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度概說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
7-1法官與陪審團 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要不要引進陪審團? 美國陪審團制度 反對引進陪審團 贊成引進陪審團
法官的席位分配及職責 受命法官 審判長 陪審法官 投票 三位法官在審判最後,會進行投票決定如何判決 藍色 藍色 藍色 主持非正式的準備程序 所有審判程序都由審判長決定 投票 三位法官在審判最後,會進行投票決定如何判決
○ 陪審團要不要引進? 陪審團 經由合法選任一定數額的人員,在宣誓後接受主審法官的指導,基於自己的良知及證據,反應對該案件的意見。 反對理由: 1陪審團容易感情用事。 陪審團容易附和他人意見。 司法經費增加。 訴訟程序延長。 不能判斷複雜案件的事實。 贊成理由: 1增進人民對法律的認識。 防止法官濫權。 減少上訴。 更讓一般人相信裁判。 避免嚴刑峻法。
7-2法庭的衣著與座位分配 戴假髮 穿法袍 法庭的座位 書記官筆錄 法庭開庭秩序
法庭座位表
7-3律師與公設辯護人 非強制代理 不是律師也可以當「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訴訟費用 法律扶助法
法律救助方式 法律救助方式 方案一 方案一 方案一 不是律師也可以當辯護人 在法庭時提出,須經過審判長同意 公設辯護人 1被告被判重罪 被告是智能障礙者 3低收入戶,請不起律師→須向法院聲請。 法律扶助法 1被告犯重罪 幫窮人打官司 流程: 電話預約時間→須帶的文件:1身分證 2全戶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低收入戶證明→審查 免費辯護、保障權益
7-4法院審理方式 審判公開 秘密審理 言詞審理和書面審理 事實審與法律審 集中審理與合併審理
法院審理方式 法院審理方式 審判公開 秘密審理 言詞審理 書面審理 事實審 法律審 為了確保法官不會獨裁、濫權。 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隱私,內容多涉及國家安全,風俗民情或隱私權益。 言詞審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言詞攻防,法院就雙方的言詞攻防,採信為證據。 書面審理 雙方將自己的主張寫在書面上,提交給法官看。 事實審 前二審是兼顧事實調查和法律判決。 法律審 將法條意見寫給法官看,法官就陳述的意見,做判斷。
集中審理與合併審理 (法庭) 集中審理 (法庭) 合併審理 第一週:處理A案 第二週:處理B案 第三週:處理C案 第一週:處理A、B、C、D、E案 (法庭) 合併審理 第二週:繼續處理A、B、C、D、E案 第三週:繼續處理A、B、C、D、E案
7-5三級三審 審級制度 第三審是嚴格法律審 簡易訴訟 簡易庭上訴至合議庭 其他案件
法院審級圖示 原則 法院審級 上訴 上訴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第三審 嚴格法律審 第一審 第二審
法院審級圖示 簡易訴訟 例外 地方法院 民事:牽涉金額,沒有超過50萬元。 刑事:被告自白,證據充足。 第一審 第二審 上訴 一個法官 (簡易庭) 第一審 第二審 (合議庭) 三個法官 上訴
法院審級圖示 其他案件 刑事 民事 民事:選舉訴訟(二級二審) 刑事:內亂、外患、妨害國交(二級二審) 高等法院 (第二審) 地方法院 (第一審) 上訴 投票 (選舉訴訟) 有爭議 刑事 最高法院 (第二審) 高等法院 (第一審) 上訴 建立快樂王國 (內亂、外患案件)
7-6判決、裁定、判例 判決與上訴 裁定與抗告 判例 美國判例先例
判決與裁定的不同 法院的裁判 實體的爭議 程序的爭議 判決 裁定 不服 不服 上訴
台灣的判例與美國的判決先例比較表 台灣 美國 名稱 判例 判決先例 製作者 最高法院 各級法院 如何製作 挑選經點的判決,把事實部分割除,挑出精華的對法條的解釋 保留完整的判決全文 與個案事實 與個案事實分離 與個案事實結合 法院適用 直接用精華的判例作為法條解釋 必須看目前的案子與原本判決先例的案件事實是否相同,已決定是否適用
7-7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何為主義? 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
當事人進行主義 藍色 法官 由雙方當事人主導詢問,調查證據 原告 被告
職權進行主義 藍色 法官 由法官主導詢問,調查證據 被告 原告
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進行主意比較表 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 主導 採取國家 偵查程序 證據的蒐集 起訴 法官 兩造當事人 日本、德國 美國 偵查程序 不承認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 被告不可以自行蒐集無罪的證據 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獨立蒐集證據 被告有被國家偵訊的義務 被告沒有被國家偵訊的義務 證據的蒐集 起訴後,有必要的話,須由法院蒐集 起訴後,雙方當事人負有蒐集資料的義務 稱為:職權探知主義 稱為:辯論主義 起訴 當事人不可以自由處分訴訟標的 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訴訟標的 起訴法定主義 起訴便宜主義 採「卷證併送制度」 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7-8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何謂改良式? 法官退居二線 起訴狀一本 陪審團
舊法(職權主義) 特色: 程序的進行和證據的調查,都是法院依職權所做的。 法官 被告 檢察官 指控 二位一體, 檢察官起訴後,就不開庭 藍色 紫色 被告 指控 特色: 程序的進行和證據的調查,都是法院依職權所做的。 二位一體, 檢察官起訴後,就不開庭 法官 檢察官
新式(改良式當事人主義) 特色: ①原則由當事人交叉詢問,法官可適時介入 ②法官仍會收到起訴書 ③沒有陪審團 法官 被告 檢察官 藍色 紫色 被告 必要時可調查證據 檢察官 法官
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 (職權調查證據) 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 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②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③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