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郭盛友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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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郭盛友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要内容: 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中常见的问题,从五个方面: 1. 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2. 总平面布置 3. 建筑平面布置 3. 水灭火系统 4. 消防电气 5. 防、排烟系统

1. 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1.1 建筑高度和层数 第2.0.2条 建筑高度 1.1 建筑高度和层数 第2.0.2条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 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应注意的问题: 建筑高度的确定应从室外地坪起算,不应从室内设计相对零标高起算。

坡地地形下建筑高度和层数的确定:从设计零相对标高起算的高度不一定能作为建筑高度起算,根据规范,建筑高度的确定应从室外地坪起算,对于没有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应从室外最低地坪标高起算。 顶层的局部功能用房应计入建筑层数和高度。 住宅的中间跃层应计入层数。

第3.0.1条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1.2 高层建筑定性 第3.0.1条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医院和高级旅馆应直接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24米但不超过50米的高层商住楼和综合楼应注意超过24米部分的塔楼各层的建筑面积,如超过1500或1000平方米时,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办公楼、教学楼分类时不考虑塔楼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大小。 当建筑裙房之上有多栋塔楼,且塔楼高度、层数、功能不同时,塔楼部分可分别定性,裙房应按最高类别的建筑裙房设防。 (P:1)

第2.0.17 条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应注意的问题: 商业服务网点形式的认定:目前认可的商业服务网点形式有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和跃层式商业服务网点两种形式,跃层式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可参见《高规》图集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图示。对于网点之间互通、开门、或设走道连通的,均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其所在建筑不应定性为住宅。 底部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整体建筑仍定性为普通住宅,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置仍参照住宅的标准设置。

第2.0.7条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第2.0.8条 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第2.0.7条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第2.0.8条 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应注意的问题: 建筑物内设有为项目自身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建筑物首层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跃层式(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管理等配套用房,当以上部分为住宅时,该建筑可按居住建筑设计。 (P:2)

2. 总平面布局 2.1 防火间距 第4.2.1条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 2.1 防火间距 第4.2.1条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 第4.2.7条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测量防火间距应在相对的外墙面之间测量,对于错开成较大角度(如90度)的两面外墙不适用防火间距。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要注意塔楼和裙房的要求不一样,两者应同时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由于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设施的防火间距要求较高,且未规定可以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在设计单位勘察现场时,应尤其注意周边范围内的工业设施和工业建筑,尤其是易燃易爆建筑,应特别注意。 注意项目周边多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对于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防火间距会适当增加。

第4.2.2条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第4.2.3条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应注意的问题: 在防火间距适当减小情形中,应区分两栋建筑相对外墙面的高、低侧及不同要求。当只是低侧外墙为防火墙时,不能贴邻建造。 注意贴邻建造和一体建筑的区别。贴邻建造的两栋建筑分别定性和设防,一体建筑统一定性和设防,不存在间距问题。

2.2 消防车道 第4.3.1条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应注意的问题: 高层建筑应形成两个长边通车,单边通车或者一个长边加一个短边通车都不符合要求。 对于沿街长度较长的建筑当无法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时,应设中间穿过的消防车道。 应急消防车道在总平面图上应定位、标明。

第4.3.4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第4.3.5条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第4.3.6条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应注意的问题: * 消防回车场的大小应与其所服务的建筑类别相适应。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其大小不宜小于18.0m×18.0m,对于二类高层建筑其大小不宜小于15.0m×15.0m。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符合通车要求。一般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米,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米,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20米。 建筑下穿车道应注意净高度(扣除楼板厚和梁高)不应小于4米。

2.3 消防扑救面和扑救场地 第4.1.7条: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应注意的问题: * 消防扑救面长度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可不连续布置,多处叠加计算。 *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除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外,其它如雨蓬、女儿墙等也可按裙房的尺寸要求。

*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有或紧邻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出入口,另外还宜有消防电梯出入口。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同时布置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参照《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章“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消防扑救场地应注意场地进深、场地坡度、场地景观布置的要求,对于利用建筑屋顶作场地的,还应特别注意消防车荷载要求。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 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平顶层的消防扑救面范围应满足不少于一个长边且周长1/4长度的要求。 * 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平顶层消防扑救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等取水设施。 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平顶层消防扑救场地当有困难时可不贴邻外墙设置,其离外墙的距离可不大于10米。 (P:3,4,6)

3. 建筑平面布置 3.1 特殊场所、特殊房间的设置部位 3.1 特殊场所、特殊房间的设置部位 第4.1.5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应注意的问题: * 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除包含《高规》列举的观众厅、会议厅和多功能厅外,餐厅、茶楼也可按照人员密集场所要求执行。 * 电影院的观众厅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 * 当设在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时,应核算其厅室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400平方米,尤其是办公楼、综合楼内通常都有会议室、多功能厅或报告厅等。 * “一个厅、室”指一个房间,不包含设于周围的其他配套用房。

