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出口合同的商订
出口交易的形式和内容 形式:口头和书面 内容: 11项交易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出口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签订合同
合同的订立 发盘的含义(要约,offer)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构成发盘的要件 表明订约意旨 有特定的受要约人 内容十分确定 传递到受要约人
发盘的有效期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如何规定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口头发盘的有效时间如何? 未规定有效期如何处理?
发盘的撤回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
《公约》规定: 下列两种情况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 (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下列两种情况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 (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发盘的终止 发盘因过期而失效 发盘人有效地撤销了发盘 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法律的适用
接受 接受的含义(承诺,acceptance)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公约》第18条第1款: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承诺。
构成接受的要件 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表示方式:声明、行动 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可撤回 逾期接受 正常传递 非正常传递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变更的程度 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我某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E)。美商收到我方发盘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E)。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立即作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议。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中国C公司于2007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合同的订立 有效合同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的资格和能力 合意必须真实 合同双方须互为有偿 合同的标的要合法 下列情况不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 当事人被欺诈 当事人受胁迫 合同双方须互为有偿 合同的标的要合法
合同的形式 《公约》第11条: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订立书面合同的意义 合同成立的证据 履行合同的依据 解决争议的依据
合同的内容 约首 正文 尾部 合同名称、编号 签约日期、地点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具体条款: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支付、检验 一般条款:不可抗力、仲裁、违约救济、准据法、合同的变更、终止、期限、合同的文本数量、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尾部 签章 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