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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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基本概念

主題四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意義與成立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種類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變更、停效與消滅 第五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分析 第六節 保險契約之標準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意義與成立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主體與客體 二、保險契約之成立 三、要保人的告知義務 四、保險契約生效的法定要件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主體與客體 保險法第一條規定: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 保險法第一條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稱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 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二)保險契約之主體: 當事人與關係人 (三)保險契約之客體: 保險標的

二、保險契約之成立 (一)要保人提出要約(Offer)聲請: 填寫要保書 (二)保險人的承諾(Acceptance) :簽發契約 (三)要保人提出要約後,保險人的三種回應: 1.同意,簽發契約。 2.拒絕,回覆要保人(壽險的話要通報壽險公會)。 3.再要約(Re-offer) :例如加費、削額給付、除外批註。

三、要保人的告知義務 (一)義務的主體:要保人 (二)告知的內容: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三)義務的履行期:訂立契約時 (四)義務違反的效果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除斥期間)

四、保險契約生效的法定要件 (一)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Mutual assent) (二)當事人雙方須具訂約的法定資格(Competent parties) (三)契約訂立須為合法的目的(Legal purpose) (四)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價關係(Consideration)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一、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 二、非要式契約(Informal contract) 三、雙務契約(Bilateral contract) 四、有償契約(Contract of consideration) 五、最大誠信契約(Contract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六、對人契約 (Personal contract) 七、附合契約 (Contract of adhesion) 八、繼續契約(Continual contract) :「情事變更原則」 九、條件契約(Conditional contract)

第三節 保險契約的種類 一、以確認保險標的價值的時間區分 二、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關係區分 三、以保單內保險標的之多寡區分 四、以其標的是否變動為標準區分 五、以是否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來區分 六、以保險人所負責之次序區分

一、以確認保險標的價值的時間區分 1.定值保險契約(Valued policy) 2.不定值保險契約(Unvalued policy) 定額保險契約 補償保險契約 --定值保險契約vs不定值保險契約

1.超額保險(Over insurance):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2.足額保險(Full insurance) : 二、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關係區分 1.超額保險(Over insurance):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2.足額保險(Full insurance) :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3.不足額保險(Under insurance) :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三、以保單內保險標的之多寡區分 1.個別保險契約(Single insurance) : 以特定一人或一物為保險標的之保險契約 2.集合保險契約(Collective insurance) : 以數人或數物為保險標的之保險契約,按 保險標的是否具體訂明又可進一步區分為 特定保險契約與總括保險契約

四、以保險標的是否具體訂明來區分 1.特定保險契約(Specific policy) : 保險標的具體訂明;例如,員工圑體保險。 2.總括保險契約(Blanket policy) 保險標的以總括方式表示,保險人在約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補償責任;例如,遊樂場遊客傷害保險。

五、以是否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來區分 (一)單保險契約 (二)複保險契約 1.複保險契約的要件: (1)須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2)須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3)須為同一保險期間 2.複保險契約的效力 (1)未超過保險價額者之複保險,各保險人比例分擔 (2)已超過保險價額者,若為善意則超過部分無效,若為惡意則全部契約無效

六、以保險人所負責之次序區分 1.原保險契約 2.再保險契約 保險費 再保險費 要保人 原保險人 再保險人 賠款 攤回賠款

第五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分析 一、陳述事項 二、承保範圍 三、不保事項 四、條件事項及其它條款

一、陳述事項 要保人對保險標的之危險情況予以充分說明,以利保險人核保、決定費率及確認保險標的。

二、承保範圍 依規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 1.承保特定危險事故(Named-perils):正面表列 2.承保全部危險(All-risk):負面表列

三、不保事項 (一)不保之理由 (二)不保事項之主要種類 1.排除商業保險人不可保之事故:如巨災 2.排除異常事故:如恐怖行為 3.排除其他保單所承保之事故:如颱風洪水險 4.排除道德危險因素:貨幣、文稿等不保財產 (二)不保事項之主要種類 1.不保事故(不可保、避免重覆、需另付費) 2.不保損失3.不保財產4.不保期間5.不保地區

四、條件事項及其它條款 條件事項所載明者為保戶為獲得保險補償所必須滿足的條件。 例如,產險保險單通常包括有事故通知、提供損失證明等條件,在這些條件未滿足之前,保險人不負補償損失之義務。

三、標準化保險契約之內容 (一)基本條款:保險公司事先印就之保險單內,包含適用於一般情形的事項 , 稱為基本條款。基本條款中包括法定條款與任選條款。下述為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要求應包括在保險契約中的內容: 1.當事人之姓名與住所2.保險之標的物3.保險事故之種類4.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5.保險金額6.保險費7.無效及失權之原因8.訂約之年、月、日 。 (二)特約條款: 1.保證條款:(1)確認保證(2)承諾保證 2.附加條款:用以補充或變更契約內容, 使保單具融通性。書寫效力大過打字,更大過印刷。常以批註或批單形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