第4.1.5A条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 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 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 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 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应注意的问题: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在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时,应核算其厅、室建筑面积是否超过200平方米。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指一个独立的场所(见《高规》4.1.5A条的条文说明)。 * 对设于坡地建筑需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计算层数时,应注意满足该规范第5.0.1条关于设置部位和室外通车的要求。

第4.1.6条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应注意的问题: 幼儿园、亲子乐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当与其他功能合建时,其所在层数从室外地面起算不应超过地上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入口。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应注意的问题: * 燃油燃气锅炉房所在位置应符合要求,尤其是应满足允许设置层数和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如娱乐场所等)上下层、水平贴邻布置的要求。 *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泄压口(防爆泄压)。 *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相应灭火设施,高层建筑内的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应注意的问题: * 柴油发电机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 * 柴油发电机房应设储油间,柴油发电机房和储油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相应灭火设施,设于高层建筑内的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第7.5.2条: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应注意的问题: * 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布置,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2 防火分区 第5.1.1条: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m2,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 m2,地下室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m2。 应注意的问题: 开敞楼梯间、自动扶梯、中庭叠加计算防火分区面积。 天井的设计 。 串通空间上下叠加计算防火分区时,若超过防火分区面积标准应进行防火分隔。中庭应满足相应条款规定 。 (P:7)

第5.2.1条和5.2.2条:防火墙两侧内转角处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否则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应注意的问题: 防火墙两侧窗间距不足,有些设计甚至同一个窗横跨防火墙两侧,如带形窗、玻璃幕墙等。应注意当两个建筑贴邻建造时,相邻外墙应为防火墙,防火墙两侧的窗间距应满足要求。 高层单元式住宅单元之间的防火墙两侧的窗间距按《高规》6.1.1.2条执行(窗间距1.2米)。两个塔楼贴邻建造时应按2米执行。 住宅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按《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执行(1.0米)。

第5. 4. 4条:用于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 第5.4.4条:用于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系统的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应注意的问题: 用于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的功能要求要高于其他防火卷帘,在设计文件上要明确其性能要求。

3.3 安全疏散设计 3.3.1 安全出口数量 第6.1.1条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单元之间的楼梯能通过屋顶连通、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的实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应注意的问题: 二类高层塔式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50平方米、或户数超过8户时,可只设一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超过50米但层数不超过18层的高层商住楼、综合楼,其住宅部分仍应按一类高层建筑标准进行防火设计,不得套用普通住宅设计标准,只设一部防烟楼梯间。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的意见。

《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 当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且满足以下要求时,上部住宅可按居住建筑设计,建筑层数自首层起算;底部公共建筑可按建筑裙房设计: (一)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 (二)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三)住宅的疏散楼梯必须独立设置。当住宅疏散楼梯通过公共建筑屋面平台进行转换时,其屋面平台的净面积应能满足住宅总人员的疏散指标要求,并按5.00人/平方米计算。 (四)公共建筑与上部住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隔开。在公共建筑与住宅分界处的开窗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2.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的实体裙墙。

高层公共建筑部分面积较小的防火分区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时,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可借用另一个防火分区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在实际中,符合条件的很少: 因为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即使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即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一类1400平方米、二类2100平方米)也不允许扩大。

第6.1.5条: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应注意的问题: 3.3.2 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第6.1.5条: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应注意的问题: 安全出口不能紧邻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间距(门边缘之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5米,尤其是要注意高层建筑(含住宅)的两部楼梯间独立设置前室时,前室门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若是剪刀楼梯间,剪刀楼梯间两个门之间距离也是不应小于5米。 (P:11,12)

3.3.3 疏散楼梯间形式 第6.1.2条:塔式高层建筑的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应注意的问题: “三合一”前室仅适用于住宅,不适用于公寓、办公和其他公共建筑。 《实施意见》第七条:塔式高层建筑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载客电梯和疏散楼梯(包括剪刀式楼梯)可合用一个前室,但所有电梯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消防电梯的有关规定。 高层住宅设有“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无论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都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第6.2.1条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应注意的问题: 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要求。 前室的面积是指可供人员使用的净面积(可参见《建规》条文解释);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等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不宜设置防火卷帘。如因通道过宽必须设置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旁边增设一樘开向疏散方向的乙级防火门。

