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資料與法規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 1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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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資料與法規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 106年2月10日

教育人員/輔導人員如何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輔導資料,才不會觸法?

學生年滿20歲與否,若主張其學生輔導資料不能給家長看時,有何不同?怎麼辦?

學生輔導資料之記錄者(如導師、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可以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或複印嗎?

學生輔導資料 蒐集、處理及利用

蒐集處理及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處理及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 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 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 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蒐集處理及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 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 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 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學生輔導資料 保存與銷毀

保存與銷毀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 (第一項)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 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 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 離校後保存十年。 (第二項)已逾保存年限之學生輔導資料, 學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 原則。

學生輔導資料 保密與專業倫理

保密與專業倫理 學生輔導法第17條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 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 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 在此限。 (第二項)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 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保密與專業倫理 法律另有規定…. 例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3)、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76)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之通報義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保密與專業倫理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第十七點 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第十七點 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第一項)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 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 或洩漏。 (第二項)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 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申請閱覽,與抄寫、複印或攝影、拍照存證的差別? 保密與專業倫理 依法申請閱覽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3、10、14)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 作業要點 申請閱覽,與抄寫、複印或攝影、拍照存證的差別?

保密與專業倫理 依法申請閱覽 狀態 適用法規 誰可以申請? 學生在學期間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 學生畢業或離校 教育部函釋 狀態 適用法規 誰可以申請? 學生在學期間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 學生畢業或離校 個人資料保護法 轉銜機制上所提到的輔導資料呢?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70) 其他機關單位,來函索取資料,可不可以給? (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 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 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 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 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 (第三項)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補助與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 ,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 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第四項)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 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學生輔導資料 修正與刪除

修正或刪除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 …… 家長可以申請閱覽、請求修正或 刪除學生輔導資料嗎? (第四項)……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 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 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 (第一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 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更正或補充之。 …… 家長可以申請閱覽、請求修正或 刪除學生輔導資料嗎?

小結

經輔導專業判斷,不適合提供學生輔導資料時,可主張的相關法規依據為何? 教師法第16條第6款 教師法第17條第8款 學生輔導法第17條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 個人資料保護法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第17點第1項

經輔導專業判斷,可提供學生輔導資料時,其相關法規依據為何?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第17點第2項

學生輔導資料應注意: 蒐集資料 保存資料 處理資料 銷毀資料 利用資料 是否符合特定目的? 「學生在學」v.s「學生畢業或離校後」 蒐集前明確告知? 取得同意? 處理資料 載錄的方式、內容 屬「個人隱私的學生輔導資料」還是「行政文書資料」? 利用資料 符合目地? 目的外之利用? 申請閱覽、複印等之適用的法規?申請方式? 保存資料 「學生在學」v.s「學生畢業或離校後」 保存年限 銷毀資料 銷毀年限

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