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解釋 楊智傑
第一節 有權解釋
有權解釋/機關解釋/法定解釋 有權解釋的機關出面解釋法律疑義,有權解釋的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 一、行政解釋 二、立法解釋 三、司法解釋
一、行政解釋 1.解釋法令 2.解釋行政法令 3.下級機關應受上級機關拘束;上級機關得變更或撤銷下級機關之解釋;行政機關之解釋不得與憲法或法律相牴觸。
一、行政解釋 優點: 1. 切合適用 2. 迅速處理 3. 深研法令 缺點: 1. 未必正確 2. 易生歧見 3. 矇蔽專橫
法官應否受行政解釋之拘束? 肯定說:憲§172:「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無效。」 否定說(通說) (1)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可不受其拘束。 (2)行政解釋甚多未必妥善,法官應加以審酌,做適當的判決。 實務見解: (1)釋38:其認為憲法第80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2)釋137: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3)釋216:主張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不受其拘束。
二、立法解釋 1.事前解釋:預防法律適用時發生疑義,而事先以法律解釋 (1)同一法規中對所用之名詞加以解釋 (2)另行制定法律以解釋既存之法律者,例如在施行法或他法中 (3)法律規定某種事件的意義,以間接解釋其他事件的意義 (4)在條文中做例示解釋,例:憲§7
二、立法解釋 2.事後解釋:指法律適用發生疑義時,由立法機關加以解釋者 (1)肯定說 (2)否定說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由其解釋最能掌握法律之原意,及適切表達法律之真意。 司法院對於法令僅有統一解釋之權,司法與行政機關均有解釋法令之權,立法機關自不應例外。 (2)否定說 如立法機關擁有解釋法律之權,將使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之權產生混淆,破壞權力分立之制衡原理。 如立法機關擁有解釋法律之權,則司法機關將受到立法者解釋之限制,而無法適應時事之所需。
三、司法解釋 1.以「性質」為區分標準 (1)審判解釋(判例) (2)質疑解釋(解釋例)
三、司法解釋 2.以「內容」為區分標準 (1)解釋憲法 原因: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司法解釋 2.以「內容」為區分標準 (1)解釋憲法 有權之聲請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 人民、法人或政黨 立法委員1/3以上之聲請 法院聲請 自動解釋
三、司法解釋 2.以「內容」為區分標準 (1)解釋憲法: 解釋界線: 重大政治問題(釋328、419 )、議會自律(釋342),非屬違憲審查之範圍 法院之判決,需確定有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為違憲審查範圍
三、司法解釋 (2)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司法院大法官) 有權之聲請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 人民、法人或政黨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 效力:否認制(美國制)、撤銷制(奧國制)
解釋憲法V.S.統一解釋法令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聲請主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具一定要件程序可提出聲請外,「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僅立法委員無權限 議決方式 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聲請要件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者,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的約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的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三、司法解釋 我國法官有無審查命令或法律違憲之權?審查之權限是分權式還是獨占式? 1.法官之命令審查權(分權制): 釋173 2.法官之法律違憲審查權(獨占制): 釋371、572
第二節 學理解釋方法
解釋方法 文義解釋(文理解釋) 論理解釋(學理解釋) 擴張解釋 限制解釋 歷史解釋 當然解釋 反對解釋 體系解釋 目的解釋 比較解釋 合憲解釋 類推解釋
學理解釋 解釋之重要通則 解釋的順序 解釋之態度 共通原則 文理解釋與理論解釋之不同 法律的漏洞 意義 法律漏洞發生之原因 漏洞之填補
一、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依據法律條文之文義而為之解釋,亦稱文字解釋;解釋要從法條的文字及文法結構出發,而最後的解釋不能離文字太遠。 文義解釋以外的其他解釋方法,概括稱為「論理解釋」
一、文義解釋 注意事項 專門性:專門性術語 通常性:以通常平易之意義為主 進化性 沿革的解釋說 進化的解釋說 應注意必須以原立法者之見解(主觀),亦或客觀目的之見解為主? 固定性(客觀性) 聯貫性 解釋法律應先從文理解釋著手
二、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不拘於法律條文之字句,而以法律秩序之全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闡明法律之真義;參酌法律制定原因、理由或沿革 注意事項 探求法律真義 研究與其他法律之關聯 不拘泥於文字,力求與社會意識相吻合 解釋單一法條不限於單一的解釋方法
二、擴充解釋 擴張解釋:法律意義如僅依文字解釋則失之過窄,而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意時,乃擴張法律條文之意義;在文義可能的範圍內,將文義作最大範圍的解釋。 EX. 領土的解釋。。。
限制解釋 法律條文字義失之過寬與社會事實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在個案的適用上,將一般人所能理解的文義,再依立法目的的觀點,現縮其適用範圍。 例如憲法第17條所謂的人民,僅指中華民國國民
歷史解釋 參考立法資料、法制史資料,以探求法律條文之真意,其立論基礎乃是由經濟與社會關係及法律狀態,探求立法者所欲實現之政策目的。
二、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法律條文雖無明白規定,但衡諸事宜,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解釋法。 反面解釋: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例如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者為成年人,所以未滿二十歲者為未成年人。
體系解釋 參考整個法案結構做出解釋,亦即法條跟法條之間的前後關聯性,儘可能使法律成為依個完整、不矛盾的結構。
目的解釋與比較解釋 目的解釋:參考立法的目的意旨,來針對法律條文做目的性的解釋,可能包括目的性的擴張、目的性的限縮;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的功能。 比較解釋:參考外國法律或判決,而對我國法律作出解釋。
合憲解釋: 有多種解釋之結果時,應避免選擇導致法律違憲之解釋而言,非僅大法官才能使用。 釋字509、617
三、解釋之重要通則 解釋的順序:文理解釋應先於論理解釋 解釋之態度:對於抽象文字應自廣義解釋,但對於處罰、課人民以義務或限制人民自由之法律,應從狹義解釋 共通原則:應先文理解釋後論理解釋,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相衝突時應依論理解釋之結果 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之不同 方法不同 效果不同 先後不同
四、法律的漏洞 意義:關於某一個法律問題,法律依其內在目的即規範計畫,應有所規定,而未設規定;法律不完備而有待補充,而其補充不違反法律所欲之限制者,即可認定有漏洞之存在 法律解釋:法律條文於適用時發生疑義,依立法意旨採究真義,以其正確適用而言 法律補充:由於立法的疏失,未能預見或情況改變,只是某一法律事實未設規定,造成法律漏洞,應由司法者與以補充
四、法律的漏洞 法律漏洞發生之原因 出於立法者之認識或意思者(故意的漏洞):立法這對於某項問題,認為當時不宜詳細規定,應讓判例學說加以解決 出於立法之疏失未能預見(非故意的漏洞)
漏洞之填補 法律續造(法官造法、判例):法官運用司法解釋的功能,表達個人意見,使法律得以延續適用 目的性限縮:依據該法律的立法目的,將其未規定之事項予以限縮,對法律可能適用的事項,排除不加適用
適用、準用、類推適用 適用:法律明文規定某事項應完全適用某項法律規定,故適用即為單一法條 準用:立法者為避免重複規定,關於某種事項,就其他類似事實法律上已有明文規定者,以法律規定間接引用該規定以適用之,但其係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該法律規定,故亦有稱之為法定之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關於某種事項,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法律的漏洞),透過解釋方法比附援引法律就其他相類似事件之規定,而間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