裙房和地下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要求设置。 第6.2.2条: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应注意的问题: 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要求。 裙房和地下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要求设置。 封闭楼梯间可以不每层开窗,在顶部开外窗或隔层开外窗都能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P:14)

第6.1.3条: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应注意的问题: 直接开向前室的入户门是否乙级防火门。 住宅每层开向前室的户门数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要求: 第四条 居住建筑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封闭楼梯间;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的,直接开向前室或封闭楼梯间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 (一)直接开向前室或封闭楼梯间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直接开向前室或封闭楼梯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或封闭楼梯间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 (P:12)

第6.1.3A条: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3.3.4 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要求 第6.1.3A条: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应注意的问题: 高层建筑塔楼的住宅楼梯间在商场部分应封堵,尤其要注意商住楼、综合楼的裙房各层和居住小区的地下商场。 (P:13)

第6.2.5条: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应注意的问题: 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附设杂物间、开水间、卫生间等其他房间。 住宅设有客梯,且客梯直接通至地下车库时,客梯在地下室不能直接开向楼梯间。

第6.2.6条: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应注意的问题: 除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外,疏散楼梯间在中间楼层不应转换。 所有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均应直通室外。 封闭楼梯间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满足要求。 (P:16)

第6.2.7条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应注意的问题: 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顶。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与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作防火分隔,并应直通室外。这种防火分隔与坡地地标的首层分隔要求不同: 应注意的问题: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与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作防火分隔,并应直通室外。这种防火分隔与坡地地标的首层分隔要求不同: 按坡地地标进行防火设计,所有疏散楼梯间在平顶层均应作上下隔断处理。 方式一:上层和吊层的疏散楼梯间在平顶层的楼板处完全断开,上下不互通,上层的楼梯间在上层直通室外,吊层的楼梯间在底层直通室外; 方式二:上层和吊层的楼梯间在平顶层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隔开,分别直通室外。 (P:15,18)

第6.1.5条: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3.3.5 疏散距离 第6.1.5条: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第6.1.7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应注意的问题: 袋形走道长度超过规范要求,尤其应注意医院、教学楼、幼儿园、高层旅馆等特殊场所的袋形走道要求高于一般场所。 高层建筑没有疏散距离放宽的规定。 商场、展厅等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超过时应增设或调整安全出口。 房间内的疏散距离应满足要求。 商业网点的疏散距离应适当控制。 (P:17)

3.3.6 房间开门数量 第6.1.8条:公共建筑内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应注意的问题: 面积较大的房间要注意设置两个疏散门。

3.3.7 走道宽度和安全出口宽度 第6.1.9条:高层居住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20米,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30m。 应注意的问题: 高层住宅双面布房时,内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3米。 规模较大的商场、教学楼、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单位对安全出口宽度进行核算,并在文本或图纸上提供疏散宽度的计算说明; 涉及商场时,可参照《建规》确定营业厅面积折算系数、人数换算系数。若设计单位按地方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计算时,该商场整体消防设计应同时符合该地方标准的全部规定。

3.3.8 疏散门开启方向 第6.1.16条: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应注意的问题: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公共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3.8 避难层和直升飞机停机坪 第6.1.13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应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第6.1.14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十层及以上的塔式住宅、十二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3.4 消防电梯 第6.3.1条: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和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应注意的问题: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十层及以上的塔式住宅、十二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在底部楼层应开通,能到达各层。 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的高层建筑,当上层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同时到达吊层各层。 (P:18)

第6.3.2条: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应注意的问题: 高层建筑塔楼的消防电梯数量应符合要求。

第6.3.3条: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应注意的问题: 消防电梯应设置电梯前室。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的高层建筑,上层客梯在吊层应按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 消防电梯和楼梯间的合用前室不应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门。 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面积应满足要求。 消防电梯在首层应能直通室外,或通过门厅、长度小于30米的通道到达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非消防电梯井、机房应作防火分隔。 住宅客梯直接开向“三合一”前室时,该客梯应满足消防电梯要求。

4.水灭火系统 4.1 消防水源 第7.3.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应注意的问题: * 高层建筑应设置双水源(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 * 游泳池、景观水池等不能作为消防水池。

第7.3.3条: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应注意的问题: * 消防水池的体积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需求,其中室外不考虑单水源的补水能力。 * 综合楼(特别注意含办公、物管用房、幼儿园的住宅)的消防水池火灾持续时间为3h。 * 坡地建筑的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计算。

第7. 3. 4条: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 第7.3.4条: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 应注意的问题: * 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取水口,当取水深度大于6米或小区范围较大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管网等取水设施。 * 坡地建筑的平顶层室外地面应设置取水设施。

4.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第7.3.1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应注意的问题: * 若未设置消防水池,环网应双路进水。

