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新竹縣政府人事處
大綱 立法背景 立法目的 獎懲原則 結語 1
馬總統於101年7月7日廉政座談會裁示,由 行政院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俾部會 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 立法背景 馬總統於101年7月7日廉政座談會裁示,由 行政院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俾部會 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 行政院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 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第11 點規定:「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 原則,由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定之」。 2
立法目的 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構機構請託關說事 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獎懲。 提升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 作業之成效。 3
獎懲原則 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 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法務部廉政署 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因而 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 予懲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 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4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嘉獎一次至二次 5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記功一次至兩次 6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申誡一次至兩次 7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記過一次至兩次 8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記一大過 9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獎懲原則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 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 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由主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 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 10
結語 關說登錄莫等待 獎懲原則永常在 11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