現職」、「已退」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已上線 於各試算系統上輸入生效日、新舊制任職年資、各任職年度俸點等各項資訊,現職人員即可計算出新法實施後均俸數額及每月退休所得,退休人員可算出各年度得支領月退休金明細。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網址:http://iocs.mocs.gov.tw/precal/KPC1020000/KPC1020060_frm.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