第7.3.6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应注意的问题: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个数应满足室外用水量要求; 设置位置应有消防车道,便于取水; 室外消火栓与高层建筑的空间关系:布置均匀,距离适当。 坡地建筑的平顶层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 第7.2.4条: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应注意的问题: * 一类高层综合楼(公共部分)应设消防卷盘。

第7.4.2 条: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应注意的问题: * 单元式住宅也应设双阀双口型室内消火栓。 *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同时保护范围的任何一点两股水柱应能同时到达。

第7.4.6 条: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应注意的问题: *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的便于取用的公共地方,不宜设在商铺、房间、楼梯间内。 *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注意的问题: 高层建筑应注意一类商住楼、综合楼的公共部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头布置不应存在空白点。注意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空调机房、杂物间、消防控制室、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的卫生间等也应设置喷头。 高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商业门面不是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喷头;

第7.6.3条: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库房。 应注意的问题: * 公共活动用房可见条文解释,包含商业、办公、教学、旅馆、医院、幼儿园、养老院和图书馆等; * 可燃物品库房;

大空间灭火系统技术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渝公消发〔2006〕248号文件): * 凡按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高度超过8米的室内大空间人员密集场所,均应设置大空间灭火系统。

第7.6.4条: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注意的问题: 二类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上述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6.7条: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应注意的问题: 高层建筑的配电室视为重要设备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高层建筑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 消防电气 5.1 消防电源 第9.1.1条: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应注意的问题: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市政电源不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应设置自备电源。一级负荷的形式见《高规》9.1.1条的条文解释。 1.电源来自不同发电厂 2.来自不同区域变电站 3.来自于区域变电站和自备发电设备。

5.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9.2.4条: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应注意的问题: * 不要有空白点:转角处要设置疏散指示;公共建筑中的较大的房间和较短内走道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和高度符合要求,尤其是大开间场所;对于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以与《建规》衔接。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1条、9.4.2条、9.4.3条: 应注意的问题: 火灾报警探测器布置不应存在空白点,如面积较小的房间。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商业门面不是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

6. 防、排烟系统 6.1 防烟系统 第8.2.1和8.2.2条: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应注意的问题: 自然排烟不适用于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 应核算防烟部位的可开窗外窗的有效面积,尤其是前室和合用前室。另外还要注意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以下是消防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a)上悬窗开窗角不小于70度时,其有效排烟面积按其窗面积计算;开窗角小于70度时,其有效排烟面积按窗扇面积减去窗扇正投影面积的值与2倍侧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b)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面积计算。 c)固定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其窗面积的85%计算。

第8.3.1条: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应注意的问题: * 局部正压送风系统缺失: 地上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应特别注意地下室的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应增设正压送风系统;或者高层建筑塔楼的筒体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裙房部分的前室常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此时应增设正压送风系统; 剪刀楼梯间采用“三合一”前室时,剪刀楼梯间即使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也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且上层和吊层各层设有消防电梯时,若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正压送风系统。 上层为客梯时,吊层按消防电梯要求设置前室和防烟措施。 * 正压风机设置:在建筑内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 * 送风风管慎重穿越功能区域。

6.2 排烟系统 第8.1.3和8.2.2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应注意的问题: * 注意核对超过20米的内走道和地上10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设置可开启外窗)。 应核算排烟部位的可开窗外窗的有效面积,尤其是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 自然排烟外窗应核对排烟进深,进深超过30米时,应增设自然排烟窗或机械排烟系统。

第8.4.1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 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 的内走道。 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第8.4.11条: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应注意的问题: * 注意核对超过20米的内走道和地上10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 地下室应注意是否同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含自然补风)。

第5.1.6条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应注意的问题: 1.中庭四周走道当作为疏散通道时应独立设置走道用的机械排烟系统,同时要进行独立的防烟分区;中庭与周边楼层功能区域之间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也应划分防烟分区 。 2.只有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方需划分防烟分区;在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区域之间也需划分防烟分区; 3. 无吊顶空间和吊顶空间的防烟分区:车库、超市等无吊顶空间。

第8.4.7条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应注意的问题: * 排烟风机采用离心风机时应设置排烟机房。

第8. 4. 4条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 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 第8.4.4条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 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 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第8.4.8条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应注意的问题: * 排烟口布置要考虑与疏散逆向的烟流组织。 * 排烟口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同时连锁开启风机,尤其是对于一些通风和排烟兼用系统考虑不够。

第8.4.5条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第8.4.10条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应注意的问题: * 排烟口不应存在空白点:距离不足。

6.3 防火阀设置 第8.5.3条: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应注意的问题: * 通风、排烟管道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设置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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