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 第一节 投 保 一、投保险别的选择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险别为依据的, 第十七章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 第一节 投 保 一、投保险别的选择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险别为依据的, 不同的险别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其保险 费率也不相同。在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三种 基本险中,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水渍险 次之,一切险最大。与此相对应,平安险的 费率最低,水渍险次之,一切险最高。
保险费的支出,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在国际贸易中,被保险人应依据以下各种 因素,选择适当的险别。 (二)货物的包装 因此,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险别时,应该 根据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予以全面衡量,既 要考虑使货物得到充分保障,又要尽量节约 保险费的支出,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在国际贸易中,被保险人应依据以下各种 因素,选择适当的险别。 (一)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二)货物的包装 (三)运输路线及船舶停靠港口 (四)运输方式与运输工具
(五)运输季节 (六)货物的用途与价值 (七)目的地市场的变化趋势 (八)各国贸易习惯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计算 (一)保险金额的计算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 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和计收 保险费的基础。在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时,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 因此,投保运输货物保险时一般应向保险人 申报保险金额。
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以发票 价值为基础确定的。从买方的进口成本看, 除去进口商品的货价外,还须包括运费和保险 费,即以CIF价值为保险金额。但在货物发生 损失时,被保险人已支付的经营费用,如开证 费、电报费、借款利息、税款等和本来可以 获得的预期利润,仍然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 补偿。因此,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 都规定进出口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可在 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
(二)保险费的计算 被保险人投保时 ,需向保险人缴纳一定 数额的保险费(简称保费),保险人只有在 被保险人承诺或实际缴付保险费的条件下, 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三、投保及投保单的填制 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是一种签订合同的 法律行为。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习惯上多以 书面形式提出,经保险人承诺,双方确立了 合同关系。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必须拥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 这是办理投保的前提条件。但在国际贸易运输 货物保险中,一般并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须 拥有可保利益,只要求在保险货物发生损失, 被保险人要求损失赔偿时具有可保利益,即 拥有预期的可保利益即可办理投保。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单 海运货物保险单通常包括保险单、保险 凭证和暂保单,其中最主要是保险单。 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文件, 它既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一旦发生 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单就是被保险人 索赔的法律依据。
保险单虽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但保险合同存在与否并不只是以是否出立 保险单为准,只要投保人的要约(投保单)经 保险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不限于书面, 也可以是口头承诺,且与书面承诺同样有效。 但由于保险情况复杂、期间又长,仅凭口头 承诺可能会发生争议,因此,国际上对保险 一般均订立书面合同。
一、海运保险单的种类 海运保险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常见的 与海上运输有关的保险单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划分为船舶保险单、 货物保险单和运费保险单 (二)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可划分为定值保险 单与不定值保险单 (三)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可划分为航程 保险单、定期保险单和混合保险单
(四)按船名是否确定,可划分为船名已定和 船名未定两类保险单 (五)按保险单形式可划分为保险单、保险 凭证、暂保单等 二、保险单的内容及缮制方法 (参见教科书)
三、保险单的背书 保险单和提单一样,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单据。根据国际保险行业的习惯,货物运输 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同被保险货物 权利的转移而自动转让给受让人,事先事后 均不需通知保险人。所以,出口商只要在保险 单背面背书后,即履行了转让手续。保险单的 背书需在保险单的正本上进行。背书的方式 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其方法与提单 背书类似。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多为 空白背书。
四、保险单的份数(参见教科书) 五、保险单的批改和转让 (一)保险单的批改 保险人批改保险单时,一般采用签发批单 (Endorsement)的方式进行。此项工作可以由 保险人自己办理,可以由保险人授权的设在 国外港口的代理人办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所签发的批单,一般应加贴在原保险单上, 构成原保险单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批改的内容如与保险合同有抵触 之处,应以批单为准。
(二)保险单的转让 保险单的转让一般是指保险单权利的转让, 即被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赋予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及相应的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这种权利的 转让同被保险货物本身所有权的转让是两种不 同的法律行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转移所有 权,并不能自动转移保险单项下所享受的权利。
根据各国保险法或海商法,关于保险单的转让一般有以下规定。 1.海运货物保险单可以不经保险人的同意 而自由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单则必须征得保险 人的同意才能转让。 2.保险单的转让,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 转移之前或转移的同时进行。若保险标的的 所有权已经转移,事后再办理保险单的转让, 这种转让是无效的。 3.在保险单办理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 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可保 利益,保险单均可有效转让。
4.保险单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 在保险单下享有的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5.保险单转让后,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 名义向保险人进行诉讼;保险人也有权如与 对待原被保险人一样,对保险合同项下引起的 责任进行辩护。 6.保险单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 保险单上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进行。按照习惯 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单,可以 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单, 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单权利的受让人。
第三节 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 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向保险人 要求赔偿。 一、索赔程序 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以海运为例,若以CIF条件成交,货物的损失若是发生在起运港装上海轮之前的运输途中,应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若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装上海轮之后,根据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应由买方向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履行如下手续。
(一)损失通知 (二)申请检验 (三)提交有关的单证 二、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 在保险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除了应及时向 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申请检验以及提交有关 单证外,还应履行下列两项义务。 (一)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维护保险人的代位 追偿权
第四节 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 损失通知后,通过对损失的检验和调查研究, 确定损失的近因和程度,并对责任归属进行 确定,最后计算保险赔款金额并支付赔款。 一、确定损失的近因 (一)货物的本质缺陷 (二)货物在途损失 (三)碰损、破碎等
条款中的保险险别以及保险期限等规定,确定 损失是否属于承保责任范围。 (一)确定险别责任 (二)确定保险期限 (三)审查被保险人的义务 二、确定责任 在确定损失近因之后,保险人将根据保险 条款中的保险险别以及保险期限等规定,确定 损失是否属于承保责任范围。 (一)确定险别责任 (二)确定保险期限 (三)审查被保险人的义务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 保险人在完成上述程序后,若确定损失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依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收到索赔要求后,应当及时履行上述程序,若属于承保责任,应在同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否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若案情较复杂,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要求及有关资料60天内不能确定赔偿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款金额后,应支付相应差额。
(一)货物损失的赔偿 (二)有关费用损失的赔偿 (三)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