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廢棄物 分類與清理 教育部安全衛生通識課程教材
大 綱 感染性廢棄物分類及處理實務 感染性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方法及設施標準 國內感染性廢棄物清除處理 作業環境
感染性廢棄物清理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管理的法規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感染性廢棄物認定與分類 感染性廢棄物貯存方法/設施 93/06/02修正公布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91/01/09修正發布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94/10/20修正發布 感染性廢棄物認定與分類 (現正修正中,近期公告) 感染性廢棄物貯存方法/設施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指醫療機構 醫事檢驗所 醫學研究單位 生物科技機構及其它事業機構於 醫療檢驗研究或製造過程中 所產生之廢棄物
感染性廢棄物分類 一般事業廢棄物 接觸感染性物質依法完成滅菌處理者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廢棄之感染性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病理學廢棄物: 指醫學、病理學實驗室廢棄之培養物,研究單位、工業實驗室感染性培養品、茵株、生物品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或其他廢棄之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 病理學廢棄物: 指手術或驗屍取出之組織、器官、殘肢等。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續) 血液廢棄物: 廢棄物之尖銳器具: 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份等。 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或用於醫護行為曾與感染物質接觸而廢棄之尖端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續) 受污染之動物屍體、殘肢、用具: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指於研究生物製品製造、藥品實驗等過程接觸感染性物質,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病死亡之動物屍體、殘肢或用具等。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續) 實驗室廢棄物: 透析廢棄物: 指於醫學、病理學、藥學、商業、工業、農業、檢疫或其他研究實驗室中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抹布、蓋玻片、手套、實驗衣、口罩等。 透析廢棄物: 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具感染性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口罩、驗衣等。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續) 隔離廢棄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指罹患傳染性疾病須隔離之病人或動物之血 液、排泄物、分泌物或其污染之廢棄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的修正 討論新增「管制醫療廢棄物項」, 其管制範圍為: 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研究單位、工業及研究單位生物安全第二級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性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機構及藥品製造機構,於醫療、檢驗、檢疫、研究或生物製品製造過程中產生(如附表)所列之廢棄物
附表所列之管制項目 基因毒性廢棄物 -屬致癌的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thioprine、chlorambucil、chlomaphazine、ciclosporin、 cyclosporin、cyclophosphamide、melphalan、semustine tamoxifen、thiotepa、treosulfan -可能會致癌的細胞毒素或其他藥物 azacitidine、bleomycine、carmustine、chloramphenicol、 chlorozotocine、dihydroxymethylfuratrizine 、cisplatin、 dacarbazine、daunorubicine、doxorubicine、lomustine、 methylthiouracil、mitomycine、nafenopin 、streptozocin 、niridazole、oxazepam、phenacetin 、trichlomethine、 henobarbital、procarbazine、hydrochloride、 sarcolysin、 progesterone、metronidazole
附表所列之管制項目(續) 廢尖銳器具 感染性廢棄物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只會對人體造成刺傷或切割商之廢棄物,包括注射 針頭、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及輸液導管、針灸針、 手術縫合針、手術刀、載玻片、蓋玻片、或破裂之 玻璃器皿等 感染性廢棄物 -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病理、血液、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透析、隔離及實驗室廢棄物 -其他醫療行為所產生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 或排泄物接觸之廢棄物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 本款第(四)、(六)、(七)目之感染性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署)之規定辦理。
感染性廢棄物之清理作業要點 感染性廢棄物產出 感染性廢棄物先行分類收集、標示及滅菌暫貯存 感染性廢棄物之分類集中貯存 感染性廢棄物之委外清理
產出者之責任 遵照規範分類收集 傾倒/標示/記錄 實驗室暫存放 依法滅菌及保存相關紀錄 集中貯存 通報清理管理人 P2(含)以上廢棄物雖經滅菌處理 仍應以感染性廢棄物方式清理
實驗室之責任 - 標示 貯存容器上註明廢棄物種類及 貼上感染性廢棄物特性標示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貯存相關規定 下列事業廢棄物應以不易穿透之黃色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其於常溫下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者,以七日為限。(貯存時間、溫度及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應標示於容器明顯處) 1.廢棄針頭、刀片、縫合針等器械及玻璃材質注射器、培 養皿、試管、試玻片等 2.其他曾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不可燃物 3.其他依規定認定屬不可燃感染性廢棄物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貯存相關規定(續) 下列事業廢棄物應以紅色可燃容器密封貯存,並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其於常溫下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者,以七日為限。(貯存時間、溫度及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應標示於容器明顯處) 1.手術房、產房、檢驗室、病理室、解剖室、實驗室所產 生之廢檢體、廢標本、人體、動物殘肢、器官或組織等 2.傳染性病房或隔離病房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3.廢透析用具、廢血液或廢血液製品 4.其他曾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可燃物 5.其他依規定認定屬可燃感染性廢棄物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貯存修正規定 廢棄物產出機構:常溫下貯存者,以一日為限; 於攝氏五度以下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 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廢棄物清除機構:不得於常溫下貯存;但有特殊 情形而需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 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以七日為限 廢棄物處理機構:不得於常溫下貯存,於攝氏五 度以下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 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貯存相關規定 1.廢棄物之尖銳器具 2.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3.實驗室廢棄物 4.符合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事業廢棄物 依法規滅菌後,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1.廢棄物之尖銳器具 2.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3.實驗室廢棄物 4.符合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事業廢棄物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貯存相關規定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 防止滲入及洩漏之設備或措施 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 備有緊急應變措施 應與治療、實驗研究區、餐廳等適當隔離 不同顏色容器分開貯存/放置 良好排水及沖洗設備 防止擅入設施 防止病媒孳生設施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滅菌處理標準與方式 1.滅菌法:指在一定時間內,以物理或化學原理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中微生物消滅之處 理方法,其滅菌完全標準為,指標微生物殺滅比率應達5log10(即99.999%滅菌效能) 2.根據衛生署90.4.26衛署醫字第0900025799號公告「部份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 標準及相關規定」及90.7.26衛署醫字第0900047521號函公告增列「微波消毒法」為 部份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A.高溫高壓滅菌應符合之滅菌標準如下: 操作溫度攝氏121度以上,每平方英吋15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60分鐘以上 操作溫度攝氏135度以上,每平方英吋31磅以上之壓力,加熱時間為45分鐘以上 B.微波消毒法滅菌操作條件:其處理流程,必須依機械原設定方式,並應按其操作手冊執行 3.高溫高壓滅菌,應以噬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 ,微波消毒應以枯草桿菌芽孢(Bacillus subtilis spores) 進行滅菌效能測試,每月至少需執 行滅菌效能測試一次,且每次操作應使用測試紙或膠帶或測試鐘完成化學性測試,並 備有紀錄以檢視滅菌完全否
國內感染性廢棄物清理作業環境 感染性廢棄物之委外清理方式 一般事業廢棄物---熱處理/固化後掩埋 (須經滅菌處理者)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熔融或熱處理 /固化後掩埋
感染性廢棄物委外清理程序 暫貯存待清理依法令規定辦理 簽定合法清除處理商及完成核備 依法申報廢棄物清理計劃書 上環保署管制中心網路申報列管或 填寫委外清理遞送聯單(六聯單)
感染性廢棄物委外清理注意事項 廢棄物清理過程應妥善包裝 廢棄物清理出事業機構區即必須依法 -上網申報或填報『六聯式遞送聯單』 廢棄物委託清理案追蹤稽核 每一委託清理案皆需取得妥善處理證明 高壓滅菌設備與操作人員須具備合法證照 滅菌紀錄應完整並保存備查(至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