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下国税纳税人学堂 三证合一专题
相关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 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 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总局、税 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衔接的通知》(工 商企注字〔2015〕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 〔2015〕4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 记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9号)
“三证合一”的执行范围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村合作社(含分 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证合一概述 自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制度改革后, 将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 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的登记模式,改为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 企业取得工商登记机关发放的“一照一码”营业 执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 相关功能,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也不用 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的意义 “三证合一”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注:10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不含有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得企业, 可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说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 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 X X XXXXXX XXXXXXXXX X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机构类别代码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代码 主体识别码 校验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变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主体信息,企业在 其主体存续期间,即使登记信息其他内容发生任 何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保持不变。鉴 于纳税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址后,“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保持不变的情况,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的管辖,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 (第3-8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作为唯一 依据。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 管理法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其所在实际生产、经营地,确认纳税人的主管 国地税机关。
三证合一时间限定 过渡期: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 日止 过渡期内未换发新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 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 理相关业务。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信息 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 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企业在工 商部门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收缴、存档。
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信息 一般情况下,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应向工商 部门申请变更。但涉及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 人、核算方式三项内容变更时,应由企业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取得“一照一码”信息补采 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 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 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 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取得“一照一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国税补充信息 “一照一码”工商营业执照 公章、法人章 经办人身份证 企业在国税机关做信息补充时需要领取《‘三 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补充表》。填写完毕加 盖公章、法人章,交税务机关办理。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注销登记 已领取新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注销,可以向国、 地税任何一方提出清税申请,填写《清税申报 表》,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将企业申报信息 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地税分别进行清税。 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 人据此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领取新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注销,税务 机关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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